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将财产过户到他人名下

2024-05-10 04:13

1. 债务人将财产过户到他人名下

债务人无偿转移财产,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如果是有偿转让财产,则债务人和第三人主观上必须是恶意。
如果是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转移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被银行起诉之前转移财产,算不算恶意转移财产
在债权人起诉之前把财产转移的,是不是恶意转移财产,要看具体情况。
原则上,公民有权处分属于自己的合法财产,但涉嫌恶意逃避债务的,债权人能申请撤销。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二、恶意转移财产撤销之诉
债务人恶意转移资产的行为是为了逃避债权人的债权,是法律严令禁止的,遇见债权人恶意转移资产的行为,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撤销权之诉,维护自己的合法债权。“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即属于恶意转移资产的行为。对此行为,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要注意几点:
1、必须向法院提出。
撤销权并不是仅凭债权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债务人与第三人所为发生效力变化,债权人必须通过司法程序行使,借助法院判决实现撤销权。
2、撤销权人起诉时应证明。
第一,其对债务人享有有效债权。第二,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第三,债务人不正当地处分了财产。第四,处分行为发生在债权成立之后。至于债务人处分行为是否影响了债务人的清偿能力,这一举证责任在债务人。公民的私有财产属于个人隐私,债务人对自己的清偿能力认知程度大大高于债权人。如果债务人认为其处分行为并未影响其清偿债务的能力,就应就其还拥有其他财产足以履行债务进行举证。
3、撤销权人只能要求确认债务人。
与第三人之间转让财产的行为无效,不能直接请求受偿。民法理论上认为,撤销权旨在保护全部债权人之利益,撤销权行使后发生的返还财产,是全体债权人的共同担保,由一般债权人平均受偿。撤销权实现的效果只是使债务人的财产恢复原状,至于债权人要获得清偿,必须另行向债务人请求。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将财产过户到他人名下

2. 债务人把财产过户到其亲属名下,怎么办

债务人把财产过户到其亲属名下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我国法律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一、行使撤销权有什么情形
行使撤销权有以下情形:
1、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强制执行期间债务人转移了自己名下的财产,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二、离婚时发现债权人死亡前将财产转移怎么办
法律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导致债权人损失财产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三、债权人撤销权的效力是什么呢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实施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根据法律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3. 债务人死亡前将财产过户到其他人名下的怎么办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五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从合同法的规定中可以知道,要是债务人为躲避债务而无偿转移财产的,此举对债权人利益造成了损害,那么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该转让行为。通过这样的行为就能解决债务人死亡前转让财产给债权人带来的损失。

债务人死亡前将财产过户到其他人名下的怎么办

4. 债务人死亡前将财产过户到其他人名下的怎么办?

债务人在死亡前将财产过户到其他人名下的,如果是想通过这种方式逃避债务的,则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该行为,一般债务人死亡的,其债务应当由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偿还。
一、人死了欠的债可以不用还了吗
人死了,并不是债务就不用偿还的。要根据以下情况处理:
1、债务人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由该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
2、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债务人的遗产来偿还债务。
3、债务人没有遗产的,则不用再偿还其所欠的所有个人债务,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终结。
如果如果没有遗产可供执行,没有继承遗产的人,他的债务也没有共同债务人那么这笔债务就会消灭,就不用偿还了。

三、借钱人死了借条受法律保护吗
借钱的人死了,借条仍然受法律保护。债务人死亡后,债权人可以要求以下人员承担还款责任:
1.债务人死亡的,其遗产继承人应当以其继承的遗产为限为被继承人偿还债务;
2.没有遗产的,如果债务有保证人的,应当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3.如果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人死亡后应当由其配偶承担债务。
4.如果没有以上情形的,债权债务消灭,不需要再还。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
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5. 债务人死亡前将财产过户到其他人名下的怎么办

法律分析:债务人死亡前将财产过户到其他人名下,可以申请法院依法撤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死亡前将财产过户到其他人名下的怎么办

6. 债务人把财产过户到其亲属名下怎么解决呢

债务人把财产过户到其亲属名下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我国法律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7. 债务人已将财产转移至朋友名下,债权人怎样证明财产属于债务人

  一般而言,债务人转移财产,不履行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在掌握证据后,可以提起撤销权之诉 。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已将财产转移至朋友名下,债权人怎样证明财产属于债务人

8. 债务人有可能处置到债权人名下的房产吗

债权人无权处置债务人的房产的权利,私自处分债务人房产是违法的。拍卖变卖查封的财产应该由法院委托拍卖机构进行,对于变卖应由债权人债务人协商一致,经评估后再行拍卖。如果法院的查封已经解除,债权人更无权自己直接处分债务人资产,除非有法院的裁定。【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执行开始方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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