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基金会支付工伤哪些待遇

2024-05-09 18:12

1. 工伤保险基金会支付工伤哪些待遇

你好,应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有两部分,包括停工留薪期间的费用和确定伤残等级后的待遇。停工留薪期间的费用有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伤残等级确定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包括一次性的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的医疗补助金。
      应该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包括停工留薪期间的费用和确定伤残等级后的费用。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患职业病需要接受工伤医疗而暂停工作,由用人单位继续发给原工资福利待遇的一段期间。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工伤医疗待遇继续享受。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确定伤残等级后的费用主要是,解除或终止劳动时,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保险基金会支付工伤哪些待遇

2. 哪些工伤保险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 工伤保险基金会支付工伤哪些待遇?

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新工伤医疗补助金、交通费、医疗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以下内容为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如果你想了解更多有关工伤的费用支付的规定,可以下载最新版的《工伤保险条例》来看。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你!如果有疑问可以想我咨询!

工伤保险基金会支付工伤哪些待遇?

4. 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哪种待遇不是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法律分析:
支付范围: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2、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4、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5、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7、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8、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9、劳动能力鉴定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5. 关于工伤保险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费用: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劳动能力鉴定费;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费用。
一、工伤的赔偿标准是多少呀
需要具体分析,工伤赔偿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具体包括:(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二、工伤认定费用由谁来承担
1、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后,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伤认定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购买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关费用。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三、工人在私人工地受伤会赔偿吗
工人在私人工地受伤会赔偿。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4、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5、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关于工伤保险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6. 工伤保险基金应支付哪些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基金应支付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的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一)工伤医疗费以参保职工发生工伤时开始享受,职业病职工以认定为工伤的次月起享受,符合工伤保险政策的医疗费全额报销。
(二)护理费: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护理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其标准:以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分别按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给付。
(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其标准:以工伤职工本人工资为基数,一级24个月、二级22个月,三级20个月,四级18个月。
(四)伤残津贴: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其标准:以工伤职工本人工资为基数,一级为90%、二级为85%、三级为80%、四级为75%、
(五)职业康复费和辅助器具费:以劳动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时享受,符合工伤保险政策的一次性费用全额报销。工伤保险基金应支付五至十级工伤职工的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一)工伤医疗费以参保职工发生工伤时开始享受,职业病职工以认定为工伤的次月起享受,符合工伤保险政策的医疗费全额报销。
(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其标准:以工伤职工本人工资为基数,五级16个月、六级14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8个月、十级6个月。
(三)职业康复费和辅助器具费:以劳动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时享受,符合工伤保险政策的一次性费用全额报销。劳动能力鉴定(确认)费与检查费报销要求提供哪些资料由职工或用人单位垫付的劳动能力鉴定费和鉴定检查费由用人单位填报《重庆市工伤保险劳动能力鉴定(确认)、鉴定检查费审核结算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工伤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二)《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
(三)鉴定检查的相关检查结果报告单;
(四)鉴定机构和进行鉴定检查的协议医疗机构开具的发票单据。

7. 哪些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项目:
1、医疗待遇:
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工伤治疗费用;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用。
2、伤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至十级伤残职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24个月至6个月的本人工资(每级相差两个月)。
(2)伤残津贴。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90%至75%的伤残津贴(每级相差5%)。
(3)护理费。伤残职工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分别享受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40%、30%的护理费。
3、工亡待遇:
(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为所在统筹地区规定的标准)。
(2)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供养亲属抚恤金。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按月享受40%至30%的抚恤金,直至失去供养条件。
一、工伤事故单位承担赔偿有哪些
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待遇项目:
1、住院伙食补助费。
2、转外地治疗的交通、食宿费。
3、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及陪护。
4、伤残津贴。五级至六级的伤残职工,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70%、60%。
5、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伤残五级至六级的工伤职工,经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领取30个月至26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每级相差4个月),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伤残七级至十级的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领取22个月至10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每级相差4个月),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哪些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8. 哪些工伤保险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法律分析: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四十八条 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