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理财产品的法律载体和依据是什么?

2024-05-16 07:02

1. 银行理财产品的法律载体和依据是什么?

目前我国的资产管理业务,按照法律载体和依据的不同,可以分为委托代理型(合同法)、信托型(信托法)、基金型(基金法)、有限合伙型(合伙企业法)和公司型(公司法)。因为委托代理型资产管理业务遵循合同法,所以这种业务也可以称为契约型。

市场上有人将基金分为公司型基金、契约型基金、有限合伙型基金、信托型基金;也有人将基金分为公司型基金和契约型基金。比如,基金业协会根据组织形式不同,将私募基金分为契约型基金、合伙型基金、公司型基金。

因为广义上所有的法律都是一种契约,所以可以将所有的基金都认为是契约型的。本文不纠结于如何分类这个问题,主要通过对银行以外的其他资产管理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法律载体和依据进行梳理,并与银行理财计划进行对比,试图说明目前银行理财业务乱象丛生的根源所在。(猎律网)

银行理财产品的法律载体和依据是什么?

2. 银行理财产品主要涉及哪些法律法规其核心内容是什么

1、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范围的通知 
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 
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 
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外资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和托管业务市场准入事项的通知 
8、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 
9、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3. 对银行理财产品新规有什么理解

根据理财产品投资范围,可以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分为基础类理财业务和综合类理财业务。基础类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可以投资于银行存款、大额存单、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金融债券、公司信用类债券、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等资产。综合类理财业务是指在基础类业务范围基础上,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还可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权益类资产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在收益率下降的同时,监管层对理财产品的监管逐渐趋紧。这次新规说,准备对银行理财业务资质分成综合类和基础类两个类别。顾名思义,所谓“基础类”理财产品,就是只能投资银行存款、债券等风险较低的资产,而只有“综合类”理财产品才有资格投资非标债权和权益类资产。不过,虽然综合类产品有此特权,但投资不能任性,新规说了,投资权益类资产的比例可能也会有限制。
银行理财产品新规:(限制性投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除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之外的证券投资基金,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境内上市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票及其受(收)益权,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
股市很多游资,是从理财产品『溢出』的。至于以创业板为主的中小盘股领跌,也在于银行理财产品资金溢出的主战场就是这些中小盘股。显然这个严格监管规定对A股是负面的。所以短期内,中小盘股受打压应该不奇怪。

对银行理财产品新规有什么理解

4. 银行理财产品可分为

法律分析:1、类户可以办理存款、转账、消费缴费、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各种业务,使用范围和金额不受限制。一般来说,可以通过类户办理个人的工资收入、大额转账、银证转账、社会保险、养老金、公积金等业务。2、类户可以办理存款、购买银行投资理财产品、消费缴费等业务。与类账户最大的区别是不能存取现金、向非绑定账户转账,但是可以在支付平台上消费的,单日支付限额1万元。3、类户相当于“零钱包”,主要使用于金额不大、频次高的交易,比如移动支付、二维码支付等,一般账户余额不能超过1000元。需要注意的是,、类账户功能有限,只有账号而没有实体卡,所以只能与类户绑定使用。法律依据:《银行卡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是指由商业银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帐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商业银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发行银行卡。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办理银行卡业务的商业银行、持卡人、商户及其他当事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商业银行应在协商、互利的基础上开展信息共存、商户共存、机具共享等类型的银行卡业务联合。第五条 银行卡信用卡和借记卡。银行卡按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卡、外币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单位卡、个人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IC)卡。第六条 信用卡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分为贷记卡、准贷记卡两类。贷记卡是指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准贷记卡是指持卡人须先按发卡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帐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信用卡。第七条 借记卡按功能不同分为转帐卡(含储蓄卡,下同)、专用卡、储值卡。借记卡不具备透支功能。第八条 转帐卡是实时扣帐的借记卡。具有转帐计算、存取现金和消费功能。第九条 专用卡是具有专门用途、在特定区域使用的借记卡。具有转帐计算、存取现金功能。专门用途是指在百货、餐饮、饭店、娱乐行业以外的用途。

5. 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的原则有:1.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如实告知原则。2.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充分揭示风险,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不得对客户进行误导销售。3.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进行合规性审查,准确界定销售活动包含的法律关系,防范合规风险。4.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做到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

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6. 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原则

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的原则有:1.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如实告知原则。2.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充分揭示风险,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不得对客户进行误导销售。3.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进行合规性审查,准确界定销售活动包含的法律关系,防范合规风险。4.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做到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

7. 理财产品: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发行的产品


理财产品: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发行的产品

8. 银行理财产品构成要素有哪些

银行理财产品有以下构成要素。
  1.发行者
  也就是理财产品的卖家,目前一般就是开发理财产品的金融机构。投资人一般应该注意发行者的研发、投资管理的实力。实力雄厚的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更加可靠一些。另外,一些投资渠道是有资格限制的,小的金融机构可能没有资格参与这些投资,这样就对发行者造成了投资方向的限制,最终会影响理财产品的收益率,因此,实力雄厚的机构的信用更加可靠。
  2.认购者
  也就是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人。有些理财产品并不是面向所有公众的,而是为有针对性的认购群体推出的。
  例如:信托理财计划,限定的最低认购额是100万,还有一些理财产品可能有:是否是本地居民或有地域的限制。
  3.期限
  任何理财产品发行之时都会规定一个期限。目前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大部分期限都比较短,但是也有外资银行推出了期限为5~6年的理财产品。所以投资人应该明确自己资金的充裕程度以及投资期内可能的流动性需求,以避免由此引起的不便。
  当投资长期理财产品时,投资人还需要关注宏观经济趋势,对利率等指标有一个大体的判断,避免利率等波动造成损失或者资金流动性困难。
  4.价格和收益
  价格是金融产品的核心要素。筹资者出售金融产品的目的是为了得到相当于产品价格的收入,投资人的投资额正好等于其购入的金融产品的价格。
  对理财产品而言,其价格就是相关的认购、管理等费用以及该笔投资的机会成本(可能是利息收益或其他投资收益)。
  投资人投资于该产品的目的就是获得等于或高于该价格的收益。
  收益率表示的是该产品给投资人带来的收入占投资额的百分比。它是在投资管理期结束之后,按照该产品的原定条款计算所得的收益率。
  5.风险
  在有效的金融市场上,风险和收益永远是对等的,只有承担了相应的风险才有可能获得相应的收益。在实际运行中,金融市场并不是总有效或者说不是时刻有效的。
  由于有信息不对称等因素的存在,市场上就可能存在低风险高收益、高风险低收益的可能。所以投资人应该详细了解理财产品的风险结构状况,从而对其做出判断和评估,看其是否与所得的收益相匹配。
  6.流动性
  流动性指的是资产的变现能力,它与收益率是一对矛盾,这也就是有些经济学家将利息定义为“流动性的价格”的原因。
  在同等条件下,流动性越好,收益率越低,所以投资人需在二者之间作出权衡。
  7.理财产品中嵌套的其他权利
  目前推出的理财产品,尤其是一些结构性理财产品中,常常嵌入了期权等金融衍生品。例如:投资人可提前赎回条款,可提前赎回是一项权利(尽管不一定是最好的选择);银行的可提前终止的权力则是有利于银行的条款。
  所以,投资人选择理财产品时应该充分发掘其中的信息,并充分利用这方面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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