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增发股票的条件

2024-05-06 11:59

1. 上市公司增发股票的条件

法律分析:上市公司增发股票的条件是:1、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2、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3、要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十二条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五)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公开发行存托凭证的,应当符合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十六条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的设立、变更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
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的组织机构、管理办法等,由国务院规定。
第一百六十八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防范系统性风险,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上市公司增发股票的条件

2. 上市公司股票增发的条件有什么

(一)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
(1)章程合法有效,组织机构健全,依法履行职责。
(2)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运行,财务报告可靠。
(3)内控制度完整,合理有效无重大缺陷。
(4)具备任职资格:不存在违反董高限制规定的行为;且最近36个月内未受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最近12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三无:3年证监会处罚、1年交易所谴责、1年违规担保,简称311)
(二)盈利能力应具有可持续性
(1)上市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计算依据。
(2)业务和盈利来源稳定,不严重依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3)主营业务或投资方向能够可持续发展,经营模式和投资计划稳健,主要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前景良好,不存在不利变化。
(4)高管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12个月内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5)重要资产、核心技术或其他重大权益的取得合法,能够持续使用,不存在现实或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
(6)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仲裁或其他重大事项。
(7)最近24个月内曾公开发行证券的,不存在发行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降50%以上的情形。
(三)财务状况良好
(1)遵循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2)上市公司最近3年及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所涉及的事项对发行人无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在发行前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
(4)资产质量良好,最近3年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充分合理,不存在操纵经营业绩的情形。
(5)经营成果真实,现金流量正常。营业收入和成本费用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最近3年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充分合理,不存在操纵经营业绩的情形。
(6)最近3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四)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1)不存在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
(2)不存在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
(3)不存在违反国家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五)募集资金的数额和使用
(1)不超过项目需要量。
(2)除金融企业,不得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项目实施后:
①不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②资金专项存储,必须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六)上市公司不得存在的行为
(1)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擅自改变前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用途而未作纠正;
(3)上市公司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12个月内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
(5)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6)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3. 上市公司增发股票的条件?

(1)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合法有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制度健全,能够依法有效履行职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能够有效保证公司运行的效率、合法合规性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能够忠实和勤勉地履行职务,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且最近36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最近12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
(2)盈利能力应具有可持续性。上市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计算依据;业务和盈利来源相对稳定,不存在严重依赖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情形;现有主营业务或投资方向能够可持续发展,经营模式和投资计划稳健,主要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前景良好,行业经营环境和市场需求不存在现实或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12个月内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重要资产、核心技术或其他重大权益的取得合法,能够持续使用,不存在现实或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不存在可能严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仲裁或其他重大事项;最近24个月内曾公开发行证券的,不存在发行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降50%以上的情形。
(3)财务状况良好。上市公司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严格遵循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最近3年及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所涉及的事项对发行人无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在发行前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资产质量良好。不良资产不足以对公司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经营成果真实,现金流量正常。营业收入和成本费用的确认严格遵循国家有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最近3年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充分合理,不存在操纵经营业绩的情形;最近3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20%。
(4)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上市公司不存在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不存在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不存在违反国家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5)募集资金的数额和使用符合规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数额不超过项目需要量;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蓦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必须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6)上市公司不存在下列行为: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搜自改变前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用途而未作纠正;上市公司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12个月内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增发股票的条件?

4. 上市公司增发股票要满足什么条件?

1、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147条、第148条规定的行为,且最近36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2、最近12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
3、上市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计算依据。
4、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12个月内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5、最近24个月内曾公开发行证券的,不存在发行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降50%以上的情形。
6、最近3年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所涉及的事项对发行人无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在发行前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
7、最近3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8、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9、上市公司不存在下列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擅自改变前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用途而未作纠正;
(2)上市公司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3)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12个月内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
(4)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存在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
10、股东大会就增发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5. 上市公司增发股票的其他条件

增发除了符合前述一般条件之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3)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
一、一般上市公司会在什么时候增发股票
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
(1)章程合法有效,组织机构健全,依法履行职责。
(2)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运行,财务报告可靠。
(3)内控制度完整,合理有效无重大缺陷。
(4)具备任职资格:不存在违反董高限制规定的行为;且最近36个月内未受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最近12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三无:3年证监会处罚、1年交易所谴责、1年违规担保,简称311)
盈利能力应具有可持续性
(1)上市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计算依据。
(2)业务和盈利来源稳定,不严重依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3)主营业务或投资方向能够可持续发展,经营模式和投资计划稳健,主要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前景良好,不存在不利变化。
(4)高管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12个月内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5)重要资产、核心技术或其他重大权益的取得合法,能够持续使用,不存在现实或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
(6)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仲裁或其他重大事项。
(7)最近24个月内曾公开发行证券的,不存在发行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降50%以上的情形。
财务状况良好
(1)遵循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2)上市公司最近3年及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所涉及的事项对发行人无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在发行前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
(4)资产质量良好,最近3年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充分合理,不存在操纵经营业绩的情形。
(5)经营成果真实,现金流量正常。营业收入和成本费用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最近3年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充分合理,不存在操纵经营业绩的情形。
(6)最近3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1)不存在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
(2)不存在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
(3)不存在违反国家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募集资金的数额和使用
(1)不超过项目需要量。
(2)除金融企业,不得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项目实施后:
①不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②资金专项存储,必须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上市公司不得存在的行为
(1)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擅自改变前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用途而未作纠正;
(3)上市公司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12个月内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
(5)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6)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二、上市公司增发和配股的优缺点是什么
配股由于不涉及新老股东之间利益的平衡,因此操作简单,审批快捷,是上市公司最为熟悉的融资方式。
增发是向包括原有股东在内的全体社会公众发售股票,其优点在于限制条件较少,融资规模大。增发比配股更符合市场化原则,更能满足公司的筹资要求,但与配股相比,本质上没有大的区别,都是股权融资,只是操作方式上略有不同。
增发和配股共同缺点是:融资后由于股本大大增加,而投资项目的效益短期内难以保持相应的增长速度,企业的经营业绩指标往往被稀释而下滑,可能出现融资后效益反而不如融资前的现象,从而严重影响公司的形象和股价。并且,由于股权的稀释,还可能使得老股东的利益、尤其是控股权受到不利影响。

上市公司增发股票的其他条件

6. 上市公司增发股票条件有哪些

条件一:上市公司申请增发新股,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根据我国《证券法》、《公司法》等的规定,公司发行新股,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
2、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公司以当年利润分派新股,不受此项限制);
3、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财务文件无虚假记载;
4、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条件二:上市公司申请发行新股,还应当符合以下具体要求:
1、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与对其具有实际控制权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他关联企业在人员、资产、财务上分开,保证上市公司的人员、财务独立以及资产完整;
2、公司章程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3、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方式、表决方式和决议内容符合《公司法》及有关规定;
4、本次新股发行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目前,除金融类上市公司外,所募资金不得投资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
5、本次新股发行募集资金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拟投资项目的资金需要数额;
6、不存在资金、资产被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重大关联交易;
7、公司有重大购买或出售资产行为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一、上市公司增发股票的流程
1、先由董事会作出决议。董事会就上市公司申请发行证券作出的决议应当包括下列事项:本次增发股票的发行的方案;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的报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2、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就发行股票作出的决定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和数量;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定价方式或价格区间;募集资金用途;决议的有效期;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股东大会就发行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向本公司特定的股东及其关联人发行的,股东大会就发行方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上市公司就增发股票事项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3、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保荐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报送发行申请文件。
4、审核。并决定核准或不核准增发股票的申请。中国证监会审核发行证券的申请的程序为:收到申请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后,对申请文件进行初审;由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申请文件;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5、上市公司发行股票。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上市公司应在6个月内发行股票;超过6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证券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上市公司,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之日起6个月后,可再次提出证券发行申请。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前发生重大事项的,应暂缓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该事项对本次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影响的,发行证券的申请应重新经过中国证监会核准。
6、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承销的有关规定参照前述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部分所述内容;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均属于原前10名股东的,可以由上市公司自行销售。
相关法律规定:
《公司法》
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7. 上市公司增发股票的条件

上市公司增发股票的条件是:
1、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2、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3、要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
一、增发股票的程序
1、先由董事会作出决议
董事会就上市公司申请发行证券作出的决议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本次增发股票的发行的方案;
(2)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
(3)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的报告;
(4)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2、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股东大会就发行股票作出的决定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和数量;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定价方式或价格区间;募集资金用途;决议的有效期;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股东大会就发行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向本公司特定的股东及其关联人发行的,股东大会就发行方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上市公司就增发股票事项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3、由保荐人保荐
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保荐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报送发行申请文件。
4、审核
并决定核准或不核准增发股票的申请。中国证监会审核发行证券的申请的程序为:收到申请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后,对申请文件进行初审;由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申请文件;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二、非公开发行股票
所谓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应当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其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经国务院相关部门事先批准。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
(2)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36个月内不得转让;
(3)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有关规定;
(4)本次发行将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
(1)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
(3)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
(4)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6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5)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6)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本次发行涉及重大重组的除外;
(7)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增发股票的条件

8. 上市公司增发股票的一般条件

上市公司增发股票的条件是:
1、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2、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3、要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
一、股票增发意味着什么
股票增发意味着上市公司通过向特定的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资金,来解决上市公司资金短缺的问题,有更多的资金去发展主营业务,同时,可以引进一些战略投资者、优质资产,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吸引市场上的投资者买入,推动股价上涨。
当然,也存在上市公司通过定向增发融得资金,并没有投于其主营业务,而是投于高风险的行业,会引起市场上的投资者恐慌,抛出手中的股票,导致股价下跌,是一种利空。
需要注意的是,在股票增发之前,一些主力为了获得较低的价格买入,会在定增之前打压股价,即在定增之前,卖出一部分筹码,使股价下跌,在定增时,再以较低的价格买入,拉升股价,同时,定增时,市场行情较差,也可能会导致股价下跌。
二、股票增发对散户怎么办
对于散户来说,要想直接参与定向增发,进入豪门游戏,必须跨过两道坎,首先为资金门槛,定向增发动辄耗资数亿,即使最小的也是大几千万级别,如果资金量不够很难参与其中;其次为专业性门槛,从前期项目的调研沟通,到定增的报价配资,再到投后的管理对冲,处处都需要专业化操作,这对散户来说存在较大难度。
公开增发和非公开增发的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两点,其一,所谓增发新股,是指上市公司找个理由新发行一定数量的股份,也就是大家所说的上市公司圈钱,对持有该公司股票的人一般都以十比三或二进行优先配售,(如果你不参加配售,你的损失更大。)其余网上发售。增发新股的股价一般是停牌前二十个交易日算术平均数的90%,对股价肯定有变动。其二,非公开发行即向特定投资者发行,也叫定向增发,实际上就是海外常见的私募,中国股市早已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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