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常州哪些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024-05-09 10:37

1. 在常州哪些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哪些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按照有关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护理费有什么规定?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工伤医疗待遇支付有什么规定?   
       (1)医疗费: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特殊医疗材料限价内支付)、药品目录、住院服务标准不分甲、乙类,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普通床位费限价50元/天;挂号费、首次市内救护车费、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口腔科类诊疗项目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其余丙类项目工伤保险基金均不予支付。  
       (2)住院伙食补助: 20元/天.  
       (3)统筹区外就医交通食宿费:交通费凭据按规定报销;食宿费限额标准150元/天。  
       (4)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轮椅等辅助器具:限价内支付。  

在常州哪些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 常州市工伤保险条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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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常州市劳动能力鉴定费用工伤保险基金报销吗

  应在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依据是《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常州市劳动能力鉴定费用工伤保险基金报销吗

4. 常州工伤保险待遇申报办理机构

常州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办理机构为:常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一、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主体会受到什么处罚呢?
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主体会受到的处罚是,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追究刑事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在常州交的社保,可以在上海看诊吗
可在常州市社保中心(锦绣路2号)窗口办理备案,也可通过登录“常州人社”APP或者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网上自助服务大厅”进行备案。提交身份证,居住证,社保卡等材料办理,原来已经办过异地就医手续的参保人,不需要再办理门诊联网刷卡手续。
三、五险一金公司和个人按什么比例
五项社会保险和一项住房公积金由单位和个人雇员共同支付。具体如下:
1、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分别缴纳个人工资的20%和8%;
2、医疗保险,单位支付11%,个人支付2%;
3、失业保险,单位支付2%,个人支付1%;
4、生育保险,单位支付约0.8%。
一、单位缴纳五险一金的程序如下:
1、新成立的单位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成立的30日内,持营业执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市内四区的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需首先到大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的稽查部填写一式两份《建户通知单》;
3、经稽查部核准后,单位持《建户通知单》到当地经办机构申请登记;
4、当地经办机构的征缴部长指定建户后,缴费单位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窗口专管员开始录入单位基本信息,完成登记工作。
二、五险一金缴纳的条件:
1、和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签订了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是中国境内的合法办理了营业执照等手续企业,按要求进行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登记;
3、是中国籍合法公民;
4、与户口无关,不分城镇、农村、外地和本地都可以办理五险一金。
总而言之,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单位20%全部划入统筹基金,个人8%全部划入个人帐户;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单位10%,个人2%加3元;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单位1%,个人0.2%;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单位每个月缴纳0.5%,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缴费比例,单位每个月缴纳0.5%,个人不缴纳。上述缴纳比例为一般标准,每个地区或者用人单位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具体根据用人单位缴纳的数据为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5. 常州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应该需要什么材料?

大家都知道对于 工伤 我们国家规定的是有 工伤保险 的,工伤保险是对工伤的一个保障赔偿措施。常州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应该有 工伤认定 决定书, 劳动能力鉴定 书, 工伤待遇 申请表, 医疗费 明细账单,要老保险手册等材料,需要的材料是很多的。   第十九条 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决定书》;   (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   (三)工伤待遇申请审批表;   (四) 医疗费用 明细账单、原始发票、病历、处方等医学资料;   (五) 养老保险 手册;   (六)属 交通事故 的需提供 交通事故调解 书等;   (七)依法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供养亲属抚恤待遇的,根据申请的待遇项目还需提交以下补充材料:    (一)被供养人户口簿、 身份证 、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供养人与死者关系的证明;   (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无生活来源证明;   (三)被供养人属于孤寡老人或孤儿的,提交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   (四)被供养人属于养父母(养子女)的,提交民政部门的 收养 证明;   (五)被供养人属于完全 丧失劳动能力 的,提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市职工 医疗保险 基金管理中心受理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进行调查核实,有关部门应给予协助。   第二十条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确认,并由市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   第二十一条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在为工伤职工使用超工伤保险支付范围的药品和检查等项目时,应当征得工伤职工本人或家属同意。   第二十二条 参保职工因伤情需要转外地治疗的,由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提出建议,参保单位提出意见,填写《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经市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核准后方可诊断、鉴定为 职业病 之日起30日内,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 工伤认定书 面申请。遇有特殊情况,书面报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的时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参保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止,职工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医药费、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 等有关费用)由该参保单位负担。   第二十三条 工伤职工 停工留薪期 应当凭工伤职工就诊的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确定;停工留薪期有争议或超过12个月的,需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第二十四条 工伤职工需康复治疗的,由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提出建议,参保单位提出意见,填写《工伤职工康复申请表》,经市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核准后到工伤保险定点康复医疗机构进行康复。   第二十五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工作、生活或者就业需要安装、配置辅助器具的,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在工伤辅助器具配置定点机构安装、配置辅助器具。同一部位 伤残 只能选择一种类型辅助器具,且不配备备用件。辅助器具维修、报废更新的,应当事先经市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同意。   第二十六条 一次性 工伤死亡 补助金标准为60个月的市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 。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第二十八条 退休 人员首次被诊断为职业病,诊断时间未超过1年的,按照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后,享受除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退休前参加工伤保险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职工在单位发生工伤,与该单位解除或终止 劳动关系 后,工伤时间未超过1年的,按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后,其工伤发生时和 解除劳动关系 时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分别按照当时的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工伤职工在参保期间发生的工伤,退休后 工伤复发 医药费仍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条 市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对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和供养亲属待遇资格每年验证一次。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市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提供工伤职工享受 伤残津贴 以及工伤死亡职工遗属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证明。一旦丧失享受条件,市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应当及时停止其待遇享受。   第三十一条 《条例》实施前发生工伤或被诊断为职业病并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工伤职工,现仍在原单位工作,按照《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实施前,参保单位未纳入工伤保险管理的一至 四级工伤 人员的处理。   工伤保险待遇是属于保险的范畴,一般都是需要用人单位给我们缴纳,因为这是我们国家为了保障广大劳动者的规定。如果说用人单位不给我们缴纳工伤保险的话我们在有了工伤的事情发生之后相关的赔偿是需要用人单位来进行承担。

常州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应该需要什么材料?

6. 常州市工伤申报基数

你好,以下是常州市 工伤 申报基数,希望能帮助到你:   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16年度 社会保险 有关基数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18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我市2016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相关待遇计发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以下简称当期缴费年度),市本级参加企业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为:用人单位以全部职工 工资 总额为缴费基数,但人均月缴费基数不得低于2900元;职工以本人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但月缴费基数上限不得高于16800元,下限不得低于2900元。   二、未在用人单位参加企业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市本级基本 养老保险 的,当期缴费年度月缴费基数分四档:第一档为16800元;第二档为5600元;第三档为3089元;第四档为2900元。当期缴费年度内,上述参保人员可以在以上四档缴费基数中任选一档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未在用人单位参加企业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市本级职工基本 医疗保险 (含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当期缴费年度月缴费基数为2900元。   四、2016年8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市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缴费基数为3507元。   五、当期缴费年度内办理 退休 、退职手续的人员,基础 养老金 计发基数为5600元,计算当年实际缴费工资指数的基数为67200元。   六、当期缴费年度内全市 女职工 生育一次性营养补助费计发标准为1403元。   七、溧阳市和金坛区、武进区可根据省市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当地的具体调整办法,其中武进区的调整办法需报市审核同意后施行,其他地区的调整办法报市备案。

7. 常州市工伤赔偿明细表

法律分析:工伤事故中赔偿义务人给予受害者的赔偿项目包含: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伤残等级不同,赔偿项目也不同。常州工伤赔偿的多少,是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常州市工伤赔偿明细表

8. 常州工伤保险待遇申报办理机构

法律分析:常州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办理机构为:常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