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环境污染控制小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4-05-06 14:47

1.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环境污染控制小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促进云南省污染源治理工作,根据世界银行(简称世行)职员评估报告中“对滇池流域的水质最有威胁的工业企业的污染控制给予财务资助”、“对其它控制污染所需资金相对较小的工业企业可通过建立工业污染控制基金给予支持”等的要求,结合云南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根据《世界银行贷款云南环保项目管理办法》、《项目协定》、《贷款协定》、《开发信贷协定》、我国对世行贷款使用的有关规定、国内资金财务和基本建设的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三条 小额贷款的资金筹措:
  (一)世行贷款500万美元(按美元:人民币=1:8.40计算,折合人民币4200万元);
  (二)国内配套资金按世行50:50的比例要求为人民币4200万元,分三年注入(1997年至1999年),每年1400万元。配套资金多渠道筹集,其中:
  (1)省级700万元/年(利用每年安排的省环保专项资金解决);
  (2)昆明市700万元/年。
  (三)小额贷款的存款利息、贷款利息、企业的违约罚金罚息收入等。第四条 小额贷款的使用范围:
  (一)滇池流域内重点污染治理项目;
  (二)全省“九五”期间100家重点污染源治理项目及各地州市确定的重点治理项目;
  (三)污染治理示范工程;
  (四)以治理污染为主的推广清洁生产的技改项目;
  (五)因污染严重必须搬迁、转产企业的技改项目;
  (六)区域内污染集中的治理项目。
  滇池流域内的上述项目优先考虑。第五条 拟申请小额贷款的项目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第四条小额贷款的使用范围;
  (二)遵守各项环境保护法规;
  (三)符合当地区域综合污染治理规划,污染治理目标明确,环境效益明显;
  (四)项目经过技术和经济论证,切实可行,并经有关部门审批;
  (五)总投资在120万美元以下;
  (六)自筹资金占投资总额30%以上;
  (七)委托银行核实及证明企业具备偿还贷款的能力,债务清偿率应大于1.4,有可靠的还贷担保。第六条 昆明市拟申请小额贷款的项目单位须向市环境保护利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办公室(简称市项目办)提出申请。昆明市以外的地、州、市项目经当地环保局会同财政部门筛选后由两家联合向云南省环境保护局提出申请。省级项目直接向云南省环保局提出申请。第七条 申请贷款单位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云南省环境污染控制小额贷款申请表》;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文;
  (三)自筹资金落实的证明文件;
  (四)环保部门对项目的环评意见;
  (五)贷款企业缴纳排污费的证明文件。第八条 省环保局收到贷款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后,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分别就申请项目的相关技术、可行性、财务和环境影响评价等方面进行把关、汇总,送省财政厅审查并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昆明市项目办收到贷款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后,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分别就申请项目的相关技术、可行性、财务和环境影响评价等方面进行把关、汇总,送昆明市财政局审查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九条 申请小额贷款的项目如果有征地需求,则须按照世行的相应程序办理。第十条 审查批准的省级项目,由企业按要求提供经财政认可的由其业务主管部门或其它单位提供的贷款项目担保或承诺后与云南省财政厅或代理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审查批准的地、州、市项目,由当地财政局负责承借和转贷及签订贷款合同。各地财政部门在转贷过程中,不得改变省财政厅确定的贷款条件。第十一条 借款单位必须保证小额贷款专款专用,只能用于所批准的项目内容;如果发生挪用行为,省财政厅有权收回贷款,并按日息4‰对挪用部分加收罚金。第十二条 各地、州、市环保局、财政局和省级主管部门应对小额贷款的使用进行日常检查;省财政厅有权组织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借款人的小额贷款使用情况、项目进度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三条 各地、州、市环保局和财政局以及省级企业每年2月底前应向省环保局报送年度小额贷款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会计报表及其它省环保局要求报送的材料。第十四条 省环保局于每年3月底以前,根据平时监督检查收集的资料和各有关单位报送的材料,写出全省项目执行情况年度报告,送省财政厅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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