贴现资金用途禁止规定

2024-05-06 07:14

1. 贴现资金用途禁止规定

法律分析:严禁将贴现资金用于房市、股市、垫付银行承兑汇票等不合规用途,以及让贴现资金回流出票人(前手)等,禁止利用虚构贸易背景套取银行信贷资金。
法律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案件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206号) 第四条 加强对贴现资金划付和使用情况的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贴现资金使用情况的追踪检查,对与企业经营范围或合同约定不符合的资金流转行为要采取严格的控制措施,严禁贴现资金直接转回出票人账户;杜绝随身携带票据和印章,凭传真和电话指挥划款,事后补办贴现资料和划款凭证的情况,严禁机构异地办理票据业务。

贴现资金用途禁止规定

2. 贴现资金用途禁止规定

法律分析:严禁将贴现资金用于房市、股市、垫付银行承兑汇票等不合规用途,以及让贴现资金回流出票人(前手)等,禁止利用虚构贸易背景套取银行信贷资金。
法律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案件风险提示的通知》第四条加强对贴现资金划付和使用情况的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贴现资金使用情况的追踪检查,对与企业经营范围或合同约定不符合的资金流转行为要采取严格的控制措施,严禁贴现资金直接转回出票人账户;杜绝随身携带票据和印章,凭传真和电话指挥划款,事后补办贴现资料和划款凭证的情况,严禁机构异地办理票据业务。

3. 贴现资金用途禁止规定

法律分析:没有限制。 在出票人向银行偿付已贴现的票据前,贴现应收票据是企业的或有负债。企业开出本身的票据向银行贴现,银行将票据面值扣除贴现利息后的余额付与企业,称为应付票据贴现。 应付票据贴现折价和实得款额的计算类似于应收票据贴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十一、 将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修改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贴现资金用途禁止规定

4. 贴现资金用途规定

法律分析:在出票人向银行偿付已贴现的票据前,贴现应收票据是企业的或有负债。企业开出本身的票据向银行贴现,银行将票据面值扣除贴现利息后的余额付与企业,称为应付票据贴现。应付票据贴现折价和实得款额的计算类似于应收票据贴现。对应付票据贴现折价要设立“应付票据贴现折价”帐户核算,它是“应付票据”的抵减帐户。应付票据贴现折价要按期摊配,转为利息费用。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第二十条 单位和个人有本条例规定的财政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构成犯罪,可能是贪污、挪用等。

5. 贴现资金用途的监管规定

法律分析:除了业务人员,各位申请贴现的票友也要注意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严禁将贴现资金用于房市、股市、垫付银行承兑汇票等不合规用途,以及让贴现资金回流出票人(前手)等,禁止利用虚构贸易背景套取银行信贷资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第四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贴现资金用途的监管规定

6. 贴现资金用途的监管规定

除了业务人员,各位申请贴现的票友也要注意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严禁将贴现资金用于房市、股市、垫付银行承兑汇票等不合规用途,以及让贴现资金回流出票人(前手)等,禁止利用虚构贸易背景套取银行信贷资金。

7. 贴现资金用途的监管规定

除了业务人员,各位申请贴现的票友也要注意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严禁将贴现资金用于房市、股市、垫付银行承兑汇票等不合规用途,以及让贴现资金回流出票人(前手)等,禁止利用虚构贸易背景套取银行信贷资金。资金贴现指手中有未到期的承兑汇票,持票人在需要资金时转让给银行,银行扣除部分利息后,将余额付给持票人。汇票到期后,银行向承兑人收取票款。在出票人向银行偿付已贴现的票据前,贴现应收票据是企业的或有负债。企业开出本身的票据向银行贴现,银行将票据面值扣除贴现利息后的余额付与企业,称为应付票据贴现。应付票据贴现折价和实得款额的计算类似于应收票据贴现。对应付票据贴现折价要设立“应付票据贴现折价”帐户核算,它是“应付票据”的抵减帐户。应付票据贴现折价要按期摊配,转为利息费用。一般贴现期限不大于六个月。当客户资金充裕时,可按与银行的约定赎回票据。法律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案件风险提示的通知》第四条 加强对贴现资金划付和使用情况的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贴现资金使用情况的追踪检查,对与企业经营范围或合同约定不符合的资金流转行为要采取严格的控制措施,严禁贴现资金直接转回出票人账户;杜绝随身携带票据和印章,凭传真和电话指挥划款,事后补办贴现资料和划款凭证的情况,严禁机构异地办理票据业务。

贴现资金用途的监管规定

8. 贴现资金用途的监管规定

严禁将贴现资金用于房市、股市、垫付银行承兑汇票等不合规用途,以及让贴现资金回流出票人(前手)等,禁止利用虚构贸易背景套取银行信贷资金。持票人在贴现了票据以后,就完全拥有了资金的使用权,他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使用这笔资金,而不会受到贴现银行和公司的任何限制。但借款人在使用贷款时,要受到贷款银行的审查、监督和控制,因为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直接关系到银行能否很好地回收贷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第四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监测商业汇票承兑和贴现的运行情况,依法对票据市场进行宏观管理。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保监会对商业汇票的承兑、贴现、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进行监督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对再贴现进行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 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和办理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再贴现业务的金融机构,应按规定和监管需要向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保监会报送有关业务统计数据。第三十五条 商业汇票的承兑限额、付款期限超出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驻机构对承兑人进行警告,并由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驻机构依法处以罚款。第三十六条 商业汇票承兑人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承兑人未按规定及时足额兑付商业汇票票款的,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办理票据业务。第三十七条 金融机构为不具有真实交易关系的出票人、持票人办理商业汇票承兑、贴现的,由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驻机构依法采取暂停其票据业务等监管措施或者实施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第三十八条 商业汇票出票人、持票人通过欺诈手段骗取金融机构承兑、贴现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九条 未经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擅自从事票据贴现的,依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