响水爆炸事件处理结果

2024-05-09 13:48

1. 响水爆炸事件处理结果

原天嘉宜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张勤岳犯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污染环境罪和单位行贿罪,撤销缓刑与原犯污染环境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155万元(人民币,下同)。以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判处倪家巷集团罚金2000万元,对集团原任及现任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吴岳忠、倪成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和十三年,并处剥夺政治权利。原天嘉宜公司副总经理杨钢、安全总监兼总工程师耿宏等4人被以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污染环境罪并罚判处九年至六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原公司副总经理、硝化车间主任、法定代表人陶在明等2人被以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分别判处八年和六年有期徒刑。帮助天嘉宜公司非法贮存硝化废料的当地装卸服务部经营人张惠德犯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撤销缓刑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原天嘉宜公司安全科科长蒋立华和5名安全员被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分别判处五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盐城市环境监测中心等6家中介机构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分别被判处100万元至10万元不等罚金,盐城市环境监测中心化验室副主任杨浩杰等22名责任人被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判处四年至九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污染环境罪是如何量刑
污染环境罪的量刑要视情节而定:
1、一般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加重情形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污染环境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区别如下:
1、客观方面不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不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的行为,投放危险物质罪则是将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投放到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食用物或者饮用物中,从而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
2、犯罪主体不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3、主观方面不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属。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书。

响水爆炸事件处理结果

2. 响水爆炸事故处理结果

原天嘉宜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张勤岳犯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污染环境罪和单位行贿罪,撤销缓刑与原犯污染环境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155万元(人民币,下同)。以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判处倪家巷集团罚金2000万元,对集团原任及现任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吴岳忠、倪成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和十三年,并处剥夺政治权利。原天嘉宜公司副总经理杨钢、安全总监兼总工程师耿宏等4人被以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污染环境罪并罚判处九年至六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原公司副总经理、硝化车间主任、法定代表人陶在明等2人被以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分别判处八年和六年有期徒刑。帮助天嘉宜公司非法贮存硝化废料的当地装卸服务部经营人张惠德犯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撤销缓刑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原天嘉宜公司安全科科长蒋立华和5名安全员被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分别判处五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盐城市环境监测中心等6家中介机构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分别被判处100万元至10万元不等罚金,盐城市环境监测中心化验室副主任杨浩杰等22名责任人被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判处四年至九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属。 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书。

3. 响水爆炸事故处理结果

法律分析:原天嘉宜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张勤岳犯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污染环境罪和单位行贿罪,撤销缓刑与原犯污染环境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155万元(人民币,下同)。以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判处倪家巷集团罚金2000万元,对集团原任及现任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吴岳忠、倪成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和十三年,并处剥夺政治权利。原天嘉宜公司副总经理杨钢、安全总监兼总工程师耿宏等4人被以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污染环境罪并罚判处九年至六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原公司副总经理、硝化车间主任、法定代表人陶在明等2人被以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分别判处八年和六年有期徒刑。帮助天嘉宜公司非法贮存硝化废料的当地装卸服务部经营人张惠德犯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撤销缓刑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原天嘉宜公司安全科科长蒋立华和5名安全员被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分别判处五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盐城市环境监测中心等6家中介机构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分别被判处100万元至10万元不等罚金,盐城市环境监测中心化验室副主任杨浩杰等22名责任人被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判处四年至九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属。 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书。

响水爆炸事故处理结果

4. 响水化工爆炸案例观后感

3月22日凌晨,有媒体记者赶到了盐城市响水县滨江路的采血点。现场近70名市民正在排队等待献血,采血车里一幅人挤人的景象。事故发生后在,救人队伍中,我们看到了争分夺秒的白衣天使,看到自发献血的市民排起长龙。我们为不幸逝者默哀为伤者祈祷,也为每名救援献血者点赞,毕竟都是市民同胞。



在这场事故面前,还有太多平凡人的坚守与付出,令人感慨,给人精神洗礼。时间在推移,无偿献血的故事依然在延续。感谢献血者!他们也许身份不同,来自不同地方,但身上都涌动着热血,跳跃着激情,传递着爱心。涓涓细流汇爱成河,点滴鲜血生命之源;捐献的何止是鲜血,乃是一颗颗赤诚爱心。



平凡举动见证着人性的高贵,看似不经意的动作书写着金子一般的心灵。稍微留心便可发现更多温暖人心的细节,那些不为人知却奉献爱心的热心好人……每一个参与其中的人都值得尊敬;每一个带有奉献气质的举动,都值得学习。感动于平凡的真,也感动于人性的美好,也许我们不应该止于感动,分享真善美、力行真善美才更有意义。

5. 江苏响水特大爆炸事故是怎么回事?

根据相关媒体报道,在江苏盐城市的响水县,有一个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在去年的3月21日,中午2点48分左右,这所化工厂就发生了一起爆炸事故,造成了难以估算的后果。
事故导致78人死亡,76人受了重伤,而受到波及住院治疗的人就达640人之多,损失了198635.07万元,这起事故被称为“3.21”特大爆炸安全事故。
根据相关部门的调查得知,这起事故的起因,是源于长期违法储存硝化废料。因为这种东西长期的积热,导致持续升温引起自燃,最终引起了爆炸,其后果非常的严重。
更加恶劣的是,该公司的法人张勤岳还曾贿赂国家公职人员,为的是牟取非法利益,其情节非常严重,要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扩展资料:
案件判决结果:
从这次爆炸案中,还有6家中介机构从中作假,指使当地相关部门没有及时发现安全隐患,盐城市环保、应急管理等部门,玩忽职守,把关不严,均应承担相应责任。
最终张勤岳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罚款155万元。倪家巷集团罚款2千万元,对该集团法人吴岳忠、总经理倪成良获刑12年和13年,剥夺政治权利。
天嘉宜副总经理杨钢、安全总监耿宏等人,根据情节大小,获刑6年到9年不等处罚。原法人陶在明等2人,获刑6年到8年不等处罚。帮助该公司装卸服务的经营人张惠德获刑4年。
该公司安全科6名成员,获刑1年6个月到5年。环境监测6家中介机构,处以10万到100万不等罚款。孙峰等15名公职人员,被判处3年3个月到7年6个月处罚。
一审公开宣判后,大部分人对此表示悔罪认罪,并且当庭表示不上诉。此次案件由盐城市中院联合响水、射阳等7所法院公开审理。

江苏响水特大爆炸事故是怎么回事?

6. 江苏响水爆炸案近日开审,引起爆炸的直接原因是什么?

2019年3月21日14时48分,位于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生态化工园区的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嘉宜公司)发生特别重大爆炸事故。在这次事故中:造成78人死亡、76人重伤,640人住院治疗,直接经济损失198 635.07万元。 不仅如此,这次事故还涉及22个刑事案件,7个被告单位以及53名被告人。

这个案件近日开审,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江苏倪家巷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倪家巷集团)与天嘉宜公司(事故发生后已被吊销营业执照)。起诉内容为上述两家公司非法储存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情节严重。以及对被告单位倪家巷集团及该集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吴岳忠和倪成良等2名被告人、 天嘉宜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张勤岳等7名被告人 还有帮助天嘉宜公司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的被告人张惠德,以同样的罪名起诉。

在庭审的过程当中,公诉人当庭发表了公诉意见,针对各项犯罪事实出示了证据, 被告及其辩护人都发表了意见。大部分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同时旁听庭审的,还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机关单位代表、部分事故被害人及群众代表 。最后将择日对这起案件进行宣判。

那么,当时的情况是怎样的,为什么会发生爆炸呢?据了解,这起事故原因是生产装置中的苯燃烧发生爆炸引发的。而苯是高危化学品,管理不当极有可能酿成安全事故。在化工厂爆炸之后,产生的污染巨大。当地采取园区就地和外运处置的方式对危险废物进行处理。幸亏当时的处理及时得当。现在,周边环境质量持续稳定达标,环境风险总体可控,事故环境应急处置工作已转入常态应急阶段。

7. 江苏响水致78死爆炸案一审宣判,如何避免企业爆炸事故的发生?

我认为避免企业爆炸事故的发生要从多方面预防,首先要企业要提高自身风险防范能力,严格执行生产安全要求,加强生产安全管理,及时排除可能导致生产安全的隐患,加大员工培训力度,不定时对员工进行生产安全知识的教育,企业员工要严格执行生产安全要求,发现问题及时向内部管理部门报告,发现企业违规经营要及时上报给当地职能部门,当地职能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的监督,加大巡查管理力度,发现违反生产安全规定的行为严肃处理,防微杜渐!江苏响水“3.21”爆炸案的主要原因由于其主体公司只顾自身利益,枉顾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无视生态安全保护,长期非法储存,处置化工材料,企业管理混乱,在明知储存条件不符合安全生产管理的相关规定,依然为对其非法储存行为进行制止或提出相关解决办法,最终导致化工材料因持续的温度升高而导致爆炸,进而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同时带来巨大经济损失,给国家和人民带来深重灾难。近年来因企业未严格执行生产安全标准而导致的重大事故时有发生,这就提醒我们各企业一定要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要负起安全管理的责任,切勿抱有侥幸心理或贪图眼前利益将安全问题抛之脑后,否则不仅会造成经济损失而且还会夺走无辜人的生命,这样的悲剧是所有人都不希望看到的,这就要求生产经营者要肩负起责任,经济效益与生产安全要同时兼顾,切勿因小失大。教训足够多了,只希望同样的悲剧不再发生,前车之鉴,后事之师,要以事故为警戒,紧绷安全弦,安全永远是企业生产的第一要素。

江苏响水致78死爆炸案一审宣判,如何避免企业爆炸事故的发生?

8. 近日,江苏响水特大爆炸事故一审公开宣判,有哪些人被判刑?

江苏响水特大爆炸事故一审公开宣判,对七个被告单位和53名被告人依法判处刑罚。原天嘉宜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张勤岳犯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污染环境罪和单位行贿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155万元。此外还有集团原任和仙人董事长,总经理,安全总监,安全科科长,安全员等等依法判处了九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一、江苏盐城响水县化工厂爆炸。去年3月21日,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生态化工园区内的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发生爆炸。调查得知,是因为长期违法储存的硝化废料持续积热升温,后来导致自燃,燃烧后引起硝化废料的爆炸。在这场爆炸事故中,造成78人死亡,76人重伤,640人住院治疗,造成了非常严重的影响。

二、公开宣判,依法判处刑罚。11月30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响水县,射阳县,滨海县等七个基层人民法院,对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特大爆炸事故所涉及到了22起刑事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对七个被告单位和53个被告人依法判处刑罚。涉及到非法存贮危险物质,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等多个判决。

三、判决结果。以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判处倪家巷集团罚金2000万元,对集团原任及现任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吴岳忠、倪成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和十三年,并处剥夺政治权利。原天嘉宜公司副总经理杨钢、陶在明、安全总监耿宏、安全科科长蒋立华和5名安全员,以及当地装卸服务部经营人张惠德被判处九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盐城市环境监测中心化验室副主任杨浩杰等22名责任人被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判处四年至九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