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河北怎么缴纳

2024-05-21 00:18

1. 2016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河北怎么缴纳

2016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河北缴纳
一、征缴范围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本单位上一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5%比例的,均应按年缴纳保障金。
保障金由县及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在我市的中央、省属和外省市用人单位,全部由市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二、征缴标准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上一年在职职工总数的1.5%,达不到该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总数计算。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三、审核确认
(一)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于2016年6月30  日前,提供以下资料到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查确认(县属单位到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查确认):
1. 本单位上一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表1)和《用人单位从业残疾职工名册》(表2);
2. 在岗残疾职工残疾证原件或1-8级伤残军人证及身份证原件;
3. 与残疾职工或伤残职工签订的1年以上劳动合同;
4. 在岗残疾职工或伤残职工1月份、12月份工资表;
5. 在岗残疾职工或伤残职工养老、医疗、失业等基本社会保险证明。
(二)6月30日前,市、县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根据单位提供资料进行审查,确定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并及时提供给地方税务机关。
四、征收管理
(一)2016年征收期限为7月1日至10月31日。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征缴渠道和时限,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在申报时,应提供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经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逾期未报送审核材料或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用人单位,按未安排残疾人就业计算,并依法全额征收保障金。
(二)地方税务机关定期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发现用人单位申报不实、少缴纳保障金的,地方税务机关提交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保障金总额5‰的滞纳金。
五、减免政策
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保障金。
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按征收管理渠道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
用人单位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申请时,应提供书面申请报告、遭受严重灾害造成的相关证明以及上一年本单位审计报告和会计年报等相关材料。地方税务机关对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审核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定。

2016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河北怎么缴纳

2.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福利企业也要登记的,不登记也是不行的哦!

必须到你企业所辖的县、市、区残联就业中心申报、填写《企、事业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报表》(一般残联网站都有电子版),必须准备的手续有:残疾证、身份证(残疾人)、用工合同、医保、社保、工资表、单位机构代码、法人代表等拉手续的复印件。这些资料一式三份,残联就业中心、税务部门、单位各一份。每年必须申报一次,申报日期为1.1-5.31日(各地方时间有所不同),过期视为无安排残疾人就业,必须要缴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各个省区的经济条件不一样,征收的公式标准有所区别。
应缴保障金计算公式为:
(年末单位职工总数×1.6%-单位已安排残疾职工数)×本单位上年度职工人均工资 × 0.6 
(说明:安排人数要求是从 1.5%-1.7%都有,有些没有  × 0.6   打六折)
如果是经营亏损的话,要出具亏损证明,可以申请免缴。
建议你还是到当地的残联就业中心或者地税务部门咨询下,也可以到当地的 残联网站了解下。祝顺利!!!

3.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简称保障金)是为了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含中央、境外驻粤单位)等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法律依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4.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方法及标准见下: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在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过程中,一些地方法规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一定比例的,要交纳残疾人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为了规范和加强“保障金”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保障金”是指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地方有关法规的规定,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保障金”按属地原则交纳,中央部门所属单位按照所在地地方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达到规定的安排比例。第三条 企业、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交纳的“保障金”从管理费用中列支,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交纳的“保障金”从单位预算经费包干结余或收支结余中列支。
   征收标准: 
   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按其差额人数全额征收保障金;差额不足一人的,按差额比例计算缴纳。用人单位安排一名盲人或者一级肢体残疾人就业的按2人计算。 
   应缴纳的保障金=(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5%-已安排残疾职工人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在职职工总数,按用人单位年平均职工人数核定,也可参照人事、劳动、统计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人数核定。 
   安排残疾人就业必须是单位正式职工或与单位依法签定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国家规定由所在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职工。已安排的残疾军人和因工致残人员,经鉴定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残疾标准,并办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方可计入安置比例。 
   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以当地统计行政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假定您所在地的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0000元,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为200人,无残疾人。
   应缴纳的保障金=200*20000*1.5%=60000元。

5.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公司是2017年9月新成立的,今年不需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看了你的图片是可以直接零申报就可以了。
因为依据我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在企事业单位内,残疾人入职(一年的劳动合同)数量小于职工总数1.5%(各省市不一,也有1.6%的),单位就要缴纳本单位全年职工工资总额1.5%(1.6%)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你所提及的单位可能还成立不到一年的时间,所以没有可能计算本单位全年职工工资总额;另外部分经济发达省市(比如北京、上海等)已经开始了:2015年1月1日(含)后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在职职工年平均人数30人以下(含30人),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本单位上一年度在职职工平均人数1.5%的小型微型企业。免征期限,是指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6个月的小型微型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保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6. 如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为保障我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的顺利开展,最近,省地方税务局、省财政厅、省残疾人联合会、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联合就《河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实施办法》下发了通知。《办法》明确规定:征收对象本省行政区域内未安置或安置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各级各类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地方税务机关代征。(包括中央企业、外省市驻冀企业、三资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团体、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缴纳保障金仍按《河北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省政府188号令)由当地残联劳动服务机构征收。征收标准我省规定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为不低于上年度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1.5%。安排一名盲人或重度肢体残疾人,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本行政区域内安排对象不足的,经当地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批准,可按实有残疾人数量降低就业比例。计算公式:(单位上年底实际在职职工人数×应安排比例数—在岗残疾人职工人数)×上年度当地年平均职工工资。对暂未达到残疾人就业比例的单位,按规定向各级地税机关缴纳保障金。按比例安排残疾人不足一人的单位,按比例差额计算缴纳。单位年底实际在职职工人数包括单位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6个月以上),与计税工资人数一致。在岗残疾职工人数是指经残联劳动服务机构确认的残疾人数。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是指各市、县(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数。征收程序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属地原则由各级地税机关按现行税收管理体制征收管理。征收时统一使用国家税务局制定的税收票证。各级各类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缴纳的保障金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各单位必须在每年的6月底前,持在岗残疾职工的身份证、残疾人证、残疾人就业证、工资领取单、残疾人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证明复印件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报表等有关资料,到单位所在地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审核认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年度征收,定期缴纳。每年的7—8月份为申报和征收上一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时间。各单位必须在征期内持当地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审核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报表和残疾人证、残疾人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证明等有关材料的复印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时统一使用《河北省地方税收业务表证单书》中的“纳税申报表”,经审核无误后,开具税收票证,办理入库手续。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
第一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执行。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按照所在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
第三条、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7.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纳与使用

1.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1.5%比例的,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每年度按市或者县级市统计部分公布的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8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按比例计算不足一人的部分,依照前款标准按实际比例数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缴纳保障金按下列公式计算(计算结果取小数点后两位):
(1)按比例应安排残疾人数=上年度在职员工平均人数×1.5%(私营企业,外商、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等无填劳动情况统计表的用人单位,其上年度在职员工平均人数按劳动年审手册或缴纳社会保障费的员工人数计算)。
(2)应缴保障金=(按比例应安排残疾人数-在职残疾员人工数)×上年度市或县级市职工平均工资×80%。
保障金纳入各级财政专户,按规定实行管理。
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下列规定缴纳:
(1)市属用人单位向市残疾人联合会缴纳;
(2)区属以下用人单位向区残疾人联合会缴纳;
(3)县级市属以下用人单位向县级市残疾人联合会缴纳;
(4)中央、省、部队驻穗的用人单位按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缴纳;
(5)其他用人单位向注册登记机关同级的残疾人联合会缴纳。
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用单位可以申请缓缴保障金:
(1)由所属市和区、县级市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为扶持、解困对象的。
(2)无主管部门的用人单位,经本级残疾人联合会核定其确实存在困难的。保障金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5.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申请减缴保障金:
(1)由本级政府确认为扶持、解困对象,并已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不少按比例应当按排残疾人数的50%。
(2)连续亏损满二年,且已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不少于按比例应当安排残疾人数的50%。保障金减缴数额不得大于应缴数额的50%。
6.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申请免缴保障金:
(1)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破产申请的。
(2)已办理歇业手续的。
7.机关、团体、事业组织因经费困难,企业出现政策性亏损等原因,需要缓缴、减缴或者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可在收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申请。
8.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于收到用人单位缓缴、减缴或者免缴申请书之日起20日内,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审查批复。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缓缴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减缴数额不得多于应缴数额的50%。
9.用人单位申请减缴或免缴保障金的,应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所审核的损益表或收入支出表及资产负债表等年度报表。
10.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依照国家和省财政部门有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的规定,统一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票据,存入财政专户,实行专项管理。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项用于下列开支:
(1)补助残疾人就业前职业培训费用;
(2)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
(3)奖励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有突出贡献的单位;
(4)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经费开支;
(5)经本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批准用于有利残疾人就业的其他开支。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
第一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执行。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按照所在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
第三条、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纳与使用

8.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方式
1、网上申报
申报年审:由用人单位登录地方网上办事大厅进行办理。点击政务公开点击省残联点击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电子政务系统在线申办。
申报缴费:由用人单位登录地方电子税务局进行办理。
2、上门申报
申报年审:由用人单位到所在地的镇(街道)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本单位上年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和松山湖辖区用人单位到市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办公室申报。
申报缴费:由用人单位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
3、申报信息及报送资料
申报年审:用人单位需要网上填写或现场提交《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表》、残疾人职工身份证、残疾人证、劳动合同及用人单位为残疾人职工发放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有效凭证等材料。
申报缴费:用人单位需要网上填写或现场提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并缴纳保障金。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如何计算
需缴纳的保障金按下列公式计算:
(一)按比例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
(二)应缴金额=(按比例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三)实际应缴金额=应缴金额-减免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二条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三、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财政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经与省残疾人联合会研究商定,现将《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一、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票据(格式)
1995年4月24日
附件一:
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和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为规范和加强我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就业金”)的收支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就业金”是指按《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各级人民政府确定比例的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包括私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各单位),按照年度差额人数交纳“就业金”,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按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年人均收入的80%计算交纳用于保障残疾人就业的政府专项资金。
第三条“就业金”按属地原则交纳。“就业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按行政隶属关系由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具体负责,并接受本级残疾人联合会的领导。
驻穗的中央、省属单位、部队企业应交纳的“就业金”由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承办。驻其他市的中央、省属单位、部队企业应交纳的“就业金”委托所在市、县(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承办,委托收取的“就业金”20%上交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
第四条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对各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审查,向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发出《残疾人就业金缴款通知书》。交纳单位收到“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将应缴纳款项交到所属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
第五条残疾人“就业金”原则上不能减免,由于特殊原因,确需缓缴或减免的单位,由单位提出申请,报同级财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经财政部门会同残疾人联合会审批后,可以给予缓缴或减免照顾。未经批准,逾期不缴者,对逾期不缴部分按日加收5‰滞纳金,逾期一个月,按滞纳金额的50%处以罚款。经多次追缴仍拖欠的机关、事业单位可由同级财政部门从该单位年度经费拨款中扣缴,企业在未缴足残疾人就业金前,工商部门不予办理年审登记手续。
第六条企业交纳“就业金”在营业外支出列支,滞纳金和罚款在税后利润列支;其他单位交纳“就业金”从单位预算经费包干结余或收支结余中列支,滞纳金和罚款在自有资金中列支。
第七条“就业金”专项用于下列支出:
(一)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费用;
(二)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
(三)奖励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有突出贡献的单位;
(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经费开支;
(五)经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批准用于有利残疾人就业的其他开支。“就业金”必须按上述规定用途使用,任何部门不得平调或挪作他用。
第八条各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就业金”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就业金”的收支管理,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九条收取“就业金”,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票据》并加盖本地区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印章。
各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向同级财政部门申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票据》。
第十条“就业金”按政府专项资金进行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计划管理,严格审批。“就业金”的存款利息收入计入“就业金”。
各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收取的“就业金”,应按规定交存同级财政专户储存。省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收取的“就业金”按季度于每季后7天内全额交存省财政专户(收款单位:广东粤财信托投资公司;开户银行:省农行营业部淘金分理处;帐号:82100008;并在缴款单上注明“就业金”字样,下同)。
各市、县(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收取的“就业金”(包括受托收取的驻当地中央、省属单位、部队企业的“就业金”)应按规定期限全额交存同级财政专户,同级财政部门应按规定上缴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的“就业金”按季于每季后7天内上缴省财政专户。
第十一条各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应于每年第一季度前编制“就业金”年度使用计划,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由财政部门按计划将资金划拨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帐户,并严格按计划使用。“就业金”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第十二条各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应编制“保障金”年度收支预决算,经同级残疾人联合会审核、财政部批准后,报同级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和上一级残疾人联合会备案。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二条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