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内容

2024-05-19 21:47

1.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内容

第十二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领导干部职责权限和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结合地区、部门(系统)、单位的实际,依法依规确定审计内容。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时,应当充分考虑审计目标、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审计资源与审计效果等因素,准确把握审计重点。第十三条地方各级党委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上级党委和政府重大经济方针政策及决策部署情况;(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三)领导本地区经济工作,统筹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规划,以及政策措施制定情况及效果;(四)重大经济决策情况;(五)本地区财政收支总量和结构、预算安排和重大调整等情况;(六)地方政府性债务的举借、用途和风险管控等情况;(七)自然资源资产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以及民生改善等情况;(八)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重大项目的研究决策情况;(九)对党委有关工作部门管理和使用的重大专项资金的监管情况,以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情况;(十)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十一)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督促整改情况;(十二)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上级党委和政府、本级党委重大经济方针政策及决策部署情况;(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三)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规划的执行情况,以及重大经济和社会发展事项的推动和管理情况及其效果;(四)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五)重大经济决策情况;(六)本地区财政管理,以及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七)地方政府性债务的举借、管理、使用、偿还和风险管控情况;(八)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九)自然资源资产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以及民生改善等情况;(十)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重大项目的研究、决策及建设管理等情况;(十一)对直接分管部门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情况,以及依照宪法、审计法规定分管审计工作情况;(十二)机构设置、编制使用以及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十三)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十四)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十五)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第十五条 党政工作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履行本部门(系统)、单位有关职责,推动本部门(系统)、单位事业科学发展情况;(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三)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四)重大经济决策情况;(五)本部门(系统)、单位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六)国有资产的采购、管理、使用和处置情况;(七)重要项目的投资、建设和管理情况;(八)有关财务管理、业务管理、内部审计等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以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情况;(九)机构设置、编制使用以及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十)对下属单位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十一)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十二)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十三)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第十六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情况;(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三)企业发展战略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及其效果;(四)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五)重大经济决策情况;(六)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以及资产负债损益情况;(七)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收益上缴情况;(八)重要项目的投资、建设、管理及效益情况;(九)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健全和运转情况,以及财务管理、业务管理、风险管理、内部审计等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和职务消费等情况,对所属单位的监管情况;(十)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业规定情况;(十一)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十二)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内容

2.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七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各级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和相关部门应当逐步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责任追究、整改落实、结果公告等制度。第三十八条 纪检监察机关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一)依纪依法受理审计移送的案件线索;(二)依纪依法查处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三)对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适时进行研究;(四)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机关。第三十九条 组织部门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一)根据干部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将经济责任审计纳入干部管理监督体系;(二)根据审计结果和有关规定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他有关人员作出处理;(三)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存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四)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将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和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作为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五)对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六)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机关。第四十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一)对审计中发现的相关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处罚;对审计中发现的需要移送处理的事项,应当区分情况依法依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处罚;(二)根据干部管理监督部门、巡视机构等的要求,以适当方式向其提供审计结果以及与审计项目有关的其他情况;(三)协助和配合干部管理监督等部门落实、查处与审计项目有关的问题和事项;(四)按照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审计结果,或者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五)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六)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有关建议,以综合报告、专题报告等形式报送本级党委、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提交有关部门。第四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一)根据有关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办理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考核、任免、奖惩等相关事宜;(二)对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三)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机关。第四十二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一)根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有关要求,将经济责任审计纳入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监督体系;(二)将审计结果作为企业经营业绩考评和被审计领导人员考核、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三)在对国有企业管理监督、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有效运用审计结果;(四)督促有关企业落实审计决定和整改要求;(五)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六)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机关。第四十三条 有关主管部门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一)对审计移送的违法违规问题,在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处罚;(二)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审计决定和整改要求,在对相关行业、单位管理和监督中有效运用审计结果;(三)对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四)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机关。第四十四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根据审计结果,应当采取以下整改措施:(一)在党政领导班子或者董事会内部通报审计结果和整改要求,及时制定整改方案,认真进行整改,及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审计机关和有关干部管理监督部门;(二)按照有关要求公告整改结果;(三)对审计处理、处罚决定,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执行完毕,并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四)根据审计结果反映出的问题,落实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五)根据审计建议,采取措施,健全制度,加强管理。

3.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评价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政策以及干部考核评价等规定,结合地区、部门(系统)、单位的实际情况,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进行审计评价。审计评价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对审计中未涉及、审计证据不适当或者不充分的事项不作评价。第十八条 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一般包括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业绩、主要问题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第十九条 审计评价应当重点关注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质量、效益和可持续性,关注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和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关注任期内举借债务、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环境保护、民生改善、科技创新等重要事项,关注领导干部应承担直接责任的问题。第二十条 审计评价可以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包括进行纵向和横向的业绩比较、运用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指标量化分析、将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或事项置于相关经济社会环境中加以分析等。第二十一条 审计评价的依据一般包括:(一)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年度财政预算报告等;(三)中央和地方党委、政府有关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四)有关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责任制考核目标;(五)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三定”规定和有关领导的职责分工文件,有关会议记录、纪要、决议和决定,有关预算、决算和合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和绩效目标;(六)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管理制度;(七)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标准;(八)有关职能部门、主管部门发布或者认可的统计数据、考核结果和评价意见;(九)专业机构的意见;(十)公认的业务惯例或者良好实务;(十一)其他依据。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可以根据审计内容和审计评价的需要,选择设定评价指标,将定性评价与定量指标相结合。评价指标应当简明实用、易于操作。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可以根据本细则第二十一条所列审计评价依据,结合实际情况,选择确定评价标准,衡量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程度。对同一类别、同一层级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评价标准,应当具有一致性和可比性。第二十四条 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审计机关应当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领导干部的职责分工,充分考虑相关事项的历史背景、决策程序等要求和实际决策过程,以及是否签批文件、是否分管、是否参与特定事项的管理等情况,依法依规认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对领导干部应当承担责任的问题或者事项,可以提出责任追究建议。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具体包括以下情形:(一)本人或者与他人共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或者文件传签等规定的程序,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损失浪费、生态环境严重破坏以及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等后果的;(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文件传签等其他方式研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损失浪费、生态环境严重破坏以及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等后果的;(五)对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度规定的被审计领导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的事项、签订的有关目标责任事项或者应当履行的其他重要职责,由于授权(委托)其他领导干部决策且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损失浪费、生态环境严重破坏以及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等后果的;(六)其他失职、渎职或者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承担主管责任的,具体包括以下情形:(一)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或者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二)除直接责任外,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文件传签等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国家利益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以及损害公共利益等后果的;(三)疏于监管,致使所管辖地区、分管部门和单位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或者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后果的;(四)其他应当承担主管责任的情形。第二十七条 两办《规定》第三十七条所称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第二十八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以外的其他人员对有关问题应当承担的责任,审计机关可以以适当方式向干部管理监督部门等提供相关情况。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评价

4.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形式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就其组织方式而言,不外乎两种形式,即先审后离和先离后审。先审后离是对被审计的领导人在当前岗位实施的经济责任审计,实际上就是任中审计。这种形式,审计在前,离任在后,因此应当包括审后即离和审后不离两种情况,通常我们进行的年度审计、届中审计就应当属于这一类。先离后审则是在被审计领导人离任后对其原任职务履行经济责任实施的审计,因此也应当包括离任后已任职和待任职(或不任职)两种情况。这两种方式都是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实施审计的有效方法,从理论上讲,先审后离应当是主要形式,先离后审则是辅助形式,但在实际工作中,我们感到先审后离主要适用于届中审计,而先离后审的情况则更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是全方位、多种组织形式并存的,片面强调先审后离而忽视先离后审,有悖于建立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机制的初衷,很难涵盖经济责任审计中各种复余的情况,从理论上讲也是不完整的审计监督,全面的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既包括先审后离,又包括先离后审。在正常的领导干部任免和现有的审计力量前提下,能做到几离必审(无论是即离即审,还是即审即离)就很不容易,同时又要适量安排任中审计,加之在特殊情况下对少数领导干部必要的临时组织措施,来不及先审后离,而这类审计往往是必须安排的,群众最关注的,因此,跨年安排大量的先离后审的情况就不可避免。在实际工作中过份强调先审后离,容易形成一经审计即将离任的心理定式,而被误认为是有问题才进行审计,审计是离任的前兆,这样既对工作不利,也对干部不利。先审后离不可能代替先离后审。一是因为除了即市即离的特殊情况以外,其他任中审计的审计截止日都不可能是领导干部的任职期末,还有断层,那么离任后还必须进行审计;二是因为在年初审计计划安排时,不可准确预见当年领导干部的变动情况而安排先审后离。

5.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介绍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对领导干部任期内所在部门、单位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的审计,是对其有关经济活动所承担的经济责任的审计,是对领导干部履职情况的一种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将审计监督引入干部管理,既维护了财经法纪,促进了领导干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介绍

6.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如何开展的最新相关信息

在当前新形势下要搞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需要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着力把握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两个重点。权力运行需要通过某些重大事项来反映,那么如何查找重大事项呢?首先单位有关会议记录等反映了领导干部的权力行使情况,通过对办公会议记录、党委会议纪要的认真查阅, 确定与领导干部管理职权相关的重大事项等内容,加强对这些重大事项的审计,便能审查领导行使权力及监督机制等情况。其次单位的年终总结较为全面地反映了单位工作及管理情况,通过对年终总结的查阅,并与有关会议积纪要做相应的比对,进一步确定单位的重大事项,避免漫无边际地审。第三单位的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也反映了领导干部的权力运行情况及监督机制。调阅单位全面的管理制度,并重点查阅,也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是深入把握审计内容和审计评价的变化。首先要把握审计内容的变化,要重点把债务管理、民生改善、环境治理、生态治理、生态效益、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等指标,作为审计的内容,特别要把债务、民生和生态作为重中之重。真正在审计中做到“重实绩轻形象、重成果轻数字、看发展更看环境生态”。其次要把握评价方面的变化,把领导的实绩作为重要评价内容,探索新的评价方法。
  三是突出发挥好领导干部权力运行的“紧箍咒”作用。首先要认清当前国家反腐倡廉的形式,贯彻执行党中央在反腐廉政方面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其次要把握时代赋予审计机关的新使命,深刻领会审计是“权力运行的‘紧箍咒’、反腐败的利剑和深化改革的‘催化剂’”的深刻含义。第三要加强对违法违规问题的审计力度,对审计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坚决查实查透,绝不回避。要揭露领导干部滥用职权、贪污受贿、奢侈浪费、破坏环境、损害群众利益等问题,进一步发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在保护群众利益和反腐败斗争中的作用

7.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就是一般说的离任审计报告,是全面总结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过程和结果的文件,它起着对被审计人任职期内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公证的作用。与一般的财务会计审计报告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离任审计报告的使用范围相对较窄,一般只提交给委托人、法定代表人以及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不对外公开。
  ★离任审计的审计报告一般是非标准、长式审计报告。
  ★离任审计报告的内容往往是综合性的。离任审计所涉及的范围较广,是一项综合性审计。离任审计内容包括财务责任审计、管理责任审计、法纪责任审计和社会责任审计,因此在离任审计报告中既有一般财务报表审计应包括的内容,又有对法定代表人应承担的管理责任、法纪责任等方面的评价。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8. 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按照什么确定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干部管理权限
“第六条 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遇有干部管理权限与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等不一致时,由对领导干部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部门与同级审计机关共同确定实施审计的审计机关。 审计署审计长的经济责任审计,按照中央审计委员会的决定组织实施。地方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地方党委与上一级审计机关协商后,由上一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干部管理权限
“第六条 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遇有干部管理权限与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等不一致时,由对领导干部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部门与同级审计机关共同确定实施审计的审计机关。 审计署审计长的经济责任审计,按照中央审计委员会的决定组织实施。地方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地方党委与上一级审计机关协商后,由上一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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