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的债务清偿无效《》A债权人 B个别债权人 C其他人 D债权人的债权人 选哪个

2024-05-09 15:30

1.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的债务清偿无效《》A债权人 B个别债权人 C其他人 D债权人的债权人 选哪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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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申请由人民法院受理后,所有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都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在同一清偿顺序中有权获得同比例的、公平的受偿。债务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相当于使受到清偿的债权人获得了优先清偿的权利,导致其破产财产减少,无疑会使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特别是个别清偿很可能导致债务人与个别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因此,企业破产法禁止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进行清偿。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的债务清偿无效《》A债权人 B个别债权人 C其他人 D债权人的债权人 选哪个

2.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或者债权人的哪些行为是无效的

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问题。
简单来说,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或受理破产申请后,拟破产企业的可能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行为都可认定无效或可撤销,例如个别清偿债务、为没有担保的债务提供担保、以不合理价格转让财产等。

3.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为什么管理人要申请法院撤销。

《破产法》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子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 财产受益的除外。
有财产担保人,债权由担保合同确认的担保财产担保。担保财产不列入公司破产财产,只有在担保财产价值扣除已担保债务后的那部分金额才列入破产财产,才会最后与公司其他无担保财产一起,平均分配给无担保债权人。
无财产担保债权人,就是拥有公司债权,但没有签订担保合同,没有为这笔债权设立担保财产的债权人。
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就是在借给公司钱的同时,签订了担保合同,以特定的财产作为担保财产,在债务人不能按时清偿债务时,可以变现担保财产来抵债。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第三十六条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
前款规定的债务清偿或者替代担保,在质物或者留置物的价值低于被担保的债权额时,以该质物或者留置物当时的市场价值为限。
第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为什么管理人要申请法院撤销。

4.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或者债权人的哪些行为是无效的

破产申请中的无效债务情况包括恶意欺骗行为,法律是肯定不会容忍的,对于债务人财产的处理和是否有效。下面由小编进行了相关的法律内容整理,欢迎大家阅读。
破产法中债务人财产无效的情况有哪些
在破产申请中严重的恶意故意行为,清偿不仅是可撤销的问题,而是直接认定为无效的行为,所以,否定该行为没有时间期限的问题。
最高法院规定了几种特殊情形:债务人经过行政清理程序转入破产程序的,《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可撤销行为的起算点,为行政监管机构作出撤销决定之日;债务人经过强制清算程序转入破产程序的,《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可撤销行为的起算点,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强制清算申请之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
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第三十四条 因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第三十六条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
前款规定的债务清偿或者替代担保,在质物或者留置物的价值低于被担保的债权额时,以该质物或者留置物当时的市场价值为限。
第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5.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对债权人的个别清偿行为应如何处理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将产生以下法律后果:1、禁止对债权人个别清偿。2、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会同时指定管理人,由管理人来对破产的一系列事情进行管理。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4、民事诉讼或仲裁的变化。一、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条件是什么1、破产申请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要求宣告债务人破产的诉讼行为。破产申请的提出,不是破产程序开始的起点,但是进入破产程序的前提。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可以提出破产申请。2、破产申请的资格破产申请人是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依法具有破产申请资格的民事主体。需要说明的是,并非所有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都具有破产申请资格。例如,公司的股东、董事,不得以股东或董事名义申请公司破产。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有债权人和债务人才是合格的破产申请人。因此,破产案件的申请分为两类:债权人申请和债务人申请。股东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可以公司为被告,其他股东为第三人。二、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区别:1、债权人是债的关系中有权利要求另一方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债务人是债的关系中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2、债权人是借出款项的人,是债主;债务人是欠别人的钱,是欠账人。三、个别清偿是指1、个别清偿是指债务人在对多个债权人承担债务的情况下,只对个别债权人进行债务清偿的行为。2、个别清偿需具备以下要件:须是债务人实施的清偿;须是债务人对实际存在的债务实施的清偿;须是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实施的清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对债权人的个别清偿行为应如何处理

6. 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诉讼处理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对已经开始但未终结的诉讼要中止审理,管理人接管财产后,才恢复案件的诉讼。企业申请破产需要两个条件,即公司不能清偿债务和公司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只有同事满足才能申请破产。
一、公司输了官司是否可以申请破产
公司输了官司是否可以申请破产要分情况看待。只有当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才能向法院申请破产。也就是说,即使公司的诉讼失败了,但公司有足够的资产来偿还因诉讼失败而产生的债务,公司也不能申请破产,一旦公司申请破产,就不能回头,努力成立,一起工作的公司将被宣告消灭。法律允许公司因失去诉讼而无法申请破产。公司失去诉讼后无法赔偿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二、成立小股东能申请破产吗?
不能,可以申请公司破产的只有两种人,一个是债务人,另一个是债权人。所以,小股东是不能申请公司破产的。根据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三、哪些公司申请破产
在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才才能申请公司破产:
一、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不能清偿,是指债务人对请求偿还的到期债务,因丧失清偿能力而无法偿还的客观财产状况。
二、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所谓资不抵债,是指债务人的负债超过实有资产,也就是公司的全部财产不足以偿还公司所负债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7.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

法律分析:法院受理企业破产申请后,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

8. 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诉讼程序如何处理?

新《破产法》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 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这些规定主要体现了破产程序的优先效力,同时体现了破产程序与某些相关程序的并行和启动关系。
破产程序是一种法定的特殊还债程序,因此破产程序与一般 民事诉讼程序 必然存在某些冲突,但由于破产程序注重对所有债权人达到一种公平清偿的状态,
因此法律赋予其相对于普通诉讼程序的一种优先性。 具体来说,“破产程序优先”原则在新破产法的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关于案件管辖,当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便拥有对关于该债务人的普通民事诉讼的优先管辖权,这意味着在此之后的关于该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案件将只能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提出。 
2、关于诉讼参与人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但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将由管理人代表债务人参加该诉讼或者仲裁。
而债权人在破产程序开始之后不得因其债权而单独提起诉讼或者申请强制执行,而应该统一进行债权申报,通过破产程序来满足债权。
3、关于执行程序的优先性,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破产程序应优先与普通民事诉讼、执行程序,因此有关债务人的财产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破产程序相对于普通诉讼程序具有优先性,并不意味着其相对于所有与破产人相关的诉讼都有优先性,这里所指的普通诉讼一般仅限于为满足债权而提起的诉讼,如果不属于此类诉讼,则由于其与破产程序的诉求不一致而不必遵循破产程序优先的原则。
一般来说这种优先性例外的情形主要有如下两种:
一、基于所有权而非债权的诉讼,因为从民法上来说物权对于债权具有优先性,因此所有权人对于破产企业占有的财产可以直接追回或者通过单独诉讼追回而不必依照破产程序取回,这就是所谓的“取回权”; 
二、对财产归属存在争议的诉讼,由于争议尚未解决便无法确定权利归属,因此需要通过单独的诉讼来确定是否行使取回权亦或参与破产程序。
除以上两点例外,还有一种破产法上的别除权,即担保债权的优先清偿,但由于这种优先清偿必须在破产程序之内进行,因此不应该看作是对破产程序优先原则的例外。

扩展资料:
《债务诉讼》是2007年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作者是李瑜青,田先纲。本书以实例的形式介绍了债务纠纷诉讼程序、债的分类以及保全。
本丛书是为适应当代中国社会发展的需要而推出的。当代中国社会的最大特点在于,它处于社会转型期。由过去的单位人转向社会人为特征的社会管理模式的变化;
由过去单一计划安排转向以市场为主导的经济体制变革;由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发展导致的所有制结构改变;由过去行政管制型转向服务型的政府体制改革等。
此外,社会流动化和多元化的加强,人们行为方式、生活方式、价值观念也与过去有了很大不同。在这个过程中,每个社会主体要适应社会转型期的特征,
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利益,同时这也是符合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要求的。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债务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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