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改房产证名字需要什么手续

2024-05-08 03:45

1. 更改房产证名字需要什么手续

可以。1、房产证可以改名字。一般情况下,房产证名字的变更主要分为直接添加、赠与、买卖。2、一般来说,房屋买卖的时候产权证上的名字不会发生变更,但是如果发生意外,导致出现名字登记错误这样的情况,或者突然想将房产登记在另一个人名下,那么最好是直接能改掉房产证上的名字。3、如果是在办理产权证之前,可能只需要跟开发商协商以下就可以解决,但是拿到产权证就意味着交易已经完全,已经产生法律上的效力,那么这个时候改名就有待商榷。 别墅大师为你提供当地建房政策,建房图纸,别墅设计图纸;别墅外观效果图服务,千款爆红图纸任你选:www.bieshu.com?bdfc

更改房产证名字需要什么手续

2. 更改房产证上的名字需办什么手续

(一)立项批准文件;(二)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四)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五)公安部门出具的房屋门牌证明;(六)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房屋测绘成果;(七)其他有关证件、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3. 更改房产证上的名字需办什么手续

法律分析:应该登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需要依法登记才能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因此更改房产证上的名字需要登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更改房产证上的名字需办什么手续

4. 更改房产证上的名字需办什么手续?

法律分析:房产证上变更名字的手续如下:1、准备办理变更登记的材料,如涉及房屋买卖则需提供房屋买卖合同等材料;2、到房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领取并填写变更登记申请书;3、提交材料,交由工作人员审核;4、审核通过,在受理十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五条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第二十二条 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
(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5. 更改房产证名字需要什么手续?

法律分析:
房产证改名字需要的手续有:签订转让、买卖、赠予、继承等协议;携带相关材料到房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提交改名申请;到税务窗口进行审税;缴纳税费后依法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登记程序
登记程序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更改房产证名字需要什么手续?

6. 更改房产证上的名字需办什么手续

一般情况下,房产证名字的变更主要分为直接添加、赠与、买卖。
1、在婚姻存续期间添加配偶姓名可以直接添加。如果在婚姻存续期间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就算是房产证上只写一个人的名字也算是两人的共同财产。因此在婚姻期间,这类情况如需办理房产证增名手续,只需携带结婚证、房屋两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房产交易中心变更登记窗口办理即可。
2、非婚姻存续期间:非婚期间房产证更名,不能直接添加配偶名字,只能以赠与的方式更名。
3、赠与范畴包括非婚姻存续期间和亲戚朋友,即房产证上加子女、父母等亲属或朋友均可以赠与方式进行。受赠房屋需提交房屋所有权证、赠与书和契证,到相关部门办理正式的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后,这种赠与行为才具有法律效力。
4、除赠与外,房产证更名也可以以二手房买卖方式进行。
一、房产证更名需要哪些费用?
1、直系亲属更名这种情况可以采用买卖和赠与两种途径。采用买卖途径,需要支付手续费和额外的附加费用。采用赠与途径,需要交纳房屋公证费、评估费和其他工本费。
2、不存在婚姻关系的情况下,这类更名会被认定为房屋买卖,费用按照房屋交易买卖的情况来收取,相对其他更名情况更为复杂。
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进行房屋权属的变更,免征契税。另根据具体情况,需要缴纳的其他费用不尽相同。
4、还有房贷的情况除了要缴纳有房无贷相同的手续费,还有另外的附加费用,附加费用的多少是根据你具体使用的是纯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还是组合贷款来定。
二、换房产证需要什么手续?
1、产权人必须填写申请书,并交验有关证明、证件;经审查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收件。即接受申请书,收存需要进一步审查的有关证明、证件。
2、勘丈绘图是对已申请产权登记的房地产逐户、逐处进行实地勘察,查清房地现状。
3、丈量计算面积,核实墙体归属,绘制分丘平面图,补测或修测房屋分幅平面图,为产权全面审查和制图发证提供依据。
4、对申请登记的房屋,经过认真细致的实地勘察和丈量制图,掌握了房屋全部实况资料以后,即可转入产权审查。
5、产权审查是以产权档案的历史资料和实地调查勘察的现实资料为基础,以国家现行的政策、法律和有关的法规为依据,对照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墙界表、产权证件、证明,逐户、逐栋认真审查其申请登记的房屋产权来源是否清楚,产权转移和房屋变动是否合法等整个复杂细致的工作。

7. 更改房产证上的名字需办什么手续

法律分析:房产证上变更名字的手续如下:1、准备办理变更登记的材料,如涉及房屋买卖则需提供房屋买卖合同等材料;2、到房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领取并填写变更登记申请书;3、提交材料,交由工作人员审核;4、审核通过,在受理十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一条 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第二十二条 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更改房产证上的名字需办什么手续

8. 更改房产证上的名字需办什么手续

房产证上变更名字的手续如下:1、准备办理变更登记的材料,如涉及房屋买卖则需提供房屋买卖合同等材料;2、到房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领取并填写变更登记申请书;3、提交材料,交由工作人员审核;4、审核通过,在受理十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一条 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第二十二条 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