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2021修正)

2024-05-17 09:50

1. 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2021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村集体财务管理,维护村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村集体是指本省辖区内的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

  独立核算的村民小组、乡(镇)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的财务管理活动参照本条例规定执行。第三条 村集体依法履行财务管理职能,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理财制度。第四条 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侵占、截留、挪用、私分。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承担。第二章 财务计划管理第六条 村集体应当根据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年度财务计划。财务计划主要包括:财务收支、资金管理、生产经营、基本建设、固定资产购置、收益分配等。第七条 财务计划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执行。

  会计年度结束后,村集体应当在次年的二月底前将财务计划执行情况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报告。第八条 村集体应当依法、合理组织资金收入。资金收入主要包括集体统一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投资收入、农民法定承担费用的收入和其他收入。第九条 村集体管理费支出实行限额管理。具体限额标准由村集体拟订,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报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村集体管理费支出限额标准的拟订予以指导。第十条 村集体进行收益分配前,应当核算全年的收入和支出,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做好承包合同的结算和兑现。

  收益分配应当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坚持以丰补欠、适当积累、壮大集体经济实力。收益分配方案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方可执行。第三章 流动资产管理第十一条 村集体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加强资金管理。账和款、物,支票和印鉴应当分别管理。每月与银行或者信用社核对账目,盘点库存现金,做到账款、账实、账证、账账、账表相互符合。禁止公款私存或者私款公存。禁止出租或者转借账户。

  村集体应当建立财务开支审批制度,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财务开支审批制度应当对村集体主管财务负责人的审批权限作出明确规定。

  资金收付应当取得合法的原始凭据,并有经手人、验收人(证明人)、批准人的签名。禁止无据收付款。

  非出纳人员不得保管现金。因工作需要委托他人代收款项的,代收人应当自收到代收款之日起十日内如数交给出纳员。第十二条 村集体对各级财政或者有关部门下拨的款物以及接受社会捐赠、赞助的其他款物,应当入账核算。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村集体接受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收取的款物,应当登记造册、及时上缴、张榜公布。代收款物不得截留、挪用。

  村集体购买的有价证券,应当入账核算。第十三条 村集体应当设立专户依法管理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计入公积金,用于发展生产。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应当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除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侵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使用土地补偿费。第十四条 村集体因发展生产需要借贷资金的,应当先提出方案,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报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备案。所借款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第十五条 村集体应当及时催收、清理各项应收款项。对村民因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造成无力偿还的款项,由村集体研究决定予以缓交或者减免,并张榜公布。

  村民困难补助款的发放,由村集体研究决定,并张榜公布。第四章 固定资产与投资管理第十六条 村集体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固定资产的存量、增减变动情况,应当及时准确登记,并建立健全明细账册,定期盘点,做到账实相符。第十七条 村集体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提取固定资产折旧。折旧费提取的比例应当保证对固定资产损耗价值的补偿。对承包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管理的固定资产,应当在承包合同中确定折旧费的提取比例和提取方式。

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2021修正)

2. 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

为推动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健康有序开展,加强对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示范单位管理,制定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管理办法。一、建立严格的费用管理制度1.村干部报酬,实行固定补贴加绩效工资的方法,固定补贴部分是指财政支付村干工资部分,绩效工资考核办法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自行确定。除乡镇人民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另有规定外,不再搞误工记工。2.村干部办公费(包括通讯费、烤火费)包干到人,不报发票、超支不补,节余归己,具体标准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村的规模大小和村级经济状况确定,年底一次性补给。村干部去县及县以上单位开会,一律乘坐公共汽车,凭据报销。除防洪抢险、紧急事故处理外,其他情况一律不得租车。3.村干部因公出差的车船费、住宿费、生活补助实行一程一报,差旅费报销标准按同期县财政部门规定执行。出差必须按规定填写差旅报销单,车船费必须凭车船票据报销。住宿费凭住宿发票按标准包干报销。村干部因公出差,每人每天生活费补贴标准为:省外40元,省内其他地区25元,本市县其他地区12元,本乡镇范围内不予补助生活费。已领生活补贴的不得再报销伙食费。二、会计报表是指科目余额表、收支明细表、资产负债表和收益分配表。1.乡镇村账代管办公室代理记账会计每季度与村报账员结账后,应在结账后10日内记账完毕,并根据总账的各科目余额产出各村的科目余额表并装入各村该季度最后一号凭证中做附件。年终决算后再编制一份年终科目余额表及相应的各类明细表,做结转下年余额的依据装入下一年度的一号凭证中。2.资产负债表、收益分配表资产负债表是反映村集体经济组织年末全部资产、负债和所有权益状况的报表,各乡镇村账代管办公室以村为单位每年在决算后填制一张资产负债表,并装入年末最后一号凭证中做附件。三、年度收益按下列内容和顺序进行分配:1.提取公积金、公益金、福利费;2.按协议规定向投资者分利;3.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法律依据:《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管理办法》 第四条:规范化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管理制度、财务开支审批制度、资产台账制度、债权债务管理制度、票据管理制度、会计档案管理制度、“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土地补偿费监督管理制度、转移性资金收支管理制度等。

3. 厦门市农村集体财务审计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集体财务审计监督,巩固和发展农村集体经济,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独立核算的村民小组等农村集体的财务审计。
    对非农村集体单位占有、管理、使用村提留、镇统筹费以及农村义务工、劳动积累工以资代劳资金等情况进行专项财务审计,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农村集体财务审计是指对农村集体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依法进行的审计监督。第三条  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财务审计工作,其设立的农村集体财务审计机构(以下简称农村审计机构)承担具体审计事项。
    农村集体财务审计工作接受市、区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监督。第四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农村审计机构开展农村集体财务审计,应当指导、帮助农村集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支持村务监督小组和村民对农村集体财务进行监督。第五条  农村审计机构应当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农村审计人员必须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持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农村审计证上岗。第六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农村审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审计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农村审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必须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农村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七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农村审计机构依法履行审计职责时,不得向被审计单位收取审计费用。所需的审计经费列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安排。第二章  审计事项和权限第八条  农村集体财务的审计事项包括:
    (一)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二)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使用和债权、债务、损益情况;
    (三)财务会计报表、凭证、账簿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
    (四)政府、部门所拨资金、物资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接受捐赠、赞助资金、物资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六)有价证券收益、承包金、租金等收入及其使用情况;
    (七)土地补偿费、土地作价入股金的收支和建设项目的预算、决算情况;
    (八)农村集体投资项目的账目和损益情况;
    (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独立核算的村民小组的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
    (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有偿使用费收支情况;
    (十一)借入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十二)村提留、镇统筹费的提取、管理、使用情况;
    (十三)农村义务工、劳动积累工以资代劳资金的占有、管理、使用情况;
    (十四)代管的集体资金的使用情况;
    (十五)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第九条  农村审计机构在审计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如实提供财务收支计划及其执行情况、会计报表、合同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的有关账目,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参加被审计单位的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活动;
    (三)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被调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并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
    (四)发现被审计单位正在或者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报表、凭证、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予以制止,并可以依法登记保存与被审计事项有关的账册资料;
    (五)发现被审计单位违反有关财务收支行为的,予以制止,并可以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六)对接受被审计单位捐赠或者拨付款项的单位、个人,进行调查或者查阅有关账册及资料。第十条  区农村审计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财务审计事项。
    市农村审计机构承担下列农村集体财务审计事项:
    (一)在全市有重大影响的;
    (二)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由市农村审计机构审计的;
    (三)属于区农村审计机构承担但该区未设立农村审计机构的。第三章  审计程序

厦门市农村集体财务审计条例

4. 村 级 财 务 管 理 办 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集体财务会计工作,规范村级财务管理行为,维护集体和农民的利益,保障税费改革的顺利实施,根据财会法律法规和农村税费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所有独立核算的村级收支、结算、分配等集体财务活动。
        村办企业和其它村属经营单位执行行业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是村级财务管理的主体,应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搞好财务会计工作,维护集体利益,保护集体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第四条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是村级财务行为的责任主体,对本村的财务工作和财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各级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是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及业务培训。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可接受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为记帐。
        第六条村级财务管理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坚持自力更生、勤俭办事的原则,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
        
        第二章会计核算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必须按照《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帐簿,使用会计科目,编制会计报表。登记入帐的各项收支必须要有真实完整的合法凭证。
        村集体财务收、付款凭据和会计帐簿由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统一设计监制。
        第八条所有集体资金都必须纳入村级会计核算。集体资金包括:
        (一)农业税附加、牧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简称"农税"附加,下同);
        (二)"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
        (三)统一经营收入;
        (四)土地、企业等发包及租金收入;
        (五)土地补偿费;
        (六)扶贫、救济款;
        (七)机关、团体、经济组织及个人对村民委员会的拨款、补贴、资助、捐赠及借、贷款等;
        (八)利息等其它收入。
        村办企业和其它村属经营单位实行独立核算,其业务不记入村级财务帐内。
        第九条村集体资金的使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
        "农税"附加只能用于村(组)干部报酬、五保供养和村办公经费。其中,村办公经费主要用于差旅费及办公用品购置费、报刊征订费、邮电费、水电费、取暖费等项支出。
        "一事一议"所筹资金必须专项用于议定的集体生产公益事业。
        第十条村民委员会各项支出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由经办人签字或盖章,主管财务的领导审批,据以入帐。
        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必须建立健全财务开支审批制度,严格审批手续。要从实际出发,确定审批权限,报乡政府备案。
        第十二条村级财务要严格按照帐款分管的规定,由出纳员负责现金的收支保管。收取的现金,必须及时入库,不准坐支。
        第十三条村民委员会对村内的应收款项要及时催收。对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不得长期挂帐,经乡(镇)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后核销。对有关责任人造成的损失,应由其赔偿。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应收款项的减免。
        第十四条村民委员会要加强对固定资产、物资、有价证券的管理。建立固定资产台帐和物资、有价证券登记簿,详细记载其名称、数量和金额。
        第十五条村级财务计划,要与本村的经济发展水平、农村税费改革后村级收入状况和农民的实际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量力而行、量入为出的原则。财务计划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六条村民委员会要加强对财会档案的管理,建立专柜,妥善保管。
        
        第三章民主理财
        第十七条村民委员会应建立民主理财小组。民主理财小组由5-7人组成,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其中村民代表必须占三分之二以上;组长由民主理财小组成员选举产生,村干部不得担任民主理财小组组长。
        第十八条民主理财小组应及时听取和反映村民对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参与制订本村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审核、检查本村财务收支帐目,监督本村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制度的执行。
        第十九条村级收益分配方案、对外投资项目、大中型固定资产的购置、变卖和报废、计划外的财务开支项目和借(贷)款、主要生产项目的承包等事项,要报乡(镇)业务主管部门审查,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条村级财务计划、各项收支、财产物资、债权债务、收益分配、筹资筹劳以及代收代缴等项财务活动及其有关帐目,定期向村民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一条所有公开项目,在公开前要经民主理财小组核实。对有疑异的问题,要求村民委员会作出解释,解释不清的,报请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进行审计,保证公开内容的真实可靠。
        
        第四章财务人员
        第二十二条村民委员会应按照财会法规的规定,配备合格的会计员和出纳员。会计员和出纳员不得互相兼职。村干部的直系亲属不得任该村会计。
        第二十三条村会计人员实行凭证上岗制度。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农村会计资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村级财务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会计的任免和调换,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村财会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由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签字盖章后存档。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甘肃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农牧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5. 村级财务管理办法相关法规

法律分析:强化村级会计基础工作。村级组织要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开设银行账户、统一凭证账簿、规范财务流程,并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全面核算反映经济活动和社区管理的财务收支、结算、分配等会计事项。村级组织只可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除土地补偿费专门账户外,一般不准开设其他专用或临时账户。对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分开单独记账核算的,可根据情况分别开设基本账户。要在县级(或以上)范围内统一制定会计凭证、票据和账簿,统一建立财务操作流程。有条件的地方,要抓紧构建农村财务管理信息化服务平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村级财务管理办法相关法规

6. 村级财务管理制度

农村村级财务管理,是指对直接归农民集体占有、支配、管理的各项资产所发生的收入、使用、分配等财务活动进行的核算、计划、监督与控制。简单来说就是农民对集体的财产活动进行计划和监督,保障农民的集体利益,建设新农村。下面是村居财务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
主要内容:
健全财务会计制度
建立简明、规范、适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着重抓好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制度、现金银行存款管理制度、债权债务管理制度、资产台账制度、票据管理制度、会计档案管理制度、财务开支审批制度、会计人员管理制度、村干部离任审计制度、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充分利用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财产保全等方法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
规范账务处理程序
建立健全财务工作流程,所有财务事项都应当按照工作流程规范进行账务处理。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经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交给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并签字盖章;由会计人员审核记账;按程序实行财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接受县(区)、乡镇(街道)农经管理部门的审计监督。
建立民主管理机制
要实行民主理财、财务公开制度。重大的财务活动和财务事项,如集体土地征用、变卖、出租,集体企业改制,干部报酬,大额举债,大、中型固定资产的变卖和报废处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必须经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建立民主理财小组,定期召开理财会议,充分履行职责。规范实行财务公开,对公开中群众提出的问题,村干部要及时给予解答和解决。
财会人员培训上岗
财会人员要实行培训上岗制度。财会人员和民主理财小组成员要定期接受农村集体经济财务会计、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减轻农民负担政策等业务培训,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从事农村会计电算化的财会人员应经过相关知识培训合格后上岗。
审计监督渠道
要主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按照三年轮审制度,组织好对村级财务的审计监督。结合财务公开工作,对集体土地征用、集体企业改制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组织专项审计;组织村范围内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审计;结合村干部换届工作,组织村干部的任期和离任审计。审计结束后,要将审计结果及时向群众公布。
会计电算化管理
要实行农村会计电算化,利用电脑和专门的电算化软件进行村级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提高财务公开的质量,推进村级财务会计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现代化。

7. 村级财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强化村级会计基础工作。村级组织要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开设银行账户、统一凭证账簿、规范财务流程,并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全面核算反映经济活动和社区管理的财务收支、结算、分配等会计事项。村级组织只可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除土地补偿费专门账户外,一般不准开设其他专用或临时账户。对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分开单独记账核算的,可根据情况分别开设基本账户。要在县级(或以上)范围内统一制定会计凭证、票据和账簿,统一建立财务操作流程。有条件的地方,要抓紧构建农村财务管理信息化服务平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第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村级财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8. 村级财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法律分析:强化村级会计基础工作。村级组织要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开设银行账户、统一凭证账簿、规范财务流程,并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全面核算反映经济活动和社区管理的财务收支、结算、分配等会计事项。村级组织只可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除土地补偿费专门账户外,一般不准开设其他专用或临时账户。对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分开单独记账核算的,可根据情况分别开设基本账户。要在县级(或以上)范围内统一制定会计凭证、票据和账簿,统一建立财务操作流程。有条件的地方,要抓紧构建农村财务管理信息化服务平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