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哪些内容

2024-05-03 00:58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哪些内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其中第一条明确指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做出修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
第一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八十二条中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修改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二)将第八十五条修改为:“保险公司应当聘用专业人员,建立精算报告制度和合规报告制度。”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改后的条例:

第八十二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取消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等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第八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聘用专业人员,建立精算报告制度和合规报告制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哪些内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适用本法。第四条 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五条 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六条 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第七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第八条 保险业和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保险公司与银行、证券、信托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九条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第二章 保险合同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条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第十一条 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第十二条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第十三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第十五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哪些内容

修订如下: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七十九条中的“代表机构”。

    (二)将第一百一十一条修改为:“保险公司从事保险销售的人员应当品行良好,具有保险销售所需的专业能力。保险销售人员的行为规范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三)删去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八项中的“或者个人”。

    (四)删去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凭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凭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五)将第一百二十二条修改为:“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的代理从业人员、保险经纪人的经纪从业人员,应当品行良好,具有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或者保险经纪业务所需的专业能力。”

    (六)删去第一百二十四条中的“未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不得动用保证金。”

    (七)删去第一百三十条中的“具有合法资格的”。

    (八)删去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二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分立、合并、变更组织形式、设立分支机构或者解散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九)将第一百六十五条改为第一百六十四条,并删去第六项中的“或者代表机构”。

    (十)删去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百六十八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变更组织形式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将第一百六十九条改为第一百六十七条,并删去其中的“从业资格”。

    (十二)将第一百七十三条改为第一百七十一条,修改为:“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十三)将第一百七十四条改为第一百七十二条,并删去第一款中的“并可以吊销其资格证书”和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哪些内容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总则、保险合同、一般规定、人身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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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总则、保险合同、一般规定、人身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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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

6.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总则、保险合同、一般规定、人身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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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1995年6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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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全文

8.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典

保险法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狭义的是指以“保险法”命名的法典式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广义的保险法,则是指一切调整保险关系及保险业的组织、活动的法律规范。它既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也包括其他与保险内容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特征:技术性、社会性、强制性立法的目的是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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