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溯及力的名词解释

2024-05-01 06:11

1. 法的溯及力的名词解释

所谓法的溯及力,就是指新法可否适用于其生效以前发生或正在发生的事件和行为,并对这些事件和行为法律上的效果发生面向过去和未来的影响。如果新法适用于其生效前发生的行为和事件,并改变已经发生的法律上的效果,是溯及既往;如果新法适用于正在发生的事实或者对在持续中的法律上的效果面向未来地加以改变,是不溯及既往;如果新法只适用于其生效以后发生的行为和事件,则是不溯及既往。狭义的溯及力往仅指溯及既往,广义的则还包括不溯及既往力。
  我国采取从旧兼从轻的法律制度。

法的溯及力的名词解释

2. 法的溯及力名词解释是什么?

法的溯及力,又称法的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的法律颁布后,对其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则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则不具有溯及力。一般情况下,我国法律坚持“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不溯既往是法的一般原则,因为法不能要求人们遵守尚未制定的法律规范。但是当法律的规定是减轻行为人的责任或者是有利于维护公民的权益,法律也可以溯及既往。

原则
对于刑法的溯及力,各国采取不同的原则,概括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
(1)从旧原则,即新法对其生效前的行为一律没有溯及力。
(2)从新原则,即新法对于其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一律适用,具有溯及力。
(3)从新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具有溯及力,但旧法(行为时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时,依照旧法处理。
(4)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具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则依新法处理。
上述诸种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既符合罪刑法定的要求,又适应实际的需要,为绝大多数国家刑法所采,我国刑法亦采此原则。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法的溯及力

3. 法的溯及力的名词解释

所谓法的溯及力,就是指新法可否适用于其生效以前发生或正在发生的事件和行为,并对这些事件和行为法律上的效果发生面向过去和未来的影响。如果新法适用于其生效前发生的行为和事件,并改变已经发生的法律上的效果,是溯及既往;如果新法适用于正在发生的事实或者对在持续中的法律上的效果面向未来地加以改变,是不溯及既往;如果新法只适用于其生效以后发生的行为和事件,则是不溯及既往。狭义的溯及力往仅指溯及既往,广义的则还包括不溯及既往力。 
  我国采取从旧兼从轻的法律制度。

法的溯及力的名词解释

4. 法的溯及力名词解释

法的溯及力,是指新法可否适用于其生效以前发生或正在发生的事件和行为,并对这些事件和行为法律上的效果发生面向过去和未来的影响。法的溯及力的相关内容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溯及力原则的规定是新增条文不得溯及既往;修改的条文应当从保护当事人利益的角度来适用新法规还是旧法规;出台的有关司法解释应当根据实际的案件情况来适用;2、狭义的溯及力仅指溯及既往,广义的则还包括不溯及既往;3、我国采取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条  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第十条  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事项、范围、期限以及被授权机关实施授权决定应当遵循的原则等。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但是授权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被授权机关应当在授权期限届满的六个月以前,向授权机关报告授权决定实施的情况,并提出是否需要制定有关法律的意见;需要继续授权的,可以提出相关意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第十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5. 法的溯及力名词解释

法的溯及力,是指新法可否适用于其生效以前发生或正在发生的事件和行为,并对这些事件和行为法律上的效果发生面向过去和未来的影响。法的溯及力的相关内容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溯及力原则的规定是新增条文不得溯及既往;修改的条文应当从保护当事人利益的角度来适用新法规还是旧法规;出台的有关司法解释应当根据实际的案件情况来适用;2、狭义的溯及力仅指溯及既往,广义的则还包括不溯及既往;3、我国采取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条  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第十条  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事项、范围、期限以及被授权机关实施授权决定应当遵循的原则等。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但是授权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被授权机关应当在授权期限届满的六个月以前,向授权机关报告授权决定实施的情况,并提出是否需要制定有关法律的意见;需要继续授权的,可以提出相关意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第十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法的溯及力名词解释

6. 刑法的溯及力名词解释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以后,怎样适用发生在刑法生效以前的行为。发生在刑法生效以前的行为,适用刑法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发生在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以后至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以前的行为,生效的刑法认拍枯为是犯罪而生效前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生效的刑法对该行为不具有溯及力,即不能对该行为定罪量刑;
二、发生在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以后至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以前的行为,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而生效的刑法也依法认定应当予以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定罪量刑,不能按照生效的刑法规定定罪量刑友搭;



三、发生在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以后至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以前的行为,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而生效后的刑法认为不是犯罪,或者虽然认为是犯罪,但是处刑较轻,依生效后的刑法定罪量刑,即生效的刑法对该行为具有溯及力;
四、刑法生效以前,人民法院按照当时的法律已作出生效判决,不适用生效刑法,即生效刑法对刑法生好贺拿效以前的判决不具有溯及力。
概括而言,刑罚的溯及力就是遵循“从旧兼从轻原则”。

7. 刑法的溯及力名词解释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以后,怎样适用发生在刑法生效以前的行为。发生在刑法生效以前的行为,适用刑法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发生在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以后至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以前的行为,生效的刑法认为是犯罪而生效前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生效的刑法对该行为不具有溯及力,即不能对该行为定罪量刑;
二、发生在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以后至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以前的行为,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而生效的刑法也依法认定应当予以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定罪量刑,不能按照生效的刑法规定定罪量刑;

三、发生在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以后至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以前的行为,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而生效后的刑法认为不是犯罪,或者虽然认为是犯罪,但是处刑较轻,依生效后的刑法定罪量刑,即生效的刑法对该行为具有溯及力;
四、刑法生效以前,人民法院按照当时的法律已作出生效判决,不适用生效刑法,即生效刑法对刑法生效以前的判决不具有溯及力。
概括而言,刑罚的溯及力就是遵循“从旧兼从轻原则”。

刑法的溯及力名词解释

8. 法律的溯及力的概念?

法律溯及力 也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 
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目前各国采用的通例是“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是新法不认为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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