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问题解答9则(2021年6月18日)

2024-05-17 12:07

1. 财税实务问题解答9则(2021年6月18日)

问题1:赶海所得卖的钱需要交税吗? 
  
 如果我去赶海,捡到点海鲜,我拿去卖了得到几百块钱,那这几百块钱需要交税吗?
  
 解答:
  
 先说结论:不征或免税。
  
 1、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 捕捞业 ,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赶海所得,属于捕捞业所得,所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 捕捞 的单位和 个人 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因此,个人赶海收获的海产品销售免征增值税。
  
  问题2:给关联方提供服务,并获取服务,双方合同约定互相不需要支付对价,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解答:
  
 双方虽然相互不支付对价,但是应按照服务的公允价值(市场价)确认收入,并依法申报纳税;同时,对方提供的服务,根据用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的成本。
  
 为降低关联方之间共同的税务风险,虽然双方不相互支付对价,但是双方应依法互相开具服务发票,以便作为双方的进项抵扣凭证和税前扣除凭证。
  
 会计分录:
  
 借:成本费用/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问题3:2020年8月购入的固定资产(柜子桌子椅子等)一直没有折旧,现在(2021年6月)怎么处理? 
  
 解答: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对于固定资产应在投入使用的次月开始计提折旧。
  
 贵公司在2020年8月购入固定资产,如果在购入就投入使用了,则需要从2020年9月开始计提折旧,如果购入后并没有拆封使用的则可以不计提折旧。
  
 如果应该计提而没有折旧,就属于会计错差。
  
 对于会计差错,《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处理方式存在差异。
  
 1、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
  
 如果会计差错属于重大差错的,应追溯调整;不属于重大差错的,则可以不用追溯调整,可以直接在发现差错的当期进行调整。
  
 2、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
  
 对于会计差错采用未来适用法,不追溯调整,即在发现的当期调整并计入当期损益。
  
 因此,对于该问题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分析才能确定正确的处理方式。
  
  问题4:请问一下阿里巴巴实力商家会员费放在哪个会计科目? 
  
 解答:
  
 阿里巴巴实力商家会员费,是企业为销售而发生的费用,因此应该计入“销售费用”,明细科目根据企业自己的情况自定。
  
  问题5: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年初派考察团出国学习,为其购买的国际机票,是否能抵扣进项税额? 
  
 解答: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 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对于国际旅客运输的国际机票,是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
  
  问题6:差旅费的出差补贴、餐补要交个税吗?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说明:国税发﹝1994﹞89号文只是部分条款失效,上述条款的规定依然有效。
  
 针对有些单位滥用“误餐补助”不征税规定的情况,《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1995﹞82号)补充规定: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因此,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在差旅费的津贴、误餐补助的实际执行中,全国各省市区实际执行口径并不一致。有的是参照行政事业单位的出差标准,超出部分就需要缴纳个税;有的地方是要求企业自行制定出差制度规定出差标准,经主管税务局备案后执行。前述的两种情况,都是可以不需要发票;而有的省市规定,报销补贴需要发票。因此,对于出差津贴与餐补等,建议咨询主管税务局,询问当地执行口径。
  
  问题7:扣缴单位代办年度汇算申报并申请退税,能否将税款退到单位账户? 
  
 解答:
  
 一是想多了,二是不应该这样想。
  
 单位可以为本单位员工代办个人所得税汇算,但是无论是补税还是退税,结果都是应该由员工承担或享有。单位在代办个税汇算时,只是接受委托,并不能把应该退还给员工的税款据为己有。
  
  问题8:营销优秀者奖励旅游如何计征个税? 
  
 假如甲企业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去上海以参加培训班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本次发生的差旅费、旅游费由公司承担,以此作为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该笔费用该如何计征个税。
  
 解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规定,自2004年1月20日起,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 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
  
  问题9:储值卡、尚未退回的过期票款等存在沉淀资金,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解答:
  
 某些情况下,企业收取的预收款无需退回,但是客户可能会放弃其全部或部分合同权利,例如放弃储值卡的使用等。企业预期将有权获得与客户所放弃的合同权利相关的金额的,应当按照客户行使合同权利的模式按比例将上述金额确认为收入;否则,企业只有在客户要求其履行剩余履约义务的可能性极低时,才能将相关负债余额转为收入。企业在确定其是否预期将有权获得与客户所放弃的合同权利相关的金额时,应当考虑将估计的可变对价计入交易价格的限制要求。
  
 如果有相关法律规定,企业所收取的、与客户未行使权利相关的款项须转交给其他方的(例如,法律规定无人认领的财产需上交政府),企业不应将其确认为收入。

财税实务问题解答9则(2021年6月18日)

2. 财税实务问题解答9则(2021年5月8日)

问题1:A公司将其持有的B公司60%的股权,无偿转让给没有任何所属和关联性的C公司,需要上什么税? 
  
 解答:
  
 根据描述,A公司无偿转让股权,涉及到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
  
 1、印花税
  
 《印花税暂行条例》中的印花税税目表中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来贴花。
  
 财税[1988]255号文件第五条规定: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
  
 国税发[1991]155号文件第十条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2、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问题2:其他权益工具投资不影响损益,为啥要计递延所得税? 
  
 解答: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本科目核算企业指定为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本科目可按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的类别和品种进行明细核算,包括“成本”、“利息调整”、“公允价值变动”。
  
 因此,对于“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在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变动是计入权益类可以“其他综合收益”,不计入当期损益,也不影响当期的会计利润;同时,也与税务处理没有差异。
  
 在“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处置时,会计处理依然不会体现出对损益(会计利润),而仅仅是体现为权益类科目之间的转换。但是,对于处置时的税务处理却明显不一样,除属于法定免税外,处置收入大于投资成本的,属于应税收入,应交企业所得税;反之,属于投资损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
  
 因此,“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在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变动,除法定免税外,收益是需要交税的,损失是可以税前扣除的,只是因为持有而暂时推后而已。根据会计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以及谨慎性原则等,会计核算应当确认递延所得税。
  
 由于在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变动不影响会计利润,相当于公允价值变动对应的会计利润为0,所以这部分递延所得税对应的“所得税费用”为0。
  
 所有者权益科目的金额,代表的是企业投资者(所有者)应该享有的净资产,因此在资产负债表日的所有者权益科目应该是不包含企业所得税的,或者说应该是税后金额。所以,最终在资产负债表日的“其他综合收益”必须是不含税的。因此,递延所得税对应的是“其他综合收益”。
  
 综上所述,“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在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最终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
  
 1、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变动
  
 借: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
  
 贷:其他综合收益——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
  
 (贬值做相反分录)
  
 2、确认递延所得税
  
 (1)升值
  
 借:其他综合收益——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2)贬值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贷:其他综合收益——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
  
  问题3:小规模纳税人每月开10万发票,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解答:
  
 小规模纳税人每月开10万普通发票,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但是并不等于企业所得税免税。
  
 企业所得税,对于居民企业有两种征收方式:1.查账征收;2.核定征收。
  
 1.查账征收
  
 就是收入减去成本费用等支出后,得到应纳税所得额,然后乘以税率,就是需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2.核定征收
  
 就是对于账务不健全、核算不准确等情况的,采取核定征收。核定征收,有多种核定方法。但是,总体上还是根据企业的收入或支出等进行核定。在开具发票的情况下,通常会按照收入进行核定。
  
 无论是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在理论上都是需要缴纳的。
  
 在国家给予优惠政策较多的情况下,企业应充分利用优惠政策,但是也不能为了追求一点“蝇头小利”而虚开发票。因此,虽然国家给予了小规模纳税人月收入15万元以下免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但是不要去虚开发票。
  
  问题4:科技成果转化,按财税58号文科研人员净收益的50%免收个人所得税。技术秘密算不算免税范围? 
  
 解答: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第五条第(二)项明确规定:科技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确定的 其他技术成果 。
  
 上述科技成果基本上都是有证书的,而所谓的“技术秘密”是没有证书,税务机关也不好界定到底是否属于科技成果,因此实务中基本上都是不会认可所谓“技术秘密”,否则会被很多人用来非法避税的。
  
 对于上述规定中的“其他技术成果”,目前尚未见到有三部门联合明文确定范围。
  
 因此,“技术秘密”暂时不能作为科技成果转化的免税范围。
  
  问题5:公司向自然人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如何进行税前扣除? 
  
 解答:
  
 企业向个人借款所支付的利息,需要满足几个条件才能税前扣除。
  
  一、借款利息属于贷款服务,支付个人超过500元的需要发票才能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以下简称28号公告)规定,对于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原则上应取得增值税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否则不得不税前扣除。
  
 作为特例,28号公告对于个人发生的“零星小额交易”,可以内部凭证和收款收据等非发票类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小额”的限制,就是增值税的起征点,现在目前是500元。但是,对于“零星”却没有做出明确规定。
  
 因此,对于企业向个人借款,利息支出大于500元的,都应要求个人去税务局代开发票。
  
 对于低于500元的,第一次支付不要发票也是可以税前扣除的;但是,如果连续若干月份都会发生,税务局可能以不是“零星交易”为由不得税前扣除。保险的办法,当然是与主管税务机关取得共识,或者也到税务局去代开发票(因为低于起征点,不会缴纳增值税)。
  
  二、企业向个人借款所支付的利息税前扣除应满足的条件 
  
 《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 )规定,现就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二、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
  
  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 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三、借款个人为企业关联方时不能超过规定债资比并满足独立交易原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四、因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产生的利息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 )规定:
  
 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
  
  五、超过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水平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明确,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和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六、需要资本化的利息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综上所述,企业向个人借款所支付的利息,需要满足上述条件后才可以税前扣除。 
  
  问题6:装修公司开工买鲜花计入什么会计科目? 
  
 解答:
  
 开工、开业时购买鲜花,也就是装点门面,起着宣传作用,因此可以计入“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
  
  问题7:个人所得税计税基础应发工资,包不包括一些扣款,罚款之类的? 
  
 解答:
  
 如果扣款、罚款之类的,是根据用人单位的绩效考核制度、出勤制度等各类管理制度产生的,属于薪酬制度的一部分,员工并没有实际取得该部分收入,因此是可以按照扣除后金额作为应税收入。
  
 如果扣款的原因,是因为债务的原因,比如出差借款未归还、购买公司产品(服务)未付款等,则只能是在税后扣除。
  
  问题8:简易计税方法下,计算企业所得额时为什么不能扣增值税,税前扣除项目明明包括不得抵扣计入产品成本的增值税? 
  
 解答:
  
 简易计税,是增值税的计税方法之一。
  
 按照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在会计核算时,对于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进项税额,费用化的就直接计入费用,资本化的就直接计入资产成本(后期转为成本或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由于简易计税的增值税不允许抵扣,所以,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
  
 但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同时也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由于简易计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已经通过成本、费用进行扣除了,所以不得再以“增值税”的名义进行重复扣除。
  
  问题9:进项税可以认证但是不抵扣吗? 
  
 今天公司业务员买回来一台饮水机 600元 但是开了张专票 这个不属于经营用 进项税无法抵扣
  
 我直接做借管理费~福利费,贷银行存款。
  
 下个月报税时认证掉 但是不抵扣额可以吗?还是应该怎么做账报税比较规范?
  
 解答:
  
 首先需要明白你们购进饮水机的用途,如果是用于办公场所使用的,可以作为“管理费用-办公费”处理,其对应的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
  
 当然,如果专门用于集体福利(比如职工食堂使用)或者用于免税项目、简易计税项目等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可以在平台上勾选“认证不抵扣”。

3. 财税实务问题解答(2020年12月30日)

问题1:以前年度的固定资产多计提了折旧,在次年的5月31日前发现了怎么调整? 
  
 解答:
  
 对于固定资产多计提了折旧,在次年的5月31日前发现,涉及到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两个方面,下面分别说明。
  
  一、税务处理 
  
  (一)在发现时还没有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 
  
 以前年度的固定资产多计提了折旧,在发现时还没有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的,就只需要更正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上的税前扣除折旧金额,直接按照正确折旧金额申报税前扣除即可。
  
  (二)在发现时已经申报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以前年度的固定资产多计提了折旧,在发现时申报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就需要撤回年度申报表重新申报。重新申报时,直接按照正确的折旧金额填报税前扣除金额即可。
  
 如果因为撤回申报后,需要补缴税金,只要在规定时间按时补缴即可,不会有滞纳金的。
  
  (三)必要时更正财报报表 
  
 如果会计处理最终结果是更正了上年度的财务报表的话,税务方面也需要申请更正向税务局申报的财务报表。
  
  二、会计处理 
  
  (一)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 
  
 虽然固定资产多计提属于会计差错,但是《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于会计差错不需要追溯调整,而是适用未来适用法,也就是直接发现的当期进行调整即可。
  
 借:累计折旧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需补缴金额)
  
 管理费用等
  
  (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制度》的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制度》的,固定资产折旧错误属于会计差错,对于金额重大的需要进行追溯调整,对于金额较小影响不大的则可以不进行追溯调整。
  
 如果需要追溯调整的,则需要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进行调整。
  
 1、确认并冲减多计提折旧金额
  
 借:累计折旧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确认应补缴的税金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需补缴金额)
  
 3、余额结转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4、补记盈余公积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盈余公积
                                          
  问题2:其他权益工具投资计税基础是什么? 
  
 一项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取得成本为2000,2018年末公允价值为2400万,2019年末公允价值为2100,则2019年末计税基础是多少?
  
 解答:
  
 不变啊,还是2000。
  
 因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专门规定:
  
 第五十六条 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 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第七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所称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
  
 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一) 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
  
 (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因此,无论公允价值如何变动,依然是“ 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
                                          
  问题3:对于所得税暂时性差异,会计和税法上是如何协调的? 
  
 解答:
  
 对于所得税暂时性差异,企业适用不同的会计准则(制度)处理是不一致的。
  
  一、企业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的 
  
 《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最大特点就是简单,尽量减少税会差异,所以该准则下连“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的会计科目都没有。
  
 所以,企业在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时候,根本就不需要去区分暂时性差异还是永久性差异。只要存在差异,管它什么差异,直接进行纳税调整就是,然后所有调整结果就全部在“所得税费用”和“应交税费”中体现。因此,计提或确认时会计分录如下: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适用《企业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制度》的 
  
 企业适用《企业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制度》的,是需要区分暂时性差异与永久性差异。
  
  (一)永久性差异 
  
 对于永久性差异,直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并确认“应交税费”和“所得税费用”。
  
 1、永久性差异纳税调增的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2、永久性差异纳税调减的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所得税费用
  
 说明:实务中当然不会像上面这样分开做两笔分录,实务中都是按照永久性差异的净额以及暂时性差异合并做分录的。这里只是为了说明问题,专门分开的,下面暂时性差异也将如此,不再重复解释。
  
  (二)暂时性差异 
  
 暂时性差异,又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换句通俗话说,就是可以分为暂时性先交税差异和暂时性后交税差异。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暂时性后交税差异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暂时性先交税差异
  
 由于《企业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制度》,对于“所得税费用”是严格按照“配比原则”进行确认,也就是除开永久性差异影响外“所得税费用”与“本年利润”应该成正比例关系。
  
 那么,对于暂时性影响的当期增加或减少的应交所得税,就不能直接计入“所得税费用”,而是需要计入“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
  
 暂时性后交税差异,相当于企业暂时欠债,也就是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会计分录单独拎出来就是: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同样道理,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暂时性先交税差异,会计分录: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最后,再加上“本年利润”计提的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如果将上述的永久性差异、暂时性以及“本年利润”计提的会计分录合并在一起:
  
 借:所得税费用
  
 递延所得税资产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递延所得税负债
  
 实务中,基本上都是按照差异的净额做会计分录,也就是只做最后的一个会计分录。通过上述分录,就把暂时性、永久性差异等联系到一块了。
                                          
  问题4:技术研发期末无法区分资本化与费用化,全部计入计入管理费用对企业所得税有影响吗? 
  
 解答:
  
 对于研发费用,如果无法区分是资本化还是费用化的情况下,基于谨慎性原则,会计处理是费用化。
  
 对于研发费用的资本化还是费用化的区分,税法上并没有明确的标准规定,税务处理通常是接受会计处理的结果。
  
 研发费用费用化以后,直接就在当期税前一次性扣除了,同时也在当期按规定享受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
  
 研发费用如果资本化,也就是最终确认为无形资产后,就需要按照税法规定的无形资产摊销方法进行摊销,并不能一次性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由于是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最低摊销时间是10年。按照规定,在摊销期间可以享受摊销额的加计扣除。
  
 因此,对于研发费用全部费用化,会加大当期税前扣除,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当期的企业所得税应缴税额会减少。
                                          
  问题5:研发项目最终研发失败,相关研发费用是否还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解答:
  
 根据《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问题6:新收入准则的“五步法”模型是指哪五步? 
  
 解答:
  
 第一步:识别与客户的合同;
  
 第二步: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
  
 第三步:确定交易价格;
  
 第四步: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
  
 第五步:在履行各项履约义务的同时确认收入。
  
 其中,第一步、第二步和第五步主要与收入的确认有关,第三步和第四步主要与收入的计量有关。

财税实务问题解答(2020年12月30日)

4. 财税实务问题解答9则(2021年4月7日)

问题1:一项租赁只存在与绩效相关的租赁付款额,需要确定使用权资产租赁负债吗?如果额外存在极少的固定付款额呢? 
  
 一项租赁只存在与绩效相关的租赁付款额,需要确定使用权资产租赁负债吗?如果额外存在极少的固定付款额呢(该固定付款额与租赁资产价值相比极低,如每月支付500租金,其余按绩效支付租金)?
  
 解答:
  
 按照新租赁准则规定,对于承租方,除短期租赁和低价值租赁外,不再区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需要合理预估后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新修订的会计准则,包括新收入准则和新租赁准则等,特别强调企业的“合理估计”,也就是需要企业的会计人员为了做会计分录前当一当“半仙”,对未来的经济结果先“掐指一算”。
  
 因此,对于租赁合同中约定租金不是固定金额租金的,承租方需要结合历史数据、未来预算、经济走向等多种因素进行适当的估计。当然,对于在租赁期开始日估计的结果,在年末的资产负债表日重新再次估计,如果估计的结果有差异的,应予以调整。
                                          
  问题2:我国公民吴女士将其一项专利转让给法国公司,获得收益,属于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境内所得还是境外所得? 
  
 我国公民吴女士将其一项专利转让给法国一家公司,获得对方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10000美元。 这笔收入属于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境内所得还是境外所得?
  
 解答:
  
 由于接受专利转让的企业为境外企业,因此属于来源于境外所得。
  
 专利转让取得收入,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由于是居民个人,应在次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并入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可以按规定进行抵免。
                                          
  问题3:自产或者外购材料,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进项税额怎么处理,允许抵扣吗? 
  
 解答:
  
 在增值税实施的过程中,我国的增值税制度经历了从生产型增值税到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变。
  
 在2009年1月1日前,除部分特殊地区外,固定资产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是不得抵扣的,所以在当时外或者自制购材料用于建造固定资产,都是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从2009年1月1日后,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了,当然当时缴纳营业税的单位或项目因为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所以还是不得抵扣。
  
 全面营改增以后,不再有缴纳营业税的项目了,所以除税法明确不得抵扣进项外,比如专用于集体福利的固定资产,其余外购固定资产或自行建造固定资产也都是抵扣进项税额的。
  
  问题4:酒楼开发票都是开6个点吗,烟与酒水也是? 
  
 解答: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 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酒楼的主营业务就是提供餐饮服务。酒楼在提供餐饮服务的同时销售香烟与酒水,就是混合销售行为,应按照销售服务交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话,开票的税率就是6%,包括一同销售的香烟与酒水。
  
 财政部税政司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财税[2016]140号文件部分条款的政策解读:餐饮企业销售的外卖食品,与堂食适用同样的增值税政策,统一按照提供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以上“外卖食品”, 仅指该餐饮企业参与了生产、加工过程的食品。 对于餐饮企业将外购的酒水、农产品等货物,未进行后续加工而直接与外卖食品一同销售的,应根据该货物的适用税率,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因此,如果是酒楼通过“外卖”的形式销售香烟与酒水,就不能适用餐饮服务纳税,而应该按照销售货物纳税,税率13%。
                                          
  问题5:非居民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为什么要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来计算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不是不能扣除吗? 
  
 解答:
  
 因为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收入。
  
 增值税之所以不能扣除,同样也是因为增值税属于价外税,根本就不在税法规定的应税收入内;或者说,增值税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已经从含税收入中扣除了,不能再重复扣除了。
  
 不但是是非居民企业是这样计算,居民企业甚至于个人所得税的计算也是这样的计算。
                                          
  问题6:甲公司从乙公司买材料,未付款,乙公司将这个应收款项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请问为什么不直接作为应收账款? 
  
 请问什么时候作为应收账款什么时候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解答:
  
 企业把应收未收的货款作为“ 交易性金融资产 ”核算,是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版(以下简称:新金融准则)的结果,因为应收货款本身属于金融资产。
  
 新金融准则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其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以下三类:
  
 (一)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方法一: 
  
 如果继续计入“应收账款”,是企业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资产负债表日,对于应收账款合理估计“坏账准备”,会计分录如下:
  
 借:信用资产损失
  
 贷:坏账准备
  
  方法二: 
  
 如果计入“交易性金融资产”,是企业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资产负债表日,对于应收款的公允价值进行调整,会计分录如下: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或相反的会计分录)
  
  问题7:有限合伙企业收到的投资收益,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吗? 
  
 有限合伙企业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的非自然人股东。有限责任公司账面有利润要分红给有限合伙企业, 想知道有限合伙企业收到投资收益需要怎么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吗?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伙企业本身并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题8:(新收入准则)以购销合同方式进行的委托加工如何确认收入? 
  
 解答:
  
 公司(委托方)与无关联第三方公司(加工方)通过签订销售合同的形式将原材料“销售”给加工方并委托其进行加工,同时,与加工方签订商品采购合同将加工后的商品购回。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应根据合同条款和业务实质判断加工方是否已经取得待加工原材料的控制权,即加工方是否有权主导该原材料的使用并获得几乎全部经济利益,例如原材料的性质是否为委托方的产品所特有、加工方是否有权按照自身意愿使用或处置该原材料、是否承担除因其保管不善之外的原因导致的该原材料毁损灭失的风险、是否承担该原材料价格变动的风险、是否能够取得与该原材料所有权有关的报酬等。
  
 如果加工方并未取得待加工原材料的控制权,该原材料仍然属于委托方的存货,委托方不应确认销售原材料的收入,而应将整个业务作为购买委托加工服务进行处理;相应地,加工方实质是为委托方提供受托加工服务,应当按照净额确认受托加工服务费收入。
                                          
  问题9:子女教育的扣除主体、范围和扣除标准是什么? 
  
 解答:
  
 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是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包括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的,比照执行。
  
 子女的范围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也包括未成年但受到本人监护的非子女。子女教育按照每个子女每年 12000 元(每月 1000 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5. 财税实务问题解答9则(2021年4月16日)

问题1:物业公司能按照业主要求开具发票吗? 
  
 我们是物业公司。现在负责物业管理的小区,有业主提出,因为单位可以给他报销物业管理费,想让我们为其开具他单位抬头的发票。
  
 请问可以开具吗?
  
 解答:
  
 作为物业公司与业主上班的单位之间,并没有发生经济业务,也就是说物业公司并没有给其单位提供物业服务。如果按照其要求开具了其单位抬头的发票,就意味着物业公司涉嫌虚开发票。
  
 曾经报道过的案例:有人在超市门口收集购物小票,然后再去找超市换开发票。最终超市因为虚开发票被处罚。
  
 因此,物业公司不得按照业主要求开具发票。
  
 政策依据: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问题2:为水库做白蚁防治服务是否免企业所得税? 
  
 我公司主要做白蚁防治服务,这是否属于病虫防害呢?开票内容每次开白蚁防治服务费,所得税是否是免税呢?
  
 解答:
  
 白蚁防治服务,虽然也是一种“病虫害防治”,但是并不是属于为农业生产服务的。
  
 因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项规定,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农业机耕,是指在农业、林业、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物保护等)的业务;排灌,是指对农田进行灌溉或者排涝的业务; 病虫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 ;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相关技术培训,是指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免税范围,包括与该项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和医疗用具的业务。
  
 白蚁防治服务,其实是“建筑服务——修缮服务”,是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因此,如果平时通过开票为“病虫害防治*白蚁防治服务费”而获得免增值税的待遇,已经是错误的适用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另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因此,企业为农、林、牧、渔业项目提供的病虫害防治服务不属于上述文件规定范围,不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当然,连农业项目都不算的白蚁防治服务的“病虫害防治服务”就更加不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综上所述,为水库做白蚁防治服务,既不可以免征增值税,也不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问题3:应收账款账龄百分比法中的坏账损失百分比这个是怎么确认的? 
  
 是在哪个官网上查找?还是说这个坏账率是要自己计算?
  
 解答:
  
 计提应收账款的坏账损失的百分比,完全就是企业根据各种情况以及历史经验数据进行合理估计出来的。换一句话说,主要是由企业的会计人员充当了一会“半仙”,“掐指一算”出来的。
  
 当然,对于很多上市公司来说,给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的规格来得比较高,很多都是由董事会直接来确定的比例,财务人员只是其中的“牵线木偶”,按照其要求预先写好相关提案而已。因为,资产减值是某些上市公司手中进行“盈余管理”最重要的手段,有时候可以“化险为夷”。
  
  问题4:总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分公司是否可以为小规模纳税人? 
  
 我公司为江苏的一家总公司,在上海还有一家分公司,分公司实行独立核算。江苏的总公司为一般纳税人,请问上海的分公司是否可以为小规模纳税人?
  
 解答:
  
 可以,只要企业没有主动申请总分机构汇总申报纳税,且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总分机构应该分别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在分别为增值税纳税人的情况下,可以依照现有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只要没有超过增值税纳税人一般标准的(年销售额或连续12个月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可以申请或保留小规模纳税人,当然也可以主动申请为一般纳税人,彼此之间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不受影响。在判断总公司的销售额是否超过500万元时,不包括分公司的销售额。
  
 政策依据:
  
 1、《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2、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问题5:公司买车可以抵增值税吗? 
  
 解答:
  
 公司购买汽车想在增值税方面做进项税额抵扣,需要满足条件:
  
 1、企业属于一般纳税人;
  
 2、购进的汽车不是专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和简易计税等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方面。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问题6:境内个体工商户向境外公司提供设计服务,需要交税吗?税点是多少? 
  
 解答: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4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零税率:(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3.设计服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二条规定,下列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二十)符合零税率政策但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或声明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的下列应税行为:3.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3)设计服务。
  
 因此,境内单位和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向境外公司提供设计服务,取得收入,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
  
  问题7:支付给客户写好评的奖励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吗? 
  
 公司出台了一项促销政策,就是客人消费后,只要写好评,就返现金15元或奖励现金抵扣券30元(下次消费可以抵扣现金)。由于我们的消费是在第三方平台,现金返还是我们通过微信红包支付的。
  
 解答:
  
 根据描述,不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问题8:(新收入准则)零售百货行业联营模式,收入确认是按总额法还是净额法? 
  
 解答:
  
 联营模式是零售百货行业普遍采用的业务模式。该业务模式下,供应商在百货商场分配的专柜向顾客销售商品,百货商场根据约定的分成比例与供应商进行结算,部分供应商对商场收取的分成有保底承诺。百货商场与供应商签订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商品向顾客售出之前,所有权属于供应商,供应商负责保管商品,并承担商品毁损和灭失的风险。供应商有权决定商品的上架和下架时间,以及在不同的门店或专柜之间调换货物。商品价格主要由供应商制定,有时需要经过百货商场的审核。专柜销售人员由供应商直接委派,但需接受商场培训,遵循商场的管理要求并接受商场监督。百货商场为供应商提供经营场地以及相应的综合管理服务,监督进店的商品,并提供统一收银等服务。供应商在商场售出的商品出现质量问题,百货商场负责先行赔付,随后再根据与供应商的协议约定向供应商进行追偿。
  
 实务中,虽然百货商场按照商品的销售金额向客户开具销售凭证,但是,在确认收入时,应当按照收入准则中有关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的原则判断收入确认金额。在上述联营模式下,顾客直接在供应商的专柜购买商品,在此之前,商品的所有权归属于供应商,供应商有权主导商品的销售活动,并获取销售商品的经济利益,也承担因商品滞销或打折销售等造成的损失。相反,在商品销售给顾客之前,百货商场不能决定如何销售这些商品,不能自行或者要求供应商将商品用于其他用途,也不能禁止供应商把商品用于其他用途;某些情况下,虽然百货商场可能有权对供应商销售的商品进行干预,但其目的主要是为了维护百货商场的商业定位和形象,并不表明百货商场能够主导这些商品的销售。因此,特定商品在销售给顾客之前由供应商控制,供应商有权主导商品的使用并获取其经济利益;百货商场并未取得商品的控制权,其身份是协助供应商销售特定商品,应被认定为代理人,按照净额确认收入。
  
 除零售百货业务外,代为执行采购或销售的供应链企业、代理外贸进出口或跨境业务企业、大宗商品配送或医药配送企业、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及以电商平台为依托开展电商业务的企业等,应参照上述原则和分析。
                                          
  问题9:有多子女的父母,可以对不同的子女选择不同的扣除方式吗? 
  
 解答:
  
 可以。有多子女的父母,可以对不同的子女选择不同的扣除方式,即对子女甲可以选择由一方按照每月 1000元的标准扣除,对子女乙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照每月 500元的标准扣除。

财税实务问题解答9则(2021年4月16日)

6. 财税实务问题解答9则(2021年7月9日)

问题1:公司现有一次临时性业务需要开具发票,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没有该范围,在不变更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可以办理吗? 
  
 解答:
  
 总局明确:这种情况可以开票!
                                          
 我公司现有一次临时性业务需要开具发票,但是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没有该范围,在不变更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可以办理吗?
  
  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答: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及《增值税发票开具使用指南》(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因此,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国家有明令禁止销售的外,即使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也应当据实开具发票。 
  
  问题2:土地原是作为固定资产核算,本年度改为无形资产核算,要补提以前年度的摊销,补提的摊销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 
  
 解答:
  
 土地使用权由固定资产更改为无形资产核算,属于会计政策的改变或会计差错调整;根据您们需要补提以前摊销,属于追溯调整,而会计政策变更是使用未来适用法,因而判断您们属于会计差错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对于固定资产折旧与无形资产摊销,如果会计核算没有计提折旧或摊销,税务通常是按照“未实际发生处理”,典型的如投资性房地产后期按照公允价值计量的不得扣除折旧,所以会计上补记折旧或摊销,税务局通常也是不会认可企业进行追补扣除,当然在补记的当期可能会应金额超出了税法规定按照最低年限计算的金额,超出部分也不得税前扣除。超出部分后期可以按照税法规定年限继续税前扣除。
  
  问题3:我公司是建筑业,给员工交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取得专票,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吗? 
  
 解答:
  
 由于建筑行业属于高风险行业,发生工伤概率较大,而且很多用工属于农民工,很多建筑企业并没有给员工购买完整的社保(包括工伤保险),因此很多地方的建设管理部门就要求建筑施工企业至少要给员工购买人参意外伤害保险(或雇主责任保险)。这类保险基本上不会属于集体福利,而是一种强制性保险。
  
 所以,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该类保险取得进项税额的是可以抵扣的,企业所得税也是可以税前扣除的。
  
  问题4: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需要提前备案吗?去哪里备案呢? 
  
 解答: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属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全部采用“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的办理方式。企业在年度纳税申报及享受优惠事项前无需再履行备案手续,不再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和享受优惠所需要的相关资料,备案资料全部作为留存备查资料,保留在企业,以备税务机关后续核查时根据需要提供。
  
  研发加计扣除享受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分一般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做了要求。
  
  1.一般企业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2.科技型中小企业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7)企业已取得的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
  
 (8)科技型中小企业取得的入库登记编号证明资料。
  
  问题5:林权转让能开增值税发票吗? 
  
 解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二、销售无形资产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
  
 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
  
 因此,林权属于自然资源使用权,转让林权应按销售无形资产缴纳增值税,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
  
  问题6:公司员工报销的实际金额小于后附的发票金额,该如何做账呢? 
  
 解答:
  
 公司员工报销的实际金额小于后附的发票金额,应该按照实际报销金额做账。
  
 如果员工报销所附发票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比如员工出差报销的住宿费发票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未报销部分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该做转出,会计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差旅费(实际报销计入费用金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专票票面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实际报销金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未报销部分对应的税额)
  
  问题7:2019年开的固定资产发票2021年还能入账吗? 
  
 解答:
  
 “入”是进入,录入的意思。“入账”就是对会计事项在账上进行记载、记录,纳入账上监督管理的意思。入账是做账的一个步骤,做账,指会计进行账务处理的过程。
  
 因此,“入账”是企业(单位)自己的事情,完全可以按照企业自己的内部控制制度来确定。
  
 但是,提问者显然不是仅仅问企业自己就能决定的问题,背后隐含的问题是想问题:2019年开具的固定资产发票,2021年能否做为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税前扣除(含折旧分期扣或一次性扣除)?
  
 只要业务是真实发生的,固定资产也确实购回来了,且实地真实存在,在税务方面是可以确认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但是,由于在购进年度(2019年)没有按照规定享受一次性扣除的,到了21年虽然账上才确认该固定资产但是不得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对于分期折旧,可以按规定税前扣除;如果对2019年-2021年入账期间补记的折旧,税务上也是不得在补记年度税前扣除,后续可以按照税法规定折旧年限分期确认折旧扣除。
  
  问题8:商场外购商品用于无偿赠送福利院,取得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做账? 
  
 解答:
  
 购进货物用于捐赠,增值税根据情况可以分为:1.无偿捐赠需要视同销售处理;2.无偿捐赠属于特殊的公益性捐赠,免增值税。
  
 1.无偿捐赠需要视同销售处理
  
 由于无偿捐赠需要视同销售(包括公益捐赠或非公益捐赠),在捐赠账务时需要计提销项税额,因此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就可以抵扣,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则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售税额)
  
 2.特殊公益捐赠免增值税
  
 比如在疫情期间的公益捐赠,和向定点扶贫地区的捐赠等,可以免征增值税。按照增值税相关规定,用于增值税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已经抵扣进项税额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购进商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无论对外捐赠是需要视同销售,还是免征增值税,对外购商品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要在购进商品时作为进项税额处理。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
  
  问题9:供应链管理公司为客户垫资收取服务费如何做账,发票如何开具呢? 
  
 解答:
  
 财税(2016)36号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供应链管理公司为客户垫资并收取服务费,所谓的“服务费”就是一种利息收入,其实质提供了贷款服务,应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应按照贷款服务开具发票。由于贷款利息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服务费开具普通发票即可。
  
 供应链管理公司对于垫资业务取得债权,应根据有无追索权划分为不同类别的金融资产;收取的服务费(利息)确认为收入。

7. 财税实务问题解答9则(2021年1月4日)

问题1:新租赁准则递延所得税如何确认? 
  
 解答:
  
 执行新租赁准则的企业,都是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当然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
  
 执行新租赁准则后,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变得更多,但是确认递延所得税的原则是没有任何变化的。
  
 无论是出租方还是承租方,只要把握一下原则就可以:
  
 1、初始的税会差异导致需要纳税调增的,需要初始阶段多交税,就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后期则相反,因为前期纳税调增了后期肯定就是纳税调减,就需要冲减——递延所得税资产。
  
 2、初始的税会差异导致需要纳税调减的,需要初始阶段少交税,就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后期则相反,因为前期纳税调减了后期肯定就是纳税调增,就需要冲减——递延所得税负债。
  
 当然,具体的税会差异需要结合实际业务分析,然后确认递延所得税。
                                          
  问题2:查账征收生产经营所得和已经列支的工资应该怎么处理呢? 
  
 解答:
  
 既然你提到经营所得,估计企业形式是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
  
 这类企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需要征收“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因此,查账征收的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老板、业主或合伙人,从企业以“工资”名义领取的报酬,不得在税前扣除,需要并入“经营所得”一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对于雇员的工资,可以在税前列支。
                                          
  问题3:本年三季度缓交企业所得税,但做了计提分录。第四季度时发生亏损,那第三季度做的计提分录要冲减吗? 
  
 解答:
  
 预缴企业所得税基本上是按照会计利润在预缴,除几项特殊的优惠政策可以季度享受外,其余的优惠政策和税会差异通常都是暂时不会考虑的。
  
 对于第四季度比较特别,因为恰好又是年末。
  
 按照会计分期和企业所得税的分期,年度都是需要对该年度进行汇算的。
  
 因此,在第四季度税务方面依然可以按照会计利润进行预缴申报。
  
 但是,会计方面则需要尽可能的准确核算该年度的“所得税费用”以及“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因此,在年底关账前,不但需要考虑会计利润,还需要考虑税收优惠政策享受、不得税前扣除影响等各种因素,从而准确全年应确认的“所得税费用”。
  
 如果前面3个季度已经有预提“所得税费用”,则需要通盘计算,如果已经多计提了则需要冲减回去,如果不足则需要补充确认。“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也是同样如此。
                                          
  问题4:长期借款用于构建固定资产,利息资本化的时间标志是什么时候? 
  
 到底是办理竣工决算手续前,还是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
  
 解答: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
  
  (一)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时间点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五条规定,借款费用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才能资本化。条件如下表:
                                          
  (二)借款费用暂停资本化的时间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十一条规定,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购建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 个月的,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在中断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直至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重新开始。如果中断是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必要的程序,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应当继续进行。
  
  (三)借款费用停止资本化的时点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十二条规定,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时,借款费用应当停止资本化。在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之后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十三条规定,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可从下列几个方面进行判断:
                                          
 特别提醒:
  
 1.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需要试生产或者试运行的,在试生产结果表明资产能够正常生产出合格产品、或者试运行结果表明资产能够正常运转或者营业时,应当认为该资产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
  
 2.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十四条: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各部分分别完工,且每部分在其他部分继续建造过程中可供使用或者可对外销售,且为使该部分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实质上已经完成的,应当停止与该部分资产相关的借款费用的资本化。
  
 购建或者生产的资产的各部分分别完工,但必须等到整体完工后才可使用或者可对外销售的,应当在该资产整体完工时停止借款费用的资本化。
                                          
  问题5:申请专利,想让学校报销的话怎么开发票,专利局只给收据不给发票,但是学校说只认发票? 
  
 解答:
  
 让您们学校的财务人员好好学习一下税法,政府部门非经营性收费,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肯定不可能开具发票,只能开具财政部门监制的票据。
  
 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规定,财政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印)制、发放、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专利局不属于企业,且收取的费用也不属于应税范围,只能使用规定的财政票据。
                                          
  问题6:企业能否就一笔销售业务多次开具销售发票? 
  
 解答:
  
 如果合同约定是分次收款的,可以分次开具发票。
  
 但是无论分次开票还是一次性开发票,只要总金额与真实交易金额相等就行。
                                          
  问题7:执行新收入准则后,对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有影响吗? 
  
 解答:
  
 虽然《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三条规定: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本准则未作规范的,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但是,对于收入问题,《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五章 收入”有比较完整的规定,因此需要参照《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的情形会比较少。
  
 同时,也不能否认,各类创新业务不断涌现,《小企业会计准则》中如果没有作规范的,就可以参照新收入准则执行。比如新收入准则中规范的“第五章 特殊交易的会计处理”,在《小企业会计准则》中就没有涉及到。因此,如果小企业遇到“特殊交易”时,就可以参照新收入准则的规定进行处理。
                                          
  问题8: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如何确定? 
  
 解答:
  
 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举例:居民个人兰兰 2019 年共取得工资 144000 元,取得劳务报酬 20000 元,取得稿酬 5000元,转让专利使用权取得收入 20000 元,符合条件的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共计 62400 元。
  
 年收入总额=144000+20000×(1-20%) +5000×(1-20%)× 70%+20000×(1-20%)=178800(元)
  
 年应纳税所得额=178800-60000-62400=56400(元)
                                          
  问题9:我公司计划在2020年度申报时首次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请问哪些研发费用可以税前加计扣除? 
  
 解答:
  
 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包括:
  
 (1)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或外聘研发人员的人员人工费用;
  
 (2)直接投入研发项目费用;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用;
  
 (4)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财税实务问题解答9则(2021年1月4日)

8. 财税实务问题解答9则(2021年2月8日)

问题1:如何暂估成本才是对的?看到公司会计毫无依据的直接就这样做了一笔分录?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付账款? 
  
 解答:
  
 对于暂估,需要建立在有真实的经济业务发生的情况下,不是想当然的随便胡乱估计。
  
  一、存货类的暂估 
  
 必须要收到采购的货物后,企业库房已经按照企业规定进行验收后,并办理了入库手续,会计人员库管交来的《入库单》等凭据进行暂估。
  
 1、入库
  
 借:存货
  
 贷:应付账款
  
 2、生产领用
  
 借:生产成本
  
 贷:存货
  
 3、商贸企业对外销售
  
 借: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存货
  
 4、餐饮行业
  
 购进鲜活食材,直接被后厨领用的。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主营业务成本
  
 (月末盘存后倒扎成本)
  
 说明:
  
 (1)通过上述分录可以看出,对于存货类的暂估,制造行业或商贸企业都是不能直接计入“主营业务成本”;
  
 (2)如果餐饮行业等服务行业,购进存货没有办理入库而直接领用的,可以计入“主营业务成本”。
  
  二、服务类的暂估 
  
 对于企业购买服务类,如果服务已经耗用且签署用合同等,但是没有支付款项的,可以暂估。比如企业应支付的物业管理费、房租费等。
  
 至于借方计入什么科目,具体看服务是用途来决定,如果是直接用于跟收入相关的,可以计入“主营业务成本”或“销售费用”。
  
 综上所述,“暂估”不是“乱估”,一定是建立在真实发生的经济业务基础上的。
  
  问题2:过节费没有发票怎么做账? 
  
 解答:
  
 直接用发放表和银行转账记录做账。如果是现金发放,需要有员工签字的发放表或收款凭据。
  
 因为过节费是直接发给员工的,属于职工薪酬范畴,是不需要发票,因为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
                                          
  问题3:如何理解应收账款的计税基础? 
  
 解答:
  
 说理论太抽象,还是直接说一个案例吧。
  
 【案例-1】企业对外销售形成了100万元的应收账款,如果客户倒闭了,发生坏账损失,这100万元不能收回,则理论上就可以税前扣除100万元。这100万元,就是应收账款的计税基础。
  
 【案例-2】某资产管理公司从A公司以不附带追诉权的形式购入了一笔应收账款,应收账款账面价值2000万元,实际购入成本1600万元。如果资产管理公司后期以1900万元收回或继续转让应收账款,可以税前扣除的成本(计税基础)就是1600万元,而不是2000万元;同样,如果发生了坏账损失,理论上能够税前扣除的最大成本(计税基础)也只能是1600万元,而不能是2000万元。
  
 因此,应收账款的计税基础,实际上就是企业发生的成本,是税务认可的成本。
  
 有人可能会说,你说的不对,明明我企业形成100万元的成本只有80万啊!
  
 您的成本虽然是80万元,但是在形成应收账款100万元的过程中,确认了应税收入,应税收入是要交税的,您交税后税务局就认可了。同样的例子,比如企业盘盈的固定资产,可能也是没有发票等合法税前扣除凭证,但是在盘盈后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然后就可以税前扣除折旧了。
                                          
  问题4:12月份忘记提城建税,一月份应该做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还是直接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 呢? 
  
 金额不大十几块,主管让直接借税金及附加,说省得汇算麻烦,这样可以吗?
  
 解答:
  
 这就是会计工作为什么要有一定实务经验的原因之一。
  
 主管说的是对的。
  
 我虽然不知道你们执行的是《小企业会计准则》还是《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差错金额只有几十块钱的,实务中真的没有必要进行追溯调整。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只有会计差错金额属于重大的,才需要进行追溯调整,并不是所有的会计差错都需要追溯调整。所以,金额很小的会计差错,是不需要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进行调整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就可以。
  
 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根据准则规定,所有的会计差错都不需要追溯调整,适用未来适用法,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会计科目中,根本就没有“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这个会计科目。
  
 对于问题中描述的会计差错,按照税法规定,严格说也是需要进行追溯扣除的。
  
 但是,实务中正如主管说的一样,由于金额太小,税务局根本就懒得来管这事。如果要去调整来调整去,反而人家会觉得太麻烦。
                                          
  问题5:分子公司资金不足,从母公司或总公司调拨款项到分子公司账户,编制现金流量表的时候怎么填列? 
  
 解答:
  
  一、分公司填报 
  
 1、收到资金
  
 分公司在编制现金流量表的时候,填列到“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下的“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
  
 2、归还资金或支付利息
  
 分公司在编制现金流量表的时候,填列到“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下的“归还债务支付的资金”。
  
 如果支付利息,则填列到“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下的“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
  
  二、总公司或母公司的个体财报 
  
 1、借出资金
  
 填列到“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下的“投资支付的现金”。
  
 2、收到资金归还或利息
  
 收到归还资金,填列到“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下的“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
  
 如果收到利息,填列到“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下的“收到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
  
  三、合并报表 
  
 由于属于合并报表范围的内部交易,上述资金收付双方的现金流量全部需要冲销,在合并报表中不需要体现。
                                          
  问题6:总公司无偿划拨给分公司固定资产,办理了过户手续,分公司怎么入账,入资本公积吗?依据什么确认入账金额? 
  
 解答:
  
 分公司,属于非独立法人,独立进行会计核算的,也应该是没有“实收资本(或股本)”和“资本公积”等所有者权益科目。
  
 总公司划拨给分公司资产,所有权权属没有发生变化,甚至在企业所得税方面都是税法明确规定不需要“视同销售”的(不同县市区的,增值税可能需要视同销售)。
  
 因此,总公司无偿划拨给分公司的固定资产,不能计入“资本公积”,只需要计入“内部往来”即可。
  
 至于入账金额,按照总公司的账面价值入账即可。
                                          
  问题7:公司用现金发年终绩效奖,要求员工搞增值税发票等额抵扣,合理不? 
  
 解答:
  
 简单说:做好事遭雷劈!
  
 这事严格说,按照税法规定就是违法的。
  
 公司为了让员工少交税,冒着巨大的风险,结果还不能被员工理解!
  
 所以,作为企业老板和企业财务人员,千万不要以为您们是在帮助大家做好事,没有人会理解的,而且还要谨防某一天被人告。
  
 企业或财务人员,严格按照税法规定,该扣缴的税还是一分钱不少的扣吧,大家都没有意见,而且还认为您是规范的。
                                          
  问题8:未分配利润转增实收资本,个人股东缴个税吗?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 )规定:“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 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 ,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未分配利润转增实收资本,个人股东 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 个税。
                                          
  问题9:委托贷款合同能否在税前扣除实际支付的利息? 
  
 解答: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第7条规定,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也就是说,委托贷款中,并不是金融机构出的资金,而是非金融机构(委托人)出的资金,因此贷款利息的支出只能按照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税前扣除办理。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二)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
  
 2.《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虽然通过了金融机构作为委托人,但是不能完全排除委托人和资金使用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
  
 (1)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①金融企业,为5:1;
  
 ②其他企业,为2:1;
  
 (2)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说明:该条规定,跟从哪里借款是没有关系的,包括从金融机构借款也是一样,实缴资本不足部分利息从金融机构借款利息也不能扣除。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规定:
  
 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 ”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委托贷款,虽然经过了金融机构作为中介,但是依然不属于金融机构贷款,所以仍然需要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