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银行金融机构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2024-05-17 18:06

1. 非银行金融机构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财务管理,促进金融事业的全面发展,根据《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非银行金融机构财务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条 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持有《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实行独立核算、具有法人地位的下列国营非银行金融机构,其财务管理均适用本规定:
  一、从事信托、委托投资业务的公司;
  二、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司;
  三、从事证券交易业务的公司(包括金融市场);
  四、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财政系统证券中介机构及中外合资非银行金融机构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财务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认真执行国家财政、金融政策和法纪、建立和健全财务管理机构,加强内部各级单位经济核算制度,管好用活资金,保证国家资产的安全、完整和增值,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营效益。第四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财务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资本金及公积金管理;
  (二)财务计划管理;
  (三)财务收入管理;
  (四)成本(费用)与营业外支出管理;
  (五)利润及利润分配的管理;
  (六)专用基金管理;
  (七)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管理。第二章 资本金及公积金管理第五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本金来源限于:
  (一)国家财政拨款;
  (二)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及主管部门的税后留利、利润留成、超承包收入等自有资金;
  (三)非银行金融机构本身的公积金和利润留成资金;
  (四)经财政部批准,各专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用国家信贷基金、保险总准备金拨付的资金;
  (五)经批准的其他资金。
  非银行金融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经营范围内自主使用资本金,但应在经营过程中实现保值和增值。第六条 股份制非银行金融机构按规定比例提取的公积金视同资本金参与营运,但不参与分红。第七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本金及其收益均为国家资金,必须保证其完整无缺,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核减(销)资本金,股东也不得随意抽走公积金。第三章 财务计划管理第八条 财务计划是对本年度经营活动的预测,是内部组织经营、核定成本率、综合费用率的依据,其内容由营业收入、营业外收入、营业支出、营业外支出、税金等计划项目组成,收入与支出的差额为计划利润。第九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要按照国家下达的信贷规模、利率政策和有关费用开支标准,在业务部门提供数据的基础上,由财会部门参照往年收支规律,负责编制当年财务收支计划[包括系统内所属子公司财务收支计划、成本(费用)计划]。第十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应于年初编制第九条所列各项财务计划,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批。第十一条 财务计划一经批准,非银行金融机构应认真执行,加强财务经济活动分析,并由财会部门具体负责检查、分析财务收支计划、成本(费用)计划的执行情况,认真考核经营成果,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意见,以保证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和上缴任务的完成。第四章 财务收入管理第十二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财务收入组成:
  (一)营业收入,包括信托贷款利息收入、融资租赁收入、委托贷款手续费收入、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证券业务收入、担保费收入等;
  (二)金融机构往来收入,包括同业拆出利息收入,与人民银行往来收入、与专业银行往来收入等;
  (三)营业外收入;
  (四)其他收入。第十三条 各项财务收入应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认真核算,准确反映,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或转移收入,以保证损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第五章 成本及营业外支出管理第十四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成本开支范围和成本核算原则,均比照财政部《国营金融、保险企业成本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并按同级财政部门核定的成本降低率和综合费用率进行考核。第十五条 各项营业外支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增列项目。营业外支出包括:
  (一)贷款呆帐准备金。凡有贷款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应按财政部《关于国家专业银行建立贷款呆帐准备金的暂行规定》提取贷款呆帐准备金。
  (二)投资风险准备金。凡有产业投资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可按上年投资余额的3%提取投资风险准备金。投资风险准备金的提取、核销和管理办法可暂参照财政部《关于国家专业银行建立贷款呆帐准备金的暂行规定》执行。
  (三)劳动保险支出。
  (四)编外人员生活费。
  (五)交纳合同制职工的退休养老金。
  (六)国家批准的其他支出项目。

非银行金融机构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2. 非银行金融机构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财务管理,促进金融事业的全面发展,根据《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非银行金融机构财务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条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持有《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实行独立核算、具有法人地位的下列国营非银行金融机构,其财务管理均适用本规定:
一、从事信托、委托投资业务的公司;
二、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司;
三、从事证券交易业务的公司(包括金融市场);
四、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财政系统证券中介机构及中外合资非银行金融机构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非银行金融机构财务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认真执行国家财政、金融政策和法纪、建立和健全财务管理机构,加强内部各级单位经济核算制度,管好用活资金,保证国家资产的完全,完整和增值,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第四条非银行金融机构财务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资本金及公积金管理;
(二)财务计划管理;
(三)财务收入管理;
(四)成本(费用)与营业外支出管理;
(五)利润及利润分配的管理;
(六)专用基金管理;
(七)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管理。【章名】第二章资本金及公积金管理第五条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本金来源限于:
(一)国家财政拨款;
(二)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及主管部门的税润留成、超承包收入等自有资金;
(三)非银行金融机构本身的公积金和利润留成资金;
(四)经财政部批准,各专业银行,中国**保险公司用国家信贷基金、保险总准备金拨付的资金;
(五)经批准的其他资金。非银行金融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经营范围内自主使用资本金,但应在经营过程中实现保值和增值。第六条股份制非银行金融机构按规定比例提取的公积金视同资本金参与营运,但不参与分红。第七条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本金及其收益均为国家资金,必须保证其完整无缺,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核减(销)资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