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续债的会计处理有什么规定

2024-05-02 01:23

1. 永续债的会计处理有什么规定

永续债是没有明确的到期日,或者说期限非常长的债券。投资者是不能在一个确定的时间点得到本金,但是可以定期获取利息。所以,这么来看,永续债是一种介于债权和股权之间的融资工具。永续债在会计账目里面是列为权益,不是负债。公司给永续债持有人还息是不作为利息支出,而是股东权益的“分红”。国内的话,永续债的会计处理还不是特别明确,具体要依赖政府监管部门的解释了(这在一定程度上会阻碍国内永续债的发展)。一、永续债的主要风险:1.对于发行者来说流动性。2.对于投资者来说,面临着长期信用风险。比如说,政府和企业还是有破产的可能。提前赎回的风险,发行人会买回去嘛。3.利率风险,随着时间的增加,永续债的利率有可能低于当前的利率,那么持有人就可能亏钱。以及,流动性低,票息延迟支付。二、永续债的特征:1.不设定债券的到期日;2.票面利率较高;3.含财务期权;4.永续债是没有明确的到期日,或者说期限非常长的债券.5.投资者是不能在一个确定的时间点得到本金,但是可以定期获取利息.法律依据:《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 永续债发行方在确定永续债的会计分类是权益工具还是金融负债(以下简称会计分类)时,应当根据第 37 号准2则规定同时考虑下列因素:(一)关于到期日。 永续债发行方在确定永续债会计分类时,应当以合同到期日等条款内含的经济实质为基础,谨慎判断是否能无条件地避免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当永续债合同其他条款未导致发行方承担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时,发行方应当区分下列情况处理:1. 永续债合同明确规定无固定到期日且持有方在任何情况下均无权要求发行方赎回该永续债或清算的,通常表明发行方没有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2. 永续债合同未规定固定到期日且同时规定了未来赎回时间(即"初始期限")的: (1)当该初始期限仅约定为发行方清算日时,通常表明发行方没有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但清算确定将会发生且不受发行方控制,或者清算发生与否取决于该永续债持有方的,发行方仍具有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2)当该初始期限不是发行方清算日且发行方能自主决定是否赎回永续债时,发行方应当谨慎分析自身是否能无条件地自主决定不行使赎回权。如不能,通常表明发行方有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永续债的会计处理有什么规定

2. 永续债的会计处理有什么规定

永续债是没有明确的到期日,或者说期限非常长的债券。投资者是不能在一个确定的时间点得到本金,但是可以定期获取利息。所以,这么来看,永续债是一种介于债权和股权之间的融资工具。永续债在会计账目里面是列为权益,不是负债。公司给永续债持有人还息是不作为利息支出,而是股东权益的“分红”。国内的话,永续债的会计处理还不是特别明确,具体要依赖政府监管部门的解释了(这在一定程度上会阻碍国内永续债的发展)。
一、永续债的主要风险:
1.对于发行者来说流动性。
2.对于投资者来说,面临着长期信用风险。比如说,政府和企业还是有破产的可能。提前赎回的风险,发行人会买回去嘛。
3.利率风险,随着时间的增加,永续债的利率有可能低于当前的利率,那么持有人就可能亏钱。以及,流动性低,票息延迟支付。
二、永续债的特征:
1.不设定债券的到期日;
2.票面利率较高;
3.含财务期权;
4.永续债是没有明确的到期日,或者说期限非常长的债券.
5.投资者是不能在一个确定的时间点得到本金,但是可以定期获取利息.

法律依据:《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 永续债发行方在确定永续债的会计分类是权益工具还是金融负债(以下简称会计分类)时,应当根据第 37 号准2则规定同时考虑下列因素:(一)关于到期日。 永续债发行方在确定永续债会计分类时,应当以合同到期日等条款内含的经济实质为基础,谨慎判断是否能无条件地避免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当永续债合同其他条款未导致发行方承担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时,发行方应当区分下列情况处理:1. 永续债合同明确规定无固定到期日且持有方在任何情况下均无权要求发行方赎回该永续债或清算的,通常表明发行方没有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2. 永续债合同未规定固定到期日且同时规定了未来赎回时间(即"初始期限")的: (1)当该初始期限仅约定为发行方清算日时,通常表明发行方没有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但清算确定将会发生且不受发行方控制,或者清算发生与否取决于该永续债持有方的,发行方仍具有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2)当该初始期限不是发行方清算日且发行方能自主决定是否赎回永续债时,发行方应当谨慎分析自身是否能无条件地自主决定不行使赎回权。如不能,通常表明发行方有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3. 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自何时起施行

法律分析:新准则施行后,只要是采用存货换取客户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无论补加是否超过25%,都应该按照收入准则的模型进行会计处理。这个问题并不复杂,此处不再展开进一步论述,如果是用存货进行债务重组抵偿债务,涉及存货、收入和债务重组三个准则,如果债务重组的对象恰好也是企业的客户,存货的收入确认部分也要基于收入准则考虑。法律依据:《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各部门应当明确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和人员,健全资产验收、入账、领用、保管、维护维修等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工作规程,加强资产日常管理。第十五条 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资产账卡和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新增资产应当及时验收、登记入账,并将资产变动情况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资产入账凭证是财务处理的依据。第十六条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账包括固定资产账、无形资产账和对外投资资产账,相关信息应当按规定统一内容和格式,全面真实反映资产的使用管理情况。

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自何时起施行

4. 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自何时起施行

永续债是没有明确的到期日,或者说期限非常长的债券。投资者是不能在一个确定的时间点得到本金,但是可以定期获取利息。所以,这么来看,永续债是一种介于债权和股权之间的融资工具。永续债在会计账目里面是列为权益,不是负债。公司给永续债持有人还息是不作为利息支出,而是股东权益的“分红”。国内的话,永续债的会计处理还不是特别明确,具体要依赖政府监管部门的解释了(这在一定程度上会阻碍国内永续债的发展)。一、永续债的主要风险:1.对于发行者来说流动性。2.对于投资者来说,面临着长期信用风险。比如说,政府和企业还是有破产的可能。提前赎回的风险,发行人会买回去嘛。3.利率风险,随着时间的增加,永续债的利率有可能低于当前的利率,那么持有人就可能亏钱。以及,流动性低,票息延迟支付。二、永续债的特征:1.不设定债券的到期日;2.票面利率较高;3.含财务期权;4.永续债是没有明确的到期日,或者说期限非常长的债券.5.投资者是不能在一个确定的时间点得到本金,但是可以定期获取利息.法律依据:《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永续债发行方在确定永续债的会计分类是权益工具还是金融负债(以下简称会计分类)时,应当根据第37号准2则规定同时考虑下列因素:(一)关于到期日。永续债发行方在确定永续债会计分类时,应当以合同到期日等条款内含的经济实质为基础,谨慎判断是否能无条件地避免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当永续债合同其他条款未导致发行方承担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时,发行方应当区分下列情况处理:1.永续债合同明确规定无固定到期日且持有方在任何情况下均无权要求发行方赎回该永续债或清算的,通常表明发行方没有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2.永续债合同未规定固定到期日且同时规定了未来赎回时间(即"初始期限")的:(1)当该初始期限仅约定为发行方清算日时,通常表明发行方没有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但清算确定将会发生且不受发行方控制,或者清算发生与否取决于该永续债持有方的,发行方仍具有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2)当该初始期限不是发行方清算日且发行方能自主决定是否赎回永续债时,发行方应当谨慎分析自身是否能无条件地自主决定不行使赎回权。如不能,通常表明发行方有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5. 关于永续债发行方的会计处理应遵循的会计原则有哪些

之了回答:
发行债券的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应付债券——面值(债券面值)
                    ——利息调整(差额)
期末计提利息
借:在建工程、制造费用、财务费用等科目
       应付债券——利息调整
贷:应付利息(分期付息债券利息)
       应付债券——应计利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债券利息)
到期归还本金和利息
借:应付债券——面值
                    ——应计利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债券利息)
       应付利息(分期付息债券的最后一次利息)
贷:银行存款
应付债券是企业为筹集(长期)资金而发行的债券。通过发行债券取得的资金,构成了企业一项非流动负债,企业会在未来某一特定日期按债券所记载的利率、期限等约定还本付息。
企业应设置“应付债券”科目,并在该科目下设置“面值”、“利息调整”“应计利息”等明细科目。

关于永续债发行方的会计处理应遵循的会计原则有哪些

6. 企业发行永续债券应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1、永续债兼具股性和债性,应划分为权益工具还是金融负债是其重要的会计处理问题。目前,我国相关会计准则和文件已对永续债的会计处理作出了规定。但在实务中,永续债发行人与持有人对会计处理的诉求有所不同,税会差异问题也比较常见。
2、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其基本原则为,企业在对相关金融工具进行初始确认时,应根据合同条款反映的“经济实质”来判断,“实质重于形式”。
3、如果发行方将永续债划分为权益工具,则到期日、清偿顺序、利率跳升和间接义务这些因素必须均满足权益工具的要求。如果发行方所发行永续债的任一条款符合金融负债的条件,则应被划分为金融负债。
4、永续债的会计处理方式在某种程度上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效果。如果对永续债划分为权益工具采用更为严格的认定要求,发行方的发行意愿或将降低,甚至部分企业的再融资能力可能受到影响。对于持有方而言,如果永续债不能被认定为债权类资产,可能会影响自身的投资决策,配置需求或将下降。因此,在进一步优化解决永续债的会计处理时,必须综合考虑各方诉求,争取找到平稳、折中的最佳方案,以促进永续债的健康发展。

7. 永续债税务处理方法

随着国家经济发展及企业规模的扩大,投融资双方对于新型金融工具的需求愈加凸显。永续债同时具备股性和债性,能够优化融资方资本结构、增加投资方收益,切实满足投融资双方的需求,大型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在近几年的融资过程中大量使用该交易模式。但是,永续债的股债双属性,给税务处理带来了挑战,本文将从发行方和投资方两个角度对永续债全周期税务处理进行展开讨论。永续债基本情况      永续债券,又称无期债券,是指没有明确的到期时间或者期限非常长(一般超过30年)的债券。永续债券一般以3或5年为一个计价周期,在一个计价周期内该债券的利率锁定为一固定水平,发行人按该利率水平向投资者支付利息,在债券的每个计价周期末,发行人有权选择是否将债券赎回。即通过无固定期限实现“永续”效果,通过约定还本付息义务成为“债券”产品。永续债发行人不仅没有固定的还本期限,同时在永续债的每个付息日,发行人也可以自行选择将当期利息以及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推迟至下一个付息日支付,且不受到任何递延支付利息次数的限制,亦不被视为违约行为。      在我国永续债并不是一个独立的券种,而是可延期或无固定偿还期限附带赎回权的各类债券,目前永续债涉及的债券种类包括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定向工具、金融债等,在发行时分别受不同监管机构监管。永续债税务处理01发行方税务处理(1)发行手续费      永续债发行方在债券发行阶段产生的手续费和佣金,根据永续债性质的不同,税前扣除按以下两种方式处理:      发行永续债税务认定为权益工具,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规定,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发行永续债税务认定为债务工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2)企业所得税      2019年国家税务总局年印发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4号,后称《公告》),分别就永续债的债性和股性所得税适用政策进行了明确。公告认可永续债为权益性证券,规定企业发行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发行方和投资方均为居民企业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同时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公告》同时明确对符合条件的永续债也可以按照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如果永续债满足公告所列9个判定条件(1被投资企业对该项投资具有还本义务。2有明确约定的利率和付息频率。3有一定的投资期限。4投资方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5投资方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6被投资企业可以赎回,或满足特定条件后可以赎回。7被投资企业将该项投资计入负债。8该项投资不承担被投资企业股东同等的经营风险。9该项投资的清偿顺序位于被投资企业股东持有的股份之前。)中的五条,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即可准予在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02投资方税务处理(1)企业所得税      投资方购买永续债后,取得利息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按照《公告》精神,税务处理需要与发行方保持一致,即发行方税务处理选择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永续债利息收入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发行方符合债务认定条件,税务处理选择税前扣除永续债利息支出的,投资方取得的利息收入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2)增值税      投资方取得永续债利息是否缴纳增值税也需要区分永续债是权益还是债务。但与企业所得税不同的是增值税对于权益性和债务性的判定只以“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为标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以此标准判断,如永续债发行条款中被投资企业对该项投资承诺具有还本义务,则投资方收到利息应缴纳增值税。没有还本义务,收到的利息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企业发行永续债相关税务问题探讨      《公告》的出台,将企业发行永续债税务处理适用权益性还是债务性的选择权交给了企业,让企业在融资方式规划方面有更大的选择空间。但选择空间的增大同时也伴随着税务风险的提升,在具体实践中企业在永续债发行条款设定时还应着重关注以下问题:1.对于永续债是权益性还是债务性的认定标准,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存在差异。      企业所得税对于永续债债务性的认定是满足《公告》中9个条件中的五条以上,而增值税只要符合合同中承诺到期本金可以全部收回,对照《公告》条款即只要满足《公告》条件的第一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就已经确认产生。这就导致不同税种之间对同一项业务产生了两种不同认定结果,即企业所得税作为免税收入,而增值税作为征税收入;或企业所得税作为征税收入,增值税作为不征税收入。如判断不准,会给企业带来潜在的纳税风险。2.能否适用统借统还政策的不确定性。      多数集团公司发行永续债筹集资金后会将资金拨付集团内下属单位使用并收取利息,在资金拨付过程中适用增值税统借统还政策,收到利息不缴纳增值税。但如果永续债在发行时被确定为权益性债券,集团公司向下属公司拨付资金并收取利息的行为是否能被认定为统借统还,目前还没有明确定论,如果盲目适用的话可能存在纳税风险。3.税务适用方式披露和一贯执行的风险。      为了保持发行方和投资方税务处理的一致性和连贯性,《公告》要求企业在发行永续债时,应当将其适用的税收处理方法在证券交易所、银行间债券市场等发行市场的发行文件中向投资方予以披露,同时明确税收处理方式一经确定不得变更。这就要求企业在永续债发行前对筹资使用情况、债券利率以及其他相关税收影响因素通盘进行考虑规划,在企业税负和资本成本间找到最优组合。

永续债税务处理方法

8. 永续债是什么

一、永续债是什么?永续债是没有明确的到期日,或者说期限非常长(一般超过30年)的债券。投资者是不能在一个确定的时间点得到本金,但是可以定期获取利息。永续债利率一般都高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永续债有以下特点:1、永续债没有固定期限;2、内含发行人赎回权永续债的每个付息日,发行人可以自行选择将当期利息以及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推迟至下一个付息日支付,且不受到任何递延支付利息次数的限制。在“永续债”里是没有本金这个概念的,也就是说“永续债”不还本金,只支付利息。永续债虽然没有明确的到期日,但国际上大部分永续债是带有赎回条款的。发行人是拥有在条款约定的某一个时间段按照某种价格赎回的权利,所以永续债也不一定真的是永久的。3、永续债在期限较长,票息可变,流动性较弱,投资者自然会要求更多的风险溢价;4、发行机构一般是政府、大型的金融机构,高评级企业。次级属性,清偿顺序优先于普通股和优先股。二、永续债发行状况如何?在国际上来说,永续债历史还是很悠久的。具体追溯到18世纪英国政府发的第一只永续债,政府在财政困难时期发永续债。香港的情况,龙源电力发行的4亿永续债,华润电力、中信泰富、融创中国。这四家在财务报表里面都是体现权益而不是负债。无形之中就增加了企业净资产。国内的话,恒大地产在13年发了地产永续债,武汉地铁也发了永续债(5年周期,发行人可以延期或者兑付),国电电力发行的永续债里面明确说了没有赎回的话,会补贴投资者较高的利率,武汉地铁在这一方面没有明确说明,在某种程度上会减少对投资者的吸引力,可能会面临有债无市的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