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风险及防范

2024-05-06 18:19

1. 资产评估风险及防范

 资产评估风险及防范
                         资产评估的风险有哪些你知道吗?应该如何防范资产评估风险你了解吗?下面是我为大家带来的资产评估的风险及防范的知识,欢迎阅读。
          一、资产评估风险的含义 
         资产评估风险有多种理解,如资产评估风险是指“与资产评估有关单位或个人因资产评估事项所遭受损失的可能性”;是指“由于评估价值区间与客观价值的偏离,以及评估主体行为的失误(非舞弊或违法行为)产生危害评估报告使用者利益及评估者承担相应责任的可能性”;是指“资产评估机构对委托资产的评估值严重偏离现行市场价格,而给客户、第三者及其他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由此引起的法律诉讼带给资产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的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刑事处罚的相关法律责任”。
          二、资产评估风险的类型和表现形式 
         由于资产评估活动所涉及经济领域的广泛性,因此,资产评估风险有多种表现形式,可以归纳为两类,即不可控风险和可控风险。
          (一)不可控风险 
         不可控风险又称刚性风险,是资产评估机构本身不能直接控制的,但又可能导致评估结果发生错误或重大偏差的风险。这种风险是由外部因素造成的,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无法控制。其表现形式主要有:
         1.法律法规欠缺带来的风险。截至目前,我国尚未制定《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法》,评估行业本身也没有制定完整的法规体系。我国评估监督体系尚未形成,资产评估结果的客观公正性也很难验证。评估人员缺乏充分的执业法律依据。
         2.政府行政管理行为带来的风险。目前我国资产评估的行政主管部门不统一,各部门在具体实施管理职能和制定执业标准时造成政出多门的局面,影响了资产评估工作正常有序地进行。一些地方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为特定目的干预评估活动,强行参与评估,甚至认为操纵评估结果,严重影响了评估结论的公正性,造成资产评估值严重失实。
         3.市场信息不完善带来的风险。由于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不完善,很难找到公平的估价标准。会计信息失真现象严重,市场交易信息、相关技术参数不充分,信息的可靠性不高,增大了评估师的评估风险。
         4.行业自身发展不成熟产生的风险。我国资产评估行业形成和发展的时间较短,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评估理论与方法的研究仍处于探索阶段。资产评估准则体系尚未形成,使评估师缺乏充分的职业依据而带来风险。
          (二)可控风险 
         可控风险又称柔性风险,是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能够控制和防范的风险,这种风险取决与评估机构内部评估质量控制制度建设和评估人员自身综合素质的高低。它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评估机构内部管理不健全可能带来的风险。比如,个别评估结构法制观念淡薄,将某些不合法或有争议的资产也进行评估;采取压价、垄断等不正当竞争的手段承揽业务;在承揽业务时违规操作,为关联方或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客户提供评估服务;评估机构规模大小、人员结构、执业水平等因素与评估目的存在差距等。这些状况都可能给评估机构带来风险。
         2.职业道德水平不高可能带来的风险。我国《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诚实正直,勤勉尽责,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但在实际执业过程中,有些评估师过分依赖委托方提供的信息资料,忽视对资产价值尺度判断的市场性,无原则地满足委托方的不当要求,明显高估或低估委托资产价值等,由此导致评估风险。
         3.评估人员专业水平有限、执业能力不足而带来的评估风险。我国《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中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经过专门教育和培训,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胜任所执行的评估业务。但是,实际中评估师个体的知识结构和评估经验总是有限的,而评估对象及面临的客观环境在不断变化,这就会使评估结果存在发生错误的可能。即使执业经验丰富的评估师,也可能由于评估对象和环境的复杂性出现判断失误而引发评估风险。
         实际工作中,可控风险和不可控风险之间并没有严格的界限,有时候两者是交织在一起的。如有些可控风险的产生就是源于不可控风险。
          (三)资产评估风险形成的原因 
         通过对评估风险类型及其表现形式的分析,可以将评估风险形成的原因归纳为如下几个方面:
          1.法律法规等方面的缺陷 
         资产评估在我国仅有十几年的发展历程,在法律法规建设发面还很不完善。目前,我国只有国务院91号令《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的管理办法、条理作为资产评估师的执业依据。资产评估管理中不同部门有不同部门的行政法规,由此形成评估行业多头管理、法度不一、执业标准不统一的局面。这些问题的存在都无形中加大了评估机构依法执业的风险。
          2.科学统一的资产评估准则体系建设滞后 
         日益专业化、综合化和国际化的业务发展趋势为评估师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广阔市场,也对评估师提出了更专业、更综合的要求。但是,目前除了财政部已发布实施的两项基本准则和一项具体准则之外,其他评估具体准则、评估指南等尚在制定和修订之中。资产评估准则体系的不完备必然会造成评估师执业本身的高风险。
          3.政府的行政干预和操纵 
         资产评估管理中不同部门有不同部门的行政法规,造成了行业性的垄断和资产评估行业的条块分割局面,使各行业均有自己的一块领地,资产评估失去了自由竞争的土壤。在一些兼并、合并和转让等评估事项中,政府行政部门出于各种情况的考虑,会干涉、操纵评估机构对资产的公正估价,从客观上增加了评估机构的风险。
          4.缺乏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监控制度 
         目前,很多评估机构没有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相应的质量监控制度,对评估中的项目接洽、协议签署、资产清查与鉴定、具体评定估算,以及评估报告的编写等方面缺乏质量监控,致使评估人员在评估操作中只注重工作速度和经济效益而忽视评估的质量。风险意识淡薄是评估机构质量监控制度不健全的主要原因。
          5.评估机构缺乏必要的激励机制 
         评估质量好坏与评估人员的利益不挂钩,难以调动评估人员讲求评估质量的积极性,往往会给评估机构和人员带来潜在的风险。
          6.评估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低下 
         为了在有限的市场范围内,多做业务增加收入,评估师往往未能恪守职业道德准则的要求,滥用评估假设,弄虚作假,随意选择评估参数,高估或低估资产价值,从而为资产评估风险的发生埋下了隐患。资产评估要求评估人员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较强的执业能力。但是,由于我国的资产评估起步较晚,资产评估理论还不很成熟,评估人员缺乏学习的主动性,相关培训工作不到位,因而造成评估人员的业务素质低下、执业能力有限,直接导致评估风险的产生。
          (四)资产评估风险的防范 
         通过上述对资产评估风险成因的分析,可以通过以下措施来防范资产评估风险:
          1.加快资产评估相关法律准则建设 
         统一立法,加快资产评估法律、法规体系建设的步伐。鉴于我国资产评估的法律法规不健全、不统一,资产评估管理条块分割、多头管辖的现状,首先,应尽快制定《资产评估管理法》,将国有资产评估和非国有资产评估都纳入它的'管理范围,以此作为资产评估全行业管理的法律规范。其次,为了加强注册资产评估师队伍的管理,更好地发挥注册资产评估师维护各类所有者权益的服务作用和在社会中的公信力,应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资产评估师法》。通过统一立法管理,将资产评估纳入法制轨道,使资产评估人员有法可依,以保证和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尽快建立资产评估准则体系。鉴于许多评估领域还没有执业规范,导致评估工作中的主观性、低质量、高风险,评估协会应积极推动和开展资产评估理论与实务操作方法的研究,在目前已实施的《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和《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的基础上,尽快制定评估具体准则、评估指南、评估指导意见和资产评估质量控制准则等,建立起我国统一的资产评估准则体系,使资产评估师掌握起执业的武器,减少资产评估的风险。
          2.政府应当为评估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政府要实行统一的行政管理,主要是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对评估机构进行宏观方面的指导和监督。行政部门应当积极为资产评估机构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支持评估机构走企业化的自主发展道路。政府行政工作人员要转变思想观念,树立为中介服务业服务的意识,禁止行政干预和人为障碍。
          3.资产评估机构应加强对评估风险的防范 
         评估机构不能只追求眼前利益,从长远利益来看,应当加强对资产评估风险的防范。
         建立一只高素质的职工队伍。资产评估机构要建立严格的用工标准,招收已经考取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的人员,着意培养一批业务骨干力量,同时注意队伍梯队建设。资产评估机构应定期举办有效的培训,鼓励工作人员自学,在工作中对他们进行监督和指导,以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
         评估机构要建立对评估人员的奖惩制度,这样做不仅可以充分调动评估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执业质量,而且还会对防范风险起到有效的积极作用。
         招聘资产评估专家作为机构顾问。由于资产评估涉及的评估范围大,而每个评估人员的知识面相对有限,因此,评估机构聘请资产评估专家作为自己的顾问非常必要。评估结构可以根据自己所从事的主要评估领域,聘请在财务会计、工程技术、经济管理、金融、法律以及特殊资产等方面有一定造诣的专家作为自己的顾问,就资产评估执业中的难点、疑点问题进行咨询,定期接受资产评估法律法规、执业规范等方面的培训、教育和专业指导。设立资产评估顾问,有助于提高评估工作质量,防范评估风险。
         进一步完善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及格式。在评估实践中,由于存在评估人员在报告书中表述不当而在诉讼中败诉的实例,因此评估师应当按照不同评估范围来规范资产评估报告书来规范资产评估报告书的内容和格式,做到报告书中的数据资料都有据可查。同时,在资产评估报告书尽量增加一些保护性条款或内容。资产评估报告的撰写要做到格式统一、内容规范、表述准确、语言精练。完善资产评估报告书的内容及格式有助于减少资产评估结果使用风险。
         建立资产评估风险保险制度。为了降低资产评估风险可能带来的经济损失,借鉴国内外同行业的做法,评估结构应建立评估风险保险制度,如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自身建立执业风险基金,进行自保,或者向保险公司申请设立评估执业责任保险等等。
         加强评估机构内部管理,建立内部质量控制制度。资产评估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完整详尽的标准化执业程序,如执业操作规范制度、项目负责制度、内部审核制度、风险评价制度,最大限度地保护自身和评估人员的利益,将风险降低到最小程度。
         建立评估全过程的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包括评估全过程的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包括评估业务受理、评估前期准备、具体评定估算、出具评估报告,以及评估档案管理在内的整个评估过程的质量控制,在每个阶段都应规定评估工作的重点和质量,以及评估人员防范风险应注意的问题。建立评估过程的内部质量控制制度,是规避评估风险的关键性措施。
          4.资产评估人员应大力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为了防止被停止执业等风险,评估人员应努力提高自身综合素质,以取得个人事业的长足发展。
         转变思想观念,增强评估风险意识。资产评估人员必须转变思想观念,充分认识到资产评估风险是关系到自身生存发展和切身利益的大问题。评估人员要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就必须加强自身职业道德建设,树立终身学习的意识,不断提高业务理论和实践水平。
         加强自身职业道德建设。《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就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道德行为、提高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道德素质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诚实正直、勤勉尽责、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资产评估师在承揽业务、评估操作和评估报告形式形成过程中,不能受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和影响,要在实质上和形式上保持双重独立,避免评估报告使用人的不当指控。
         大力提高自身业务素质。资产评估人员要通过理论学习和实践锻炼,充分理解和掌握有关资产评估方面的法律法规,严格遵循资产评估操作规程,熟练掌握资产评估的理论以及各种类型资产评估的方法。资产评估人员要树立终身学习的意识,自觉参加职业教育培训,开展各种形式的业务交流,提高评估过程中处理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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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风险及防范

2. 如何防范资产评估风险

资产评估风险在我国理论界和执业界有多种理解,如:资产评估风险是指“与资产评估有关的单位或个人因资产评估事项所遭受损失的可能性”;是指“由于评估价值区间与客观价值的偏离,以及评估主体行为的失误(非舞弊或违法行为)产生危害评估报告使用者利益及评估者承担相应责任的可能性”;是指“资产评估机构对委估资产的评估值严重偏离现行市场价格,而给客户、第三者及其它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由此引起的法律诉讼带给资产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的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刑事处罚的相关法律责任”。

  资产评估风险范围广泛,内容复杂。资产评估风险是指评估人员在执业中,由于达不到专业标准而导致的风险。执业达不到专业标准,必然导致评估结果失真,从而使评估结果的使用者权益受到影响,评估人员由此参与诉讼或仲裁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因败诉而承担的赔偿责任就是资产评估风险。在目前缺乏完善的资产评估专业标准的情况下,要防范资产评估执业中的风险,主要在于提高评估人员的素质,在解决各项具体问题时,正确判断,合理处置。

3. 资产评估风险的防范对策

资产评估风险的防范对策:通过上述对资产评估风险成因的分析,可以考虑采取以下对策防范资产评估风险。加快资产评估相关法律准则建设加快资产评估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和评估准则体系建设(1)统一立法,加快评估法律、法规体系建设的步伐鉴于我国资产评估的法律法规不健全、不统一,资产评估管理条块分割、多头管辖的现状,首先应尽快制定《资产评估管理法》,将国有资产评估和非国有资产评估都纳入它的管理范围,以此作为资产评估全行业管理的法律规范。其次,为了加强注册资产评估师队伍的管理,更好地发挥注册资产评估师维护各类所有者权益的服务作用和在社会中的公信力,应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资产评估师法》。 通过统一立法管理,将资产评估纳入法制轨道,使资产评估人员有法可依,以保证和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2)尽快建立资产评估准则体系鉴于许多评估领域还没有执业规范,导致评估工作中的主观性、低质量、高风险,评估协会应积极推动和开展资产评估理论与实务操作方法的研究,在目前已实施的《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和《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的基础上,尽快制定评估具体准则、评估指南、评估指导意见和资产评估质量控制准则等,建立起我国统一的资产评估准则体系,使资产评估师掌握起执业的武器,减少资产评估的风险。政府应当为评估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党中央、国务院非常重视和支持中介服务业的发展,评估机构执业不受行业和地域的限制。政府要实行统一的行政管理,主要是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对评估机构进行宏观方面的指导和监督。行政部门应当积极为资产评估机构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支持评估机构走企业化的自主发展道路。政府行政工作人员要转变思想观念,树立为中介服务业服务的意识,禁止行政干预和人为障碍。资产评估机构应加强对评估风险的防范评估机构不能只追求眼前利益,从长远利益来看,应当加强对资产评估风险的防范。(1)建立一只高素质的职工队伍资产评估机构要建立严格的用工标准,招收已经考取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的人员。着意培养一批业务骨干力量,同时注意队伍的梯队建设。资产评估机构应定期举办有效的培训,鼓励工作人员自学,在工作中对他们进行监督和指导,以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评估机构要建立对评估人员的奖惩制度,这样做不仅可以充分调动评估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执业质量,而且还会对防范风险起到有效的积极作用。(2)招聘资产评估专家作为机构顾问由于资产评估涉及的评估范围大,而每个评估人员的知识面相对有限,因此,评估机构聘请资产评估专家作为自己的顾问,非常必要。评估机构可以根据自己所从事的主要评估领域,聘请在财务会计、工程技术、经济管理、金融、法律以及特殊资产等方面有一定造诣的专家作为自己的顾问,就资产评估执业中的难点、疑点问题进行咨询,定期接受资产评估法律法规、执业规范等方面的培训、教育和专业指导。设立资产评估顾问,有助于提高评估工作质量,防范评估风险。(3)进一步完善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及格式。在评估实践中,由于存在评估人员在报告书中表述不当而在诉讼中败诉的事例,因此评估师应当按照不同评估范围来规范资产评估报告书的内容及格式,做到报告书中的数据资料都有据可查。同时,在资产评估报告书尽量增加一些保护性条款或内容。资产评估报告的撰写要做到格式统一、内容规范、表述准确、语言精炼。完善资产评估报告书的内容及格式有助于减少资产评估结果使用风险。(4)建立资产评估风险保险制度为了降低资产评估风险可能带来的经济损失,借鉴国内外同类行业的做法,评估机构应建立评估风险保险制度,如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自身建立职业风险基金,进行自保,或者向保险公司申请设立评估执业责任保险,等等。(5)加强评估机构内部管理,建立内部质量控制制度资产评估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完整详尽的标准化执业程序,如:执业操作规范制度、项目负责制度、内部审核制度、风险评价制度等,最大程度地保护自身和评估人员的利益,把风险降低到最小限度。建立评估全过程的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包括评估业务受理、评估前期准备、具体评定估算、出具评估报告以及评估档案管理在内的整个评估过程的质量控制,在每个阶段都规定出评估工作的重点和质量,以及评估人员防范风险应注意的问题。建立评估过程的内部质量控制制度,是规避评估风险的关键性措施。资产评估人员应大力提高自身综合素质为了防止被停止执业等风险,评估人员应努力提高自身综合素质,以取得个人事业的长足发展。(1)转变思想观念,增强评估风险意识资产评估人员必须转变思想观念,充分认识到资产评估风险是关系到自身生存发展和切身利益的大问题。评估人员要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就必须加强自身职业道德建设,树立终身学习的意识,不断提高业务理论和实践水平。(2)加强自身职业道德建设《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就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道德行为、提高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道德素质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诚实正直,勤勉尽责,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资产评估师在承揽业务、评估操作和评估报告形成过程中,不能受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和影响,要在实质上和形式上保持双重独立,避免评估报告使用人的不当指控。(3)大力提高自身业务素质资产评估人员要通过理论学习和实践锻炼,充分理解和掌握有关资产评估方面的法律法规,严格遵循资产评估操作规程,熟练掌握资产评估的理论以及各种类型资产评估的方法。资产评估人员要树立终身学习的意识,自觉参加职业教育培训,开展各种形式的业务交流,提高评估过程中处理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资产评估准则根据我国资产评估管理要求和国际资产评估惯例,资产评估中的资产评估准则有重置成本、现行市价、收益现值和清算价格等四种。   1.重置成本  重置成本也称现行成本或重置价值,它是指在现时条件下,按功能重置资产,并使资产处于在用状态所耗费的成本。 重置成本标准必须建立在资产续用的前提下才可使用,如果资产改变用途,或是无法经营而中断运转,在资产评估中就应改用其他价格标准。资产的续用形式有在用续用、转用续用和移用续用,不同续用形式会影响重置成本计价所考虑的具体因素。   2.现行市价  现行市价是指无形资产评估在公开市场上的销售价格,这种销售可以是实际销售,也可以是模拟销售。现行市价应是在有充分的市场竞争,交易双方都没有垄断及强制,而且双方都有足够时间和能力了解实情,具有独立的判断和理智的选择的条件下进行。决定资产现行市价的基本因素有:资产本身的再生产成本价格。一般来讲,资产价格高低取决于其生产成本的高低;资产现时功能状况、质量因素、技术参数及损耗状况,在一般情况下优质就会优价;市场供需情况,一般情况一项资产供大于求,其价格会下降;如果求大于供,价格就会上。   我国在现时情况下,资产评估准则尚未完全形成,市场信息渠道尚不够畅通,评估者的实践经验有待进一步提高。因此,除土地及房屋评估以外,以现行市价作为价格标淮,对某些资产评估时尚有一定难度。   3.收益现值  收益现值是指资产评估产生的未来净现金流量的贴现现值之和。收益现值的本质是本金市场价格,是剩余价值的本金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投资者投资的直接目的是为了获得预期收益。在正常的经营条件下,投资者欲获得更多的收益,就必须在资产方增加投资或提高收益率。投资越多资产价值就越大,反之越小。从 本金运动的目的看,本金和收益是可以相互转化的,投入一定量的本金,可获得—定量的收益,反之,根据一定量的收益,也可追溯为一定量相应的本金。这就形成了两个概念:一是本金收益率,即投入的本金与预期收益的比率,二是收益本金化率,即预期收益还原为本金的比率。收益现值就是年预期收益除以适用本金收益率后的商。   以收益现值作为资产的价格标准,意味着资产所有者流动的不是一般的商品买卖,而是将资产作为收益能力来买卖,无形资产评估在预期收益比较稳定的情况下:   资产现值=收益现值=预期收益/适用资产收益率   收益现值标准在应用中有两个不足,一是决定收益现值的预期收益额和资产收益率预测起来因难。二是用预期收益作为被评资产价值的基础,似乎与资产实体本身无关,故用起来难度大。但尽管如此,收益现值仍有其无法替代的优越性。   收益现值标准是在企业持续经营的前提下,资产评估准则只能是整体资产或具有单独获利能力的资产,并且在预期收益较为稳定的条件下应用才较为科学。   4.清算价格  清算价格是指企业无形资产评估停止经营或破产后.要求在一定期限内以变现的方式处理其资产,以清偿债务和分配剩余权益条件下所采用的资产价值,也就是在非正常市场条件下资产拍卖的价格。企业停业的原因多种多样,可能是破产或是歇业,也可能是合作期满。但无论是什么原因停业,其核心问题都是清偿债务,而且通常情况下要以现金形式偿还。这就决定了清算价格的基本特点是快速变现。由于受到期限限制和买主限制,其价格一般大大低于现行市价。清算价格有强制清算价格,有序清算价格和续用清算价格。以清算价格作为资产的计价标准,称为清算价格标准。   资产评估业务的价格标准应根据资产业务的性质、评估目的和前提条件加以选样。从原则上说,资产评估业务和价格类型应该是严格匹配的,不存在资产评估准则的相互替代问题。但在实践中出于种种原因和评估条件的需要,具体操作时可能产生价格类型替代的必要性。在某些情况下,这种替代还可能提高评估质量和资产业务质量,也便于实际操作。

资产评估风险的防范对策

4. 浅谈资产评估的风险

  资产评估行业风险与防范


  [本日:1 本周:2 本月:11 总浏览数:41 ]            作者:佚名
  爱尔信会计培训网    http://  发表评论   查看评论
  2006-5-31 10:39:24      来源:不详


  资产评估是随着市场经济发展而逐步建立起来的专业性中介服务行业,它对于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提高交易效率,具有重要作用。但同时资产评估又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既有行业本身所固有的风险,也有外部环境因素带来的风险。只有充分认识资产评估行业面临的风险,才能在制定法律制度、执行法律制度时考虑这些因素,从而达到有效防范风险、合理规避风险和减轻风险的目的。

  一、资产评估行业本身固有的风险

  1.资产评估行业存在理论的滞后与实践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评估方法的有限性与评估对象的复杂性、评估目的的多样性之间的矛盾,评估结果的咨询性与评估报告使用者对评估结果的过渡依赖性之间的矛盾。这些矛盾不可避免给评估行业带来一定的风险。我国的资产评估行业产只有十多年的历史,评估理论还不成熟,远落后于评估实践。评估方法比较简单,面对复杂的评估对象和评估目的,显得有些不够用。同时,评估的目的在于为投资者交易提供一种价格咨询意见,最后的交易价格还要看投资者的偏好、当时的市场环境等因素,但如果过度依赖评估结果,将评估结果直接作为交易价格,则可能造成损失,从而引发与评估师之间的矛盾。

  2.评估师执行评估业务属于专家执业,具有较强的主观判断的色彩,但公众要求评估师要独立、客观、公正,主观判断和客观要求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如果不能正确理解这种矛盾,可能给评估师和评估机构带来一定的风险。评估执业的主观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评估对象本身具有主观性。一直以来,人们普遍认为评估对象是客观的,但近年来这种观点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评估对象非常复杂,不仅包括有形资产,还包括无形资产;不仅包括财产,还包括权利;不仅要考虑资产的形态,还要考虑产权的归属,有时还要考虑产权是否存在缺陷。对这些问题的判断都带有较强的主观性,有些问题是摸棱两可的,评估师及企业在回答时具有很大的回旋余地。企业由于利己性思维的影响,自然会作出对企业有利的处理,而评估师由于偏颇性心理的影响,会不自觉作出倾向于企业的判断。过多从有利于企业的角度对有关问题作出处理和进行评估,对相关利益关系人的利益自然会造成损害,从而容易引发纠纷。

  二是评估师的专业判断存在主观性。资产评估是智力性中介服务行业,评估师执行业务除了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评估准则的规定外,很重要的是靠评估师的主观判断,不同的评估师对同一资产的评估可能是不一样的。评估师的知识结构、工作经历、社会关系等会影响判断,其个人好恶、当时情绪等心理因素也会影响判断。评估师在心存故意的情况下会影响判断,即使在无意识的情况下也会影响判断。心理学的研究表明,无意识的偏颇性判断经常大大影响着我们对事物的认识、对信息的解读。被揭露出来的评估失败案件,的确有不少是由于评估师执业水平低下、道德缺失、甚至违规执业造成的,但这并不是问题的全部,有一些是由于评估师的无意识偏颇性造成的。

  三是判断评估师是否遵守了执业准则、是否有过错存在主观性。判断评估师是否遵守了准则、是否存在过错,只能由专业人士来判断,然而,专业人士由于水平高低、工作经验、理解能力、所获得的信息差异及所处的立场不同,所得出的结论自然也不一样,负责审查的专业人士与执业的评估师的理解会存在差异,不同专业人士之间的理解也存在差异,如果对这些差异不能正确理解,或者这些差异过大,对评估师就可能意味着风险。造成偏颇性心理的原因是由于评估机构与客户存在聘用关系,评估师很容易与客户形成“信任”关系,容易接受客户的分析和解释,容易站在客户的角度思考问题,常常不自觉的“替客户说话”。评估机构与客户的关系越密切,这种偏颇心理就越强。由于评估师偏颇性心理造成的评估结果的偏差是难以避免的,因而由此产生的风险也是难以避免的。

  3.评估的团队作业模式容易出现风险。一个评估项目往往需要几个人、十几个人甚至几十人才能完成,在这样一个团队中,不同执业人员的执业水平和道德水平是不一样的,如果其中一个人或几个人的执业水平不高,或者道德素质不高,出现执业失误,或者因故意出现执业过错,则会对评估报告“一票否决”,其他无辜的执业人员乃至整个评估机构都会受到影响。而在一个评估机构中,不同的评估师水平总有高低之分,总的来说,高水平的评估师是一种稀缺资源,即使是规模较大的、评估师较多的评估机构,相对于其庞大的业务量来说,高水平的评估师总是凤毛麟角。在实际中,一个项目组中,人员组合是由不同水平的人员搭配而成的,一般而言,水平高的评估师担任项目负责人和报告签字人,一般执业人员水平略低,辅助人员水平更低一些。毫无疑问,项目负责人的水平高低与评估报告质量有很强的正相关关系,但一般执业人员和辅助人员的工作对评估质量也有很大的影响。业务水平和道德水平高的人员的行为比较容易预期,业务水平尤其是道德水平不高的行为则不太容易预期。这是因为,执业水平高的执业人员判断能力强,出差错的可能性小,报告质量与他们的关系更为密切。执业水平低的人员判断能力要差一些,在面临外部诱惑时,他们的抵御能力也要差一些。但是,他们的过错同样会导致评估报告的过错。因此,在某种程度上说,评估报告质量的高低取决于是否有一批高水平的执业人员(特别是项目负责人),评估报告的风险隐患有点象“木桶理论”,主要不取决于高水平的执业人员,而取决于业务水平和道德水平较低的执业人员的水平底线,他们的水平越低,出现风险隐患的可能性就越大。

  4.评估的聘用模式难以保证评估师作出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评估在某种程度上充满了博弈,评估机构和被评估企业之间存在博弈,被评估企业的各利益相关方之间也存在博弈。在评估机构和被评估企业之间,在某种程度上,被评估企业居于主动地位,一方面,是否聘用评估机构,被评估企业掌握主动权;另一方面,提供什么样的财务会计资料,被评估企业掌握主动权。但在被评估企业内部,不同利益关系方在决定聘用哪一家评估机构,提供什么样财务会计资料,存在着博弈。各利益关系方会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作出对自己有利的选择。有时,他们会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不惜提供有利于自己的偏向性的甚至错误的信息,从而使评估报告对自己有利,而损害其他人的利益。一般来说,在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可能会发生下列情况:本企业投资者忽视甚至损害其他投资者的利益;现有投资者忽视甚至损害潜在投资者的利益;大股东忽视甚至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经营者忽视甚至损害所有者的利益。评估师由于受被评估企业提供的偏向性资料的影响,评估报告的公正性也会受到影响。如果被评估企业提供的信息偏向性过大甚至是虚假的,评估报告不实甚至虚假的可能性就会增大。

  5.现行的委托收费制度容易使评估机构与客户产生利益关联,即使双方不通同作弊,这种利益关联也会影响评估师的判断,从而带来风险。按照现行体制,评估机构的聘用和解聘大多由委托单位决定,评估费用也大多由委托单位支付,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评估机构,还是评估师个人,都有取悦客户的强烈动机,在发表评估意见时,“照顾”被评估单位似乎是顺理成章的事。首先,客户在聘用评估机构时,会就有关问题与评估机构沟通意见,如果评估机构与客户意见相差太大,客户不可能聘用,这对评估机构在经济上是个损失。在利益面前,不少评估机构往往会选择屈从客户的要求,特别是在评估机构自认为有办法化解风险的时候。对于已经成为客户评估单位的评估机构来说,要拒绝客户的不合理要求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在评估机构与客户的关系中,客户始终处于主动地位,双方出现不可调和的争论,客户很可能会解聘评估机构,对中小事务所来说,很难承受被解聘的打击,所以很可能选择让步。规模较大的评估机构,丢掉一两个客户无伤大局,但对于评估师个人来说就是大事了,因为他们的工作、收入甚至职业前程都有赖于和具体客户的良好关系。其次,客户在需要评估机构在发表评估意见予以支持时,有时会采取提高评估费用的方式,这种诱惑不是所有的评估机构都能够抗拒的。另外,随着评估机构业务收入的多元化,评估机构越来越把评估业务当作与客户建立全方位合作关系的一座桥梁,通过评估业务建立良好关系进一步承揽客户的咨询、培训等风险小、利润高的业务。评估应是受投资者委托披露企业的财务和资产状况的,在某种程度上具有监督的性质,但在很多情况下,决定评估单位的却是企业,付费的也是企业,企业拥有自己决定由谁来监督自己以及决定监督费用的权力,其结果是可想而知的。从理论上讲,评估和咨询等非评估业务对评估机构与企业来说是两个完全不同的业务关系,评估应当是股东与评估机构的业务关系,而咨询往往是企业与评估机构的业务关系。因此,有了利益关联的存在,评估机构的独立性会大打折扣。在评估发展历史中,由于利益关联产生评估偏颇,甚至评估失败的案例并不少见。

  6.评估机构与大客户之间的实力差距过大,使评估机构在博弈中处于劣势。评估机构提供的是个性化的服务,产品无法批量生产,发展规模会受到局限,与大型工业企业和其他服务型企业无法抗衡。中国最大的评估机构与最大的企业实力相差几千多倍。评估机构与客户之间实力差距过大,给评估机构心理上造成很大的压力,在博弈中很难平衡。主要表现在:一是大企业实力雄厚,拥有高水平的财务管理人员,如果要造假,也会是高水平的造假,一般的评估人员很难发现;二是大企业的评估项目往往比较大,收费比较高,对评估机构的诱惑性较大,评估机构对大企业依赖性较大,抵抗力较弱,对企业的不合理要求比较容易迁就;三是大企业背景硬,实力强,对付评估机构的手段也比较多。

  7.评估准则效力的不确定性会带来一些风险隐患。由于评估准则与具体评估业务的差异,会影响评估师对准则的理解,从而影响评估结果。准则存在的问题主要是,第一,评估准则落后于评估实践,完善的准则体系还没有形成,不少评估活动使评估师无所依从;第二,尽管有的准则规定比较详细,但具体的评估实践活动远比准则复杂,有些具体问题找不到可以遵循的依据;第三,准则对有些事项规定过于详细,但具体情况千变万化,过细的准则很难跟上这种变化,“严格按照准则规定执业”常常成为评估师掩饰错误的借口;第四,准则的很多规定比较原则,给评估师理解带来很大的弹性空间,评估人员往往在理解上“各取所需”;第五,由于准则多是由行业协会制定的,因此,准则的法律效力受到很大限制,常常出现这样的情况,评估师违反准则规定,协会要处罚,但遵守准则的规定,政府有关机关或司法机关又不作为免责的事由。这个问题不解决,评估师在有些情况下是否遵守准则的规定拥有很大的选择权。评估准则是详细一点,还是原则一点,是由协会制定,还是由政府制定,一直存在着争议,可以肯定的是,无论哪一种方案,都难以解决所有的问题。

  8.评估成本的限制,使很多评估机构本来可以查出来的问题查不出来。评估和其他商品生产一样,是需要成本的,评估成本包括费用成本和时间成本。评估报告质量高低与评估成本直接相关,一般而言,评估成本高,评估报告质量也高。因为,如果评估费用高,评估机构可以聘请高水平的专家,可以委派更多的执业人员,实施更完善的评估步骤。评估时间长,评估人员可以进行更加深入细致的工作,发现更多的问题。但在现实中,由于企业与评估机构之间的讨价还价,以及评估机构之间的激烈竞争,评估机构收费标准难以提高,同时企业往往对评估时间有严格要求,希望越短越好。费用的限制和时间的限制,使评估机构对很多本可以发现的问题,也难以发现,容易留下风险隐患。

  9.评估手段的限制,使很多评估机构本来可以发现的问题难以查清。评估师从事评估业务与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办案不同,手段受到很多限制。一是受到业务约定书约定的评估范围的限制,评估一般在业务约定书约定的业务范围内进行;二是受到客户提供财务会计资料及有关部门提供权属证明文件的限制,评估师从事评估业务只能以客户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和相关部门提供的权属证明文件为基础。但在很多时候,只按此范围,以此为基础是难以保证评估报告真实、客观的。常常有这样的情况,评估师在执业过程中,觉得有必要突破业务约定书约定的范围,甚至有必要对关联单位进行延伸审查,但由于评估师手段的限制,很难进行延伸审查。在这种情况下,评估师能够做的只能是在评估报告中作适当说明,但由于评估师本身的疑问得不到消除,报告中的说明也难以澄清所有的问题,报告的真实、客观性难以保证。而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有强制手段,能够迫使被评估单位和关联单位接受检查。因此,很多问题,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能够查出来,评估报告中却没有体现,这并不是因为评估师水平低,或者评估师没有尽责,而是受到手段的限制。

  二、资产评估行业的外部风险

  资产评估行业的外部风险,是指由于评估行业以外的原因引起的风险。这种风险依靠评估行业本身是难以解决的。目前,评估行业的外部风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经济转型时期,市场发育不成熟,市场体系不健全,给评估带来一些风险。资产评估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在经济转型时期,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形成,市场发育尚未成熟,评估师在执业时市场寻价比较困难,参数的选取也不容易,这给准确评估资产价值带来很大困难。同时,由于制度缺陷的原因也给评估师执业带来一定的风险。其制度缺陷主要表现在:

  (1)制度缺位。一些应该予以制度规范的缺乏制度规范,这种情况下,评估师对自己的行为没有一个合理的预期,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对评估师行为的判断没有明确的依据,为其自由裁决提供了过大的空间。

  (2)制度落后。一些制度规定已明显落后于实践的发展,但又没有废止,仍然有效,在这种情况下,评估师如果不按这些制度执业,有违规之嫌,按这些制度执业,又显得不合时宜。

  (3)制度多变。制度多变,一方面加大了评估师的执业成本,因每出台一个新的制度,评估师要花费时间学习,而且,评估师获得政策信息的渠道也不畅通,一些新的政策信息难以及时知情。另一方面,政策制度的不稳定还给认定评估师的执业责任带来困难。

  (4)制度不配套。一个行业的发展,离不开相互配套、相互协调、完善的制度体系。在经济转型时期,社会政治经济发展和行业发展都比较快,但社会政治经济发展与行业的发展不平衡,因此,在制定行业规章制度的时候难以做到全面、配套、协调。具体表现:一是制度单兵突进,没有配套的制度跟上,效用受到影响;二是制度之间不衔接、不协调,甚至相互矛盾。对于同一件事情,不同政府部门的规定不一致,就是同一个政府部门前后颁布的文件也不一致,往往后面的文件否定或修正前面的文件,或者否定或修正前面文件的某些条款,但前面的文件或者其中某些条款并未行文废止,令评估师和评估机构无所适从。

  2.企业行为不规范,评估师面临的陷阱太多。评估师的客户范围很广,但主要是企业。在市场不成熟、法制不完善、监管不到位的情况下,企业行为不规范的情况比较普遍,特别是财务造假现象比较普遍,而且造假的手段方式多样,评估师面临的陷阱太多,加大了执业难度,难免挂一漏万。同时,面对众多的造假现象,评估师也容易产生惰性和麻痹心理,容易敷衍塞责。

  3.政府行为不规范,干预评估师执业,使其难以摆脱风险。目前,有些地方政府职能还未完全转变,政府管理经济的方式还不规范,干预评估机构执业的现象时有发生。政府的干预方式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直接干预评估机构执业。如有的地方政府为“改善投资环境”,对企业工商登记实行“一条龙服务”,使评估师对作为注册资本的实物资产的评估无法实施必要的步骤,评估报告的质量无法得到保证,从而留下风险隐患。二是干预事务所的收费。有的地方政府为了“减轻企业负担”,专门发文规定评估机构的收费标准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50%,甚至30%,评估机构的生存需要费用,出具评估报告需要成本,收费过低会直接影响评估报告的质量。但由此留下的风险也只能由评估机构承担。

  4.法律环境不完善。评估行业是为市场经济服务的,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法律环境不完善不仅会影响市场经济的发展,也会影响评估师执业,给其带来风险隐患。法律环境不完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法律规定比较简单,很多应该规定的没有规定,评估师难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二是有的法律条文过于抽象、原则,难以操作。三是有些法律条文不符合行业特点。四是行业法律与其他法律不衔接。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都有有关评估师的规定,但有些规定与财政部等部门颁布的有关规章制度不相衔接,使评估师无所适从。五是经济民事行为责任刑事化。评估师的执业方式是接受客户委托,收取费用,出具评估报告,这是一种经济民事行为。评估师违反合同规定或因执业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应当赔偿损失。但按现行法律规定,评估师只要因故意行为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因过失行为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就要被追究刑事责任。经济民事行为责任刑事化,加大了评估师的风险。

  5.缺乏评估师执业责任鉴定机制。要追究评估师的法律责任,首先要鉴定评估师有无执业过错,但应由谁来鉴定,应如何鉴定,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各种做法五花八门,给评估师带来了很多不确定的风险。

  6.评估机构之间恶性竞争严重。竞争并不是一件坏事,如果是执业质量的竞争,应值得提倡。问题是现在的评估机构之间的竞争主要不是执业质量的竞争,而是价格的竞争。竞相压价、恶性竞争成为一种普遍现象,给评估机构带来很大风险隐患。评估机构之间压价恶性竞争的原因比较复杂,一方面是由于部分评估机构不讲职业道德,风险意识不强;另一方面是由于评估机构的业务比较少,面临很大的生存压力。

  7.社会公众、政府部门对行业的理解存在偏差。在市场经济社会中,不同的部门、不同的行业有不同的分工,担负不同的职责。

5. 浅谈资产评估的风险

分类:  商业/理财 
   问题描述: 
  
 各个方面的都可以
 
   解析: 
  
 资产评估是随着市场经济发展而逐步建立起来的专业性中介服务行业,它对于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提高交易效率,具有重要作用。但同时资产评估又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既有行业本身所固有的风险,也有外部环境因素带来的风险。只有充分认识资产评估行业面临的风险,才能在制定法律制度、执行法律制度时考虑这些因素,从而达到有效防范风险、合理规避风险和减轻风险的目的。
 
  一、资产评估行业本身固有的风险
 
  1.资产评估行业存在理论的滞后与实践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评估方法的有限性与评估对象的复杂性、评估目的的多样性之间的矛盾,评估结果的咨询性与评估报告使用者对评估结果的过渡依赖性之间的矛盾。这些矛盾不可避免给评估行业带来一定的风险。我国的资产评估行业产只有十多年的历史,评估理论还不成熟,远落后于评估实践。评估方法比较简单,面对复杂的评估对象和评估目的,显得有些不够用。同时,评估的目的在于为投资者交易提供一种价格咨询意见,最后的交易价格还要看投资者的偏好、当时的市场环境等因素,但如果过度依赖评估结果,将评估结果直接作为交易价格,则可能造成损失,从而引发与评估师之间的矛盾。
 
  
 
  2.评估师执行评估业务属于专家执业,具有较强的主观判断的色彩,但公众要求评估师要独立、客观、公正,主观判断和客观要求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如果不能正确理解这种矛盾,可能给评估师和评估机构带来一定的风险。评估执业的主观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评估对象本身具有主观性。一直以来,人们普遍认为评估对象是客观的,但近年来这种观点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评估对象非常复杂,不仅包括有形资产,还包括无形资产;不仅包括财产,还包括权利;不仅要考虑资产的形态,还要考虑产权的归属,有时还要考虑产权是否存在缺陷。对这些问题的判断都带有较强的主观性,有些问题是摸棱两可的,评估师及企业在回答时具有很大的回旋余地。企业由于利己性思维的影响,自然会作出对企业有利的处理,而评估师由于偏颇性心理的影响,会不自觉作出倾向于企业的判断。过多从有利于企业的角度对有关问题作出处理和进行评估,对相关利益关系人的利益自然会造成损害,从而容易引发纠纷。
 
  二是评估师的专业判断存在主观性。资产评估是智力性中介服务行业,评估师执行业务除了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评估准则的规定外,很重要的是靠评估师的主观判断,不同的评估师对同一资产的评估可能是不一样的。评估师的知识结构、工作经历、社会关系等会影响判断,其个人好恶、当时情绪等心理因素也会影响判断。评估师在心存故意的情况下会影响判断,即使在无意识的情况下也会影响判断。心理学的研究表明,无意识的偏颇性判断经常大大影响着我们对事物的认识、对信息的解读。被揭露出来的评估失败案件,的确有不少是由于评估师执业水平低下、道德缺失、甚至违规执业造成的,但这并不是问题的全部,有一些是由于评估师的无意识偏颇性造成的。
 
  三是判断评估师是否遵守了执业准则、是否有过错存在主观性。判断评估师是否遵守了准则、是否存在过错,只能由专业人士来判断,然而,专业人士由于水平高低、工作经验、理解能力、所获得的信息差异及所处的立场不同,所得出的结论自然也不一样,负责审查的专业人士与执业的评估师的理解会存在差异,不同专业人士之间的理解也存在差异,如果对这些差异不能正确理解,或者这些差异过大,对评估师就可能意味着风险。造成偏颇性心理的原因是由于评估机构与客户存在聘用关系,评估师很容易与客户形成“信任”关系,容易接受客户的分析和解释,容易站在客户的角度思考问题,常常不自觉的“替客户说话”。评估机构与客户的关系越密切,这种偏颇心理就越强。由于评估师偏颇性心理造成的评估结果的偏差是难以避免的,因而由此产生的风险也是难以避免的。
 
  3.评估的团队作业模式容易出现风险。一个评估项目往往需要几个人、十几个人甚至几十人才能完成,在这样一个团队中,不同执业人员的执业水平和道德水平是不一样的,如果其中一个人或几个人的执业水平不高,或者道德素质不高,出现执业失误,或者因故意出现执业过错,则会对评估报告“一票否决”,其他无辜的执业人员乃至整个评估机构都会受到影响。而在一个评估机构中,不同的评估师水平总有高低之分,总的来说,高水平的评估师是一种稀缺资源,即使是规模较大的、评估师较多的评估机构,相对于其庞大的业务量来说,高水平的评估师总是凤毛麟角。在实际中,一个项目组中,人员组合是由不同水平的人员搭配而成的,一般而言,水平高的评估师担任项目负责人和报告签字人,一般执业人员水平略低,辅助人员水平更低一些。毫无疑问,项目负责人的水平高低与评估报告质量有很强的正相关关系,但一般执业人员和辅助人员的工作对评估质量也有很大的影响。业务水平和道德水平高的人员的行为比较容易预期,业务水平尤其是道德水平不高的行为则不太容易预期。这是因为,执业水平高的执业人员判断能力强,出差错的可能性小,报告质量与他们的关系更为密切。执业水平低的人员判断能力要差一些,在面临外部诱惑时,他们的抵御能力也要差一些。但是,他们的过错同样会导致评估报告的过错。因此,在某种程度上说,评估报告质量的高低取决于是否有一批高水平的执业人员(特别是项目负责人),评估报告的风险隐患有点象“木桶理论”,主要不取决于高水平的执业人员,而取决于业务水平和道德水平较低的执业人员的水平底线,他们的水平越低,出现风险隐患的可能性就越大。
 
  4.评估的聘用模式难以保证评估师作出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评估在某种程度上充满了博弈,评估机构和被评估企业之间存在博弈,被评估企业的各利益相关方之间也存在博弈。在评估机构和被评估企业之间,在某种程度上,被评估企业居于主动地位,一方面,是否聘用评估机构,被评估企业掌握主动权;另一方面,提供什么样的财务会计资料,被评估企业掌握主动权。但在被评估企业内部,不同利益关系方在决定聘用哪一家评估机构,提供什么样财务会计资料,存在着博弈。各利益关系方会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作出对自己有利的选择。有时,他们会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不惜提供有利于自己的偏向性的甚至错误的信息,从而使评估报告对自己有利,而损害其他人的利益。一般来说,在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可能会发生下列情况:本企业投资者忽视甚至损害其他投资者的利益;现有投资者忽视甚至损害潜在投资者的利益;大股东忽视甚至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经营者忽视甚至损害所有者的利益。评估师由于受被评估企业提供的偏向性资料的影响,评估报告的公正性也会受到影响。如果被评估企业提供的信息偏向性过大甚至是虚假的,评估报告不实甚至虚假的可能性就会增大。
 
  5.现行的委托收费制度容易使评估机构与客户产生利益关联,即使双方不通同作弊,这种利益关联也会影响评估师的判断,从而带来风险。按照现行体制,评估机构的聘用和解聘大多由委托单位决定,评估费用也大多由委托单位支付,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评估机构,还是评估师个人,都有取悦客户的强烈动机,在发表评估意见时,“照顾”被评估单位似乎是顺理成章的事。首先,客户在聘用评估机构时,会就有关问题与评估机构沟通意见,如果评估机构与客户意见相差太大,客户不可能聘用,这对评估机构在经济上是个损失。在利益面前,不少评估机构往往会选择屈从客户的要求,特别是在评估机构自认为有办法化解风险的时候。对于已经成为客户评估单位的评估机构来说,要拒绝客户的不合理要求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在评估机构与客户的关系中,客户始终处于主动地位,双方出现不可调和的争论,客户很可能会解聘评估机构,对中小事务所来说,很难承受被解聘的打击,所以很可能选择让步。规模较大的评估机构,丢掉一两个客户无伤大局,但对于评估师个人来说就是大事了,因为他们的工作、收入甚至职业前程都有赖于和具体客户的良好关系。其次,客户在需要评估机构在发表评估意见予以支持时,有时会采取提高评估费用的方式,这种诱惑不是所有的评估机构都能够抗拒的。另外,随着评估机构业务收入的多元化,评估机构越来越把评估业务当作与客户建立全方位合作关系的一座桥梁,通过评估业务建立良好关系进一步承揽客户的咨询、培训等风险小、利润高的业务。评估应是受投资者委托披露企业的财务和资产状况的,在某种程度上具有监督的性质,但在很多情况下,决定评估单位的却是企业,付费的也是企业,企业拥有自己决定由谁来监督自己以及决定监督费用的权力,其结果是可想而知的。从理论上讲,评估和咨询等非评估业务对评估机构与企业来说是两个完全不同的业务关系,评估应当是股东与评估机构的业务关系,而咨询往往是企业与评估机构的业务关系。因此,有了利益关联的存在,评估机构的独立性会大打折扣。在评估发展历史中,由于利益关联产生评估偏颇,甚至评估失败的案例并不少见。
 
  6.评估机构与大客户之间的实力差距过大,使评估机构在博弈中处于劣势。评估机构提供的是个性化的服务,产品无法批量生产,发展规模会受到局限,与大型工业企业和其他服务型企业无法抗衡。中国最大的评估机构与最大的企业实力相差几千多倍。评估机构与客户之间实力差距过大,给评估机构心理上造成很大的压力,在博弈中很难平衡。主要表现在:一是大企业实力雄厚,拥有高水平的财务管理人员,如果要造假,也会是高水平的造假,一般的评估人员很难发现;二是大企业的评估项目往往比较大,收费比较高,对评估机构的诱惑性较大,评估机构对大企业依赖性较大,抵抗力较弱,对企业的不合理要求比较容易迁就;三是大企业背景硬,实力强,对付评估机构的手段也比较多。
 
  7.评估准则效力的不确定性会带来一些风险隐患。由于评估准则与具体评估业务的差异,会影响评估师对准则的理解,从而影响评估结果。准则存在的问题主要是,第一,评估准则落后于评估实践,完善的准则体系还没有形成,不少评估活动使评估师无所依从;第二,尽管有的准则规定比较详细,但具体的评估实践活动远比准则复杂,有些具体问题找不到可以遵循的依据;第三,准则对有些事项规定过于详细,但具体情况千变万化,过细的准则很难跟上这种变化,“严格按照准则规定执业”常常成为评估师掩饰错误的借口;第四,准则的很多规定比较原则,给评估师理解带来很大的弹性空间,评估人员往往在理解上“各取所需”;第五,由于准则多是由行业协会制定的,因此,准则的法律效力受到很大限制,常常出现这样的情况,评估师违反准则规定,协会要处罚,但遵守准则的规定, *** 有关机关或司法机关又不作为免责的事由。这个问题不解决,评估师在有些情况下是否遵守准则的规定拥有很大的选择权。评估准则是详细一点,还是原则一点,是由协会制定,还是由 *** 制定,一直存在着争议,可以肯定的是,无论哪一种方案,都难以解决所有的问题。
 
  8.评估成本的限制,使很多评估机构本来可以查出来的问题查不出来。评估和其他商品生产一样,是需要成本的,评估成本包括费用成本和时间成本。评估报告质量高低与评估成本直接相关,一般而言,评估成本高,评估报告质量也高。因为,如果评估费用高,评估机构可以聘请高水平的专家,可以委派更多的执业人员,实施更完善的评估步骤。评估时间长,评估人员可以进行更加深入细致的工作,发现更多的问题。但在现实中,由于企业与评估机构之间的讨价还价,以及评估机构之间的激烈竞争,评估机构收费标准难以提高,同时企业往往对评估时间有严格要求,希望越短越好。费用的限制和时间的限制,使评估机构对很多本可以发现的问题,也难以发现,容易留下风险隐患。
 
  9.评估手段的限制,使很多评估机构本来可以发现的问题难以查清。评估师从事评估业务与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办案不同,手段受到很多限制。一是受到业务约定书约定的评估范围的限制,评估一般在业务约定书约定的业务范围内进行;二是受到客户提供财务会计资料及有关部门提供权属证明文件的限制,评估师从事评估业务只能以客户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和相关部门提供的权属证明文件为基础。但在很多时候,只按此范围,以此为基础是难以保证评估报告真实、客观的。常常有这样的情况,评估师在执业过程中,觉得有必要突破业务约定书约定的范围,甚至有必要对关联单位进行延伸审查,但由于评估师手段的限制,很难进行延伸审查。在这种情况下,评估师能够做的只能是在评估报告中作适当说明,但由于评估师本身的疑问得不到消除,报告中的说明也难以澄清所有的问题,报告的真实、客观性难以保证。而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有强制手段,能够迫使被评估单位和关联单位接受检查。因此,很多问题,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能够查出来,评估报告中却没有体现,这并不是因为评估师水平低,或者评估师没有尽责,而是受到手段的限制。
 
  二、资产评估行业的外部风险
 
  资产评估行业的外部风险,是指由于评估行业以外的原因引起的风险。这种风险依靠评估行业本身是难以解决的。目前,评估行业的外部风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经济转型时期,市场发育不成熟,市场体系不健全,给评估带来一些风险。资产评估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在经济转型时期,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形成,市场发育尚未成熟,评估师在执业时市场寻价比较困难,参数的选取也不容易,这给准确评估资产价值带来很大困难。同时,由于制度缺陷的原因也给评估师执业带来一定的风险。其制度缺陷主要表现在:
 
  (1)制度缺位。一些应该予以制度规范的缺乏制度规范,这种情况下,评估师对自己的行为没有一个合理的预期,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对评估师行为的判断没有明确的依据,为其自由裁决提供了过大的空间。
 
  (2)制度落后。一些制度规定已明显落后于实践的发展,但又没有废止,仍然有效,在这种情况下,评估师如果不按这些制度执业,有违规之嫌,按这些制度执业,又显得不合时宜。
 
  (3)制度多变。制度多变,一方面加大了评估师的执业成本,因每出台一个新的制度,评估师要花费时间学习,而且,评估师获得政策信息的渠道也不畅通,一些新的政策信息难以及时知情。另一方面,政策制度的不稳定还给认定评估师的执业责任带来困难。
 
  (4)制度不配套。一个行业的发展,离不开相互配套、相互协调、完善的制度体系。在经济转型时期,社会政治经济发展和行业发展都比较快,但社会政治经济发展与行业的发展不平衡,因此,在制定行业规章制度的时候难以做到全面、配套、协调。具体表现:一是制度单兵突进,没有配套的制度跟上,效用受到影响;二是制度之间不衔接、不协调,甚至相互矛盾。对于同一件事情,不同 *** 部门的规定不一致,就是同一个 *** 部门前后颁布的文件也不一致,往往后面的文件否定或修正前面的文件,或者否定或修正前面文件的某些条款,但前面的文件或者其中某些条款并未行文废止,令评估师和评估机构无所适从。
 
  2.企业行为不规范,评估师面临的陷阱太多。评估师的客户范围很广,但主要是企业。在市场不成熟、法制不完善、监管不到位的情况下,企业行为不规范的情况比较普遍,特别是财务造假现象比较普遍,而且造假的手段方式多样,评估师面临的陷阱太多,加大了执业难度,难免挂一漏万。同时,面对众多的造假现象,评估师也容易产生惰性和麻痹心理,容易敷衍塞责。
 
  3. *** 行为不规范,干预评估师执业,使其难以摆脱风险。目前,有些地方 *** 职能还未完全转变, *** 管理经济的方式还不规范,干预评估机构执业的现象时有发生。 *** 的干预方式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直接干预评估机构执业。如有的地方 *** 为“改善投资环境”,对企业工商登记实行“一条龙服务”,使评估师对作为注册资本的实物资产的评估无法实施必要的步骤,评估报告的质量无法得到保证,从而留下风险隐患。二是干预事务所的收费。有的地方 *** 为了“减轻企业负担”,专门发文规定评估机构的收费标准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50%,甚至30%,评估机构的生存需要费用,出具评估报告需要成本,收费过低会直接影响评估报告的质量。但由此留下的风险也只能由评估机构承担。
 
  4.法律环境不完善。评估行业是为市场经济服务的,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法律环境不完善不仅会影响市场经济的发展,也会影响评估师执业,给其带来风险隐患。法律环境不完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法律规定比较简单,很多应该规定的没有规定,评估师难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二是有的法律条文过于抽象、原则,难以操作。三是有些法律条文不符合行业特点。四是行业法律与其他法律不衔接。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都有有关评估师的规定,但有些规定与财政部等部门颁布的有关规章制度不相衔接,使评估师无所适从。五是经济民事行为责任刑事化。评估师的执业方式是接受客户委托,收取费用,出具评估报告,这是一种经济民事行为。评估师违反合同规定或因执业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应当赔偿损失。但按现行法律规定,评估师只要因故意行为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因过失行为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就要被追究刑事责任。经济民事行为责任刑事化,加大了评估师的风险。
 
  5.缺乏评估师执业责任鉴定机制。要追究评估师的法律责任,首先要鉴定评估师有无执业过错,但应由谁来鉴定,应如何鉴定,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各种做法五花八门,给评估师带来了很多不确定的风险。
 
  6.评估机构之间恶性竞争严重。竞争并不是一件坏事,如果是执业质量的竞争,应值得提倡。问题是现在的评估机构之间的竞争主要不是执业质量的竞争,而是价格的竞争。竞相压价、恶性竞争成为一种普遍现象,给评估机构带来很大风险隐患。评估机构之间压价恶性竞争的原因比较复杂,一方面是由于部分评估机构不讲职业道德,风险意识不强;另一方面是由于评估机构的业务比较少,面临很大的生存压力。
 
  7.社会公众、 *** 部门对行业的理解存在偏差。在市场经济社会中,不同的部门、不同的行业有不同的分工,担负不同的职责。资产评估属于专业性社会中介行业,具有自己

浅谈资产评估的风险

6. 资产评估风险有哪些?

1.违反职业道德造成的风险。评估机构或评估人员为谋求不正当利益,不遵循客观公正原则,任由委托单位摆布,投其所好,无原则地高评或低评资产价值,一旦败露,给有关当事人造成损失,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要负经济责任,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2.评估人员不坚持原则,听命行政干预,造成资产价值失真,损害国家或有关各方权益。虽说有政府或某领导人作主,一旦出现问题,仍要追究评估人员责任,届时评估人员有口难辩,自食其果。
3.评估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能力、水平所限,承担无力承担的评估项目,导致评估的资产价值不实造成的损失,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负有不能推卸的责任。
4.评估人员工作马虎,资产价值评定估算工作不到位,致使评估的资产价值扭曲,给委托方造成损失,风险难以估量。
只要评估机构和人员在执业中坚持职业道德,提高执业水平和能力,坚持原则,认真负责,风险是可以防范的。但是由于评估人员的职责范围不明确,评估工作越位,带来的风险隐患难以预测和避免。
资产评估是存在一定的风险的,风险的内容包括违反了职业道德造成的风险,还有评估人员损害国家还有各方的利益造成的风险,评估人员的水平或者能力有限制,没办法承担评估项目的风险等。
一、公司收购股权有哪些流程
公司收购股权的基本流程如下:
1、开展初步调查,确定股权收购目的,选择股权收购意向目标公司,起草、洽谈、签订股权收购框架协议;
2、对转让方、担保方和目标公司的重大资产和信用状况进行尽职调查,收集相关信息;
3、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分析论证股权收购在经济和法律上的可行性,防范各种风险;
4、委托可靠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目标公司的资产和股权价值;
5、与股权转让方协商,签订股权收购协议;
6、双方应根据公司章程或公司法及相关配套法规提交各自的权力机构,如股东大会对收购事宜进行审议和表决;
7、收购合同生效后,双方应当按照合同履行资产转让和经营管理权转让手续。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包括股东变更登记在内的工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应当依法办理。

7. 资产评估业务中的风险点

 资产评估业务中的风险点
                         资产评估业务风险是指与资产评估有关的单位或者个人因资产评估事项所遭受损失的可能性。下面是我为大家带来的资产评估业务中的风险点的知识,欢迎阅读。
          资产评估的业务风险特点主要有:不确定性;客观性;阶段性。 
         资产评估执业过程中的业务风险来自于业务承接阶段、业务进行中期、业务完成阶段三个不同时期。按各阶段举例阐述风险点如下:
          1、业务承接阶段的风险 
         业务承接阶段的风险主要来自于委托方、资产占有方以及评估对象本身。主要包含业务承揽人(收费人)对委托方、资产占有方的基本情况是否了解,如委托方与资产占有方双方就该评估业务所处的立场情况,以及双方就评估对象之间的利害关系等,这些会直接影响评估人员对业务的整体把握,制定合理的评估计划以及后期与委托方、占有方的沟通;对评估基准日的明确,确定评估基准日是评估业务开展的前提,评估基准日错误,则评估结论一定是不符合报告使用者要求的,因此产生的风险自然由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承担;对评估范围是否明确,如房地产评估中账面价值仅显示1宗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但实际为多个地块,而;租赁期内经承租方自行装修的毛坯房产,未办理产权证明的地面附着建筑物及土地使用权的评估,这些关于评估范围的事项在洽谈承接时需要明确,以便评估人员做好前期的准备工作,并防止因沟通不畅导致最终出具的评估报告披露不准确、漏项、多项,对评估结果造成重大影响,使评估机构或评估人员遭受损失;对评估目的的明确,如交易、抵押贷款、股权转让、拍卖、快速变现、投资等目的,基于不同的评估目,评估报告中反映的价值类型就不同;对评估报告使用者的明确,如对个别职能部门提交的评估报告,业务承揽人需谨慎对待,认真分析是否存在报告使用人有借报告转嫁风险的嫌疑。
          2、业务进行中期的风险 
         评估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是影响评估业务开展的第一因素,如不具备专业胜任能力,则无法保证评估结论的真实有效及评估机构的权威性;评估过程中对现场勘查记录不完整会直接影响评估报告中信息披露的完整性,以及评估结论的合理性;评估过程中如遇现场勘查受限的重要实物资产(井下设施、墙内电路设施、地下管道沟槽等),如不采取替代程序对其历史建造数据、技术图纸等各类经济指标进行详尽调查分析,并在报告中重点披露替代程序的实施过程,很难保证评估结论的真实可靠;评估人员的独立性直接影响评估结论的公正合理,通常影响独立性的情形包括评估机构、资产评估人员或者其亲属与委托方或者相关当事方之间存在经济利益关联、人员关联或者业务关联。
          3、业务完成阶段的风险 
         业务完成阶段,对报告的三级复核以及签字流程是评估报告签发前的最后一道把关,如执行不到位,很可能会给评估机构或评估人员造成损失;评估报告签发后,未按评估报告中披露的报告用途使用,可能会给评估机构或评估人员造成损失;报告发出后,评估底稿的搜集、整理、盖章、归档等一系列流程对未来可能发生的不确定行风险有直接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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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业务中的风险点

8. 资产评估风险的形成的原因

资产评估风险形成的原因:通过对评估类型及其表现形式的分析,可以把评估风险形成的原因归纳为如下几个方面:法律法规等方面的缺陷资产评估在我国仅有十几年的发展历程,在法律法规建设方面还很不完备。目前,我国只有国务院91号令《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的管理办法、条例作为资产评估师的执业依据。资产评估管理中不同部门有不同部门的行政法规,由此形成评估行业多头管理、法度不一、执业标准不统一的局面。这些问题的存在都无形中加大了评估机构依法执业的风险。科学统一的资产评估准则体系建设滞后日益专业化、综合化和国际化的业务发展趋势为评估师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广阔市场,也对评估师提出了更专业、更综合的要求。但是,目前除了财政部已发布实施的两项基本准则和一项具体准则之外,其它评估具体准则、评估指南等尚在制定和修订之中。资产评估准则体系的不完备必然会造成评估师执业本身的高风险。政府的行政干预和操纵资产评估管理中不同部门有不同部门的行政法规, 造成了行业性的垄断和资产评估行业的条块分割局面,使各行各业均有自己的一块领地,资产评估失去了自由竞争的土壤。在一些兼并、合并和转让等评估事项中,政府行政部门出于各种情况的考虑,会干涉、操纵评估机构对资产的公正估价,从而客观上增加了评估机构的风险。缺乏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监控制度目前很多评估机构没有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相应的质量监控制度,对评估中的项目接洽、协议签署、资产清查与鉴定、具体评定估算以及评估报告的编写等各方面缺乏质量监控,致使评估人员在评估操作中只注重工作速度和经济效益而忽视评估的质量。风险意识淡薄是评估机构质量监控制度不健全的主要原因。评估机构缺乏必要的激励机制评估质量的好坏与评估人员的利益不挂钩,难以调动评估人员讲求评估质量的积极性,往往会给评估机构和人员带来潜在的风险。评估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低下为了在有限的市场范围内,多做业务增加收入,评估师往往未能恪守职业道德准则的要求,滥用评估假设,弄虚作假,随意选择评估参数,高估或低估资产价值,从而为资产评估风险的发生埋下了隐患。资产评估要求评估人员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较强的执业能力。但是,由于我国的资产评估起步较晚,资产评估理论还不很成熟,评估人员缺乏学习的主动性,相关培训工作不到位,因而造成评估人员的业务素质低下、执业能力有限,直接导致评估风险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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