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人才引进的事情

2024-05-16 03:55

1. 关于上海人才引进的事情

呵呵。
1、你女朋友,说明你们还没有结婚喽,那您女朋友以什么名义随你调过来呢?
2、您这种情况属于应届生落户,即使你们结婚,你爱人的户口也不能随您调到上海来的。
3、建议您的户口落户后,以后再以夫妻分居的名义把您爱人的户口调到上海。不过,首先得保证她在上海有接收单位。或者要么她以上海单位名义申请人才引进也可以。
4、其实,只要一人是上海户口,将来宝宝出生也可以随父亲落上海户口,爱人的户口也可以慢慢来了。

关于上海人才引进的事情

2. 上海人才引进的政策

人才引进
     


   
外地人员调入苏州主要指:
 
1.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
  2.具有中级职称或本科学历,且年龄男性40周岁以下、女性35周岁以下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3.在国外、境外取得学位的留学人员;
 
4.因家庭实际困难需要照顾父母、配偶而调动的在职干部及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和未成年或待业未婚子女。
 
  《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修订)》苏府[2007]124号文件规定的允许其配偶及未成年或待业未婚子女随迁。
 
办理程序:
 
    1.调入单位填写《人事代理承办单》和《苏州高新区外地人才引进申请表》,向苏州高新区人力资源开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2.调入单位将拟调人员全部材料报苏州高新区人力资源开发管理中心会审。
 
    3.审定通过后,开出调令,办理调动手续。调动人员进行人事关系、户口、养老保险等转移。
 
    注意:调入单位必须提供调动人员的身份证号码、调出和调入详细地址及辖区派出所全称。户口迁移时,调动人员必须先持《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到辖区公安局或行政服务中心签发《准予迁入证明》,然后凭《准迁证》迁出地派出所办理户籍迁出。
 
呈报材料:
 
1. 拟调人员的人事档案。
 
2.《拟调干部呈批表》一式三份(正反面打印)。(要求接收单位如实填写表格,调出单位、调出主管部门盖章;如已在苏州高新区工作一年以上,档案已办理人事代理,则由接收单位提供工作期间的《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同时段缴纳社保证明的原件和公积金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如在国外、境外取得学位的留学人员,填写《苏州市留学回国人员落户登记表》一份。
 
3.《户籍证明》原件。(由调出地派出所出具)
 
如在国外、境外取得学位的留学人员还需提供出国护照原件和复印件。
 
4.《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经本中心审核后原件退还)
 
5.《学历查询报告》原件和复印件。(由国家权威机构认证的普通高校学历查询报告)
 
如在国外、境外取得学位的留学人员需提供留学所在国大使馆教育处提供的“留学人员证明”及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提供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6.《政审报告》原件且盖有接收单位及主管部门公章。(由接收单位考核出具,必须确认引进人员在政治、刑事及经济方面无不良情况,报告必须包括以下主要内容:有无参加国家禁止的非法组织行为、有无违法犯罪记录、有无重大经济纠纷等问题)
 
7. 个人婚育证明材料(《婚姻状况》证明由民政部门出具,《生育状况》证明由计划生育部门出具):
 
1) 未婚人员须提供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的未婚证明;
 
2) 已婚或离异人员提供民政部门法定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3) 已婚已育人员需提供独生子女证及孩子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 已婚未育人员需提供《全国流动人员婚育证明》或《苏州市非户籍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卡》的原件和复印件;
 
    允许配偶及未成年或待业未婚子女随迁,还需要补充以下材料:
 
1) 配偶随迁提供配偶的《户籍证明》和失业证明 (户籍地)。配偶不随迁的,提供不随迁声明,其工作单位盖章核实。
 
2) 未成年子女提供家庭关系证明及子女《户籍证明》。
 
3) 待业未婚子女的待业证明。
 
8. 拟调人员提供苏州市居住地派出所证明或苏州市区房屋产权证、土地证、产权共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苏州接收单位有集体户口,则提供集体户口登记卡片并加盖所在地派出所公章。
 
9. 属夫妻分居调动的,还需提供:
 
1)《结婚证书》原件;
 
2) 配偶的《苏州市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集体户口则提供集体户口登记卡片并加  盖所在地派出所公章;
 
3) 配偶所在苏州工作单位的证明。
 
10. 属父母身边无子女照顾引进的,还需提供:
 
1) 父母亲《苏州市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2) 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街道、居委会和父母工作单位提供的证明。
 
    单位必须确保以上材料的真实性,同时按要求备齐后一并呈报苏州高新区人力资源中心受理,所有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受理部门:苏州高新区人力资源开发管理中心  人事代理窗口
 
受理时间:每月15日之前受理材料,次月10日之前回复。
 
地 址:苏州市高新区狮山路22号人才广场三楼   电话:0512-68257969

3. 上海人才引进政策是什么

法律分析:上海人才引进政策申办条件:(一)用人单位引进的人才一般应能在本单位工作五年以上。对于特别优秀或者特别紧缺急需的,可适当放宽年限要求。(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所称“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是指按照规定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受聘相应职务,包括明确可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相对应的国家职业资格。(三)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所称“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是指由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相关部委共同授予的政府奖励,且具有个人证书。(四)办法第五条第(三)款所称“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和本市重大科技项目”,是指根据国家或本市科技主管部门项目立项批复进行认定的科技项目,所称“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核心成员”,由国家或本市科技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立项、申报材料予以认定。(五)办法第五条第(四)款所称“列入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培养计划的人选”的认定依据参照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或各省、市、自治区政府和人才主管部门批复。(六)办法第五条第(六)款所称“金融、贸易、航运等现代服务业重点机构”,由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市商务委员会、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等行业主管部门认定。“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行业主管部门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认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由市商务委员会认定。符合办法第五条第(六)款条件引进的人才,应属单位紧缺急需的业务骨干,且具有两年以上(截至申报之日)相应工作经历。(七)办法第五条第(八)款所称“高技能人才”是指在工作一线从事技能类职业、工种(具体职业、工种范围另行发布)的技能人才,“国家及省部级技能竞赛奖励”,是指国家级或省部级技能类人才表彰、国家级技能竞赛金、银、铜奖或省部级技能竞赛金奖或一等奖。(八)办法第五条第(九)款所称“本市文化艺术、体育、传统医学、农业技术及其他特殊行业紧缺急需的专门人才”,是指经同行专家评估认定,由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的行业专门人才,以及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相应专业资格证书的行业专门人才。(九)办法第五条第(十)款所称“在沪投资于本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为投资所在地区县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的标准,由投资所在地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区县相关主管部门另行制订,经批准后实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上海人才引进政策是什么

4. 上海人才引进政策是什么

上海人才引进政策申办条件:(一)用人单位引进的人才一般应能在本单位工作五年以上。对于特别优秀或者特别紧缺急需的,可适当放宽年限要求。(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所称“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是指按照规定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受聘相应职务,包括明确可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相对应的国家职业资格。(三)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所称“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是指由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相关部委共同授予的政府奖励,且具有个人证书。(四)办法第五条第(三)款所称“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和本市重大科技项目”,是指根据国家或本市科技主管部门项目立项批复进行认定的科技项目,所称“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核心成员”,由国家或本市科技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立项、申报材料予以认定。(五)办法第五条第(四)款所称“列入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培养计划的人选”的认定依据参照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或各省、市、自治区政府和人才主管部门批复。(六)办法第五条第(六)款所称“金融、贸易、航运等现代服务业重点机构”,由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市商务委员会、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等行业主管部门认定。“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行业主管部门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认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由市商务委员会认定。符合办法第五条第(六)款条件引进的人才,应属单位紧缺急需的业务骨干,且具有两年以上(截至申报之日)相应工作经历。(七)办法第五条第(八)款所称“高技能人才”是指在工作一线从事技能类职业、工种(具体职业、工种范围另行发布)的技能人才,“国家及省部级技能竞赛奖励”,是指国家级或省部级技能类人才表彰、国家级技能竞赛金、银、铜奖或省部级技能竞赛金奖或一等奖。(八)办法第五条第(九)款所称“本市文化艺术、体育、传统医学、农业技术及其他特殊行业紧缺急需的专门人才”,是指经同行专家评估认定,由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的行业专门人才,以及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相应专业资格证书的行业专门人才。(九)办法第五条第(十)款所称“在沪投资于本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为投资所在地区县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的标准,由投资所在地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区县相关主管部门另行制订,经批准后实施。

5. 人才引进落户上海的相关问题

积分达标后,满7年可以申请落户。
持证期间需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依法在本市缴纳所得税、无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

满足以上条件者,需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领取并填写《居住证持有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由用人单位负责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


在每年办理落户数量方面,本市对持证人员申办常住户口实行年度总量调控,符合条件的持证人员按规定排队轮候办理。超出当年调控人数总额的,依次转入下一年度办理。

人才引进落户上海的相关问题

6. 上海人才引进政策是什么

法律分析:上海人才引进政策申办条件:
(一)用人单位引进的人才一般应能在本单位工作五年以上。对于特别优秀或者特别紧缺急需的,可适当放宽年限要求。
(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所称“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是指按照规定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受聘相应职务,包括明确可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相对应的国家职业资格。
(三)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所称“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是指由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相关部委共同授予的政府奖励,且具有个人证书。
(四)办法第五条第(三)款所称“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和本市重大科技项目”,是指根据国家或本市科技主管部门项目立项批复进行认定的科技项目,所称“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核心成员”,由国家或本市科技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立项、申报材料予以认定。
(五)办法第五条第(四)款所称“列入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培养计划的人选”的认定依据参照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或各省、市、自治区政府和人才主管部门批复。
(六)办法第五条第(六)款所称“金融、贸易、航运等现代服务业重点机构”,由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市商务委员会、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等行业主管部门认定。“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行业主管部门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认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由市商务委员会认定。符合办法第五条第(六)款条件引进的人才,应属单位紧缺急需的业务骨干,且具有两年以上(截至申报之日)相应工作经历。
(七)办法第五条第(八)款所称“高技能人才”是指在工作一线从事技能类职业、工种(具体职业、工种范围另行发布)的技能人才,“国家及省部级技能竞赛奖励”,是指国家级或省部级技能类人才表彰、国家级技能竞赛金、银、铜奖或省部级技能竞赛金奖或一等奖。
(八)办法第五条第(九)款所称“本市文化艺术、体育、传统医学、农业技术及其他特殊行业紧缺急需的专门人才”,是指经同行专家评估认定,由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的行业专门人才,以及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相应专业资格证书的行业专门人才。
(九)办法第五条第(十)款所称“在沪投资于本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为投资所在地区县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的标准,由投资所在地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区县相关主管部门另行制订,经批准后实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7. 上海人才引进政策

 (一)高层次人才
  1.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2.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表彰的人员。
  3.列入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培养计划的人选。
  4.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本市重大科技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二)重点机构紧缺急需人才
  5.重点机构所需的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人员。
  6.重点机构紧缺急需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创新团队核心成员等核心业务骨干。
  7.重点机构紧缺急需的具有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认定证书(技师)的技能类高技能人才。
  重点机构是指本市重点产业、重点区域和基础研究领域经行业主管部门和重点区域推荐的用人单位,并实行名单管理和动态调整。
  (三)高技能人才
  8.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称号、国务院特殊津贴、世界技能大赛奖项等荣誉的高技能人才。
  9.取得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认定证书(高级技师)的技能类高技能人才。
  10.取得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认定证书(技师)且获得国家及省部级以上技能竞赛奖励的技能类高技能人才。
  (四)市场化创新创业人才
  11.获得一定规模风险投资的创业人才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12.在本市取得经过市场检验的显著业绩的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13.在本市管理运营的风险投资资金达到一定规模且取得经过市场检验的显著业绩的创业投资管理运营人才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14.市场价值达到一定水平的企业科技和技能人才。
  15.取得显著经营业绩的企业家人才。
  (五)专门人才和其他特殊人才
  16.本市航运、文化艺术、体育、传统医学、农业技术及其他特殊行业紧缺急需的专门人才。
  17.本市各区和重点区域自主审批的紧缺急需人才。
  18.其他紧缺急需、确有特殊才能的人才。
  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及时调整人才引进重点支持范围。
  第六条(申办材料)
  在本市“一网通办”系统中能够通过调用电子证照、数据共享等方式核验申办材料信息的,可免于提交纸质申办材料。
  (一)《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
  (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户籍凭证、学历学位凭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凭证或职业资格凭证;
  (三)就业期间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个人所得税凭证;
  (四)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计划生育政策及无刑事犯罪记录等其他不宜引进落户情形的个人承诺;
  (五)本人或者同意接受落户的单位、亲属的房屋相关产权证书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
  (六)与申请条件相应的材料。

上海人才引进政策

8. 上海人才引进政策

2022上海人才引进政策:
1、在沪各研究所、各高校应届硕士毕业生,符合当年度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本市户籍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即可落户;
2、其他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应届硕士毕业生、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建设学科应届硕士毕业生,符合当年度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上海市户籍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即可落户。
一、上海人才引进的条件:
1、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受聘相应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2、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的人员;
3、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和本市重大科技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4、列入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培养计划的人选;
5、在本市重点支持的产业和领域中担任高级经营管理职务且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人员;
6、本市金融、贸易、航运等现代服务业重点机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在沪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地区总部投资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中心紧缺急需的具有本科以上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创新团队核心成员。应属单位紧缺急需的业务骨干,且具有两年以上相应的工作经历;
7、本市重点引进机构、项目或重大贡献的企业紧缺急需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二、上海人才引进申请人材料:
1、上海市引进人才申请表;
2、承诺与授权书;
3、身份证正反面;
4、户口簿地址页及本人信息页;
5、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6、本市落户证明材料;
7、人才引进档案核实情况表;
8、学历学位证书;
9、最高学历认证报告;
10、相应学位认证报告;
11、跨省户口网上迁移告知单。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第五条(申办条件)用人单位引进的人才在沪工作稳定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一)高层次人才1.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2.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表彰的人员。3.列入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培养计划的人选。4.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本市重大科技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核心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