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续债是负债还是权益

2024-05-02 05:50

1. 永续债是负债还是权益

永续债是负债还是权益,即确定永续债券是权益工具还是金融负债,这个不能轻下定论,因为永续债既可以作为权益工具,也可以是金融负债,具体怎样还需要结合永续债券募集合同与经济实质重于法律形式的原则进行判断。拓展资料:1.永续债即永续债券,是指没有明确的到期时间或者期限非常长(一般超过30年)的债券。永续债券的利率一般都高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购买了永续债,每年能获得固定利率的收益。2.永续债的票息水平较高,不过永续债的发行人可自主决定延迟支付利息或在一定条件下强制延迟支付利息,且一般还约定下列相关条款:延息累计/免除:延迟的利息可约定累计(复利/单利),也可约定免除(有条件/无条件)。永续债券在进行清偿时,它为次级债务,会优于普通股与优先股。在投资永续债券时一般都带有赎回条款,即发行人在条款约定的时间点或者时间段内拥有按某种价格赎回永续债券的权利。3.永续债券在投资时会有一定的安全风险,不过它的风险和发行机构的安全性相关。永续债的概念来自于国际金融市场,不过目前国内金融机构已经发行永续债了,中国银行是第一个发行永续债的机构。4.永续债发行状况在国际上来说,永续债历史还是蛮悠久的。具体追溯到18世纪英国政府发的第一只永续债,政府在财政困难时期发永续债是一个不错的选择,因为可以募集到资金而不要偿还本金,永续债的长期债务利率很低,而且如果发生通胀的话,名义利率低于通货膨胀率,投资者拿到的实际利率可能是负的。香港的情况,龙源电力发行的4亿永续债,华润电力、中信泰富、融创中国。5.这四家在财务报表里面都是体现权益而不是负债。无形之中就增加了企业净资产。国内的话,恒大地产在13年发了地产永续债,武汉地铁也发了永续债(5年周期,发行人可以延期或者兑付),国电电力发行的永续债里面明确说了没有赎回的话,会补贴投资者较高的利率,武汉地铁在这一方面没有太说清楚,所以在某种程度上会减少对于投资者的吸引力,可能面临有债无市的状况。6.永续债的吸引力对于发行者来说,前面说了,可以以一个尽可能推迟或者将来偿还的形式来募集资金,补充资本,融资成本是要低于股权融资的。列为权益的话在账面上增加企业的资产。对于投资者来说,永续债是可以提供一个稳定的可预测的收入来源。

永续债是负债还是权益

2. 永续债是负债还是权益

是否能无条件地避免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成为判断永续债分类的关键。所以,讨论永续债是负债还是权益,即确定永续债券是权益工具还是金融负债,不能轻下定论,因为永续债既可以作为权益工具,也可以是金融负债,具体怎样还需要结合永续债券募集合同与经济实质重于法律形式的原则进行判断【拓展资料】一、永续债券,又称无期债券,是非金融企业(发行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注册发行的“无固定期限、内含发行人赎回权”的债券。永续债的每个付息日,发行人可以自行选择将当期利息以及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推迟至下一个付息日支付,且不受到任何递延支付利息次数的限制。二、在国际资本市场上,永续债是比较成熟的金融产品。全球共有2146只存量永续债,资金规模达6471亿美元。为提高银行永续债(含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的流动性,支持银行发行永续债补充资本,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创设央行票据互换工具。央行票据互换工具可以增加持有银行永续债的金融机构的优质抵押品,提高银行永续债的市场流动性,增强市场认购银行永续债的意愿,从而支持银行发行永续债补充资本,为加大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创造有利条件。三、负债实质上是企业在一定时期之后必须偿还的经济债务,其偿还期或具体金额在它们发生或成立之时就已由合同、法规所规定与制约,是企业必须履行的一种义务。四、指公民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和利益。如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等所说权益。会计学上指资产。属于所有人的叫做所有者权益,属于债权人的权益叫做债权人权益。两者总称为权益。五、资本公积:资本本身升值或其他原因而产生的投资者的共同的权益。包括资本(或股本)溢价、接受捐赠资产、外币资本折算差额等。资本(或股本)溢价,是指企业投资者投入的资金超过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接受捐赠资产,是指企业因接受现金和非现金资产捐赠而增加的资本公积;外币资本折算差额,是指企业接受外币投资因所采用的汇率不同而产生的资本折算差额。

3. 永续债含财务期权是什么意思

永续债又可以称作无期债券,它是非金融企业(发行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注册发行的一种没有固定期限,并且内含发行人赎回权的债券。它并不规定到期的期限,而持有人也不能要求清偿本金,不过持有人可以按期取得利息。永续债一般仅限于政府债券,而且基本都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采用的。目前全球共有2146支存量永续债,资金规模达到6471亿美元。

永续债含财务期权是什么意思

4. 永续债是负债还是权益工具

永续债,虽然名字叫做债,实质上却是股的性质。 债权是按约定日期支付利息,到期偿还本金。永续债就是永远继续下去的债券,也就是永远没有到期日,因为到期才偿还本金,没有到期日就不会偿还本金,但是会永远按约定支付利息(发行人可以无次数限制的延期支付利息)。不偿还本金是权益工具的特征,支付利息又是金融负债的特征。拓展资料:一、永续债1、是指没有明确到期日或期限非常长的债券,即理论上永久存续。此外,永续债还具有发行人赎回权、高票息率、票面利率跳升或重设机制等特征。”在国际资本市场上,永续债是比较成熟的金融产品。目前,全球共有2146只存量永续债,资金规模达6471亿美元。为提高银行永续债(含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的流动性,支持银行发行永续债补充资本,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创设央行票据互换工具。2、它并不规定到期期限,持有人也不能要求清偿本金,但可以按期取得利息。永续债券一般仅限于政府债券。3、永续债券又称无期债券,是非金融企业(发行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注册发行的“无固定期限、内含发行人赎回权”的债券。永续债的每个付息日,发行人可以自行选择将当期利息以及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推迟至下一个付息日支付,且不受到任何递延支付利息次数的限制。二、在国际资本市场上,永续债是比较成熟的金融产品。全球共有2146只存量永续债,资金规模达6471亿美元。为提高银行永续债(含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的流动性,支持银行发行永续债补充资本,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创设央行票据互换工具。央行票据互换工具可以增加持有银行永续债的金融机构的优质抵押品,提高银行永续债的市场流动性,增强市场认购银行永续债的意愿,从而支持银行发行永续债补充资本,为加大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创造有利条件。

5. 永续债的会计处理有什么规定

永续债是没有明确的到期日,或者说期限非常长的债券。投资者是不能在一个确定的时间点得到本金,但是可以定期获取利息。所以,这么来看,永续债是一种介于债权和股权之间的融资工具。永续债在会计账目里面是列为权益,不是负债。公司给永续债持有人还息是不作为利息支出,而是股东权益的“分红”。国内的话,永续债的会计处理还不是特别明确,具体要依赖政府监管部门的解释了(这在一定程度上会阻碍国内永续债的发展)。一、永续债的主要风险:1.对于发行者来说流动性。2.对于投资者来说,面临着长期信用风险。比如说,政府和企业还是有破产的可能。提前赎回的风险,发行人会买回去嘛。3.利率风险,随着时间的增加,永续债的利率有可能低于当前的利率,那么持有人就可能亏钱。以及,流动性低,票息延迟支付。二、永续债的特征:1.不设定债券的到期日;2.票面利率较高;3.含财务期权;4.永续债是没有明确的到期日,或者说期限非常长的债券.5.投资者是不能在一个确定的时间点得到本金,但是可以定期获取利息.法律依据:《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 永续债发行方在确定永续债的会计分类是权益工具还是金融负债(以下简称会计分类)时,应当根据第 37 号准2则规定同时考虑下列因素:(一)关于到期日。 永续债发行方在确定永续债会计分类时,应当以合同到期日等条款内含的经济实质为基础,谨慎判断是否能无条件地避免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当永续债合同其他条款未导致发行方承担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时,发行方应当区分下列情况处理:1. 永续债合同明确规定无固定到期日且持有方在任何情况下均无权要求发行方赎回该永续债或清算的,通常表明发行方没有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2. 永续债合同未规定固定到期日且同时规定了未来赎回时间(即"初始期限")的: (1)当该初始期限仅约定为发行方清算日时,通常表明发行方没有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但清算确定将会发生且不受发行方控制,或者清算发生与否取决于该永续债持有方的,发行方仍具有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2)当该初始期限不是发行方清算日且发行方能自主决定是否赎回永续债时,发行方应当谨慎分析自身是否能无条件地自主决定不行使赎回权。如不能,通常表明发行方有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永续债的会计处理有什么规定

6. 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

之了回答:
一、关于总体要求
已执行 2017 年修订的第 22 号准则(财会〔2017〕7 号)和第 37 号准则(财会〔2017〕14 号,以下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的企业,应当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和本规定,对永续债进行会计处理。
仍执行 2006 年印发的第 22 号准则(财会〔2006〕3 号)和 2014 年修订的第 37 号准则(财会〔2014〕23 号,以下统称原金融工具准则)的企业,应当按照原金融工具准则和本规定,对永续债进行会计处理。
本规定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在境内外发行的永续债和其他类似工具。
二、关于永续债发行方会计分类应当考虑的因素
永续债发行方在确定永续债的会计分类是权益工具还
是金融负债(以下简称会计分类)时,应当根据第 37 号准则规定同时考虑下列因素:
(一)关于到期日
永续债发行方在确定永续债会计分类时,应当以合同到期日等条款内含的经济实质为基础,谨慎判断是否能无条件地避免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当永续债合同其他条款未导致发行方承担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时,发行方应当区分下列情况处理:
1. 永续债合同明确规定无固定到期日且持有方在任何情况下均无权要求发行方赎回该永续债或清算的,通常表明发行方没有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2. 永续债合同未规定固定到期日且同时规定了未来赎回时间(即“初始期限”)的:
(1)当该初始期限仅约定为发行方清算日时,通常表明发行方没有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但清算确定将会发生且不受发行方控制,或者清算发生与否取决于该永续债持有方的,发行方仍具有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2)当该初始期限不是发行方清算日且发行方能自主决定是否赎回永续债时,发行方应当谨慎分析自身是否能无条件地自主决定不行使赎回权。如不能,通常表明发行方有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二)关于清偿顺序
永续债发行方在确定永续债会计分类时,应当考虑合同中关于清偿顺序的条款。当永续债合同其他条款未导致发行方承担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时,发行方应当区分下列情况处理:
1. 合同规定发行方清算时永续债劣后于发行方发行的普通债券和其他债务的,通常表明发行方没有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2. 合同规定发行方清算时永续债与发行方发行的普通债券和其他债务处于相同清偿顺序的,应当审慎考虑此清偿顺序是否会导致持有方对发行方承担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合同义务的预期,并据此确定其会计分类。
(三)关于利率跳升和间接义务。
永续债发行方在确定永续债会计分类时,应当考虑第 37号准则第十条规定的“间接义务”。永续债合同规定没有固定到期日、同时规定了未来赎回时间、发行方有权自主决定未来是否赎回且如果发行方决定不赎回则永续债票息率上浮(即“利率跳升”或“票息递增”)的,发行方应当结合所处实际环境考虑该利率跳升条款是否构成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如果跳升次数有限、有最高票息限制(即 “封顶”)且封顶利率未超过同期同行业同类型工具平均的利率水平,或者跳升总幅度较小且封顶利率未超过同期同行业同类型工具平均的利率水平,可能不构成间接义务;如果永续债合同条款虽然规定了票息封顶,但该封顶票息水平超过同期同行业同类型工具平均的利率水平,通常构成间接义务。
三、关于永续债持有方会计分类的要求
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财会〔2014〕14 号)规定适用该准则的外,永续债持有方应当区分下列情况对永续债进行会计处理:
(一)持有方已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
持有方在判断持有的永续债是否属于权益工具投资时,应当遵循第 22 号准则和第 37 号准则的相关规定。对于属于权益工具投资的永续债,持有方应当按照第 22 号准则的规定将其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在符合条件时对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初始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对于不属于权益工具投资的永续债,持有方应当按照该准则规定将其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在判断永续债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时,持有方必须严格遵循第 22 号准则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的规定,谨慎考虑永续债中包含的选择权。
(二)持有方暂未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
持有方在判断持有的永续债属于权益工具投资还是债务工具投资时,应当遵循第 22 号准则和第 37 号准则的相关规定,通常应当与发行方对该永续债的会计分类原则保持一致。对于属于权益工具投资的永续债,持有方应当按照第 22号准则的规定将其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权益工具投资)等,符合第 22 号准则有关规定的还应当分拆相关的嵌入衍生工具。对于属于债务工具投资的永续债,持有方应当按照第 22 号准则规定将其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债务工具投资)。

7. 永续债的会计处理有什么规定

永续债是没有明确的到期日,或者说期限非常长的债券。投资者是不能在一个确定的时间点得到本金,但是可以定期获取利息。所以,这么来看,永续债是一种介于债权和股权之间的融资工具。永续债在会计账目里面是列为权益,不是负债。公司给永续债持有人还息是不作为利息支出,而是股东权益的“分红”。国内的话,永续债的会计处理还不是特别明确,具体要依赖政府监管部门的解释了(这在一定程度上会阻碍国内永续债的发展)。
一、永续债的主要风险:
1.对于发行者来说流动性。
2.对于投资者来说,面临着长期信用风险。比如说,政府和企业还是有破产的可能。提前赎回的风险,发行人会买回去嘛。
3.利率风险,随着时间的增加,永续债的利率有可能低于当前的利率,那么持有人就可能亏钱。以及,流动性低,票息延迟支付。
二、永续债的特征:
1.不设定债券的到期日;
2.票面利率较高;
3.含财务期权;
4.永续债是没有明确的到期日,或者说期限非常长的债券.
5.投资者是不能在一个确定的时间点得到本金,但是可以定期获取利息.

法律依据:《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 永续债发行方在确定永续债的会计分类是权益工具还是金融负债(以下简称会计分类)时,应当根据第 37 号准2则规定同时考虑下列因素:(一)关于到期日。 永续债发行方在确定永续债会计分类时,应当以合同到期日等条款内含的经济实质为基础,谨慎判断是否能无条件地避免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当永续债合同其他条款未导致发行方承担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时,发行方应当区分下列情况处理:1. 永续债合同明确规定无固定到期日且持有方在任何情况下均无权要求发行方赎回该永续债或清算的,通常表明发行方没有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2. 永续债合同未规定固定到期日且同时规定了未来赎回时间(即"初始期限")的: (1)当该初始期限仅约定为发行方清算日时,通常表明发行方没有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但清算确定将会发生且不受发行方控制,或者清算发生与否取决于该永续债持有方的,发行方仍具有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2)当该初始期限不是发行方清算日且发行方能自主决定是否赎回永续债时,发行方应当谨慎分析自身是否能无条件地自主决定不行使赎回权。如不能,通常表明发行方有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永续债的会计处理有什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