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中国对外贸易发展的不利因素有哪些?

2024-05-18 11:51

1. 当前中国对外贸易发展的不利因素有哪些?

政治:政治和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和差异性,导致很多企业进入他国市场时容易陷入法律盲区,导致经营的不顺甚至是失败。
外交:进行对外投资时,对被投资国的政治、经济等环境估计不足,如在利比亚的投资就因为爆发内战而遭受了巨额损失。
生产:过度依赖廉价劳动力所带来的贸易优势,出口产品大多为附加值低的初级产品或科技含量不高的劳动密集型产品,一方面导致人力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也为许多国家以反倾销为借口而进行的贸易保护主义提供了口实。
全球:全球范围来看,经济危机的冲击导致全球市场需求的萎缩和贸易保护主义的抬头。贸易摩擦增多,各种隐性非隐性贸易壁垒加强。

当前中国对外贸易发展的不利因素有哪些?

2. 国际贸易中存在哪些风险

我之前整理了十大风险,希望对您有用~
1、不接收风险
当货物不被接收时,货物被滞留在国外港口,这可能会产生大量的滞期费。由于距离遥远、法律制度不同等原因,这可能会是一个漫长且困难的过程。
2、财务风险
由于资不抵债导致的付款缓慢的风险。买方在收到货物后在销售协议规定的日期无法正常付款。
3、运输风险
在进出口交易中,货物的运输可能面临污染、卡死、事故、故意破坏、盗窃、丢失和破损等问题的风险。受到疫情波及导致的运力不足也可能会导致运输风险增大。
4、政治风险
主要分为以下三类:
(1)战争、内乱或革命导致的风险;
(2)不能立即获得外汇、卖方需要等待外汇的分配;
(3)政府可能会采取一些意想不到的临时行动来阻止付款。
5、质量风险
出货之后,交议付行的单据没有做到单单相符、产品属性与合同规定的产品相违背,单证质量差都有可能产生风险。
6、书面文件风险
卖方没有认真准备和完成所需文件可能会导致货物通关的延迟和取得外汇的延迟甚至重罚。书面文件可能包括运输、包装和标识需求,进口许可证和进口前外汇批准等。
7、外汇风险
卖方收到本国货币以外的货币时,就可能产生因汇率贬值带来的风险。
8、不付风险
延迟付款甚至不付款,导致坏账发生。
9、信息不对称风险
买家不愿意分享企业信息,或者信息不准确。
10、供应链变动风险
对卖家来说,原材料稳定是货物稳定的基础,供应链上游的原材料变动直接影响产品的数量、质量和价格。

3. 国际贸易中存在哪些风险

较之于国内贸易,目前中国公司对国际贸易中存在的法律风险更为陌生。在国际贸易中的纠纷具有“国际性”、“多样性”和“复杂性”特点,与国内贸易纠纷差别巨大,这大大增加了企业从事国际贸易的总体风险。因为在国际贸易中,除了签约和履行,还涉及跨国运输、货物保险、国际支付等关键步骤,必然增加贸易纠纷的多样性。并且因为纠纷涉及外国当事人的利益,而且存在着繁多条约、公约和惯例约束着人们的贸易行为,甚至需要适用某个主权国家的法律、规定处理争议,此外,国际贸易纠纷还受国际政治形势、国家外贸政策、等客观条件变化的影响。更增加了国际贸易争议解决的复杂性。
正因为上述原因,国际贸易的法律风险也大大高于国内贸易的风险,甚至使很多人对国际贸易望而生畏。当前,随着各种竞争手段的不断更新和法律环境的变化,从事外贸的企业和个人面临的各种风险随之增加,因此,如何防范和应对外贸中的法律和业务运作风险,在增强国际市场竞争力的同时,逐步提高对外贸易企业和个人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和知识水平,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国际贸易中存在哪些风险

4. 出口贸易存在 哪些风险

  外贸业务中,存在的最主要的风险是买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到期不能收汇的风险。
  随着同类产品出口商的增多,全球性买方市场是不可逆转的发展趋势。随着买方交易地位的不断提高,出口贸易的结算朝着有利于买方的方向发展,非信用证支付方式成为主流。收汇风险的主要表现形式为:买方无力支付(资不抵债、已进入破产程序、被破产清算等);买方拒收货物;买房拖欠(暂时性资金周转困难,故意或恶意拖欠);银行破产,故意拖欠等;买方或银行所在国家发生政治风险。
  各种支付条件下的风险分析:
  T/T(电汇/预付款):出货前收到海外买家付款,几乎无风险
  L/C(信用证):银行承担责任(有条件的付款承诺),银行的商业风险,政治风险
  D/P(付款交单):买方取得货运单据以买方先付款为条件。买方拒绝收货、政治风险
  D/A(承兑交单):买方取得货运单据以买方承兑汇票为条件。买方信用风险,政治风险。
  OA(赊销/放账):卖方在未付款或未承兑汇票情况下取得货运单据。买方信用风险,政治风险。
  如何规避风险:

  出口前了解客户资信,对于资信情况不好的客户尽量采取T/T,L/C
  对于长期合作的,历史付款情况好,资信情况比较好的客户可以选择有账期的付款方式。
  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对风险进行转嫁。

5. 国际贸易中存在的风险有哪些

国际贸易的风险很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在履约过程中) 1)进口国的局势是否稳定,政策是否变动;(是否拒收,调高进口税,是否提高质量标准等) 2)进口商的资信和经营状况是否出现大的变化,足以影响已定合同的履行; 3)进口商银行的实力; 4)汇率的变动;(升值对出口不利,而对进口有利,贬值则反之) 5)出口商在履约过程中,在质量,交货期,数量的控制能力(这是出口人的日常主要工作) 6)运输过程的风险。(战争,海盗,油价上涨,港口罢工等意外因素) 7)出口国对出口商品政策的可能改变。(特别是退税率的变化,调高有利,降低不利) 8)结汇单证的准备(在LC条件下是否单证完全相符) 以上风险,有的是可控的,比如商业保险,出口信用保险,有的是要靠出口商的履约能力。

国际贸易中存在的风险有哪些

6. 国际贸易中的市场风险的表现

C.I.F诈骗

  是英语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的缩写,同FOB一样,是国际贸易中最常用的价格术语。在我国,有人称此术语为“到岸价格”。笔者认为,这种观点亟待改进!这种称呼,容易使人误解为货物灭失的风险是在卸港才由卖方转移给买方的。

  国际商会(ICC)在其第460号出版物,即《INCOTERMS 1990》中曾规定;卖方必须负责租船、订舱,在货物装船后取得Clean B/L;订立货物保险合同,支付保费,取得保险凭证;自负费用和风险,办理货物的出口清关手续。从表面上看,C.I.F的买方除了付款赎单外,就是在目的港坐等提货。〉□邢阜治鲆幌拢□荒逊⑾制渲械陌旅睢!禝NCOTERMS 1990》中,卖方只须按通常条件订立运输合同,而“通常条件”是一个事实问题。对卖方而言,“通常条件”即是低廉的运费。因此,他可以不顾船东的信誉、船舶的状况,只要货物能装上船就万事大吉。卖方只须按保险条款中最低责任的保险险别投保,如PICC货物保险中的平安险(FPA)。至于加保战争险、罢工险等,买方须通知卖方,并自负费用。老实说,象C.I.F这种凭几张纸打交道,而不注重同信誉良好的卖方交易,是什么事都有可能发生的。许多国际骗子,利用买方的松懈,钻C.I.F这种贸易方式的空子,到处招摇幢骗。
  
  文件诈骗

  1990年,孟加拉遭受水灾,该国通过港商与中国粮油进出口公司上海公司签订了一份8千吨大米的买卖合同,C.I.F价约为170万美元。信用证开出后,港商将全套制作精美的单证在日本一家银行顺利结汇,提单由巴西一家班轮公司签发,承运船名为“罗里达”号。然而,“罗里达”号却一直未往孟加拉卸货。后经调查发现,其实在签单日该船尚在欧洲营运。结果,孟加拉政府自认倒霉――付出170万美元加上一大笔律师费。

  有人要问,银行在结汇时不是要审单吗?国际商会UCP400规定,银行审查文件时,只要文件表面相符,就须放款。换言之,对文件诈骗,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在英国,银行即便明知文件是虚拟假的,也无权拒付。该规定源自1983年的“United city Merchants V. Royal Bank of Canada”。当时,在该案中,当受益人到银行结汇时,银行发现实际装运期较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晚,因而拒付。但第二天,同样单证议付时却发现提单日期已符合L/C的装运期,银行以文件诈骗为由,确认拒付,双方随即对簿公堂。贵族院认为上述情况有两种可能:1.打字时,将日期错打;2.船长签错。贵族院最后判定,除非银行能证明受骗人参与欺诈,否则银行无权拒付。此判例对打击欺诈极为不利。然而,从另一角度看,贵族院也无可厚非。但凡金融中心的形成,与银行资信息息相关。如果银行动辄拒付,是不利于金融稳定的。

  船东欺诈

  卖方将货物装上船后,货物的风险自越过船舷开始就移转给买方。如果船东是见利忘义之徒,买方很可能面临第二种欺诈――船东欺诈。有时,C.I.F买方会突然收到船东的指示,要求买方支付一笔钱款以供加燃油之用,否则,要将船开到中东将货贱卖。碰到这种情况,买方左右为难,如果给,怕是个无底洞;如果不给,又怕船东恼羞成怒,真将货卖掉而血本无归。更有甚者,一些船东在港装完货后,就销声匿迹。据ICC统计,最高峰时,一个月中有4船货在黎巴嫩失踪。载货船大都是旧船,货被卖掉后,船或被拆掉,或被改名。现在,船公司大多是单船公司,破产是没有任何后顾之忧的。

  防患于未然

  国际刑警对种种诈骗束手无策。为防患于未然,笔者认为,在国际贸易颇为萧条的今天,对于此类诈骗只能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

  首先,做买卖前,着力调查卖方的资信。否则,合同一订立,买方基本是领了死签。

  其次,如果未能同一流资信的卖方做交易,买方就要想方设法控制船舶。而在C.I.F下,买方就船舶的国籍、船龄、船舶状况等无选择权。换言之,买方争取F.O.B对防止诈骗极为有利。因为,结汇单证最重要的是提单。F.O.B下,买方可随时与船东联系,了解船舶动态,可赶在骗子结汇前,申请禁止令(Injunction)禁止骗子去结汇或禁止银行付款;再者,买方在租船时,也很容易了解船东的资信,有效地防止船东的欺诈。

  第三,在采用C.I.F价格订立合同时,买方可以以保证货物的到达或规定船舶开航后的一段时间为结汇的条件,但该合同已不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C.I.F合同。

  作为一名业务人员,只懂外贸或仅通航运,有可能会挂一漏万,真正高水平的业务人员,总能利用各种贸易术语的长处,尽力避免种种漏洞,C.I.F和F.O.B之选择就是最好的证明。要想在国际贸易这一难度高、风险大的行业中立于不败之地,重视对信息情报的收集也是相当重要。

7. 国际贸易存在哪些风险?

(一)收汇法律风险从经济角度而言,外贸型企业在出口业务中存在的最大的风险就是收汇风险。该风险的发生主要是由于在相关出口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合同本身约定不利或是履行过程中操作不当所引发,并导致商品出口后无法按照预先的设想或约定收回预期的货款。(二)出口贸易中刑事、行政法律风险外贸企业在出口业务中,主要应当防范的刑事犯罪风险为走私普通货物罪、骗取出口退税罪以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对于行政处罚风险,主要为涉及出口退税的,特别是”四自三不见业务”产生的风险以及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引起的法律风险。(三)民事赔偿法律风险出口企业在出口业务主要存在违约、知识产权侵权、货物损害财产侵权等方面的民事赔偿法律风险。国际贸易的风险防范措施有哪些?(一)收汇法律风险防范出口企业要防范收回风险,应当建立一整套的制度,并在经营过程中灵活运营,以此将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相应制度建立可以从如下方面进行考虑:1、建立并灵活运用收汇风险防范制度该制度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1)缔约、谈判阶段的风险防范缔约、谈判阶段的风险防范,主要目标是争取采用最利于我方的合同条款及结算方式,保障风险最小化,并且应当根据不同的结算方式的约定,在未来合同履行过程中使用不同的防范措施。(2)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防范由于我国出口最常用的是L/C收汇方式,故本文在合同履行过程的防范介绍时,主要介绍L/C收汇方式的风险防范。A、采用L/C结算方式,出口企业必须要求进口商开立L/C,并应当预留充足的时间以应对必要情况下的修改。B、收到L/C后,应当按照制度规定,审查信用证真伪,并防止信用证中存在进口商明显不公平情况下,仍拥有单方面随时解除付款责任权利的条款约定,同时还应当防止信用证中存在不可能实现的”陷阱“条款。如发现有上述情况的内容,应当立即要求对方按照合同要求进行修改。C、国际贸易中,“单证一致、单单一致”是原则,应当以该原则为基础,完善并实施相应风险防范制度。2、建立并灵活运用客户、相关企业背景调查制度最良好、完善的合同也防止不了完全无信的恶徒,在国际贸易中,出口企业无论选择何种结算方式,均应当重视对于进口商背景、信用的调查,哪怕只是最基本的调查。3、灵活运用收回安全保障制度出口收汇中,安全保障方式主要有银行保函、备用信用证、国际保理、信用保险等方式,对于大宗或风险较大的国际贸易而言,通常应当考虑使用。(二)出口贸易中刑事、行政法律风险防范主要应当从以下方面采取相应措施处理:1、对于代理货物出口业务为主的出口企业,应当防止“中间人风险”。在出口企业进行出口业务,特别是代理出口业务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通过合理的控制手段控制风险。2、对于出口销售的商品的知识产权应当进行了解。在出口时,应当通过中国海关知识产权备案系统查询,尽可能避免出口商品因商标侵权而涉嫌制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3、签订的合同,特别是OEM以及与代理出口业务中与被代理人签订的合同应当包括知识产权授权条款以及免责条款。通过该种条款约定,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让合同相对方承担知识产权违法方面的法律风险责任。4、对出口业务具体办理人员及公司管理人员进行有效的、针对性的刑事法律知识培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四条国家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鼓励发展对外贸易,维护公平、自由的对外贸易秩序。

国际贸易存在哪些风险?

8. 国际贸易面临的风险有

(一)收汇法律风险从经济角度而言,外贸型企业在出口业务中存在的最大的风险就是收汇风险。该风险的发生主要是由于在相关出口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合同本身约定不利或是履行过程中操作不当所引发,并导致商品出口后无法按照预先的设想或约定收回预期的货款。(二)出口贸易中刑事、行政法律风险外贸企业在出口业务中,主要应当防范的刑事犯罪风险为走私普通货物罪、骗取出口退税罪以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对于行政处罚风险,主要为涉及出口退税的,特别是”四自三不见业务”产生的风险以及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引起的法律风险。(三)民事赔偿法律风险出口企业在出口业务主要存在违约、知识产权侵权、货物损害财产侵权等方面的民事赔偿法律风险。国际贸易的风险防范措施有哪些?(一)收汇法律风险防范出口企业要防范收回风险,应当建立一整套的制度,并在经营过程中灵活运营,以此将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相应制度建立可以从如下方面进行考虑:1、建立并灵活运用收汇风险防范制度该制度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1)缔约、谈判阶段的风险防范缔约、谈判阶段的风险防范,主要目标是争取采用最利于我方的合同条款及结算方式,保障风险最小化,并且应当根据不同的结算方式的约定,在未来合同履行过程中使用不同的防范措施。(2)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防范由于我国出口最常用的是L/C收汇方式,故本文在合同履行过程的防范介绍时,主要介绍L/C收汇方式的风险防范。A、采用L/C结算方式,出口企业必须要求进口商开立L/C,并应当预留充足的时间以应对必要情况下的修改。B、收到L/C后,应当按照制度规定,审查信用证真伪,并防止信用证中存在进口商明显不公平情况下,仍拥有单方面随时解除付款责任权利的条款约定,同时还应当防止信用证中存在不可能实现的”陷阱“条款。如发现有上述情况的内容,应当立即要求对方按照合同要求进行修改。C、国际贸易中,“单证一致、单单一致”是原则,应当以该原则为基础,完善并实施相应风险防范制度。2、建立并灵活运用客户、相关企业背景调查制度最良好、完善的合同也防止不了完全无信的恶徒,在国际贸易中,出口企业无论选择何种结算方式,均应当重视对于进口商背景、信用的调查,哪怕只是最基本的调查。3、灵活运用收回安全保障制度出口收汇中,安全保障方式主要有银行保函、备用信用证、国际保理、信用保险等方式,对于大宗或风险较大的国际贸易而言,通常应当考虑使用。(二)出口贸易中刑事、行政法律风险防范主要应当从以下方面采取相应措施处理:1、对于代理货物出口业务为主的出口企业,应当防止“中间人风险”。在出口企业进行出口业务,特别是代理出口业务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通过合理的控制手段控制风险。2、对于出口销售的商品的知识产权应当进行了解。在出口时,应当通过中国海关知识产权备案系统查询,尽可能避免出口商品因商标侵权而涉嫌制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3、签订的合同,特别是OEM以及与代理出口业务中与被代理人签订的合同应当包括知识产权授权条款以及免责条款。通过该种条款约定,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让合同相对方承担知识产权违法方面的法律风险责任。4、对出口业务具体办理人员及公司管理人员进行有效的、针对性的刑事法律知识培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四条国家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鼓励发展对外贸易,维护公平、自由的对外贸易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