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养老金税优政策

2024-05-07 18:28

1. 个人养老金税优政策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2〕7号)有关要求,现就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2年1月1日起,对个人养老金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在缴费环节,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按照120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在投资环节,计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领取环节,个人领取的个人养老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缴纳的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二、个人缴费享受税前扣除优惠时,以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出具的扣除凭证为扣税凭据。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的,其缴费可以选择在当年预扣预缴或次年汇算清缴时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扣除。选择在当年预扣预缴的,应及时将相关凭证提供给扣缴单位。扣缴单位应按照本公告有关要求,为纳税人办理税前扣除有关事项。取得其他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或经营所得的,其缴费在次年汇算清缴时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扣除。个人按规定领取个人养老金时,由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所在市的商业银行机构代扣代缴其应缴的个人所得税。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税务部门应建立信息交换机制,通过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将个人养老金涉税信息交换至税务部门,并配合税务部门做好相关税收征管工作。      四、商业银行有关分支机构应及时对在该行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全员全额明细申报,保证信息真实准确。      五、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金融监管等部门应密切配合,认真做好组织落实,对本公告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六、本公告规定的税收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起在个人养老金先行城市实施。      个人养老金先行城市名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另行发布。上海市、福建省、苏州工业园区等已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自2022年1月1日起统一按照本公告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

个人养老金税优政策

2. 税率7.5%降至3%,个人养老金政策优惠有多大?

税率7.5%降至3%,个人养老金政策优惠很多,按月和按年支付均可。如果你还不明白,这里有例子。如果保单持有者30岁,按支出成本30年计算,固定获得固定年限15年,最大税收是延迟配额,每年计算12000元。到手的年金实际退休后的税金是在4200元左右,如果是20年得到的期限,每个月大约有3400元左右。


其实,我们不难看出,养老金制度与以前相比,已经有了很大的提升。如果按照4200元的要求计算,新制度实施后,每月税后养老金将提高到4400元。为什么从7.5%降到3%?应该说,以前按7.5%的税率计算,要考虑到缴费基数、时间成本等因素,对于月收入8000-17000元的人群来说,意义不大。
但对于3000-8000元的人群,虽然个人所得税只有3%,但在领取养老金时甚至会出现领取税率与现行税率倒挂的现象,这就大大削弱了这部分人群的参保积极性。在我国有过类似尝试后,五部门正式下发《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上海、福建(厦门)和苏州工业园区,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

根据试点制度设计,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缴纳个人所得税人员可以参保,被保险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后可以申请领取年金。缴费期间的递延税款为月/年工资的6%,1000元/月或12000元/年。在领取期间,商业养老金收入的25%可以部分免税,其余75%按10%的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即领取期间的实际税率为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