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支付税收政策有哪些变化

2024-05-19 20:10

1. 对外支付税收政策有哪些变化

按照国务院关于转变职能,减少行政审批的要求,为优化纳税服务、减轻基层税务部门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新近发布了2013年第40号公告《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规定: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由过去的审批制改为备案制。此项改革,在方便了对外支付的同时,也加大了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税务风险。因此,提请纳税人需要更加关注对外付汇的税务风险。

简化支付程序,便利纳税人

《公告》在非贸易付汇流程方面变化有:一是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提高到5万美元;二是对外支付无需备案的情形由7项增加到15项,内容更具体范围更广;三是取消对外付汇必须由国、地税机关出具《税务证明》,改为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税务备案后即可对外付汇。付汇备案时只需向税务机关提交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并填报《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备案表》填写完整的,主管国税机关无须当场进行纳税事项审核,应编制《备案表》流水号,在《备案表》上盖章,一份当场退还备案人,一份留存,一份于次月10日前以邮寄或其他方式传递给备案人主管地税机关。备案人完成税务备案手续后,持主管国税机关盖章的《备案表》,按照外汇管理的规定,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付汇审核手续。

事先审批变事后审核 提高纳税人对税法遵从度

审批改备案,对外付汇的程序简化了,但税务机关并没有弱化对外付汇的税务管理,而是由事前审批改为事后审核。《公告》规定:主管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应自收到《备案表》后15个工作日内,对备案人提交的《备案表》及所附资料进行审查,并可要求备案人进一步提供相关资料。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备案信息与实际支付项目是否一致;

(二)对外支付项目是否已按规定缴纳各项税款;

(三)申请享受减免税待遇的,是否符合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协定(安排)的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审查发现对外支付项目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应书面告知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履行申报纳税或源泉扣缴义务,依法追缴税款,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公告》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当场无须对纳税事项进行审核,而只在《备案表》上盖章,《备案表》中不体现有关纳税事项的内容。这样既可保证对外付汇的效率,也可使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打消承担失察责任的顾虑。但是对境内支付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税务风险也明显加大。这是因为,在过去付汇时对外支付人要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缴纳付汇代扣代缴税款后,税务机关才可以为其出具税务证明。现在改为备案后即可对外支付,就要求付汇的境内机构和个人要自觉遵从税收法律法规,依法履行申报纳税、源泉扣缴或资料报告义务。这体现了优化纳税服务的宗旨,信任纳税人能够自我遵从,自行申报。当然,未履行义务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依法扣缴税款 避免涉税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 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印发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根据上述规定,对非居民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实行源泉扣缴,对外支付时应代扣代缴营业税或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如果没有代扣,税务机关发现备案事项未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追缴税款并实施处罚。

对外支付税收政策有哪些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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