麻烦帮忙找两个档案,关于国有企业改制的档案,谢谢

2024-04-28 16:16

1. 麻烦帮忙找两个档案,关于国有企业改制的档案,谢谢

 麻烦帮忙找两个档案,关于国有企业改制的档案,谢谢  十五、市属国有改制企业内退人员生活费发放是如何规定的?答:根据昆办发(2003)12号对改制企业职工内退政策作了补充规定:至企业深化改制时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含5年)的职工,内退生活费按在岗工资的70%计算,职工本人在岗工资的70%部分低于360元/月的,按360元/月·人计算,列入改革成本。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10年以内的职工和10年以上其累计工龄30年以上的职工,内退生活费按360元/月·人计算,列入改革成本。近年来我市最低工资最低工资实行的是滚动管理,一般2年调整一次。昆明市2002年6月底以前最低工资标准是340元/月;2002年7月1日调整到360元/月;2004年10月1日调整到470元/月。2006年7月1日调整到540元。2008年1月昆明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到680元。昆明市国有企业改制根据“退养期间由企业发给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作为生活费”的政策规定, *** 有关部门在对改制企业测算改制成本时,均按照当时省确定的昆明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测算,差额部份由改制企业负责解决。内退生活费按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办理内退手续必须严格按照职工自愿、企业批准的原则进行。
  能否帮忙找两个档案,关于国有企业改制的档案,谢谢?  1、《 *** 昆明市委办公厅、昆明市人民 *** 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深化国有企业企业改革有关配套档案的通知》(昆办通[2002]42号)2、昆办发[2003]12号 *** 昆明市委办公厅 昆明市人民 *** 办公厅 关于完善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政策的补充通知 各县(市) 区委、人民 *** ,市级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  民团体,市属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  为深化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市委、市 *** 下发了《关  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昆发[2002]4  号),市委办公厅、市 *** 办公厅发出了 《关于印发昆明  市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有关配套档案的通知》 (昆办通  [2002]42号),对深化全市国有企业改革工作具有重要  的指导意义。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在实际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为妥善解决这些问题,经  市委、市 *** 研究,现就完善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政策的有  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建立改制审批绿色通道  为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成立由市体改办、  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工商局、市国土资源  局、市房管局、市房改办、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委老  干部局等部门组成的联合稽核工作组,对改制企业的资产  界定、资产处置和改革成本核定等进行集中稽核审批。  二、建立国有资产有序退出机制  1. 享有特许经营权的市政公用企业, 改制要与引进  战略合作伙?伴相结合; 实力较强、市场前景较好, 以及无  形资产’阶值较大的优势企业,可暂时实行国有相对控股,  通过引进战略合作伙伴做大做强。其经营者和骨干群体持  股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30%,根据其业绩,购买国有净  资产的比例为l:l. 2左右。  2. 按市场规律全面放开搞活中小型企业, 国有资产  应全部退出。 国有资产公开出售。鼓励经营者和骨干群体  优先购买。职工转换身份的经济补偿金原则上不再入股,  作为企业对职工的负债,实行有偿占用。  3. 对长期亏损、扭亏无望的企业,坚决实行关停并  转。  4. 对市属关闭破产企业设立准备金,用于支付关闭、  破产相关费用。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退休人员  医疗保险费实行减半征收,其中医疗保险费减收的部分从  准备金中列支, 因资产难以变现、确有困难的企业应一次  性缴清的养老?、 医疗保险费,有接收单位的可按年度缴  纳;对无接收单位自勺关闭破产企业,土地交市土地储备中  心公开出售,职工安置费用由财政先行垫支。关闭破产重  组企业,按照“谁收购谁出钱、谁出钱谁受益”的原则处  理,市财政不再承担其他所需费用。  三、关于资产评估问题  1. 破产企业重组,依据法院破产裁定书界定资产,  不再评估。  2. 资产已经整体评估,但因其他原因未改制的企业,  深化改革时, 由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审计结果与原已评估  资产变化不大,且无不良资产的,按中介机构审计确定的  资产进行改制。  3. 原改制时资产已整体评估过,深化改革时,须经  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审计结果与原评估资产变化较大或有  大量的不良资产需处理的企业,必须进行整体资。?卢评估。  4. 原改制企业,部分资产未纳入改制的,深化改革  时,必须进行整体资产评估。  5. 企业土地资产评估由土地部门确定。  6。 企业应收账款,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认定  (截止评估基准日,下同),符合呆坏账条件并取得法律文  书的可按零值计价。确实无法收回、但末取得法律文书  的,3年以上的按账面值的30%计价;2年以上3年以内  的按账面值的60%计价。 由中介机构评估时直接认定,  企业不再报批。  四、关于改革成本问题  1. 国有企业国有净资产出售收益全额缴入财政专户,  统筹用于转换国有企业职工身份的经济补偿或补充社会保  障资金。  2. 国有净资产支付改革成本后的剩余部分,可采取  多种方式处置。鼓励企业经营者、骨干群体优先购买;引  进战略合作伙伴, 向社会公开出售;如仍有剩余, 由改制  后的企业借用,市财政适当收取占用费。 出售收入必须全  额上缴市财政。  3. 企业按最低标准安置职工,如国有净资产仍不足  支付改革成本,缺口部分由 *** 帮助解决。缺口资金筹集  渠道为: (1) 出售国有资产的收益; (2)财政预算安排改  革资金;(3) *** 负债贷款。  五、关于改制企业房改收入问题  改制企业按《关于深化我市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实  施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指导意见》 (昆政办通正2003刁69  号)办理,售房款和住房补贴资金按以下办法处理:  1. 2000年12月31日前参力口工作的无住房或住房未  达标的企业职工,其住房补贴已经解决的, 出售公有住房  所取得的售房收入,在留足按规定提取住宅公用部位、共  用设施维修基金后纳入改制资产计算。  2. 2000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无住房或住房未  达标的企业职工,其住房补贴末解决的, 出售公有住房所  取得的售房收入,用于按政策规定发放住房补贴,售房收  入大于应发住房补贴的部分纳入改制资产计算。  3. 对原改制时已将职工住宅所占用的土地资产价值  纳入改制资产的, 可从净资产中扣除,按房改有关政策办  理职工的房产证,扣除部分由 *** 帮助解决。  六、关于国有流通企业租用直管非住宅公房划拨问题  国有流通企业租用直管非住宅公房产权划拨严格按昆  办通[2002]42号档案办理。划转方式采取按实际占用  的房屋建筑面积进行无偿划拨。在涉及拆迁安置中,对于  只有协议而无实物的,按搬迁时双方签订的协议办理划拨  手续。划拨产权按照“先划拨,后评估”的原则,评估价  值由划入方委托中介机构评估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评估结果由划入方向市房管局通报。租用直管非住宅公房  用于生产经营的工业企业参照执行。  七、实施内退政策的规定  至企业深化改制时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 (含  5年) 的职工, 内退生活费按在岗工资的70%计算, 列入  改革成本,职工本人在岗工资的70%部分低于360元/月  的,按360元/月?人计算;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10  年以内 (含)0年。 的职工,计算内退人数不得超过此范  围实有人数的60%, 内退生活费按360元/月?人计算,  列入改革成本;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且累计工龄30  年以上的职工,计算内退人数不得超过此范围实有人数的  5%, 内退生活费按360元/月。人计算,列入改革成本。  改革成本的计算以企业净资产为限。办理内退手续必须严  格按照职工自愿、企业批准的原则进行。  八、建立企业领导干部激励和退出机制  对为国有企业经营管理和发展做出重大贡献,实现了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经济效益显著的企业的经营者,给予  一次性奖励;对在国有企业改革中处置国有资产实现或超  过确定的预期值的经营者, 由 *** 按收回价值的一定比例  给予一次性奖励;对经营不善、失职、渎职、谋取私利造  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依照有关法纪追究其相应责任。对改  革后不再任职的中型正以上国有企业正职或任职满3年的  副职领导, 中型副国有企业正职领导,包括未划型而相当  于上述规模的企业领导,给予一次性补贴,资金从企业改  革成本中列支。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委企业工委牵头,市体  改办、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  土资源局制定。  九、离退休人员丧葬费、抚恤费及其他费用的处理  企业改制时,按离退休人数的3%,人均1. 2万元/  年计算3年的丧葬费和抚恤费;退休人员按人均60元/年  计算3年的活动经费;按人均100元/年计算3年的节日  慰问费;患特殊疾病的退休人员按人均1000元/年计算3  年的其他费用。 以上费用列入改革成本。在实行社会化管  理时, 离休人员的费用由企业一次性划入老干部管理部门  管理使用,退休人员的费用由企业一次性划入社群管理使  用。  十、放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政策  1. 凡在2005年底前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或  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均可享受3  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和税费减免优惠政策。  2。 《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范围,扩大到对供销社、  县(市) 区级以上的城镇集体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 凭  《再就业优惠证》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3。 放宽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限,  只要企业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  合同,均可享受合同期限内的社会保险补贴和税收减免优  惠政策。  4. 服务型和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税收优惠对  象,放宽到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群  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  5. 扩大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范围,对昆明市  辖区内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其自谋职  业、 自主创业、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创办小企业的,均可  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6. 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再就业资金, 在确保下岗职  工基本生活费按时足额发放的前提下,结余部分可调整用  于企业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的补助,也可用  于促进再就业。  7.《 *** 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  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正2002)12号)下发前, 国有  大中型企业已进行了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  富余人员试点而兴办的经济实体, 享受新办辅业改制企业  的同等政策。  十一、其他需要明确的问题  1 1986年10月1日后分配到企业并签订了无固定  期限劳动合同的复转军人、大中专毕业生和因机构改革到  企业工作的党政机关干部、征地安置的农民工,列为转换  身份的物件,上述人员的经济补偿金和生活费纳入改革成  本统一计算。  2。 企业改制截止时间、各类人员经济补偿费用的计  算和工龄计算等基本情况, 以企业改制方案论证通过之日  为准; 改制时工龄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经济补偿费;  1986年10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按实际工龄计算生  活补助费。  3. 供养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和精简下放人员生活费,  以上年度实际发放数计算;供养配偶、父母生活困难补助  费和精简下放人员生活费按74周岁计算,供养子女计算  到23周岁。  十二、本补充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分别  由市级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 昆明市委办公厅  昆明市人民 *** 办公厅  2003年9月26日  (此件发至县级)  主题词:国有企业 深化改革 补充政策厶 通知  抄送: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 *** 办公厅、省  政协办公厅、省纪委办公厅、云南省军区有关部门  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委政法委、省委企业工委、  省委老干部局,省高阶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经  贸委?、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教  育厅、省卫生厅、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工商局、  省体改办、省深化国企改革办、省总工会   *** 昆明市委办公厅 2003年9月26日印发
  财政部有关于国有企业改制的财务审计规定吗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其中就国有企业改制工作中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做出规定,现摘要如下:  财务审计。国有企业改制,必须由直接持有该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聘请具备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凡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改制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向会计师事务所或 *** 审计部门提供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档案,不得妨碍其办理业务。任何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改制企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提供虚假资料档案或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资产评估。国有企业改制,必须依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聘请具备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资产和土地使用权评估。国有控股企业进行资产评估,要严格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式。向非国有投资者转让国有产权的,由直接持有该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聘请资产评估事务所。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必须纳入评估范围。评估结果由依照有关规定批准国有企业改制和转让国有产权的单位核准。
  急!国有企业改制的一些问题  一、改制方案的制订  (一)国有企业改制采取重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合资、转让国有产权和股份制等多种形式进行,包括转让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或者通过增资扩股来提高非国有股的比例等,必须制订改制方案。  (二)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可由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主管部门制订,也可由其委托改制企业或者中介机构制订,但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的改制方案不得委托该改制企业制订。  (三)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企业概况及近三年资产和财务状况,改制的基本原则、目标和程式,资产处置和职工安置方案,改制后企业股权设定方案和企业发展规划等。  (四)国有企业改制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并经企业主管部门稽核后,按照浙国资企改〔2004〕10号档案的规定报经批准。改制方案未经批准不得实施。  (五)国有企业改制涉及财政、税务、劳动保障、国土资源及 *** 社会公共管理等相关审批事项的,应先报经市有关部门稽核,批准后报市深化办协调审批。  二、资产清查和评估  (一)国有企业改制必须对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和评估,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认真核实和界定国有产权,严禁隐匿国有资产。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对提交的清产核资的范围、资产及其财务会计报表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出具承诺书,并对其结果负责。在前一次清产核资有效期内的,经市国资委同意,可不再进行清产核资。凡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二)国有企业改制中清理出来的不良资产,经中介机构经济鉴证后,按规定程式和要求向企业主管部门申报,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国资委审批。按照审批许可权,对申报核销不良资产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内的,由市国资委审批。200万元以上,由市国资委稽核后报市 *** 批准。在批准核销后,企业需建立“账销案存”管理制度,对“账销案存”收回的款项可给予一定的奖励。  (三)国有企业改制,必须在清产核资和经济责任审计的基础上,依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第12号令)聘请中介机构进行资产和土地使用权评估。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必须纳入评估范围。经济责任审计和资产评估不得委托同一家中介机构进行。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和资产评估结果在出具正式报告前,必须由其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主管部门组织在改制企业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资产评估结果经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国资委核准或备案。涉及国有土地资产处置的,其评估结果应报市国土资源局确认。重大评估专案由市国资委组织专家评审。  (四)国有企业改制,由市国资委选聘和委托中介机构对改制企业实施清产核资、经济责任审计和资产评估。  (五)企业改制涉及资产剥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国有产权转让  (一)改制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要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第3号令),在具有国有产权交易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并公开资讯,竞价转让。转让方式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或者经市国资委稽核报市人民 *** 批准的,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实行协议转让的,对受让主体的基本情况、交易价格的确定、受让股权比例等进行公示。  (二)向本企业管理层转让国有产权必须按《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78号)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式。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受让意向、参与人员、认购份额、参与形式等。经营管理者不得参与转让国有产权的决策、财务审计、离任审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底价确定等重大事项,严禁自卖自买国有产权。经营管理者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责任的,不得参与收购本企业国有产权。  (三)转让国有产权的价款原则上应一次性支付,如确有困难的,经转让和受让方协商,并经主管部门稽核后报市国资委批准,可分期支付,但不超过一年,并且首期付款不得低于转让价款的30%,其余价款应当由受让方提供合法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凡转让国有产权的,一律不得采取一定比例的优惠。  (四)国有企业采取产权转让方式改制的,涉及职工养老、医疗费用和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等,按规定核准后,经市国资委批准,从产权转让收入专户中支付。  四、职工合法权益的维护  (一)企业改制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其中职工安置方案需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改制企业理顺职工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及离退休人员的费用支付等,按有关政策执行。  (二)国有企业改制经提取的理顺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和补贴,应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或以资产形式建立职工保障基金。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对原留在改制后企业按规定提取的经济补偿金的安全性负责,建立保障机制,并接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会等部门的监督,以确保职工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五、加强组织领导  (一)国有企业改制是一项系统工程,要正确处理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从加快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稳定的大局出发,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形成合力,努力做到在稳定中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在改革中促进稳定和发展。要建立竞争机制,积极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民营资本等多种所有制经济参与国有企业改制,形成股权多元化,推动企业制度创新、机制转换。要积极引入外部战略投资人,引进先进管理、技术和人才,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联络、密切配合,健全和完善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监督检查制度。要加强对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建立重要事项通报制度和重大案件报告制度,及时发现和严肃查处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违纪违法案件
  平乐县国有企业改制找谁?  一般先找县 *** ,看该企业是否真的属于县里,若只是地址在县里,实际上却是市属企业,则应当找市里对口部门,所谓对口部门就是指该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有些是部门管理的,有些是市国资委管理的,这得看情况,每个地方都不一致。一般情况下,市国资委只管理市 *** 授权给其管理的企业,没有授权给市国资委管理的企业仍然由其原主管部门管理。比方说,有的企业是原来的经委(现在一般叫经信委)管理的,若是市 *** 授权给市国资委管理了,那就找市国资委,若是市 *** 没有授权给市国资委管理,那企业改制仍然要找经信委。还有的企业是市委市 *** 直接管理的,那就得找市委市 *** 了。具体情况得具体分析,各地情况不一样,仅凭这么有限的资讯,无法给出具体答案。
   
  国有企业改制为有限公司,就不再属于国有企业了嘛?  改制后要看国家控不控股份了,只要是国家控的多的就还是国有企业。私人控的多就是国有参股企业。如果没有国家的肥份就是私营企业了。
  国有企业改制的过程中有哪些?  中国国有企业改革从开始实际上就是“市场导向”的。改革之初,企业对生产什么、生产多少、按什么价格出售无法自主决定,国家计划“管得过多,统得过死”,被当成是企业体制上的一大弊端而需要改变,因而要求企业“面对市场组织生产”。企业首先进入的是商品市场,在商品市场中则首先进入的是消费品市场。决非偶然的是,价格改革构成了80年代经济改革的重点,首先得以放开的是大多数消费品价格,尔后通过“双轨制”的调放结合,到80年代末、90年代初又放开了大多数投资品价格。中国国有企业首先经受了商品市场的竞争洗礼,产生了一系列重要成果。  1、明确并初步学会按照市场需求组织生产。  2、 *** 了供给增加和买方市场的形成。  3、产品和企业的分化加快,一批有竞争力的优势企业脱颖而出。  4、在剧烈的市场竞争中涌现出一批企业家。
  国有企业改制的基本步骤包括哪些  五险一金是国家规定公司必须缴纳的,单位没有责任不做,你可以先跟单位协商,无果后找当地劳动仲裁机构或咨询12333.
  国有企业改制没有批覆是否能改制  不能,国有企业属国家所有,转变体制形式涉及到多方面权属变更,必须经 *** 有关部委,否则属私吞国有资产,大罪来的
  国有企业改制不彻底怎么办?  1.要严格制订和审批企业改制方案。改制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改制的目的及必要性,改制后企业的资产、业务、股权设定和产品开发、技术改造等;改制的具体形式;改制后形成的法人治理结构;企业的债权、债务落实情况;职工安置方案;改制的操作程式,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和产权交易市场的选择等。  2.改制方案必须明确保全金融债权,依法落实金融债务,并征得金融机构债权人的同意。严格防止企业利用改制逃废金融债务,对未依法保全金融债权、落实金融债务的改制方案不予批准。  3.企业改制中涉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及相关配套档案的规定执行。  4.企业改制必须对改制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  5.国有企业改制方案需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履行决定或批准程式,否则不得实施改制。  6.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必须就改制方案的审批及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进场交易、定价、转让价款、落实债权、职工安置方案等重要资料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改制企业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要妥善保管相关资料。  7.企业改制时,对经确认的拖欠职工的工资、集资款、医疗费和挪用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原则上要一次性付清。改制后的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并按时为职工足额交纳各种社会保险费。
   

麻烦帮忙找两个档案,关于国有企业改制的档案,谢谢

2. 国企改制文件上哪找

1、针对“强化任职条件和考核评价,实现管理人员能上能下”,重点提出完善以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为核心的管理人员职级体系;健全以综合考核评价为基础的管理人员选拔任用机制,强化管理人员考核评价的日常监督管理,将考核评价结果与职务升降、薪酬调整紧密挂钩,实现选聘市场化、管理契约化、退出制度化。【摘要】
国企改制文件上哪找【提问】
亲。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企业改制文件在人事部门档案管理处【回答】
亲两个规律: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两分开一分离: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两结合:坚持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相结合。三统一:坚持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五自:真正成为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独立市场主体。【回答】
三项制度改革作为混改改机制的“术”,具体对应如下:【回答】
1、针对“强化任职条件和考核评价,实现管理人员能上能下”,重点提出完善以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为核心的管理人员职级体系;健全以综合考核评价为基础的管理人员选拔任用机制,强化管理人员考核评价的日常监督管理,将考核评价结果与职务升降、薪酬调整紧密挂钩,实现选聘市场化、管理契约化、退出制度化。【回答】
2、针对“加强劳动用工契约化管理,实现员工能进能出”,重点提出全面推行公开招聘制度,要按照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公开招录企业员工,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打破身份界限,建立市场化用工制度,构建员工正常流动机制,合理控制用工总量,优化人员结构,建立企业内部人力资源市场。【回答】
3、针对“推进收入分配市场化改革,实现收入能增能减”,重点提出加强工资总额能增能减机制建设,不断完善与财务预算和业绩考核目标挂钩的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优化薪酬结构,合理拉开收入分配差距,建立市场对标机制,逐步提高核心关键岗位员工薪酬的市场竞争力。【回答】

3. 国有企业改制文件如何申请公开

规范改组改制国有企业职工经济补偿金标准的规定是什么

一、国有企业改制,要转换职工劳动关系。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改制后企业继续履行改制前企业与留用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留用职工在改制前企业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为改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原企业不得向继续留用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改制为非国有企业(包括国有参股用人单位)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处理好改制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对企业改制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再继续留用的职工,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国有企业改制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须按规定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由企业按职工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不足整年的,按整年计算。【摘要】
国有企业改制文件如何申请公开【提问】
坚持公正、公平、公开,这是国企改革的一条基本政策。如果在企业改制的过程当中,不能够保证信息公开透明,不能坚持“三公”,就是对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的严重的损害;同时,对政府的公信力也是严重的损害;此外还涉嫌对国有资产流失造成侵害。【回答】
在国有企业改革改制过程中,首先要加强改革政策的宣传;其次要对改革的方案进行审查;第三,必须对改革的过程进行监督;最后,必须对改革的成效进行评价。这样一个全过程,才能确保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都得到了保护。【回答】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六条: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回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一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四条: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事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作出决定或者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前,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本法所称的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回答】
(二)审批内容

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的合并、分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组织形式变更等改制重组事项。

(三)法律效力

经审批同意的改制重组项目,方可实施。

(四)审批对象

拟实施合并、分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组织形式变更等改制重组的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回答】
五、审批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情形

具有改制重组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必要性指改制重组须具有以下意义之一:

(1)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支持企业发展主业,推动企业做优做强;

(2)有利于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资监管;

(3)有利于推动企业转型发展,促进本市产业结构转型升级;

(4)有利于优化国资布局和结构,增强国有经济的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回答】
(1)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符合行业发展趋势、企业发展规律和市场运行规则;

(3)企业具备改制重组的条件,改制重组方案操作性较强,总体可行。【回答】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不具有改制重组的必要性或可行性。

六、审批数量

无审批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

七、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企业改制重组方案由出资监管企业按公文请示形式向市国资委上报。企业内部决策文件按其相应形式附后。纸质材料一般使用A4纸标准。【回答】
对员工有没有赔偿金额的明细 是仅仅的文件还是有明确的金额【提问】
(三)申请文书名称

《XX企业关于实施改制重组的请示》

八、审批期限

(一)受理期限

无受理期限规定。

(二)办理期限

根据改制重组项目及企业实际情况而定。

市国资委对出资监管企业改制重组事项进行审批,是以股东(出资人)身份对企业重大事项进行决策,不属于一般的行政审批,无办理期限规定。【回答】
九、审批证件

市国资委作出同意企业改制重组的批复。

已经市政府批复的,市国资委可不再批复。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申请人依法享有知情权,可以要求审批机关就审批办理程序和相关要求予以说明。【回答】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申请人应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并配合审批机关办理审批工作。【回答】
对员工的赔偿金额有没有明确说明【提问】
对员工的赔偿金额有明确的说明【回答】
规范改组改制国有企业职工经济补偿金标准的规定是什么

一、国有企业改制,要转换职工劳动关系。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改制后企业继续履行改制前企业与留用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留用职工在改制前企业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为改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原企业不得向继续留用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改制为非国有企业(包括国有参股用人单位)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处理好改制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对企业改制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再继续留用的职工,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国有企业改制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须按规定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由企业按职工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不足整年的,按整年计算。【回答】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为用人单位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本人月平均工资。

四、劳动者月平均工资低于本单位月平均工资的,按本单位月平均工资计算;劳动者和企业经营者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单位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不超过本单位月平均工资3倍标准计算。【回答】

国有企业改制文件如何申请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