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局的职责是什么

2024-05-07 18:35

1. 医保局的职责是什么

法律分析:国家医疗保障局的主要职责是:
1、拟定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
2、监督管理相关医疗保障基金;
3、完善国家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平台;
4、组织制定和调整药品、医疗服务价格和收费标准;
5、制定药品和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
6、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机构相关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等。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医疗机构,并纳入当地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纳入当地的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

医保局的职责是什么

2. 医保办工作职责

医保办的工作职责有以下几点:1、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贯彻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的各项政策及规定;2、理解掌握并积极宣传医保政策及规定,严格执行财务制度,规范服务行为,保障医保基金的安全使用,维护参保人员及医院的利益;3、准确统计医保、民政、大病保险报销等信息报表并及时上报。医保办的招聘条件是:1、拥护中国共产党,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2、身体健康,五官端庄;3、男性身高165厘米以上,女性身高158厘米以上,年龄28周岁以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第三十四条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和所属行业费率档次等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3. 医保办工作职责

医保办的工作职责有以下几点:1、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贯彻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的各项政策及规定;2、理解掌握并积极宣传医保政策及规定,严格执行财务制度,规范服务行为,保障医保基金的安全使用,维护参保人员及医院的利益;3、准确统计医保、民政、大病保险报销等信息报表并及时上报。医保办的招聘条件是:1、拥护中国共产党,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2、身体健康,五官端庄;3、男性身高165厘米以上,女性身高158厘米以上,年龄28周岁以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第三十四条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和所属行业费率档次等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医保办工作职责

4. 医保办工作职责

1、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贯彻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的各项政策及规定;2、理解掌握并积极宣传医保政策及规定,严格执行财务制度,规范服务行为,保障医保基金的安全使用,维护参保人员及医院的利益;3、准确统计医保、民政、大病保险报销等信息报表并及时上报。医保指社会医疗保险。社会医疗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法规,为向保障范围内的劳动者提供患病时基本医疗需求保障而建立的社会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具有“低水平,广覆盖”的特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5. 医保工作职责

法律分析:1、根据国家、省、市医保政策,结合本院实际工作情况,制订医院医保管理的规章制度、操作流程和业务指引,并负责政策宣传、培训、解释工作。2、制定医保各相关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3、负责协调院内相关部门执行社会医疗保险相关工作。4、牵头组织“三个目录”的匹配、维护等工作。5、对医保病例的诊疗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合规性审核,及时纠正各类违规行为。6、对全院医保病人费用进行合理调控。7、保持与各级医保管理部门及经办机构的联系与沟通,积极配合上级医保行政管理部门及经办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8、负责全校学生的参保办理、资料变更、停保办理、医保卡发放等工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医保工作职责

6. 医保科工作职责及制度

法律分析:一、负责在我院就医各类保险的医疗服务监督、指导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及规定。
二、通过多种形式向医务人员及参保人员宣传各类医保政策及其管理规定。应经常与各类医疗保险部门]取得联系,及时掌握新政策,协调好与各类医疗保险部门]的各项事宜。
三、对来院就诊的各类参保病人做好相关登记,严格监督、指导各类参保病人的住院标准,杜绝换病种、谎报医疗结论等现象发生。
四、会同医务科、护理部负责指导、医护人员遵守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原则,坚决杜绝开大方、人情方,严格控制参保患者出院带药及乱检查现象,并对门门诊重慢病及住院患者用药、处置、检查及收费等相关项目进行经常性的检查。查处各种违反医疗保险制度的行为,并做好违章记录。
五、严格执行参保统筹基金支付标准,做好参保患者的医疗服务终结时的结算工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7. 医保局各科室职责流程

一、参保(以非单位投保的灵活就业人员为例,单位的不用自己跑)1、申报、登记:灵活就业人员凭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市医疗保险局办理早报、登记手续。经审查合格后,办理人人医疗保险证、卡和专用处本。2、核定缴费:市医疗保险局根据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登记情况,按规定核定,填报《缴费核定单》。3、缴费程序:灵活就业人员持市医疗保险局加盖核定专用章的《缴费核定单》,直接到市地税征收局纳税大厅缴费。费票由市地税征收局传到市劳动结算中心,市劳动结算中心传到市医疗保险局。市医疗保险局每月定期向劳动结算中心传递一次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核定数据。二、就医流程(一)住院1、持《医疗保险证》和《医疗保险卡》(必需证、卡齐全)到定点医院缴门诊挂号费门诊就诊。2、经治医生在《医疗保险证》的“病史和诊疗记录”中记载主要病情、检查(检验)结果和治疗处理情况;根据病情需要住院的患者,由经治医生开具住院证。3、将《医疗保险证》、《医疗保险卡》和住院证到定点医院医疗保险收费(入院登记处)处进行入院就诊申请登记,医院将住院申请信息在网上传到医保局(《医疗保险证》、《医疗保险卡》留在医院入出院处)。4、在县人民医院住院者持住院证、单位介绍信、检查报告单、化验资料到医保局业务大厅(县人民医院毛泽东旧居对面、电话:6219561)办理住院审批手续;在县内其他医院住院者由医院将住院证、检查(检验)资料传真到医保局业务大厅,医保局在网上审批,患者不需要到医保局办理审批手续;急诊病人来不及办理住院审批手续的可先住院治疗,三天内补办住院审批手续。5、到医院入出院结算处缴纳一定的住院押金,医药费在1000元以内的按全额缴押金,医药费在1000元以上部分按50%缴纳押金。住院期间发生的医药费,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简称“自付段”)以下的医药费、应由参保人员个人负担和单位负担部分及自费药品和自费费用由参保人员用现金与医院结算,应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的医药费(即医保可报销部分)由医院给予记帐,由医院与医保局结算;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低起付标准(简称“自付段”)是:县内第一次住院,一级医疗机构(乡镇医院)500元,二级医疗机构(县级医院)600元,三级医疗机构和转县外医疗机构700元;第二次住院为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的80%;第三次以上住院为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的60%。住院押金出院时根据结算情况多退少补。6、在县人民医院住院期间需做特殊检查治疗(指一次单项检查治疗项目超过100元含100元)的,由经治医生开具“特殊检查治疗审批单”,医院科室主任和院长签署意见同意后到医保局审批;在县内其他医院住院者由医院将“特殊检查治疗审批单”传真到医保局业务大厅,医保局在网上审批,患者不需要到医保局办理审批手续;急诊病人来不及办理审批手续的可先检查或治疗,三天内补办特殊检查治疗审批手续。7、患者出院时到医院入出院结算处办理出院结算,退回多缴住院押金或补缴少缴费用;领取医院打印的结算单据(单位报销联)和领回《医疗保险证》、《医疗保险卡》。8、参保人员患疑难重症在县内医院无法诊治需转院转诊时,由医院经治医生填写“转院转诊审批单”,科主任、院长签署意见同意后,持《医疗保险证》、《医疗保险卡》、单位介绍信、检查化验等医疗资料、医院开具的“转院转诊审批单”到医保局业务大厅办理转院转诊手续,经批准后可转到上级医院诊治,情况紧急的急诊病人可先电话报告后转院转诊,在三天内补办转院转诊审批手续。(二)门诊这个各地不太一样,但只要带上社保的医疗保险政、医疗保险卡,看病时告诉大夫自己有医保就可以啦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医保局各科室职责流程

8. 医保科工作职责及制度

医保科工作职责及制度:1、负责在医院就医各类保险的医疗服务监督、指导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及规定;2、通过多种形式向医务人员及参保人员宣传各类医保政策及其管理规定;3、对来院就诊的各类参保病人做好相关登记,严格监督、指导各类参保病人的住院标准,杜绝换病种、谎报医疗结论等现象发生;4、会同医务科、护理部等部门指导医护人员遵守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原则,坚决杜绝开大处方、人情方,严格控制参保患者出院带药及乱检查现象,并对患者用药、处置、检查及收费等相关项目进行经常性检查,查处各种违反医疗保险制度的行为;5、严格执行参保统筹基金支付标准,做好参保患者的医疗服务终结时的结算工作,准确及时完整书写和填报医疗保险部门批准审定的各种专用表、单据等按时上报医保局,及时反馈回款事宜;6、建立良好的参保服务流程,及时向医院反应医保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及时解决,保证医疗服务流程安全、畅通、满意;7、做好医疗保险相关资料和医院文件的保管工作;8、加强日常物价管理和监督工作;9、按物价部门的要求,做好医院的明码标价工作。价格调整的,要及时准确地进行更新;10、积极配合上级物价部门开展的物价监督检查工作,以及医院内部的自查工作;11、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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