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税费减免的介绍

2024-05-09 11:40

1. 进出口税费减免的介绍

进出口税费减免是指海关按照国家政策、《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进出口货物的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给予减征或免征。税费减免可分为三大类,即法定减免税、特定减免税和临时减免税。

进出口税费减免的介绍

2. 进出口税费减免的减免税管理

为了规范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保障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申请人(以下简称减免税申请人)合法权益,海关总署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了减免税管理办法。(一)减免税申办手续减免税申请人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向其所在地主管海关(以下简称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减免税审批、减免税税款担保和后续管理业务等相关手续,向进口口岸海关(以下简称口岸海关)办理减免税货物进出口通关手续。减免税申请人可以自行也可以委托他人向海关申请办理上述手续。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由被委托人持减免税申请人出具的“减免税手续办理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材料向海关申请,海关审核同意后可准予被委托人办理相关手续。投资项目所在地海关与减免税申请人所在地海关不是同一海关的,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向投资项目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投资项目所在地涉及多个海关的,减免税申请人可以阿其所在地海关或者有关海关的共同上级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有关海关的共同上级海关可以指定相关海关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投资项目由投资项目单位所属非法人分支机构具体实施的,在获得投资项目单位的授权并经投资项目所在地海关审核同意后,该非法人分支机构可以向投资项目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减免税货物申办的流程是: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一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一实际进出口减免税货物。1.减免税备案手续减免税申请人按照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申请减免税进出口货物前,应持下列单证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1)“进出口货物减免税备案申请表”;(2)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国家机关设立文件、社团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基金会登记证书等证明材料;(3)相关政策规定的享受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资格的证明材料;(4)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上述单证应当交验原件,同时提交加盖减免税申请人有效印章的复印件。2.减免税审批手续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在货物申报进出口前,持下列单证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进出口货物减免税审批手续:(1)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2)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国家机关设立文件、社团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基金会登记证书等证明材料;(3)进出口合同、发票以及相关货物的产品情况资料;(4)相关政策规定的享受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资格的证明材料;(5)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上述单证应当交验原件,同时提交加盖减免税申请人有效印章的复印件。海关审核同意后向减免税申请人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以下简称征免税证明)。除国家政策调整等原因并经海关总署批准外,货物征税放行后,减免税申请人中请补办减免税审批手续的,海关不予受理。3.实际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申请人持海关签发的征免税证明,并在有效期内向口岸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通关手续。若不能在有效期内办理,需要延期的,应当在征免税证明有效期内向主管海关提出延期申请。经主管海关审核同意,准予办理延长征免税证明有效期手续。4.税款担保若出现以下情形的减免税申请人可以在货物申报进出口前持有关单证向主管海关 申请凭税款担保先予办理货物放行手续:(1)主管海关按照规定已经受理减免税备案或者审批申请,尚未办理完毕的;(2)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已经国务院批准,具体实施措施尚未明确,海关总署已确认减免税申请人属于享受该政策范围的;(3)其他经海关总署核准的情况。减免税申请人持准予担保的证明向口岸海关办理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手续。(二)减免税货物管理1.在海关监管年限(船舶、飞机8年;机动车辆6年;其他货物5年)内,未经海关许可,减免税申请人不得擅自将减免税货物转让、抵押、质押、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2.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将进口减免税货物转让给进口同一货物享受同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其他单位的,应当事先向主管海关办理减免税货物结转手续;转让给不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或者进口同一货物不享受同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其他单位的,应当事先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货物朴缴税款和解除监管手续。3.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需要将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的,应当事先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批准后方可按照批准的使用地区、用途、企业将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4.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要求以减免税货物向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抵押的,应当向主管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海关同意批准后方可办理贷款抵押手续。5.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应当自进口减免税货物放行之日起,在每年的第1季度向主管海关递交《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报告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若没按规定向海关报告其减免税货物状况的,海关哲不受理其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6.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货物应当在主管海关核准的地点使用。若因故发生变更减免税货物使用地点,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海关批准后方可变更。7.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发生分立、合并、股东变更、改制等变更情形,权利义务承受人(以下简称承受人)应当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0日内,向原减免税申请人的主管海关报告有关情况并按规定办理补税手续或者减免税货物结转手续。若因破产、改制或者其他情形导致减免税申请人终止,没有承受人的,原减免税申请人或者其他依法应当承担关税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缴纳义务的主体应当自资产清算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货物的补缴税款和解除监管手续。8.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要求将进口减免税货物退运出境或者出口的,应当报主管海关核准。待货物退运出境或者出口后,减免税申请人持出口报关单向主管海关办理原进口减免税货物的解除监管手续。9.在海关监管年限内的进口减免税货物,减免税申请人书面申请提前解除监管的,应当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补缴税款和解除监管手续;减免税货物海关监管年限届满的,自动解除监管。10.减免税货物转让给进口同一货物享受同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其他单位的,不予恢复减免税货物转出申请人的减免税额度,减免税货物转入申请人的减免税额度按照海关审定的货物结转时的价格、数量或者应缴税款予以扣减。减免税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运出境,减免税申请人以无代价抵偿方式进口同一类型货物的,不予恢复其减免税额度;未以无代价抵偿方式进口同一类型货物的,减免税申请人在原减免税货物退运出境之日起3个月内向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批准,可以恢复其减免税额度。对于其他提前解除监管的情形,不予恢复减免税额度。11.减免税申请人经主管海关批准将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应当补缴税款的,税款的计算公式为:补缴税教=海关审定的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税率×(需补交税款的时间/监管年限×12×30)上述计算公式中的税率,应当适用海关接受申报办理纳税手续之日实施的税率;需补缴税款的时间是指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的实际时间,按日计算,每日实际生产不满8小时或者超过8小时的均按1日计算。12.减免税货物因转让或者其他原因需要补征税款的,补税的完税价格以海关审定的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为基础,按照减免税货物已进口时间与监管年限的比例进行折旧,其计算公式如下:补税的完税价格=海关审定的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1-(减免税货物已进口时间/监管年限×12)〕上述计算公式中“减免税货物已进口的时间”自减免税货物的放行之日起按月计算,不足1个月但超过15日的,按照1个月计算;不超过15日的,不予计算。已进口时间的截止日期按以下规定确定:(1)转让减免税货物的,应当以海关接受减免税申请人申请办理补税手续之日作为计算其已进口时间的截止之日。(2)减免税申请人未经海关批准,擅自转让减免税货物的,应当以货物实际转让之日作为计算其已进口时间的截止之日;转让之日不能确定的,应当以海关发现之日作为截止之日。(3)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发生破产、撤销、解散或者其他依法终止经营情形的,已进口时间的截止日期应当为减免税申请人破产清算之日或者被依法认定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日期。

3. 进出口税费减免的基本定义

  此外,国家还根据不同时期的需要制定专项的进口税收政策。这些政策在管理效果上具有替代或者部分替代某些进口免税政策的作用。

进出口税费减免的基本定义

4. 有关税费减免的规定

1、拆迁居民可以持拆迁证明免除与拆迁补偿数额对应部分的契税;
2、一年内卖旧买新的可以免除出售原房产所得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一、企业拆迁补偿税收政策
与企业拆迁补偿款中有联系的税种主要包括三种: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其中企业所得税需要缴纳,营改增之后,增值税也不收。此外不同的征收可能会免除部分税种。例如:因国家建设需要的拆迁补偿款,免征土地增值税。但是如果是商业征收,则不免征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产。
二、定向安置房超过拆迁房金额需要缴税吗
需要,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交易手续服务费:住宅6元/平方米(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安居房减半收取:3元/平方米);非住宅10元/平方米。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
2、登记费:普通二手房住宅类为80元/套,买方承担。
3、土地收益金(代收):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安居工程房买卖过户时收取,按房屋正常成交价的2%计征。卖方承担。
4、核档费:50元/宗。
5、契税:税率为3%,按正常交易成交价格计征;个人购买的自用普通住宅(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容积率1.2以上、交易价格4290元/平方米)契税税率减半,按1.5%征收;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二手房的对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买方承担。
6、印花税:税率1‰,按正常交易成交价格计征,交易双方各承担一半。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三、二手房过户手续费得多少
1、二手房交易手续服务费:住宅6元/平方米(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安居房减半,按3元/平方米收取);非住宅10/平方米。
2、二手房过户登记费:普通二手房住宅类为80元/套,非普通二手住宅按评估值的0.4%收取。
3、二手房过户土地收益金(代收):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安居工程房买卖过户时收取,按房屋正常成交价的2%计算征收。
4、二手房过户核档费:50元/宗。
5、二手房过户契税:一般各地税率都为3%
,按交易成交价格计算征收,但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各地对于普通住宅的认定标准不一,在确定契税时必须根据当地的法规所定的标准确定住宅是否为普通住宅)契税税率减半,按
1.5%征收;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二手房的对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
6、二手房过户印花税:税率1‰,按正常交易成交价格计算征收。
7、二手房过户营业税及附加:房产证不到两年时间过户,营业税不能享受优惠减免,需要按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转让的时间距离上次过户超过两年的,则不需要交营业税。营业税的计算标准为:普通住宅过户不足2年转卖=交易全额的5.55%,2年以上免征营业税;非普通住宅不足2年转卖=交易全额的5.55%,2年以上转卖=差额的5.55%。
8、二手房过户个人所得税:所购房屋不满五年上市交易或者该出卖房屋不是唯一住房时收取,有两种方式:A税率为20%,按财产转让所得(本次交易价格-房屋原价-原缴纳契税-本次缴纳营业税-合理费用)计算征收;B税率为1%,因为原购房发票丢失等原因不能提供原购房发票的,按已成交价格的1%征收。
9、评估费:按房屋评估价的0.5%收取。
二手房在买卖时除了契税各地不同外其他费用基本是全国统一的,在确定契税时,要查阅当地的行政法规,以当地行政法规为准。

5. 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

法律分析: 进出口货物减征或者免征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以下简称减免税)事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实施管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 第二条 进出口货物减征或者免征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以下简称减免税)事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海关依照本办法实施管理。

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

6. 关税减免的法定减免

法定减免是指根据《海关法》和《关税条例》列明予以减免的,如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无偿赠送的物资、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的货物、物品,来料加工、补偿贸易进口的原材料等;《海关法》规定的法定减免有六种货物、物品: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货物;规定数额以内的物品;法律规定减征、免征的其他货物、物品;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

7. 出口退税算减免税吗

出口退税属于减免税措施。
减免税具体形式:
1.税基式减免,起征点、免征额、允许跨期结转

2.税率式减免,降低税率
3.税额式减免,全额免征

出口退税算减免税吗

8. 消费税出口退免税政策

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政策【适用主体】1.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2.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政策内容】1.对符合条件的出口货物劳务,实行免征和退还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退(免)税]政策:(1)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2)免退税办法。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2.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的货物,如果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如果属于购进出口的货物,退还前一环节对其已征的消费税。【适用条件】1.出口货物,是指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2.生产企业,是指具有生产能力(包括加工修理修配能力)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1)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2)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3)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国家规定不允许经营和限制出口的货物、卷烟和超出免税品经营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经营范围的货物除外)。(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用于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国际招标建设项目的中标机电产品(包括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的机电产品)。(5)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向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的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6)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国际运输企业用于国际运输工具上的货物。该规定暂仅适用于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生产销售给国内和国外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生产耗用且不向海关报关而输入特殊区域的水(包括蒸汽)、电力、燃气。4.出口企业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对进境复出口货物或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行的加工修理修配。【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一至五条、第八条出口货物劳务免税政策【适用主体】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政策内容】对符合条件的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货物,如果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但不退还其以前环节已征的消费税,且不允许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款中抵扣。【适用条件】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是指:1.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规定的货物:(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3)海关税则号前四位为“9803”的软件产品。(4)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5)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6)购进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其他相关单证齐全的已使用过的设备。(7)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8)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9)符合条件的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10)油画、花生果仁、黑大豆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出口免税的货物。(11)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12)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13)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14)以人民币现金作为结算方式的边境地区出口企业从所在省(自治区)的边境口岸出口到接壤国家的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15)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货物劳务:(1)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包括进口免税货物和已实现退(免)税的货物]。(2)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3)同一特殊区域、不同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之间销售特殊区域内的货物。【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六条、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