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2024-05-18 08:46

1.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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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被征地农民可以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所谓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是指国家为了保障被依法征地后的农民老有所养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目的是为因依法征地而失去土地的农民年老后,提供长期可靠的基本生活保障。许多人会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与农村社保哪个划算?实际上,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和农村养老保险在投保原则上是不一样的,所以不存在可比性。简单来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是以农民失地为投保原则,而农村社保则以年龄、工作等为投保原则。两个养老保险在保险金的领取上也有差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保险金领取公式:(一)达到领取年龄的被征地农民待遇支付标准分为:1、个人未缴费的,80元/人、月;2、个人缴费3600元的,120元/人、月;3、个人缴费6600元的,160元/人、月。(二)纳入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在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次月起,可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本办法实施前未参保的被征地农民,男现已年满60周岁,女现已年满55周岁的,由政府从本办法实行起发放基础养老保险金。被征地农民达到上述领取年龄时,由本人凭身份证和《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证》,到劳动保障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所统一办理基本养老保险金领取手续。农村社保养老保险金领取公式: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有的地方是70元)。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农村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政府支出。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2. 章贡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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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为全面推动赣南苏区振兴发展,加快推进我市城镇化建设进程,大力实施民生工程,维护好被征地农民合法的养老保障权益,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8〕82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1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坚持同一制度平台,以养老保障为工作重点,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现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建立单独的养老保障制度,根据自愿原则,本办法实施后新认定的被征地农民可以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坚持谁用地、谁负责,实行政府给予参保缴费补贴和个人履行缴费义务相结合,多渠道筹集保障资金;坚持先落实社会保障资金后批准征地,以解决新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为先导,积极稳妥解决以往遗留问题。第三条进一步推动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扩大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面。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坚持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鼓励有经济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第二章保障对象和认定程序第四条保障对象:在赣州市行政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因市、县两级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以户为单位,征地后人均承包耕地面积不足0.3亩),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农户中16周岁(含)以上在册农业人口。具体界定标准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被征地农民年龄的界定以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同意征地之日为基准日。第五条下列人员不属于本办法保障对象:(一)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及离退休人员;(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第六条本办法实施后新认定的被征地农民的认定程序:(一)被征地农民身份由村(居)委会初审;(二)村(居)委会审核后,已通过初审的人员名单在被征地农民所在地进行张榜公示,公示7日无异议的,审核材料报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复审;(三)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国土所、派出所、农经站等相关部门,对村(居)委会上报保障对象的审核材料进行复审,对保障对象资格有异议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调查核实,并在保障对象资格有异议人员所在地公示调查结果,公示7日无异议后,由县(市、区)国土资源或政府指定部门颁发被征地农民证书。第七条本办法实施后新认定的被征地农民申请参保需提供的材料:(一)《赣州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申报审核表》(见附件);(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参保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三)国土资源或政府指定部门颁发的被征地农民证书。第八条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按照自己的选择,分别到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简称“社保经办机构”)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简称“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第三章参保补贴标准和保障办法第九条本办法实施后新认定的同一被征地农民,个人无论自愿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均享受同等数额的参保缴费补贴,参保缴费补贴只用于补贴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被征地农民自愿选择不按本办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以及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的,政府不给予参保缴费补贴。政府给予的参保缴费补贴用于被征地农民补贴期限内应缴纳的社会统筹费用。本办法实施后新认定的被征地农民在规定应参保的时间内参保的,参保缴费补贴标准为:取得被征地农民证书所在年度江西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12%×180;逾期参保的,参保缴费补贴标准为:取得被征地农民证书所在年度江西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12%×(180-逾期月数)。本办法实施后新认定的被征地农民自取得被征地农民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取得被征地农民证书时间是国土资源或政府指定部门为其颁发被征地农民证书的时间;逾期月数为应参保的截止时间至实际参保时间的间隔月数。本办法实施后新认定的被征地农民在规定应参保的时间内参保的,若参保缴费补贴不足以补贴其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满10年,则由当地政府继续给予参保缴费补贴,使其补贴年限满10年止;相同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增加同等数额的参保缴费补贴。原补贴年限高于本标准的地方,应维持原补贴年限,不得降低;各地补贴年限最多不超过15年。第十条本办法实施后新认定的被征地农民选择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参保的,参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缴费基数按参保时江西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缴费比例为20%;政府给予的参保缴费补贴用于被征地农民补贴期限内应缴纳的社会统筹费用,纳入社会统筹基金;个人在享受参保缴费补贴期限内,按8%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按规定记入个人账户;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且达到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申请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并于批准次月起领取基本养老金。具体参保缴费办法为:(一)参保时男不满45周岁、女不满40周岁的,逐年按江西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8%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相应年度12%比例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从参保缴费补贴中逐年扣减,直至参保缴费补贴扣减完止,个人开始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规定全额缴费;(二)参保时男年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不满55周岁的,个人先统一按参保时江西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8%的缴费比例补缴若干年(若干年为与继续逐年缴费至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年限累计满15年的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再逐年按江西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8%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上相应若干年和逐年12%比例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从参保缴费补贴中扣减,直至参保缴费补贴扣减完止,个人开始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规定全额缴费;(三)参保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统一按参保时江西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20%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扣除参保缴费补贴,缴费差额部分由本人承担。本条所述被征地农民补缴若干年和一次性补缴的缴费指数统一按0.6计算;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规定缴费期间的缴费指数据实计算。第十一条本办法实施后新认定的被征地农民选择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参保的,由城乡居保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参保登记,建立个人账户,并在其个人账户增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项目,记录缴费补贴情况。(一)对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但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被征地农民,将参保缴费补贴直接划入其个人账户,并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符合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时,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二)已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农民,将参保缴费补贴一次性划入其个人账户,并从次月起按规定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三)被征地农民死亡的,个人账户中的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余额可以依法继承。政府给予被征地农民的参保缴费补贴不另行折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第十二条本办法实施后新认定的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在达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需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按国家、省有关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政策规定执行。第十三条本办法实施后新认定的被征地农民属现役军人、在校学生、单位就业的,参保、补贴办法如下:(一)被征地农民属现役军人的,在服役期间不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退出现役后以个人身份参保的,可按本办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参保缴费补贴;(二)被征地农民属在校学生的,在就读期间不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毕(肄)业后以个人身份参保的,可按本办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参保缴费补贴;(三)被征地农民属单位就业且已参保的,就业参保期间不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失业后以个人身份参保的,可按本办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参保缴费补贴。本条所述被征地农民在退出现役、毕(肄)业、失业后一年内,选择按本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享受全额参保缴费补贴;逾期参保的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计算逾期月数和参保缴费补贴。第十四条各县(市、区)应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参保缴费补贴标准、参保缴费办法,按照平稳过渡的原则,允许本办法实施前已认定的被征地农民且未按当时各县(市、区)被征地农民参保政策参保的,以及本办法实施前已认定的被征地农民且已领取养老生活补助的人员参加、改办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在2015年10月30日前,为其中有参保意愿的人员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其2013年度前的补缴及对应的参保缴费补贴标准所使用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赣州市2011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14年度及以后参保缴费所使用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参保时江西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14年度及以后参保缴费补贴标准所使用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江西省2013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二)对本办法实施前已认定的被征地农民且已领取养老生活补助的人员:1.在其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当月,停止领取养老生活补助;2.选择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继续按当地被征地农民政策领取养老生活补助。第十五条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参保被征地农民,在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同时需由民政部门重新核定其家庭收入,对符合条件的可继续享受,对已超过低保标准的救助对象家庭应作相应的调整。第四章资金筹集和管理第十六条财政部门要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所需参保缴费补贴,资金由下列渠道筹集:(一)从国有土地出让收入的8%计提的资金;(二)上级和当地财政补助资金;(三)用地单位缴纳;(四)其他。第十七条本办法实施前已认定的被征地农民且未按当时各县(市、区)被征地农民参保政策参保的,以及本办法实施前已认定的被征地农民且已领取养老生活补助的人员,参保时政府给予的参保缴费补贴资金,由各县(市、区)财政部门从历年筹集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结余中解决;不足的部分资金,自2015年起从每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扣除当年新认定的被征地农民参保所需的参保缴费补贴后的结余资金中予以解决。本办法实施后新认定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政府给予的参保缴费补贴资金,由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每年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比较集中、资金缺口较大的县(市、区),应在赣府厅发〔2007〕20号文件规定比例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土地出让收入中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提取比例。第十八条本办法实施后,各县(市、区)在征地时,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中关于“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的要求,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补贴纳入征地成本,并以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补贴资金为征地的前置条件,制定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方案,明确补贴对象名单、标准及资金筹集办法,确保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的3个月内,将参保缴费补贴资金按规定足额划拨至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第十九条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费和征地补偿款应优先用于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在集体经济发展较好的地方,集体可适当承担部分个人缴费。对被征地农民个人缴费困难的,鼓励地方探索采取银行贷款、政府贴息、部分养老金偿还等方式予以解决。第五章组织管理第二十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政府各责任部门应各负其责,加强合作,共同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参保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经办管理;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提取、缴费补贴资金筹集和工作经费预算安排以及资金使用审核监督管理;国土资源、农粮部门负责土地征收、征地补偿及被征地农民的认定工作,配合财政部门筹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补贴资金,会同人社部门共同把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落实情况审查关;审计部门按照职责对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补贴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民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社会救助工作。第二十一条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做实做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村(居)委会的工作人员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把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和政府将给予的参保缴费补贴优惠等政策告知每一位被征地农民,进一步提高被征地农民参与社会养老的积极性,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自愿选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权利,力争使我市被征地农民应保尽保。第二十二条本办法实施后,各县(市、区)在组织用地报批时,应根据拟征地规模、保障人数(按照拟被征收的耕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测算)和补贴标准等因素,测算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补贴资金,由申请用地单位预先存入本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开设的代保管资金账户;批次建设用地和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由地方政府负责预存。用地经依法批准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国土资源部门的告知函,对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补贴资金据实结算,多退少补,并将核定后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补贴资金及时划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地未获批准的,根据国土资源部门的告知函,资金(含利息)由代保管资金账户全额返还给申请用地单位指定的账户。第二十三条各县(市、区)在呈报征地报批材料前,要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要求,在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补贴资金预存到位后,及时将参保缴费补贴实施方案、预存资金入户凭证等材料按规定程序报赣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凡未建立并实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补贴预存资金不落实、未按规定履行征地报批前有关程序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不得签署同意意见。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被征地农民选择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参保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执行;被征地农民选择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参保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执行。第二十五条本办法实施后新认定的被征地农民在取得被征地农民证书后,即可申请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在规定应参保的时间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本办法实施前已认定的被征地农民且未按当时各县(市、区)被征地农民参保政策参保的,以及本办法实施前已认定的被征地农民且已领取养老生活补助的人员,参加和改办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须在2015年10月30日前完成。第二十六条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出台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不得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代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各县(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实施前,须报赣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本办法出台前,各县(市、区)已制定并实施的被征地农民政策,应与本办法合理衔接,实现平稳过渡。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以往规定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今后,如与国家、省此后出台政策不符的,按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本办法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赣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3. 农村被征地交养老保险

可以的“一次性交付保险金(2-3万元),男60岁,女50岁到了就可以领取养老金。”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补偿标准如下: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被征地农民的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标准,按不低于被征地时所在市、州上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3倍确定。2、对被征地时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人员,按照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标准给予全额补偿;3、对被征地时60周岁以下(59至16周岁)的人员,年龄每降低1岁,补偿标准按全额补偿的1%递减。被征地农民申请养老保险补偿,需同时符合以下五个条件:1、承包地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征收;2、被征地时持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3、被征地时户口在征地所在地;4、被征地后家庭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含0.3亩);5、年满16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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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被征地交养老保险

4. 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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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且符合办理规定条件的,按以下程序办理参保手续。被征地农民参保应提供以下资料:(一)由各被征地村(社区)提供征地协议及土地补偿合同;(二)被征地农民身份证及户口本等证明;(三)填报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花名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申请表》及《被征地农民待遇审批表》;(四)由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的《征地情况及保障资金明细表》。经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发放《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手册》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证》。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转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办理终止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手续;(二)本人提出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申请;(三)各被征地村(社区)为其办理增员手续;(四)个人补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五)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参保手续。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关系向外省市转移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接收证明;(二)市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其办理转移手续,并将其个人帐户本息额转出或一次性退还给本人;(三)终止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员达到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各被征地村(社区)携带参保人员身份证及《被征地农民待遇审批表》,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核定待遇。

5.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就是指国家为了保障被征地农民一种老有所养的社会保障制度。其主要的目的是依法征地导致农民失去土地,在农民年老后提供长期基本生活保障的制度。1、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如何进行缴纳: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金主要是由两个部分组成一种是统筹基金,还有一种是个人账户基金。第一部分:统筹基金主要从被征土地收益中筹集,由政府出资、村(组)集体出资和其它资金构成。村(组)集体出资部分从土地补偿安置费中按20%提取交纳。第二部分:个人帐户基金由被征地农民自愿缴费资金及其利息构成。个人自愿缴费标准分为3600元和6600元两个档次。被征地农民可自愿选择其中一档,一经选定,不得变动。2、被征地农民申请养老保险需要具备哪些条件:被征地农民申请养老保险需要符合五个条件:承包地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征收;被征地时持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被征地时户口在征地所在地;被征地后家庭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含0.3亩);年满16周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条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6.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事

办理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手续是:参保农民填写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申报表,并附土地二轮承包合同、征地协议、身份证、户口簿,送交所在村委会或社区居委会;召开全体会议决定,公示七日后签字盖章,报人民政府、县公安、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审查后,报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其经办机构进行复核,并办理登记手续。
一、征地补偿的程序包括哪些环节?
1、申请征地单位按照征地报批要求准备报件,向市国土资源部门申报。申请征地单位是指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土地收购储备机构及按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项目建设单位。
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和项目建设计划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通知申请征地单位办理规划选址、勘测定界和征地等相关手续。
2、拟征地范围内的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应积极配合各国土资源分局和市征地事务机构调查登记拟征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并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共同确认。户籍管理部门应对被调查的农业人口进行核实,并出具书面核查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将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保障范围。
3、征地方案依法报批前,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拟征地的面积、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和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意见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权利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听证。
4、征地方案依法批准后,由市政府在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社区)范围内发布征地公告。
5、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应当在征地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及其他有效权属证明,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二、征地补偿协议签订步骤有哪些?
征地补偿协议签订步骤具体如下:
1、市、县国土资源局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范围内发布征地通告,告知被征用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征地范围、面积、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征地用途等。通告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者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2、市、县国土资源局会同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就征地通告的内容征询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记录在案,根据村委会或村民提出的意见分别处理并协调解决。
村委会或村民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补偿方式有异议的,市、县国土资源局或被征地所在的乡镇政府,应告知被征地相对人有权提出听证申请,并依法组织听证。
3、市、县国土资源局会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实地调查被征土地的四至边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种类、数量、规格等,并现场填制调查表一式三份,由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和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共同确认无误后签字。
4、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就协议主要内容按照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议事程序等民主程序作出决议。
村委会作为被征收主体的,签订协议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向农村村民公示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三、签订征地补偿协议的程序要求是什么?
土地征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程序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具体程序为:
(1)市、县国土资源局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范围内发布征地通告,告知被征用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征地范围、面积、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征地用途等。通告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者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2)市、县国土资源局会同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就征地通告的内容征询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记录在案,根据村委会或村民提出的意见分别处理并协调解决。
村委会或村民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补偿方式有异议的,市、县国土资源局或被征地所在的乡镇政府,应告知被征地相对人有权提出听证申请,并依法组织听证
(3)市、县国土资源局会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实地调查被征土地的四至边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种类、数量、规格等,并现场填制调查表一式三份,由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和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共同确认无误后签字。
(4)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就协议主要内容按照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议事程序等民主程序作出决议。
村委会作为被征收主体的,签订协议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向农村村民公示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7. 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怎么办

办理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手续是:参保农民填写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申报表,并附土地二轮承包合同、征地协议、身份证、户口簿,送交所在村委会或社区居委会;召开全体会议决定,公示七日后签字盖章,报人民政府、县公安、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审查后,报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其经办机构进行复核,并办理登记手续。
一、动迁社保补偿标准
拆迁户土地被国家征用办理社保是有一定的优惠的。土地按相关规定被征用,在相关部门确定征地农转非人数后经被征地的村、组集体组织召开社员大会议定后报相关部门确认后,本人可凭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到被征地所在村、组集体组织或镇乡社保事务所申报并填制相关征地养老保险表格申报参加新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
二、农民宅基地能否办理土地证
农民宅基地能办理土地证。当事人应向村委会递交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村委会签署意见签字盖章交由乡镇政府审核;乡镇政府根据上报资料现场勘测,审查合格上报县国土资源局;县国土资源局接件后进行资料审核,到现场进行勘测;审核合格报县政府进行审批,公示无异议确权发证。
三、农民房屋土地使用证办理
农民房土地使用证的办理应向村委会递交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村委会同意后填写《宅基用地呈批书》签署意见签字盖章交由乡镇政府审核;乡镇政府根据上报资料现场勘测,审查合格上报县国土资源局;县国土资源局接件后,进行资料审核并到现场进行勘测;合格后报县政府进行审批;张榜公示7日无异议的给予发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怎么办

8. 农村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

1、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概念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是指国家为了保障被依法征地后的农民老有所养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目的是为因依法征地而失去土地的农民年老后,提供长期可靠的基本生活保障。
2、被征地农民身份的确认
被征地农民身份确认应符合下列条件:
(1)土地被依法批准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的农业人口。
(2)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且未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同时提供能够证明是被征地农民身份的原始材料,包括户籍、征地协议或合同及联产承包责任制土地承包合同书等。
3、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申报程序办理
参保农民填写《和城规划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申报表》(一式四份),并附以下材料,送交所在村委会或社区居委会。
(1)土地二轮承包合同(名册、证书)复印件;
(2)征地协议复印件;
(3)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4)五张同底2寸彩照。
对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以村民(社区居民)小组为单位参加养老保险,由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召开全体会议或代表会议讨论后决定,公示七日后,填写《申报表》及花名册并签字盖章,报历阳镇人民政府、县公安、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审查后,报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其经办机构进行复核,并办理登记手续。
4、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缴纳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来源主要是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基金两部分构成。
(1)统筹基金主要从被征土地收益中筹集,由政府出资、村(组)集体出资和其它资金构成。村(组)集体出资部分从土地补偿安置费中按20%提取交纳。
(2)个人帐户基金由被征地农民自愿缴费资金及其利息构成。个人自愿缴费标准分为3600元和6600元两个档次。被征地农民可自愿选择其中一档,一经选定,不得变动。
5、被征地农民待遇支付标准和享受待遇时间
达到领取年龄的被征地农民待遇支付标准分为:
(1)个人未缴费的,80元/人、月;
(2)个人缴费3600元的,120元/人、月;
(3)个人缴费6600元的,160元/人、月。
纳入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在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次月起,可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本办法实施前未参保的被征地农民,男现已年满60周岁,女现已年满55周岁的,由政府从本办法实行起发放基础养老保险金。
被征地农民达到上述领取年龄时,由本人凭身份证和《和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证》,到县劳动保障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所统一办理基本养老保险金领取手续。
6、被征地农民个人缴费的资金管理和发放
县农保所为自愿缴费的被征地农民设立个人账户,个人缴费的资金为个人账户基金,纳入县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个人账户基金按同期城乡居民一年期银行存款利率计息。被征地农民死亡后,个人账户基金未领完的,个人账户基金本息余额一次性全部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