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情况

2024-05-19 19:03

1. 各地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情况

截至目前,全国所有的省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都建立了相应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在梳理权力清单基础上,对于常用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处罚标准,并且根据上位法的立改废情况及时调整。
例如,安徽省工商局2006年7月1日起实施《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罚款裁量参照执行标准》,对于保证全省工商系统公平公正执法,规范基层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起到了积极作用。广东省工商局2006年制定了《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方案》及其业务软件应用实施方案,运用信息化手段在案件管理系统中予以实现,2009年制定了《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福建省工商局在2004年分档分级基础上,于2012年制定了《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则》,2015年开始启动修订程序,初步完成了《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适用35部法律法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全国各省级(含副省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出台的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意见,充分考虑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执法人员法律素养等实际,进一步丰富了总局关于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的具体内容,有效提升了执法水平,履行好岗位职责,在各地政府的行政执法考核中名列前茅,受到各地主管部门的充分肯定。
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存在的7个问题
《监督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完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运用信息化手段,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
目前,基层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过程中存在7个方面的问题。
1.各地执法实践中过罚不相当、同案不同罚的现象时有发生,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要求还有差距。
2.自由裁量基准信息没有公开。各地出台了细化、量化后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但没有以本部门规范性文件形式印发,没有通过政府及本部门门户网站、公告栏等途径向社会公布。
3.行政处罚决定书说理性不足,特别是对不予处罚、从轻或者减轻、从重处罚的情节、理由、法律依据没有说明。
4.一些地方在梳理权力清单时,没有及时更新修订后的法律、法规,导致适用法律依据不准确。
5.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标准、基准未能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法律法规的修订、职权调整、机构改革和监管方式的转变实现同步动态管理,下一步面临着与权力清单对接的问题。
6.部分基层执法人员对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有些基层执法人员认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是行政执法部门给自己念“紧箍咒”,捆住了自己办案的手脚,应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主动性不够。
7.裁量基准有时难以把握。有些行政处罚涉及的违法行为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很难全面罗列每个基准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从而导致有些执法依据与现实相脱节。例如,对某些行政相对人即使依上限处罚也难以达到震慑目的,而对一些弱势群体的罚款,即使取下限也很难执行到位。
二、对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建议
1.建议加快推进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基准的电子化进程,实现与案件管理系统等执法平台的及时衔接,加强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的研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行政执法工作的实际情况,适时进行修订、调整和完善。
2.继续加强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业务理论培训,扩大培训范围,创新培训模式,确保执法人员能够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3.进一步从立法层面上细化具体操作规定,明确界定概括性和模糊性的法律用语。对在什么情况下,具备什么条件,予以何种(种类、幅度)处罚,分门别类,确立具体的标准。通过部门规章方式确立自由裁量行为的工作准则,对行政处罚过程中自由裁量权的适用,确定具体的操作性规范,掌握具体处罚的统一标准。
4.建议国务院法制办调研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制度和应用情况,以点带面,推动全国执法机关完善和正确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上一直在不断努力,合理的建议能极大的改善执法的漏洞,避免滥用权力的情况,提高基层工作人员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认识,提高自身的业务能力,更好的为百姓服务。

各地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情况

2. 甘肃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甘肃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

对于违法所得没收的情形,由人民法院依法执行。另外,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有规定情形的,应当写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应当提供与犯罪事实、违法所得相关的证据材料,并列明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在地及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
人民法院经审理,对经查证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予以没收不属于应当追缴的财产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摘要】
甘肃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甘肃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现行有效吗?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都重新予以修订,那是否有冲突及争议?【提问】
您好,我是律临平台的律师,稍等我阅读完您的问题后给您解答【回答】
您好,我是律临平台的律师,稍等我阅读完您的问题后给您解答【回答】
非法开采的矿石予以没收,非法开采销售的矿石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甘肃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第1条“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20-30%罚款,这样的处罚合理吗【提问】
合理的呀【回答】
对于违法所得没收的情形,由人民法院依法执行。另外,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有规定情形的,应当写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应当提供与犯罪事实、违法所得相关的证据材料,并列明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在地及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
人民法院经审理,对经查证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予以没收不属于应当追缴的财产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回答】
人民法院经审理,对经查证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予以没收;对不属于应当追缴的财产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回答】
甘肃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甘肃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现行有效吗?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都重新予以修订,那是未读 否有冲突及争议?【提问】
您理解有误【回答】
甘肃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甘肃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现行有效吗?【提问】
您刚才发的那个法律文件就是自由材料的标准,这些法律只有经过上一级机关的批准之后才是生肖的,那么地方的政府按照经过批准的地方的文件进行处罚,是没有任何问题的【回答】

3.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从权力的本身属性来看,任何一项权力都是有腐蚀性和侵犯性,总是趋于滥用。由于自由裁量权的灵活性又决定了它的更易于被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构成的违法往往是隐蔽的,不易为人们所识破。在现实生活中相应法律法规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约束较少,给自由裁量权的被滥用留下了隐患。在实际执法中,由于地域不同、个人素质和价值取向不同,导致对法律法规的理解不同,从而也会产生自由裁量权的被滥用。故此,正确地行使自由裁量权须遵循以下原则和标准:
1、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公正、善意、合乎情理。
公正,就是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要出于公心,做到“相同情况相同处理,不同情况不同处理”;善意,就是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要出于善良的意愿,不是图报复;合乎情理,就是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要合乎人们的正常思维,是出于一个正常人的通常考虑而做出的行为。要合乎符合社会客观规律,如责令当事人撤除侵权商品上的商标标识,应视数量的多少而定,不能要求几分钟内完成。
2、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仅为正当目的。
仅为正当目的,是针对非正当目的而言的。非正当目的,是指出于私利等非正常的考虑。“私利”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可分为“直接私利”和“间接私利”两种。“直接私利”是指,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直接能给行为人带来经济上或政治上的好处;“间接私利”是指,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虽然不能直接给行为人带来好处,但是却能给行为人带来未来的、可期待的经济利益或政治利益。如当事人违法事实轻微,却被处以最高额的处罚,显属对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3、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合乎法的目的。
任何法律、法规的制定,都有它的价值取向,那就是法所追求的目的。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如果偏离乃至离法的目的,必然导致行政不合理,自由裁量权也就成了个人私利、图报复的工具了。如为罚款而罚款,为完成罚款任务而执法,既属次种情形。
有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的原则和标准,并不等于人们都能遵循原则办事,也不等于自由裁量权不会被滥用。对于自由裁量权还需要从道德和法制两方面加以控制。江泽民同志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的讲话中指出:“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道德建设,依法制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对于一个国家治理来说,法制与道德,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法制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二者范畴不同,但其地位和功能都是非常重要的。我们应当始终注意把法治建设与道德建设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这段讲话,精辟而深刻地说明了道德与法治在治理国家中的重要作用。为我们控制自由裁量权提供了理论指导,指明了正确方向。
以上就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在进行了解的时候可以参考以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对涂改、转让、倒卖有效卫生许可证的,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注销。”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擅自营业、时间在一个月以内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2、擅自营业、时间在二至三个月内的,处以3000元罚款;
3、存在《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一项情形的,处以5000元罚款;
4、存在《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二项情形的,处以1万元罚款;
5、存在《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三项情形的,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及时整改的,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2、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4. 青海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罚幅度的权限。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包括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依法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第三条 本省各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守本办法,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公正、公开;

  (二)在法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实施;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四)平等对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排除不相关因素干扰;

  (五)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规范和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组织领导;其法制工作机构负责规范和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各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具体负责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依法对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实施行政监察。第五条 实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包括法定依据、违法行为和处罚标准三个方面。

  省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本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并报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备案。上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已制定明确具体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下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执行;上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只作原则性规定的,下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依照其规定,根据本办法制定明确具体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并按规定备案。第六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并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发生变化或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不适应实际情况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及时按法定权限和程序规定修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并按规定审核备案后向社会重新公布。第七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法定权限内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时,应当明确行政处罚裁量幅度。第八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对下列法律、法规和规章原则规定的行政处罚情形予以明确,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对同一种违法行为可以选择行政处罚种类的,应当对应列举出选择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情形;

  (二)对同一种违法行为规定有行政处罚幅度的,应当对应列举出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标准;

  (三)对违法行为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并且便于制定标准的行政处罚,应当对应列举出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标准;

  (四)依法应当明确的其他事项。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发生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四)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五)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

  (六)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七)其他依法予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从重行政处罚:

  (一)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伪造、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三)严重阻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

  (四)违法行为被查处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多次发生同类违法行为并已受过行政处罚的;

  (六)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七)对举报人、证人有报复行为的;

  (八)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九)其他依法予以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

5. 什么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您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有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利。它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客观存在的,有法律、法规授予的职权。
根据现行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可将自由裁量权归纳为以下几种:
1、在行政处罚幅度内的自由裁量权:即行政机关在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时,可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自由选择。它包括在同一处罚种类幅度的自由选择和不同处罚种类的自由选择。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4条规定了违反本条规定的“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也就是说,即可以在拘留、罚款、警告这三种处罚中选择一种,也可以就拘留或罚款选择天数或数额。
2、选择行为方式的自由裁量权:即行政机关在选择具体行政行为的方式上,有自由裁量权的权力,它包括作为与不作为。例如,《海关法》第21条第3款规定:“前两宽所列货物不宜长期保存的,海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处理。”也就是说,海关在处理方式上(如变价、冰冻等),有选择的余地,“可以”的语义包涵了允许海关作为或不作为。
3、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限的自由裁量权:有相当数量的行政法律、法规均未规定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限,这说明行政机关在何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上有自由选择的余地。
4、对事实性质认定的自由裁量权:即行政机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为性质或者被管理事项的性质的认定有自由裁量的权力。例如,《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理》第21条第(3)项规定:“在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从事有碍海上交通安全的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的”可给予警告式或罚款。这里的生产活动对海上交通安全是否“有碍”,缺乏客观衡量标准,行政机关对“有碍”性质的认定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5、对情节轻重认定的自由裁量权:我国的行政法律、法规不少都有“情节较轻的”、“情节严重的”这样语义模糊的词,又没有规定认定情节轻重的法定条件,这样行政机关对情节轻重的自由裁量权。
6、决定是否执行的自由裁量权:即对具体执行力的行政决定,法律、法规大都规定有行政机关决定是否执行。例如,《行政诉讼法》第6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这里的“可以”就表明了行政机关可以自由裁量。
谢谢阅读!

什么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6. 自由裁量权在行政处罚中的适用

法律分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有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利。它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客观存在的,由法律、法规授予的职权。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一是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因为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处理问题随意性很大,反复无常,不同情况相同处理,相同情况不同对待,引起群众怀疑、不信任,产生对立情绪,不配合执法,行政违法行为增多,导致经济秩序的不稳定;二是助长特权思想,滋生腐败,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但是,社会事务是复杂的,对于偶发的事务,具体工作人员首次处理,法律虽然规定了原则,工作人员的判断标准可能会与公众标准发生偏差,工作人员认为是公正的,公众可能认为不公正;特别是在公正标准没有形成之前,对于偶发的、复杂的事务的公正处理,是很难把握的。因此,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在客观上也是不可避免的。正因为自由裁量权可能会被滥用,所以对自由裁量权必须进行控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1)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时候,必须要符合事实的情理,要做到公平公正的态度,并且还要出于善意的目的。(2)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时候,必须要以正当的目的为出发点。(3)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时候,一定要遵循法律规定,做到合法行使。法律依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具体细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职权范围内选择对当事人是否进行处罚以及处罚种类、幅度的权限。

7.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有哪些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有:
	1.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的原则。
	2.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原则,严格遵守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
	3.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法律依据】
	根据《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根据法律目的,全面考虑、衡量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有哪些

8.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

法律分析: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强化对行政执法权的监督制约,促进依法行政,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及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法律依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强化对行政执法权的监督制约,促进依法行政,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及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职权范围内选择对当事人是否进行处罚以及处罚种类、幅度的权限。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以及程序正当和综合裁量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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