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上的( )记载事项大多与票据的基础关系有关,却与票据本身的关系不大,因而也不具有票据

2024-05-06 01:16

1. 汇票上的( )记载事项大多与票据的基础关系有关,却与票据本身的关系不大,因而也不具有票据

任意记载事项。汇票的任意记载事项是法律规定以外的,票据当事人自行决定在票据上记载的事项。任意记载事项大多与票据的基础关系有关,却与票据本身的关系不大,因而也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汇票的任意记载事项是法律规定以外的,所以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汇票上的( )记载事项大多与票据的基础关系有关,却与票据本身的关系不大,因而也不具有票据

2. 债券是债权凭证债券持有者与债券发行人之间是债权债务关系

你好,债券与股票的比较:
一、相同点:
1、两者都是有价证券2、两者都是筹措资金的手段3、两者的收益率相互影响。
二、区别
1、两者的权利不同。债券是债权凭证,债券持有者与债券发行人之间是债权债务关系,债券持有者只可按期获取利息及到期收回本金,无权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股票则不同,股票是所有权凭证,股票所有者是发行股票公司的股东,股东一般拥有投票权,可以通过选举董事行使对公司的经营决策权和监督权。
2、两者的目的不同。发行债券是公司追加资金的需要,它属于公司的负债,不是资本金。发行股票则是股份公司为创办企业和增加资本的需要,筹集的资金列入公司资本。
3、两者的期限不同。债券一般有规定的偿还期,是一种有期投资。股票通常是不能偿还的,一旦投资入股,股东便不能从股份公司抽回本金,因此,股票是一种无期投资,或称永久投资。
4、两者的收益不同。债券有规定的利率,可获得固定的利息;而股票的股息红利不固定,一般视公司的经营情况而定。
5、两者的风险不同。股票风险较大,债券风险相对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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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对还是错

对。【
解析】我国《票据法》第4条第4款规定明确规定:“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对还是错

4. 票据的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作成并交付后,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加入票据关系而享有的一定

A. B. C. D.都是

票据当事人可分为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基本当事人是随发票行为而出现的当事人。如汇票与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付款人与收款人,本票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与收款人。基本当事人是构成票据关系的必要主体,这种主体不存在或不完全,票据上的法律关系就不能成立,票据也就无效。非基本当事人是在票据签发之后通过其他票据行为而参加到票据关系中的当事人。如承兑人、保证人、背书人等。

5. 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法律依据:
  《票据法》第十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6. 票据权利是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

【答案】对
【答案解析】
票据权利是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7.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它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付款请求权又称第一次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对票据主债务人(如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发票人、支票的保付人等)行使请求其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追索权是指因持票人在第一次请求权没有或者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对票据的其他付款义务人(如汇票、支票的发票人,汇票、本票的保证人,票据的背书人等)行使请求偿还票款的权利。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受到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或有其他法定事由请求付款未果时,向其前手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即为追索权。由于这个请求是在第一次请求未果后的再次请求,所以将其称为第二次请求权,是票据权利的再次行使。追索权的追索对象视票据种类的不同,可以分别包括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承兑人和参加承兑人,这些人在票据中的地位是连带债务人,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的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相同权利。法律依据:《票据法》第4条第4款 规定:“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它首先应当要求票据的主债务人(付款人、承兑人)向其偿付,如果主债务人没有或无法(如账上无款支付或者破产等)偿付时,持票人才有权要求其他付款义务人(背书人、保证人、出票人)向其偿付票款。《票据法》第六十一条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第六十二条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

8.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是正确的。票据权利是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一顺序权利)和追索权(第二顺序权利)。票据丧失是指票据因灭失(如不慎被烧毁)、遗失(如不慎丢失)、被盗等原因而使票据权利人脱离其对票据的占有。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是第一顺序权利,又称上要票据权利。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持票人可以是票据记载的收款人或最后被背书人;担负付款请求权付款义务的主要是主债务人。票据权利,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票据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刮,是第一次权利,又称主票据权利。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持票人可以是票载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书人;担负付款请求权付款义务的主要是主债务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四条 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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