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中医药学会联合会的组织章程

2024-05-18 12:26

1. 世界中医药学会联合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会的中文名称为世界中医药学会联合会(以下简称“世界中联”),英文名称为World Federation of Chinese Medicine Societies,缩写为“WFCMS”。第二条 世界中联为非营利性的主要由世界各国(地区)中医药(含中西医结合)团体、机构自愿结成的国际性学术组织。第三条 世界中联的宗旨是增进世界各国(地区)中医药团体之间和中医药学与世界各种医药学的交流与合作,加强世界各国(地区)的学术交流,提高中医药业务水平,继承和发展中医药学,加快中医药现代化和国际化的进程,促进中医药进入各国医疗卫生保健体系,为人类的健康作出更大贡献。第四条 世界中联总部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北京。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五条 世界中联的业务范围是:一、研究、制定、发布与推广中医药相关的国际组织标准,规范中医药管理,提升中医药的国际地位,促进中医药在世界各国(地区)健康有序地发展。二、组织会员单位了解本国(地区)中医药发展历史、现状,判断未来发展趋势,开展中医药国际化发展的战略研究并制定规划,探索中医药进入各国医疗卫生保健体系的方法与途径。三、积极推进世界各国(地区)中医药的医疗、教学、科研合作与交流,通过合作办医、办学、合办科研机构等,提高中医药学术水平,使中医药知识与文化得到有效的传播。四、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研究、收集、整理国际中医药信息,加以人才交流、物资产品信息交流等,形成全方位、多层次交流与合作网络,宣传中医药文化和中医药的特色和优势,使中医药服务和产品更多地进入国际医药保健市场,中医药独特的医疗保健康复模式及其价值逐渐被国际社会所理解和接受。五、通过制定培训规划、建立培训机制、开办培训班、远程教育、远程会诊、资格考试等多种形式,开展国际中医药的教育、考试与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与学术水平。六、开展与世界各种医药学的交流与合作,互相学习,取长补短,共同提高。七、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推动中医药进入各国医疗卫生保健体系。八、表彰奖励为中医药国际传播作出贡献的团体或个人。九、为体现世界中联宗旨所必须开展的其它业务。第三章 会 员第六条 世界中联由中医药团体会员、资深个人会员、项目合作会员和名(荣)誉会员组成。第七条 会员件如下:一、团体会员:1、自愿申请参加世界中联,遵守世界中联章程,按时交纳会费,为世界中联积极工作。2、在所在国(地区)已注册的中医药社会团体和医疗、教育、科研机构等。3、该机构或团体在所在国(地区)成立一年以上并拥有30名以上成员(如个别国家(地区)因中医药从业人员较少或其它客观原因,该国(地区)所有团体成员均不足30人,入会条件可适当放宽)。4、有自己的办公场所。5、有符合所在国(地区)有关法律、法规的章程。6、有开展活动的经费。7、申请加入“世界中联”的团体会员,其主要成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持有所在国(地区)有关当局的注册证书或执照的中医师、中药师;(2)原来在中医药合法的国家(地区)从事中医药工作并取得中医师、中药师执业资格,现移居到尚未承认中医药的国家(地区)的工作者;(3)注册西医师、药剂师,接受过中医药(针灸)系统培训,从事中医药或中西医(药)结合的工作者。二、资深个人会员:资深个人会员是指担任世界中联理事或监事会执委以上职务超过两届,由于各种原因不再代表原学会参选,但仍致力于中医药的国际传播,愿意继续为世界中联建设做贡献者。资深个人会员必须是从事中医药或中西医(药)结合工作三十年以上,在学术上有较深的造诣,在所在国(地区)有一定影响,对中医药的发展和中医药在国际上的传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资深个人会员需遵守世界中联章程,按时交纳会费。三、项目合作会员:项目合作会员是指从事中医药或相关公益性业务活动,以项目为纽带与世界中联有着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为中医药的国际传播作出贡献,社会信誉好的个人,可以申请作为项目合作会员。项目合作会员需遵守世界中联章程,按时交纳会费。四、名(荣)誉会员:名(荣)誉会员是指热爱中医药事业,为中医药国际化特别是为世界中联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国际社会知名人士。由世界中联授予的名(荣)誉称号。名(荣)誉会员无需交纳会费。第八条 入会程序:一、申请入会者须首先向秘书处提出书面入会申请书,并提供如下资料:1、填写入会审批表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个人履历表(附本人免冠照片)。2、填写完整的全体会员登记表(附本人免冠照片)。3、社团注册登记证复印件。4、申请资深个人会员或项目合作会员者需要填写业绩表。5、一次性交纳注册费(含工本费)。二、团体会员与项目合作会员经秘书处形式审查合格后,常务理事会会议表决或通讯表决半数以上通过后即成为会员。资深个人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秘书处作形式审查),名(荣)誉会员由秘书处推荐,皆由主席会议批准。三、按照团体会员、资深个人会员、项目合作会员、名(荣)誉会员等不同类别分别发放会员证,每四年换发一次。团体会员其成员证书可在封面显著位置加注“世界中联团体会员”标志并在证书内加盖“世界中联”印条,每四年换发一次。第九条 不属于第七条的其他团体(如非中医药专业团体,但其业务中包含中医药内容的社团)申请入会时,须经常务理事会2/3以上通过方可入会。第十条 团体会员、资深个人会员、项目合作会员享有以下各项权利,名(荣)誉会员享有第四、五、六项权利。一、按规定的比例确定名额推选代表参加会员代表大会。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三、对世界中联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四、优先参加世界中联组织的世界中医药学术大会、学术研讨会及其他活动,并享受该活动规定的优惠待遇。五、与世界中联建立固定的联系渠道,优先得到世界中联提供的最新信息与资料。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一、遵守世界中联章程,积极参加世界中联组织的活动,完成世界中联交办的工作任务,执行世界中联的决议,维护世界中联的团结。二、按时交纳会费。三、推动中医药进入各国医疗卫生保健体系,维护世界中联的合法权益和在国际上的声誉。四、推广应用世界中联制定的中医药国际组织标准。五、向世界中联反映意见,提出工作建议,报告工作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与信息。各团体会员单位每年应提交年度工作总结一份。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提出申请,报秘书处履行手续,秘书处收回会员证,注销其会员资格,向常务理事会通报并在世界中联网站或媒体上公布。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终止其会员资格并在世界中联网页上公布。会员资格的终止,须经主席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一、累计二年不参加世界中联的活动。二、不履行会员义务者。三、出现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组织违背世界中联宗旨的活动等。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及职责会员代表大会第十四条 世界中联设主席、副主席、常务理事、理事和会员代表五个层次,其会员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名额的分配:会员代表名额,依据各团体在世界中联秘书处的《会员登记表》实际成员人数而定。成员在100人以下的团体会员推选1名代表;101~500人的推选2名代表;501~1000人的推选3名代表;1001~2000人的推选4名代表,2001~5000人推选5名代表,5001~10000人推选6名代表。一个团体最多推选6名代表。其会员数以递交世界中联秘书处的会员登记表为准。资深个人会员、项目合作会员和名(荣)誉会员也可作为代表,但不占用各团体代表名额指标,人选由上届主席会推荐,总数不超过10人。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由正式代表、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参加。须有1/2以上的正式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正式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可与世界中医药大会同时召开,也可以单独召开。遇到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时,须由主席会表决通过,但提前或延期期限不超过一年。第十八条 申请承办下届会员代表大会的会员单位须在下届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两年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并在当年理事会上阐述申请理由。经过理事会投票后确认并宣布下届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地点和承办单位,承办单位与世界中联秘书处签订协议书。如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团体会员申办时,以获得票数最多者当选。申请获准后又无力承办者,须提前一年向秘书处提出书面报告。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一、制定、修改章程;二、审议上届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三、选举理事、常务理事、副主席、主席和秘书长、司库,选举监事会主席、副主席和执行委员;四、审议本届理事会的工作计划;五、审议需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其他事宜。理事会及其常务理事会第二十条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及其常务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权力机构。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可与理事会同时召开,也可以单独召开,也可以用网络通讯会议。如有紧要事宜,可临时召开特别会议或采用网络通讯会议,对相关事宜进行表决。第二十一条 世界中联理事会由以下人员组成:主席1人,副主席16人左右(包括秘书长1人、司库1人),常务理事100人左右(包括主席、副主席),理事180人左右(包括常务理事),任期四年。第二十二条 主席、副主席及秘书长、司库、常务理事、理事、监事会主席、副主席及执行委员候选人在各会员单位推荐的基础上,秘书处提出初步名单,由主席会议决定,要考虑地区、团体、专业、年龄等因素,进行综合平衡。提交会员代表大会投票,实行等额表决。票数超过1/2方可当选。第一届理事会候选人由发起单位协商产生。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四年改选一次,所有成员均可连选连任,原则上最长不得超过三届,年龄不超过70周岁。如确因工作需要延长者,须经秘书处提出意见,主席会议讨论通过,方可作为候选人提交代表大会选举。副主席、常务理事、理事出现空缺,应先在名额所在国家(地区)或本洲内酝酿,提出意见,经秘书处审查后,交主席会议表决确定候选人,在每年一次的理事会上选举产生。第二十四条 每年召开的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的人数表决通过方可生效。为减轻与会人员的负担,提高工作效率,除理事会外的其他会议,除重大事项外,一般采用网络通讯会议的形式,进行决策。在规定期限内,未表示反对意见者,视同于赞同票。第二十五条 世界中联的理事会成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本人所在社团必须是世界中联会员单位或本人是世界中联资深个人会员、项目合作会员,在世界中联、所在国、本地区有较大影响,热心中医药国际化发展,自愿为世界中联的建设发展积极工作,有奉献精神、开拓精神,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二、理事、常务理事每年应在公开杂志上发表论文一篇,副主席每年应完成并通过秘书处向理事会提交研究报告一篇;三、具有参加世界中联相关会议和开展工作所需要的时间和经济保障;四、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有下列职责:一、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会员代表大会职能;1、确定下届会员代表大会承办单位和召开地点;2、补选理事会理事以上人员和监事会执行委员以上人员。二、审查批准世界中联制定的国际组织标准。三、审查批准表彰奖励名单。四、分析形势,研究战略,对中医药国际发展和世界中联建设的重大问题作出决定。五、应由全体理事会作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有下列职责:一、审议上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的工作计划;二、审查接受新会员有关事宜。三、审查通过各专业委员会设置方案。四、审查批阅计划开展的重大项目。五、应由常务理事会作出决定的其他事项。主席会第二十八条 主席会是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领导核心,对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负责。主席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由主席主持,副主席、秘书长、司库参加。第二十九条 主席会议的职责: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的决议;二、审查并决定主席、副主席及秘书长、司库、常务理事、理事、监事会主席、副主席及执行委员候选人名单,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三、决定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如:终止会员资格,提前或延期召开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每年世界中医药大会地点等;四、决定聘任副秘书长、高级专家顾问委员会成员和工作咨询委员会成员。第三十条 主席在任期内出缺时,由常务理事会从副主席中推选1名代理主席至新一届主席选出为止。第三十一条 主席行使下列职责:一、召集和主持主席会、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世界中联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三十二条 副主席行使下列职责:一、作为主席会议的组成人员,按时参加会议,积极发表意见,反映会员要求,协助主席开展工作;二、应在本洲、本国(地区)、本会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团结、组织、带领中医药工作者,履行我会章程;三、开展调查研究,为世界中联的战略发展提出指导性建议。第三十三条 世界中联法定代表人可根据实际情况,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或司库担任。监事会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是世界中联内部监督机构,主要职责是对主席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决策程序及领导人、秘书处、会员单位及个人会员进行监督,并对违犯章程和决议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由17~21人组成,其中监事会主席1人,副主席5~7人,执行委员10~15人。监事会执行委员可以参加理事会,监事会副主席可以参加常务理事会,监事会主席可以参加主席会议。可以发表意见,参加表决。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成员条件:一、本人所在组织必须是世界中联会员单位或本人是世界中联资深会员、项目合作会员;二、本人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为人正派,办事公道,无不良记录。秘书处第三十七条 世界中联理事会设立日常工作机构―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办公地点设在中国北京。第三十八条 世界中联秘书处的主要职责是:在理事会领导下,处理世界中联的日常工作,根据宗旨和本章程而确定业务范围,拟定工作计划,具体组织实施。第三十九条 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及其在闭会期间的主席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负责。副秘书长作为秘书长的助手,协助秘书长工作,对秘书长负责。秘书长出缺时,由主席提名临时秘书长,经理事会批准后主持工作,至新一届秘书长选出为止。第四十条 秘书长的职责:一、根据章程赋予秘书处的职能和工作目标,领导秘书处积极主动的开展工作,收集信息,研究战略,制定规划,提出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二、向世界中联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主席会报告工作。提出年度计划,拟定重大事项提案,制定工作规范,提交相应的会议批准后组织实施;三、做好与相关机构和组织的沟通、协调工作;四、提名副秘书长、高级专家顾问委员会成员、工作咨询委员会成员;五、决定秘书处内设机构和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聘用;六、处理与秘书处工作相关的其他日常事务。第四十一条 副秘书长分为专职副秘书长和兼职副秘书长。专职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经主席会议讨论通过产生。兼职副秘书长根据工作需要由秘书长直接聘任。第四十二条 司库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世界中联的财产、物资、经费的管理;二、提出年度、任期预决算草案,提请常务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批准;三、制定财务收支制度,监督审查财务收支项目。罢免第四十三条 世界中联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司库、常务理事、理事出现严重违犯本章程和世界中联理事会决议的行为,经教育无效,或被判决有罪的,应当予以罢免。罢免程序是:根据所在组织的建议或收到的举报材料,由秘书处组织核实,经监事会讨论提出意见,由理事会批准,并发布公告。第五章 名(荣)誉职务及特聘职务第四十四条 为鼓励对世界中联的创建和发展作出重大贡献者,世界中联设名(荣)誉职务。包括名(荣)誉主席、名(荣)誉副主席、名(荣)誉常务理事、名(荣)誉理事。第四十五条 名(荣)誉职务由秘书处提名,主席会议通过,每届四年,可连聘连任。第四十六条 对在开展工作中具有特殊作用的人,可以授予特聘职务。世界中联设特聘职务,由秘书处提名,主席会议审议后聘任,聘期四年,可连聘连任。第六章 高级专家顾问委员会和工作咨询委员会第四十七条 世界中联设有高级专家顾问委员会,主要职能是对世界中联的工作给予指导和支持。第四十八条 世界中联设有工作咨询委员会,主要职能是为世界中联的工作提供咨询与合作。第七章 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指导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第四十九条 世界中联设立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是世界中联联系本学科、本专业人员的桥梁和纽带。主要任务是为各学科、专业的学术研讨、技术交流、成果推广、培训人才、组织合作、信息共享提供组织平台。第五十条 专业委员会设置的基本条件是:一、有一定的学科分化基础和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二、有一支相对稳定的专业技术队伍;三、参加各专业的各成员单位和个人,具有开展活动所必须的经济和物质支持。第五十一条 各专业委员会可设会长一人,秘书长一人。副会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若干人。会长应由本学科、本专业学术造诣深,德高望重的国际知名专家担任。秘书长应由年富力强、有开拓精神、有组织能力的中青年专家担任。通过民主选举产生,每四年换届一次。第五十二条 各专业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专业会议。各专业委员会每年应提交年度工作总结一份。工作委员会(指导委员会)世界中联设立工作委员会或指导委员会。第五十三条 工作委员会(指导委员会)由熟悉该领域的工作的专业人士组成。其主要任务是对该项业务工作重大决策、标准体系、工作计划、关键技术、实施方案进行论证,提出决策建议,经履行批准程序后,认真组织实施。第五十四条 工作委员会(指导委员会)的内部结构及管理方式参照专业委员会。第五十五条 工作委员会(指导委员会)工作会议,根据工作实际需要不定期召开。第八章 学术会议第五十六条 由世界中联主办的世界中医药大会,每年举行一次。可以与全体理事会同时召开,也可以单独召开。第五十七条 承办世界中医药大会的会员单位,应在大会召开前两年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并在主席会上阐述申请理由,经主席会投票后确认承办单位和召开的地点,并向社会公布。承办单位与秘书处签订协议书。第五十八条 世界中医药大会要体现中医药学术发展的最高水平和中医药科技发展的最新成果。第五十九条 世界中联鼓励会员单位或各专业委员会根据需要适时组织召开区域性的学术会议,以活跃学术气氛,推动事业发展。第九章 会员证书第六十条 世界中联对正式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团体会员会员、专业委员会会员、资深会员、项目合作会员及名(荣)誉会员)颁发会员证书。第六十一条 会员证书分为两种,即团体会员证书和个人持有的会员证书。第六十二条 会员证书由秘书处统一制作、发放,每届注册或换发一次。第六十三条 会员证书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出借、出租或转让。第十章 会 徽第六十四条 世界中联设会徽。会徽由内圆、中圆、外圆组成,内圆是以阴阳鱼为背景的世界地图,中圆为深蓝色,上方套白字母是世界中医药学会联合会的英文缩写。下方上层为贴紧内圆的绿色图案,下方下层贴近外圆的是中国长城图案。外圆上方为世界中医药学会联合会英文全名,下方为中文全名。整个色调以白色配深蓝为基础,符合大多数国家的欣赏习惯。会徽所代表含义的阐释详见本章程附件。第十一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六十五条 对世界中联章程的修改,由秘书处广泛征求意见后,提出修改草案,经理事会审议后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方可生效。第十二章 经费、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六十六条 世界中联经费来源:一、会费;二、个人、社会和团体的捐款;三、政府部门资助;四、世界中联开办的项目、业务活动或服务性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六十七条 不专职参与秘书处日常工作的理事会成员均为义务供职。第六十八条 世界中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经费的管理实行量入为出的原则,开源节流,保证工作的正常开展。第六十九条 世界中联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按有关规定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七十条 世界中联的资产管理执行中国国家规定的财务、物资管理制度,接受司库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审查,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社会公布。第七十一条 每财政年度,要做好预决算。世界中联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要做好财务审计工作。第七十二条 世界中联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七十三条 世界中联会员必须履行交纳会费的义务,会费标准如下:一、资深个人会员和项目合作会员每人每年100美元。二、团体会员每年会费:100人以下200美元;101人~500人400美元;501人以上600美元。第十三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七十四条 世界中联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秘书处报请主席会同意提出终止动议。第七十五条 世界中联终止动议须经全体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七十六条 世界中联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七十七条 世界中联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七十八条 世界中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理事会的决定,用于发展与世界中联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十四章 附 则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于2003年9月25日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生效。于2007年11月17日经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批准,第一次修改发布。第八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世界中联理事会。本章程未尽事项,由理事会决定。第八十一条 世界中联工作语言为中文、英文。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用中英文两种文本写成,具有同等效力。

世界中医药学会联合会的组织章程

2. 中国中医药研究促进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名称:中国中医药研究促进会。常用名:中医药研究促进会。简称:中医促会。英文译名: Chinese Association for Research and Advancement of ChineseMedicine英文缩写:CRACM第二条 本会是由中医药专家、科技工作者与热心支持中医药事业的单位自愿组成,依法由民政部批准登记,服务于医药行业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本会接受主办单位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央委员会、业务主管单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广大中医药界同仁,研究和促进祖国传统医药科技发展,为提高我国人民的健康水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医药卫生事业服务。第四条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国家根本利益。第五条本会贯彻党和政府有关发展中医药工作的方针政策,积极开展中医药界的学术交流,总结知名老中医的经验,研究发展祖国的传统医药学,促进中医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人类医疗与保健事业作贡献。第六条本会住所设在北京市。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如下:(一)开展国内外中医药学术交流活动,加强学科间和学术团体间的联系与协作;(二)编辑出版中医药方面的专著和刊物,加强对中医药文献的整理和研究,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评选和奖励中医药优秀科技成果、学术论文;(三)向海内外组织开展中医药和中西医结合新技术、新成果的交流与推广;协助开展相关健康产品的推广工作,接受委托、组织举办医药、健康类的展览展示活动。(四)举办全国性中医药专题讲座及培训,提高各级中医药专业人员的从业水平;(五)组织开展中医药政策的调查研究工作,接受委托承担中医药综合性项目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中医药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为医药企业、研究单位提供行业综合资讯与专业技术服务。(六)发挥本会专家资源优势,积极帮助支持从事中医药产业的单位(个人),协同振兴、弘扬我国的中医药事业。第三章会员第八条本会设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以下统称会员)第九条凡拥护本会章程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为本会会员:(一)长期从事中医药工作者;(二)获得主治医师、主管技师以上及相应技术职称(资格)者;(三)相关学科人员,在继承祖国传统医药学方面取得一定成绩者;(四)热心中医药事业并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企业与社会各界人士以及从事有关中医药医疗、保健的企事业单位(个人)。第十条必要时,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名誉(特邀)会员。第十一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须本会会员或基层(分支)组织推荐,经本会秘书处审核通过;(三)特邀(名誉)会员,根据工作需要,由个人或单位自愿报名或推荐,经秘书处审核通过,报会长同意聘请;(四)由本会发放会员证。第十二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含特邀会员和名誉会员);(二)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三)优先获得本会服务,如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国际学术会议,学术著作优先录入本会编辑出版的刊物,优先取得本会编印的有关学术资料等(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三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不含特邀会员和名誉会员);(五)向本会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六)会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注重医德,努力学习,提高专业能力,积极为中医药事业的发展作贡献。第十四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五条会员如有触犯刑律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六条 本会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订和修改本会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选举、罢免理事,决定名誉职务人选;(五)通过大会重要提案和决定;(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七)决定终止和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和组织本会工作;(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除名;(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七)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制订内部管理制度;(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1/3。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八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可以有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在会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社会捐赠;(三)政府有关部门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开展表彰奖励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第三十八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1年1月9日第 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3. 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的组织章程

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本会名称为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英文译名为Chinese Association of Integrative Medicine,英文缩写为CAIM。第二条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全国中西医结合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结成的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法人社团;是党和政府联系中西医结合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纽带和发展医学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广大中西医结合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促进中西医结合医学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中西医结合医学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中西医结合医学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积极开展中西医结合科技咨询工作,为中国人民的健康和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第四条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坚持依靠科技进步、面向经济建设,贯彻“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和医学科学技术、卫生工作及中医药各项方针政策,坚持中西医结合方针,围绕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和各个时期的国家科学研究重点和卫生工作任务,积极开展学术活动。在学术活动中,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实行基础理论与医疗预防实践相结合,大力开展科学普及,加强中西医团结合作,优势互补,坚持学术民主,树立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加强中西医结合研究,继承不泥古,发扬不离宗,推动中医、西医两种医学体系的有机结合,促进中西医药学的优势互补及相互融合,为创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新医药学奠定基础。倡导社会主义医学道德,发扬救死扶伤,为人民服务的优良传统。第五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行业主管单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业务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的监督管理。第六条本会的住所为北京市东直门内北新仓18号,邮政编码:100700。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一、开展中西医结合医学学术交流,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探讨、论证和科学考察学术活动,加强学科间和学术团体间的横向联系与协作。二、编辑出版综合性和专科性中西医结合医学学术期刊、医学科学普及期刊和读物、医学书籍、医学信息资料及医学音像制品。三、开展医学继续教育,鼓励和组织会员努力学习和不断更新科学技术知识,提高会员及广大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中西医结合水平。四、普及中西医结合医学卫生知识,提高广大群众的中西医结合医学卫生知识水平和增强自我保健意识。五、加强同国外医学学术团体和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联系和交往,开展国际间的中西医结合医学学术交流。六、开展中西医结合医学科学技术决策论证,提出中西医结合医药卫生方面的政策和工作建议,承办政府各部门委托的工作。向国家有关部门推荐、奖励中西医结合科技成果。接受政府和各部门委托,进行中西医结合科技成果的评估。七、开发和推广中西医结合医药卫生和医学科学技术成果、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八、评选和奖励优秀中西医结合医药卫生科技成果、学术论文和科学普及作品。培养、发现和奖励优秀中西医结合科技人才,表彰、奖励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会员,以及在学会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学会工作人员。九、向党和政府反映中西医结合医学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第三章会员第八条本会设会员、资深会员、团体会员、名誉会员、外籍会员五类会员。第九条申请成为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 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四) 各类会员条件:l、会员⑴高等医药院校本科毕业,在科研、教学、医疗、预防、药物、编辑出版以及组织管理等部门工作三年以上,或高等医药学院专科毕业,在上述部门工作五年以上者,从事中西医结合工作,有一定学术水平和工作经验者;⑵非医药院校毕业,从事与中西医结合医学有关学科的工作,具备第1条相应条件者;⑶积极支持本会工作,从事有关医疗、预防、卫生、教育、科研等管理工作者及领导干部;⑷其他科学技术学会、协会或研究会的会员,具备第1条相应条件者,可以跨会申请为本会会员。2、资深会员本会会员中,取得主任医师、主任药师、教授、研究员或相应职称,有较高学术威望,从事中西医结合工作30年(含30年)以上,在中西医结合学科发展中起带头作用或在中西医结合医学科学领域中成绩卓著,有重要贡献,热心支持本会工作,能履行会员的义务者。3、团体会员凡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与本会专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医疗卫生、医学教育、医学科研机构与社团,以及医药生产企业单位,可申请为本会团体会员。4、名誉会员国内外著名的医学专家,对中国中西医结合医学科学事业的发展有重要贡献,热心本会工作者;国内外非医学界的专家和知名人士,赞助本会工作,并对促进中国与其它国家(或地区)的友好关系做出重要贡献者。5、外籍会员外籍医药科技工作者或其他科技工作者,符合以上第1条条件者,可申请为本会外籍会员。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由本会会员二人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二) 由本会委托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中西医结合学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的会员条件和入会程序经常务理事会审批,并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协会和本会备案;(三) 资深会员由专业委员会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西医结合学会提出建议名单,经组织工作委员会评议后,报常务理事会审批;(四) 团体会员由单位向本会提出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五) 名誉会员经本会专业委员会或组织工作委员会推荐,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六) 外籍会员提交入会申请书,由本会会员二人介绍,经常务理事会批准;(七)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名誉会员由会长授予证书。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 遵守本会章程;(二) 执行本会的决议;(三)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四)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五) 按规定交纳会费;(六)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须经审批其入会的省级学会或本会有关组织机构讨论通过,予以除名,并追回会员证。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是:(一) 审查和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二) 修订并通过本会章程。(三) 选举和罢免理事,推选名誉会长及决定授予荣誉称号等。(四) 通过提案和决议。(五) 决定终止事宜。(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六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七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八条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 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 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四) 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计划;(十) 筹措学会活动经费;(十一) 指导地方中西医结合学会的业务工作;(十二)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条理事会会议原则上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一条理事会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会议原则上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原则上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 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2周岁。特殊情况,秘书长为兼职,由理事会聘任专职副秘书长;(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职一般不超过二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本会设名誉会长若干名,卸任会长可推选为名誉会长。本会设名誉理事和名誉理事单位,学术上有杰出成就,对本会工作有重要贡献,不再继续担任理事、常务理事者,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同意,分别予以表彰或聘任为名誉理事。积极支持并赞助学会工作的国内、外的医药卫生企、事业单位,可聘为本届名誉理事单位。任期至下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为止。本会按不同学科和专业设立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正式名称为“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需经常务理事会审查,并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民政部批准后成立。专业委员会是理事会领导下的学术机构,负责组织本学科(专业)的学术活动。专业委员会不另订章程,专业委员会实行委员制。专业委员会经民主协商推选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秘书一人,专业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本会根据需要,设置若干专职工作人员,组成办事机构。第二十九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及常务理事会会议;(二) 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三十条在会长领导下,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 提出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意见,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三十一条本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中西医结合学会实行业务指导。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来源(一) 会费;(二) 捐赠;(三) 政府资助;(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 利息;(六) 基金;(七) 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损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一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附 则第四十八条 本会会徽外轮廓呈现圆形,中心为两个水平于l/2半径处交叉的圆环,象征中西医学的交叉和逐步融会贯通,配以杖和蛇,两侧为中草药,上方是本会中文名称,其下为本会英文名称缩写,其背面为本会的中文名称。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08年4月20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第五十一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的组织章程

4. 中华中医药学会的组织机构

中华中医药学会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学会机关设有11个部门:办公室、学术部、继续教育与科学普及部、国际交流部、科技评审部、推广发展部、会员服务部、研究与评价办公室、期刊管理办公室、信息部、后勤保卫部。

5. 中国医药商业协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医药商业协会,英文名称: CHINA ASSOCIATION OF PHARMACEUTICAL COMMERCE ,缩写: CAPC 。第二条 本团体是与医药商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坚持市场化方向,按市场化原则规范和发展。维护国家根本利益,协助政府实施行业管理,代表和维护医药商业行业整体利益,维护公平竞争、健全市场秩序,推动医药流通体制改革。为政府、行业和企业服务,促进医药经济和医药产业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本团体遵守宪法,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崇文区永外三元西巷甲 12 号。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一)宣传国家医药方针、政策,积极贯彻政府有关医药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章,协助政府实施行业管理,承办医药主管部门委托的工作,促进医药行业健康发展。(二)深入开展医药商业行业、地区医药经济发展调查研究,积极向政府部门提出行业发展规划和重大经济政策、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三)参与医药商业行业法律法规、宏观调控、产业政策以及行业准入、市场竞争规则等行业标准的研究、制定,并组织贯彻落实。(四)在行业调查研究基础上,及时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实际情况及会员诉求,努力维护行业利益和会员单位合法权益。(五)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制定行业道德准则、诚信服务等行规行约,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六)收集、掌握国内外行业发展动态,研究市场发展趋势,发布行业信息。指导企业科学决策,提升核心竞争力,增强抵御风险能力。(七)根据授权进行行业统计。建立行业、会员、品种、价格等统计信息网,搜集、统计、整理并定期反馈行业统计、会员统计、药品品种、药品价格等基础信息资料,进行市场和行业发展趋势分析、预测;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刊物,创办网站,进行国内外和行业内外信息交流。(八)开展与医药商业相关的(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品种市场、管理模式、物流技术等)咨询服务,提供国内外医药市场、行业政策、品种结构及价格变动等信息。(九)配合政府部门组织医药商业行业专业人员岗位资质及相关管理、法规等培训,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素质,增强创新能力。(十)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国外同行协会及有关组织建立合作交流关系,组织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本团体采用单位会员制,凡有一定经营规模、证照齐全、管理规范的医药商业企业和相关企事业单位可直接申请参加本团体。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六)有提出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六)搞好会员单位之间的团结和协作。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 2 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五)决定终止事宜;(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4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理事更替,但调整的比例不得超过原理事会总数的 1/3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幕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 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6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 4 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3 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2008 年 10 月 28 日 六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医药商业协会的组织章程

6. 中国药文化研究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的中文名称和英文译名中国药文化研究会 China Pharmaceutical Culture Society 编写为:CPCS第二条本会的性质由原国家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部队、农垦等部门及所属医药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跨所有制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的,全国性的学术性社会组织。第三条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范,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指导下,大力弘扬医药文化,促进医药事业发展,在国家医药管理部门与社会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为我国医药事业现代化建设做贡献。第四条所属管理部门本会接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办公地址本会的住所在北京市宣武门西大街乙97号尚座大厦5 B。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业务范围⑴ 围绕“理(理论、学说),艺(工艺、技术),史(史志、传记),德(道德、风范),法(法规、制度)”开展学术研究,组织交流活动。⑵ 对医药在人类社会不同发展阶段的社会状态即药文化现象进行学术研究,组织交流活动。⑶ 为医药企事业单位提供政策法规、专业理论、工艺技术、发展趋势、市场信息、科研动态等方面的咨询服务。⑷ 组织编印发行有关资料、书籍、刊物,推荐有价值的著作出版和影视作品的制作。⑸ 组织国内外医药科技成果及产品的论证、推荐、展示和交流活动,并为医药企事业单位在新药报批、质量认证、员工培训、广告宣传等项工作上提供指导和帮助。⑹ 经政府部门授权委托的各种事项。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拥护本会的章程;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热爱中国药文化研究会事业,并愿为推动中国药文化研究的深入发展做贡献。 第九条会员的入会程序:提交入会申请书;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由本会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手续后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参加本会的活动;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执行本会的决议;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按规定交纳会费;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章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⑴ 制定和修改章程;⑵ 选举和罢免理事;⑶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⑷ 决定终止事项;⑸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⑴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⑵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⑶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⑷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⑸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⑹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⑺ 决定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⑻ 领导本会和各机构开展工作;⑼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⑽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特殊情况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有特殊情况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⑴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⑵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⑶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⑷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⑸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⑹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延长任期的需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⑴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⑵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⑶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九条在会长领导下,由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和指定人员组成办公会议,负责领导本会下属机构处理日常工作,行使下列职权:⑴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⑵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⑶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定;⑷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人员聘用;⑸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⑴ 会费;⑵ 捐赠;⑶ 政府资助;⑷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⑸ 利息;⑹ 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八条本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章程,须有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六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和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离、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04年12月7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7. 中国医药生物技术协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该会名称为中国医药生物技术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Medicinal Biotechnology Association ,缩写为:CMBA。第二条 中国医药生物技术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依法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组织;它由从事和热心于医药生物技术研究、教育、开发、生产与应用的科技工作者和企业家所组成;是全国医药生物技术工作者的行业性群众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医药生物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我国发展医药生物技术及其产业的重要社会力量。在提供政策咨询、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维护会员(含会员、团体会员和名誉会员)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我国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政策,遵守我国的社会道德风尚,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团结全国从事医药生物技术研究、教育、开发、生产与应用的科技工作者和企业家,为会员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决策提供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本会贯彻国家医药生物技术工作的各项政策,围绕国家医药生物技术工作的重点,致力于推进医药生物技术的繁荣与发展,加速科研成果向生产转化,促进医药生物技术进步,推动生物技术产业的发展。第四条 本会接受主管单位卫生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监督管理。接受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科技部的业务指导。第五条 本会会址在北京市海淀区皂君庙乙七号。邮编:100081。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一、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根据授权进行医药生物技术行业统计,掌握国内外医药生物技术领域发展动态,收集发布行业信息。二、办好协会期刊和网站;开展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三、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医药生物技术研讨会,不断提高学术会议水平和质量;组织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等培训,帮助会员单位提高业务素质,增强会员的创新能力,改善经营管理。四、开展行业调查研究,积极向政府及其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提出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参与相关法律法规、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的研究、制定,参与制订修订行业标准和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准入条件,完善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发展。五、 推动会员单位之间的技术合作,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管理水平的提高。推动我国医药生物技术成果的转化、产业化和应用。六、 积极开展国际间的学术交流,扩大国际间的技术合作,引进资金,引进技术及产品。帮助会员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建设行业公共服务平台,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联系相关国际组织,指导和规范会员企业的对外交往活动。七、 编译有关医药生物技术方面的著作。八、积极引进和推广最新的医药生物技术及相关产品;组织科研院所与企业协作攻关;参与医药生物技术行业资质认证、新技术和新产品鉴定及推广。九、组织会员和会员单位开展有益于本行业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各种活动。十、加强行业自律,健全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规范会员行为。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十一、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医药生物行业发展需要举办交易会、展览会,为企业开拓市场创造条件。十二、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承接行业和会员委托的相关工作。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本会设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和名誉会员。第八条 凡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 符合本会会员条件,均可申请为本会会员。一、 个人会员:具有专科以上学历和/或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从事医药生物技术事业的科技工作者和企业家、热心本协会工作并积极支持本协会发展的领导及管理干部等。二、团体会员:愿意参加本会活动、从事和热心于医药生物技术研究、开发、生产、教育和应用的企、事业单位和依法成立的有关社会团体,均可申请为本会团体会员。三、名誉会员:热心赞助本会的工作,并对我国医药生物技术事业的发展有重要贡献的外籍(境外)著名的医药生物技术专家或企业家;非医药生物技术专家和知名人士,赞助本会工作,并对促进我国与其它国家(或地区)的医药生物技术合作做出重要贡献者,由本会理事会推荐,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授予个人名誉会员称号。第九条 入会审批手续个人会员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会会员二人介绍,由常务理事会讨论审核批准,并按本会入会程序办理有关手续,统一编号发证。团体会员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后,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审核批准,并按本会入会程序办理有关手续,颁发团体会员证书。第十条 会员权利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享有以下权利:一、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享有对本会工作的建议和批评权;三、优先取得本会主办的专业性刊物;四、优先获得本会发出的各种信息资料;五、有提出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六、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培训、咨询等各种活动;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行业的共同利益;二、积极支持并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和任务;三、按照要求,及时向本会提供所需的各类信息、资料和报表;四、按时缴纳会费;五、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六、维护会员和会员单位之间的团结和协作。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如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经劝告拒不改正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听取、审查和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四、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五、审查本会的财务收支情况;六、决定终止事宜;七、决定其它重大事宜。第十五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经理事会研究决定,并经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同意。提前或延期召开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七条 理事会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五年。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三、聘请名誉理事长和若干顾问;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聘任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八、领导职能机构进行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任期五年。常务理事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由理事会直接选举产生,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第二十五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超过上述规定任职最高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必要时可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由理事长委托一名副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九条 本会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第三十条 本会根据医药生物技术及其产业发展的需要,可设立若干个专业委员会。经常务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工作需要设置办公室、会员部、财务部、期刊编辑部、事业发展部和对外联络部等部门。配备或聘请有关专职工作人员。第三十二条 团体会员单位的会员代表、委任理事或常务理事原则上由该单位法人代表担任,特殊情况可由单位法人代表委派单位其他负责人出任,但应有书面授权。如在任期内团体会员单位发生上述人员的变化如调离、离退职等,应及时通知协会会员部,并补报新的会员代表、委任理事或常务理事人选,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原委任的会员代表、理事或常务理事自动卸任。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团体会员和会员会费;二、有关企事业部门、国内外个人或单位、团体的资助、捐赠;三、国家专项调研项目或委托项目拨款;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各种服务的收益;五、其它合法收入。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本会的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负责本会的经济核算。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办清财务交接手续。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及财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接受审计组织和业务主管部门的财务审计。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是公有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研究同意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定。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由于分立和合并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方可生效。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注销后即为终止。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施行。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医药生物技术协会的组织章程

8. 中国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的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CHINA ASSOCIATION OF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简称: C . A . R . D . T . C . M . )。第二条 本会是中医药工作者及民营中医医疗、科研、教育、生产经营等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是依法成立的社团法人。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在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社会道德风尚的前提下,发挥行业指导、服务、自律、维权、协调、监督的作用,团结和组织中医药工作者,特别是民间、民营中医药人员和民营机构,保持和发扬中医药特色和优势,发掘、整理、验证、创新、推广民间中医药,丰富与发展中医药学,促进中国和世界医药界的学术交流,为人类的健康事业和建设有中医药特色的中国医疗卫生保障体系作贡献。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市。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一)发掘、整理、研究、开发、创新有特殊疗效或有散失之虞的中医药理论、诊疗技术、民间疗法、民间验方;组织各种形式的中医药学术交流和有关的医疗服务性活动;组织举办有关科技展览;(二)发现与组织基层、民间、民营的有成就或有特殊技能的中医药人才;在政府部门批准或授权下,评选、表彰和奖励优秀的基层、民间与民营中医药工作者及其优秀的科研成果、学术论文;表彰、奖励在中医药工作中成绩优异的会员和在协会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工作人员;(三)接受委托,承担基层、民间与民营中医药技术评估、成果鉴定、资格评审,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四)编辑出版中医药学术、信息、科普等期刊、图书、资料和音像制品;(五)采用多种形式,开展中医药继续教育、职业培训,提高会员及民间、民营中医药人员的管理水平和专业技能;(六)团结与中医药学术相关的多学科人才,促进中医药学与现代科学的结合,推动中医药学边缘学科的发展;(七)开展与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学术交流,加强同国内外学术团体和学者的合作;(八)对会员进行医药卫生政策、法规和医德教育,强化自律。向有关部门反映民间、民营中医药人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九)开发和推广民间、民营中医药新技术、新成果、新产品,为有关部门提供科技咨询;(十)受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参与制定、修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组织贯彻实施并进行监督;(十一)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交付的各项任务,开展为实现本会宗旨所必须的其他业务活动。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荣誉会员和单位会员。第八条 会员凡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为本会会员。(一)民间、民营以及公立医药机构热心发掘、整理、研究、开发民间中医药,具有医士以上职称的在职中医药人员。(二)民间、民营有特殊技能的或师带徒的并得到当地卫生部门认可的相当医士职称的中医药人员。(三)从事中医药工作的乡村医生。(四)具有医士以上职称的离退休中医药人员。(五)在医学领域以外,热衷于中医药事业的其他学科工作者,具有相当于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六)热心中医药事业,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各方面人员。港澳台地区的中医中药专家,符合会员条件并自愿加入本会者,可直接向本会提出申请。第九条 荣誉会员凡有专长独到之处、有一定成绩、具有一定影响的基层、民间和民营中医药工作人员,热心参与、资助本会工作,对本会发展有所贡献,能履行荣誉会员义务者。第十条 国外会员在学术上有较高造诣或热衷于中医药事业的外籍或华侨中医药专家和知名人士,承认本会章程,自愿加入本会者,本人可直接向本会提出申请。第十一条 单位会员凡具备合法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民营中医药机构,其性质、任务与本会宗旨相符,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完成本会交付的任务者。第十二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一、会员的权利和义务(一)权利: 1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3 、优先参加由本会组织或有本会参与的国内外学术交流、培训和各种医疗服务活动; 4 、优先在本会主办的刊物发表论文,并优先得到本会的有关学术资料; 5 、优先得到本会研发、推广的新技术、新成果;(二)义务: 1 、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2 、执行本会决议,积极参与本会的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3 、按规定交纳会费; 4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5 、为发展本会事业,自愿资助、捐赠。二、国外会员的权利和义务1 、可优先得到本会的有关学术资料;2 、可优先参加由本会组织或有本会参与的国内外学术交流、培训和各种医疗服务活动;3 、优先在本会主办的刊物发表论文,并优先得到本会的有关学术资料;4 、优先得到本会研发、推广的新技术、新成果;5 、国外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支持本会工作,交纳会费,资助并协助本会开展学术活动的义务。三、单位会员的权利和义务:1 、享有对本会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2 、优先得到本会的有关资料;3 、派代表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二)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 / 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二十条 本会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 2 / 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 / 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遇有特殊情况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并对其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 / 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 / 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二)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且具有较强的领导组织能力;(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七)热爱中医药事业,热心本会的工作,责任心强。第五章 专业委员会第三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是本会的分支机构(二级机构),为非法人组织,不另立章程,不单独接纳会员。第三十五条 本会根据中医药学术活动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经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可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名称为“中国民间中医药协会 xx x 专业委员会”,并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国家民政部批准后成立。第三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l 人,副主任委员 2-4 人,秘书长 1 人,委员若干人,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聘任。专业委员会在本会的领导下开展本专业的学术活动。专业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聘请著名专家与知名人士 2-4 人担任名誉职务。第三十七条 本会会员可以同时参加二个以上专业委员会,但如非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一般不得同时担任二个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委员。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本会所属机构、实体机构交纳的管理费;(三)国内外个人、单位、团体的捐赠:(四)有关部门的资助;(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咨询的收入;(六)利息收入;(七)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切实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四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四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第四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民政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的财务审计。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四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六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的15日内,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国家民政部审批,经审查同意核准后方能生效。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活动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经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同意。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五十条 本会经国家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九章 附则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过 2006 年 7 月 10 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自国家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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