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中因果关系的认定

2024-05-05 12:45

1. 侵权责任中因果关系的认定

因果关系是构成侵权的基础要件,因果关系不成立,就不能要求行为人对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因果关系的学说有必然因果关系说和相当因果关系学说,目前,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因果关系判断理论采取的是相当因果关系学说,成立相当因果关系,即有因果关系。那么,相当因果关系如何判断呢?根据相当因果关系学说,只要法官依照一般社会见解判断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在通常情形下存在可能性,即行为通常能够引起损害的发生,即可认定有因果关系。相当因果关系的判断公式为:无此行为,虽不必生此损害,有此行为,通常即足生此种损害者,是为有因果关系。无此行为,必不生此种损害,有此行为通常亦不生此种损害者,即无因果关系。故,可以将相当因果关系理解为实际上通过“通常不发生”对条件因果关系的限缩,通过“通常发生”(通常)对必然因果关系的扩张。

侵权责任中因果关系的认定

2. 侵权责任中因果关系的认定?

因果关系是构成侵权的基础要件,因果关系不成立,就不能要求行为人对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因果关系的学说有必然因果关系说和相当因果关系学说,目前,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因果关系判断理论采取的是相当因果关系学说,成立相当因果关系,即有因果关系。那么,相当因果关系如何判断呢?根据相当因果关系学说,只要法官依照一般社会见解判断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在通常情形下存在可能性,即行为通常能够引起损害的发生,即可认定有因果关系。相当因果关系的判断公式为:无此行为,虽不必生此损害,有此行为,通常即足生此种损害者,是为有因果关系。无此行为,必不生此种损害,有此行为通常亦不生此种损害者,即无因果关系。故,可以将相当因果关系理解为实际上通过“通常不发生”对条件因果关系的限缩,通过“通常发生”(通常)对必然因果关系的扩张。

3.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的因果关系,是指什么内容

您好,因果关系原本并不是法学上的概念术语,是从哲学概念当中引进过来的,是指事物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在讨论侵权责任法中的因果关系,主要是讨论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如果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行为所引起的,他们之间是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就认为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反之则不然。但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不是侵权行为构成的唯一要件,单纯的强调违法行为作为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实质上是将狭义的因果关系视为侵权行为成立的唯一要件,而使其他的构成要件失去了其本身的作用,不利于正确判断行为的性质和责任的承担。
本文所指的因果关系是民法上的因果关系,它具有如下特点:
1. 客观性。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关系应该是客观的、天然的联系,而不是人的主观意识的产物,我们在判断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具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时,运用的应该是一种事实判断的方法,而非价值判断的方法。在司法实践活动中,判断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时应从案件本身出发,尽量避免外界认为因素的干扰,才能保持清晰的判断头脑,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
2. 相对性。我们在研究因果关系时,不是从哲学的角度去研究事物之间的普遍联系,而是仅仅判断行为与结果之间这一相对的联系是否具有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我们所研究的仅仅只是民法上的因果关系,既不是哲学上的事物的普遍联系,也不是其他部门法中所研究的因果关系。
3. 时间性和顺序性。这里所探讨的因果关系虽然是民法上的因果关系,它仍然体现的是事物之间的联系,从哲学的角度来看,原因和结果之间具有时间性和顺序性,具体表现为:原因在前,结果在后,先因后果。
4. 寻找原因方式的倒推性。在对民法中地因果关系认定时,往往都是在损害结果发生之后,才寻找引起结果发生的原因。这并不违反因果关系的时间性和顺序性的特点,原因在前,结果在后是客观情况,先找原因还是先找结果并不影响对因果关系的认定,只是在引起结果的诸多可能的原因中准确地找到引起结果发生的真正原因,而我们在寻找原因时往往运用的是倒推法,即原因和结果之间是先因后果的顺序,而我们在寻找原因时采用的是由果寻因的方法。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的因果关系,是指什么内容

4. 侵权责任因果关系的认定

侵权责任中,侵权行为与危害后果发生有直接关系的,就可以认定存在侵权行为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一百八十三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5. 侵权责任要求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吗

侵权责任一般要求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但关于因果关系,有些情况下无需证明,只需推定。在环境污染致人损害案件中,对其因果关系的确定,多采用因果关系推定。即只要证明企业已经排放了可能危及人身健康的有害物质,而公众的人身健康在排污后受到或正在受到危害,就可以推定这种危害是由该排污行为所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要求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吗

6. 侵权责任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

一、侵权责任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1、侵权责任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具体内容如下:(1)条件说。所有的原因对结果都具有相同的原因力;(2)相当因果关系说。认为某一原因的发生产生结果,在同一条件也能产生结果的发生时,才能认定该原因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3)近因说。使结果产生的原因有很多,最靠近结果的原因才是引起结果发生的原因;(4)高度盖然性说。认为承认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的同时,只要求行为的结果发生的可能具有高度盖然性即可。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二、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哪些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赔偿损失;7、赔礼道歉;8、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7. 侵权责任是否要求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法律分析:侵权责任一般要求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但关于因果关系,有些情况下无需证明,只需推定。在环境污染致人损害案件中,对其因果关系的确定,多采用因果关系推定。即只要证明企业已经排放了可能危及人身健康的有害物质,而公众的人身健康在排污后受到或正在受到危害,就可以推定这种危害是由该排污行为所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是否要求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8. 承担侵权责任是否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侵权责任要求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因果关系即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必然的联系。法律明确规定,行为人因为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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