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1997修正)

2024-05-19 16:45

1. 沈阳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1997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推进科学技术进步,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科学技术进步(以下简称科技进步),是指通过科学技术的研究、应用与推广,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提高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实现科技、经济、社会的稳定协调发展。第三条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科教兴市是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战略,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坚持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方针,把科学技术放在优先发展的地位。各行各业、各部门、各单位要把实现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贯穿于各项经济、社会工作的始终。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机关、行政区域内的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五条 科技进步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下,实行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责。第六条 各级科学技术委员会是同级人民政府主管科技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科技工作的宏观指导、协调;检查、监督有关科技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执行。第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的计划经济、财政、税务、工商、人事等部门,行业主管部门,金融部门等,要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推进科技进步工作。第八条 考核市、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政绩时,要将推进科技进步列为重要内容。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支持科学技术协会、职工技术协会和其他社会团体开展科学普及、学术交流、技术咨询及技术服务等活动。要积极组织青少年开展科技活动。第三章 科研机构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要依据科技发展战略,重点扶植符合产业政策、促进产业结构产品结构调整,有技术储备能力,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有贡献的科研单位。第十一条 独立的自然科学研究院(所)实行院(所)长负责制,厂办研究所实行厂长领导下的所长负责制。院(所)长全权负责本单位的业务和行政管理,同时要保证本单位职工正常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第十二条 市属全民所有制科研单位,按不同类型实行经费的分类管理。技术开发型科研单位实现自收自支的,经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享受企业有关待遇,其科研单位的事业性质和待遇不变。社会公益型科研单位(含农业科研单位),其事业费由政府拨给,实行经费包干。鼓励其开展科研经营活动,增加收入,充实科研经费。第十三条 科研单位内部推行各种形式的科研承包责任制。技术开发型科研单位的承包,实行职工工资总额与科技成果、经济效益、固定资产增值、人才培训及扶植中小型企业等指标挂钩的办法;社会公益型科研单位的承包,主要应考核其科技成果和社会效益。第十四条 科研单位可采取多种形式与企业联合组建科研生产经营实体或联合经营,所分得的收入按国家有关规定免征所得税。免税所得用于科技发展。第十五条 鼓励在沈阳的中央和省属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军工企业参与我市的科技开发和攻关或承担其项目、转让科技成果。各级人民政府要做好组织、协调、服务工作。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支持按照自筹资金、自愿结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原则,建立集体的以及私营、个体的科技研究、开发、服务单位,保护其合法权益。第四章 科技人员第十七条 科技人员是新的生产力的开拓者。全社会都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科技人员及其劳动。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事业单位要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第十八条 科技人员要热爱本职工作,发扬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在从事科技活动中,要遵守国家法律和职业道德,尊重他人劳动成果,保守国家秘密,维护所在单位的合法权益。第十九条 凡在推进科技进步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可按国家规定,破格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第二十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要有计划、有步骤地促进科技人员按照合理的方向流动。鼓励科技人员从城市到农村、从大中型企业到小型企业、乡镇和区街企业从事技术、管理工作,按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经批准从全民所有制单位到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的,保留其全民所有制职工身份。根据需要可选派科技人员到中小型企业、乡镇和区街企业或区(县)、乡(镇)、村、街道挂职,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报酬。到政府挂职的,要履行法律程序。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企业可面向社会广招人才。

沈阳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1997修正)

2.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科技兴农规定》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推进科学技术进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和《沈阳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科技兴农是指通过科学技术的研究与开发,先进技术的应用与推广,合理的开发和利用资源,防御自然灾害,保护生态环境,大力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和农村工业,全面振兴农村经济的活动。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四条 科技兴农工作在市科技兴农领导小组领导下,实行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责。第五条 各级科学技术委员会是同级人民政府主管科技兴农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科技兴农工作的宏观指导、协调;检查和监督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执行。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有关综合部门、专业主管部门和金融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科技兴农工作。第七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有一名乡(镇)长负责科技工作。有条件的乡(镇)要配备科技副职,并充分发挥其作用。
  各乡(镇)至少有一名科技干部在主管乡(镇)长的领导下负责科技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要有一名副主任负责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各村都要配备一定数量的专(兼)职农民技术人员,其人数由乡(镇)人民政府确定。第八条 乡属以上的工业企业和有条件的村属企业要有一名副厂长(经理)负责科技管理工作。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支持科学技术协会、工会、共青团、妇联和各类农民技术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和组织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技术交流和培训、技术咨询和服务活动。第三章 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农村经济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的需要,统筹规划和指导农业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的布局,建立全市的农业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体系。
  有计划地组织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机构及科技人员,围绕农村经济发展和建设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的需要开展科学技术的研究、技术攻关,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技术支持。
  市财政和科技管理部门对建设专业科研基地的科研院所择优支持,促进科研机构和农业技术市场对接。第十一条 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机构,实行院(所)长负责制。院(所)长享有研究开发、生产经营、经费使用、机构设置和人员聘用等方面的自主权。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机构的领导,并保障其自主经营管理权的落实。第十二条 乡(镇)、村、企业和科技人员创办各类民营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机构,开展有偿的技术开发、成果转让和技术承包服务活动,其正当权益受法律保护。民营科学研究与开发机构可承担国家科技计划,申请科技贷款。第十三条 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机构应与乡(镇)企业、其他农业生产单位或经济组织联合开展技术示范和推广,合作开发技术成果,实行技术、农业(工业)、贸易一体化经营。第十四条 农业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机构可以依法经营经过有关机关鉴定、审定的优良品种、种苗、种畜、种蛋及其肥料、农(兽)药、饲料等新产品。第十五条 为发挥农业技术推广的典型示范的辐射作用,可选择若干有条件的乡(镇)、场(厂),建立市级农业技术试验示范基地、星火技术密集区和星火技术示范企业,并在技术、资金和信息服务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也可从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建立相应的示范基地。第四章 技术推广与服务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技术推广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有利措施,健全和完善技术推广体系,保证技术推广活动的正常开展。第十七条 农业技术推广,实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与农业科研单位、有关院校及群众性科技组织、农民技术人员相结合的推广服务网络。
  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社会各界的科技人员到农村开展技术推广与服务。
  鼓励和支持国内外先进技术的引进和推广。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保障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自主管理和使用试验推广经费、试验基地、生产资料,进行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试验、示范和推广。其推广经费、资产不得挪用和侵占。第十九条 对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实行县(市)、区、乡(镇)双重领导体制。日常工作由乡(镇)政府负责;站长经与所在乡(镇)协商后,由县(市)、区专业主管部门任免;县(市)、区专业主管部门负责技术推广的业务指导、人员培训和经费、资产的使用和监督。

3.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沈阳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决定(1997)

一、第六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截留国家、地方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的;
  (二)在科技工作中因玩忽职守、工作失职造成经济损失的;
  (三)打击、压制科技发明和其他正当的科技活动行为的。”二、第六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一)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科技成果,侵犯单位和他人技术权益的;
  (二)在新技术、新产品开发和科学技术成果申报中采取欺骗手段获取待遇或者奖励的”。
  本决定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沈阳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决定(1997)

4. 辽宁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章程

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是中国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推动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第二条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和动员科学技术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第三条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由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学会、协会、研究会简称学会)和地方科学技术协会组成。地方科学技术协会由同级学会和下一级科学技术协会及基层组织组成。第四条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第五条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高举爱国主义旗帜,加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科学技术交流,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第二章 任 务第六条 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第七条 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为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全面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作贡献。第八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推广先进技术,开展青少年科学技术教育活动,提高全民科学素质。第九条 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术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第十条 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参与国家科学技术政策、法规制定和国家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第十一条 表彰奖励优秀科学技术工作者,举荐人才。第十二条 开展科学论证、咨询服务,提出政策建议,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成果鉴定,参与技术标准制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认证等任务。第十三条 开展民间国际科学技术交流活动,促进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发展同国外的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第十四条 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第十五条 兴办符合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第三章 会 员第十六条 全国学会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各级地方学会是同级地方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县级以上科学技术协会发展团体会员。基层组织发展个人会员。第十七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和权利:团体会员的义务:遵守本章程,执行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和决定,开展符合章程规定的各项活动。团体会员的权利:推选代表参加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参加科学技术协会的活动,对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并进行监督。第十八条 基层组织规定个人会员的义务和权利。第四章 全国领导机构第十九条 全国代表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全国委员会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领导机构。第二十条 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全国委员会召集。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第二十一条 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其代表经全国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协会及有关方面民主协商,选举产生。第二十二条 全国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二、审议和批准全国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三、制定和修改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四、选举产生全国委员会;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三条 全国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第二十四条 全国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三、审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年度工作报告;四、决定授予荣誉职务;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五条 全国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领导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实施全国委员会确定的任务,批准全国委员会委员的变更或增补、团体会员的接纳或退出。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季度举行一次,由主席召集,也可委托副主席召集。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下设书记处。书记处由第一书记和书记若干人组成,人选由主席提名,经常务委员会通过。书记处在常务委员会领导下主持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日常工作。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设置若干工作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协助审议需经常务委员会审定的有关事项。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聘请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为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顾问。第五章 全国学会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所称全国学会是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其相关科学的学科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学术性、科普性社会团体。第三十条 加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全国学会的基本条件:一、承认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二、按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依法登记;三、有学术带头人和相当数量的会员;四、经常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及科普活动,编辑出版科学技术或科学普及刊物;五、有健全的办事机构和经费来源。第三十一条 符合本章程第三十条规定的全国学会,向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提出申请,经常务委员会批准,即为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第三十二条 全国学会接受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执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承担并完成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委托的任务,选举代表参加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代表大会。全国学会退出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须经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第三十三条 全国学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学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定、修改会章,选举新的理事会。第三十四条 全国学会办事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政上受学会挂靠单位的领导。第三十五条 全国学会凡严重违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经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给予警告、限期整顿、除名等处罚。第六章 地方科学技术协会第三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协会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地方组织。第三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协会接受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省级学会接受省级科学技术协会领导,业务上受相应的全国学会的指导。第三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协会由省级学会和市(地)科学技术协会组成。市(地)科学技术协会由同级学会和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组成。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由同级学会和基层组织组成。第三十九条 地方科学技术协会执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章程和决议,推选代表参加上级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第四十条 地方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决定本地区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地方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选举地方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第七章 基层组织第四十一条 科学技术工作者集中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有条件的乡镇、街道等建立的科学技术协会(科学技术普及协会)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基层组织,接受地方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乡镇科学技术协会(科学技术普及协会)联系指导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第四十二条 主要任务:一、开展社会化科学技术普及活动,引导人民群众崇尚科学,抵制迷信,移风易俗,破除陋习,倡导科学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文明节约的消费模式,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二、组织和动员科学技术工作者积极参加学术交流和科学技术普及活动,促进讲科学、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社会风尚的形成与发展;三、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和推广,引导农民树立科学发展理念,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四、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科学技术活动,促进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的建立;五、反映基层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其合法权益,促进其生活和工作条件的改善。第八章 工作人员第四十三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机关对其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第四十四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学会对其工作人员根据其编制性质和管理的需要,执行相应的干部人事管理制度,参照挂靠单位有关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第四十五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按国家对事业单位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第四十六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工作人员应热爱科学技术协会的事业,树立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的思想,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广的专业知识、较强的组织和社会活动能力。第四十七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养和教育,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培训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第九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第四十八条 经费来源:一、财政拨款;二、资助;三、捐赠;四、会费;五、企事业收入;六、其他收入。第四十九条 建立学术交流、科学技术普及和奖励等专项基金。第五十条 建立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体制。第五十一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的经费、资产及国家和地方拨给科学技术协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企业、事业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第十章 会 徽第五十二条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会徽由古天象仪、航天器、齿轮、麦穗、蛇杖以及中文和英文标出的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名称组成。第五十三条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会徽可在办公地点、活动场所、会议会场悬挂,在出版物上印制,也可作为徽章佩戴。第十一章 附 则第五十四条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简称中国科协。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会址设在北京。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英文全称是CHINA ASSOCIATION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缩写为CAST。第五十五条 全国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制定《全国学会组织通则》。第五十六条 全国学会可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本章程和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制定章程。地方科学技术协会可根据本章程制定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代表大会通过实施。

5. 沈阳市建委的工作范围都是什么?

第三条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及省委有关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城乡建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及省、市有关要求,拟订全市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和房地产业、建筑业、城镇燃气行业中长期规划及发展战略并组织实施,起草城乡建设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地方行业标准。
研究提出城乡建设有关问题的政策措施及建议,统筹推进城建项目投资、建筑业产值、房地产投资相关经济指标的落实,承担对全市城建城管系统工作综合协调职责。
(二)参与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组织编制各类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参与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核,参与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工作及设计方案的编制与审核。
(三)编制下达全市城乡建设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筹措城市建设资金,组织研究论证储备城建项目,对全市城市建设情况进行综合与统计分析。
(四)统筹推进城建计划项目实施,负责城建项目建设方案的审核及初步设计批复,负责市政府交办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
(五)指导规范村镇建设工作,负责宜居乡村建设、特色小镇建设等重点工作。
(六)负责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等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组织实施,统筹推进全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负责在沈铁路、民航、邮政、通讯等单位有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协调工作。
(七)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建设管理,综合协调管理城市地下管线,统筹推进综合管廊建设,负责城市公用设施建设协调管理,负责燃气行业特许经营的监督管理,参与燃气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八)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协调和服务,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综合管理和配套建设,负责在房地产开发的建设用地出让或划拔前出具建设条件的意见,负责对全市房地产开发情况进行综合与统计分析。
(九)负责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拟订建设市场管理政策和运行规则,建立建设市场监督检查制度,负责建设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负责工程招投标、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监督管理,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综合与统计分析。
(十)负责建筑业企业、勘察设计企业和建设监理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管理,负责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代理、造价咨询、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测等中介服务机构资质和人员资格管理,对建筑行业、勘察设计行业、建设监理行业及中介服务行业发展情况进行综合与统计分析。
(十一)负责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管理,贯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管理,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参与组织建设工程超限审查。
(十二)负责城市建设科技管理工作,组织拟订建设系统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重大科技项目研究开发、科技攻关和新技术的科技成果转化推广,负责城市建设节能与绿色环保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推广应用。
发展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推进建筑节能,拟订全市现代建筑产业发展政策规划、年度计划和技术标准、评审体系,组织指导全市现代建筑产业项目建设,推广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技术利用。
(十三)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施工现场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建筑施工、房屋拆除等过程中的扬尘污染防治和监管,拟订监管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或参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四)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等相关工作,依法查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验收阶段的违法行为。负责对建设工程设计审查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参与规划设计方案联合审定工作以及建设工程消防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五)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组织拟订建设投资估算指标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编制补充全市建设工程一次性单位估价表,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十六)负责城建城管系统的综合宣传工作,负责城乡建设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建设档案工作。
(十七)拟订建设行业人才的培养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建设系统执业资格培训和职工队伍继续教育工作。
(十八)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房屋拆除工程以及城镇燃气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
(十九)承担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党组织建设相关工作。
(二十)本部门具体行政职权见政府门户网站公布的权责清单和政务服务事项清单。
(二十一)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二)职能转变。加强对全市城乡建设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加强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地下空间建设管理、建筑产业现代化工作职责。
(二十三)关于城市地铁、轨道交通方面的职责分工。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规划和建设,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运营。

扩展资料
主要职责
(一)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监督地方组织实施。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适合国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国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三)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拟订城乡规划的政策和规章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
负责国务院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的审查,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
(四)承担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组织制定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制定和发布工程建设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
拟订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五)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六)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国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拟订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的法规和规章并监督和指导实施。
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七)研究拟订城市建设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拟订全国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文物等有关主管部门审核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八)承担规范村镇建设、指导全国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规划编制、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全国重点镇的建设。
(九)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订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
(十)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
(十一)负责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确保公积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全国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
(十二)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三)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参考资料来源:沈阳市城乡建设局-沈阳市城乡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沈阳市建委的工作范围都是什么?

6. 除宪法外还有什么法

          

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英文版)
·反分裂国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江苏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残疾人权利公约
·宗教事务条例

::更多法规::

   


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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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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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国家标准CSBTS/TC 是什么意思啊???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每个技术委员会均应冠以专业名称。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代号分别冠以TC、SC,对外可用CSBTS/TC×××,CSBTS/TC××/SC××,各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的顺序号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编注。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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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sina.net 2005年12月19日 17:02 中国信息验证网


  发布机构:国家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1990.08.20

  生效日期:1990.08.2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为了充分发挥生产、使用、科研、教学和监督检验、经销等方面专家的作用,更好地开展各专业技术领域的标准化工作,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和组建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简称技术委员会,下同)。

  第三条 技术委员会是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全国性标准化工作的技术工作组织,负责本专业技术领域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所负责的专业技术领域,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四条 属于综合性的、基础的和涉及部门较多的技术委员会,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管理;属于产品方面的技术委员会,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主管部门负责领导和管理。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主管部门领导和管理技术委员会的工作情况,必要时,可对委托的主管部门进行调整。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五条 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本专业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的建议。

  第六条 按照国家制定、修订标准的原则,以及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方针,负责组织制订本专业标准体系表,提出本专业制定、修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建议。

  第七条 根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协助组织本专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复审工作。

  第八条 组织本专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工作,对标准中的技术内容负责,提出审查结论意见,提出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的建议。

  第九条 受标准制定部门的委托,负责组织本专业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宣讲、解释工作;对本专业已颁布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和分析,作出书面报告;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本专业标准化成果奖励项目的建议。

  第十条 受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和国际电工委员会等相应技术委员会对口的标准化技术业务工作,包括对国际标准文件的表态,审查我国提案和国际标准的中文译稿,以及提出对外开展标准化技术交流活动的建议等。

  第十一条 受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认证和评优等工作中,承担本专业标准化范围内产品质量标准水平评价工作。受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可承担本专业引进项目的标准化审查工作,并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标准化水平分析报告。

  第十二条 在完成上述任务前提下,技术委员会可面向社会开展本专业标准化工作,接受有关省、市和企业的委托,承担本专业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制定、审查和宣讲、咨询等技术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受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办理与本专业标准化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技术委员会的组成应以生产、使用、科研、经销等方面的科技人员为主体,其中,各级行政管理机构的科技管理人员一般不得超过八分之一,使用和经销方面的科技人员不得少于四分之一。

  每届技术委员会委员任期为五年。

  技术委员会的组成方案,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五条 技术委员会一般设委员二十五人左右,分技术委员会设委员二十人左右,其中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至三人,秘书长一人,必要时可设副秘书长一人。正副主任委员和正副秘书长以及委员应由在职工作人员担任,分技术委员会的主任委员一般应由技术委员会委员担任。需要时可聘请在本专业享有盛誉的专家、学者一至三人担任技术委员会的顾问。

  第十六条 技术委员会委员(简称委员,下同)应由本专业生产、使用、经销、科研、教学和监督检验等方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实践经验,熟悉和热心标准化工作,能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担任。正副主任委员、正副秘书长、委员和顾问的产生,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其中正副主任委员和正副秘书长应各有一名从秘书处所在单位推荐,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聘任,颁发聘书。委员可以连聘连任。对不履行职责,无故两次以上不参加技术委员会活动,或经常不能参加技术委员会活动及因工作变动,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者,技术委员会可提请有关主管部门重新推荐人选,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聘任。

  委员应积极参加技术委员会的工作(如对本专业技术标准的审查,对国际标准提案提出意见等)。委员在本技术委员会内有表决权,有权获得本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

  第十七条 技术委员会可设单位委员,单位委员人数包括在委员总数中,但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在本专业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中,技术力量较强、标准化工作较突出的单位,可提出申请作为单位委员,其代表须经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聘任、颁发聘书。

  单位委员应选派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从事本专业工作的技术人员为代表参加技术委员会的工作。单位委员的代表在本技术委员会内有表决权,并有权获得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

  第十八条 技术委员会还可设通讯成员。通讯成员由本专业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提出申请,技术委员会批准。通讯成员人数不限。

  通讯成员的代表可被邀请列席技术委员会的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但无表决权。通讯成员有权获得本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

  第十九条 单位委员和通讯成员应向技术委员会交纳信息、资料费,交费办法由各技术委员会规定,技术委员会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 技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应设在本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或有能力承担秘书处工作的单位。该单位受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技术委员会的主管部门委托,领导和管理秘书处的工作,委派工作人员担任秘书,为秘书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秘书处的工作应纳入该单位的工作计划。

  秘书处在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和秘书长领导下,负责处理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技术委员会和秘书处的印章,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必要时,技术委员会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对秘书处承担单位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 专业范围较宽的技术委员会可建立分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的设置和组建,由技术委员会的主管部门与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协商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分技术委员会应遵守本章程。分技术委员会委员聘书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分技术委员会及秘书处印章,由技术委员会的主管部门颁发。

  各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由技术委员会进行领导和协调。

  分技术委员会,应定期向主管部门和技术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技术委员会可建立标准制定工作组(简称工作组,下同),负责标准的制定、修订的具体工作。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技术委员会的主管部门,派联络员负责与技术委员会保持联系。

  专业范围有交叉,或专业范围联系较密切的技术委员会,可互派联络员参加技术委员会的活动,以加强彼此工作的协调。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四条 技术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制定、修订标准计划的要求,提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制定、修订计划项目的建议。行业标准的计划建议,报行业标准归口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经行业标准归口部门协调后列入行业标准制定、修订计划。国家标准的计划建议报技术委员会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经协调后,

  列入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

  第二十五条 技术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协助组织计划的实施,指导和督促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进行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

  第二十六条 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的基础上,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包括附件),分送技术委员会有关委员以及有代表性的单位和个人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为两个月。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对所提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后,对标准进行修改,提出标准送审稿,报秘书处。

  第二十七条 秘书处将标准送审稿送主任委员初审后,提交全体委员进行审查(可用会议审查、也可用函审)。

  秘书处应在会议前一个月或投票前两个月,将标准送审稿(包括附件)提交给审查者。审查时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必须有全体委员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为通过(会审时未出席会议,也未说明意见者,以及函审时未按规定时间投票者,按弃权计票)。

  对有分歧意见的标准或条款,须有不同观点的论证材料。

  审查标准的投票情况应以书面材料记录在案,作为标准审查意见说明的附件。

  第二十八条 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由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按要求提出标准报批稿及其附件,送技术委员会秘书处。

  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应对标准报批稿的技术内容和编写质量负责。

  第二十九条 标准报批稿经秘书处复核,秘书长签字后,送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审核签字报下达标准项目计划的主管部门审核。国家标准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行业标准报行业标准归口部门,批准发布。

  分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标准报批稿,送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按本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技术委员会对分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标准报批稿,有权提出复议和修改意见。

  第三十条 技术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可与审查标准结合进行),总结上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计划,检查经费使用情况等。技术委员会应每年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主管部门书面报告一次工作。

  第五章 经  费

  第三十一条 技术委员会的活动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

  第三十二条 技术委员会的活动经费由以下几方面提供:

  (一)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活动经费;

  (二)单位委员和通讯成员交纳的费用;

  (三)开展本专业标准化的咨询、服务工作的收入;

  (四)有关方面对本专业标准化工作的资助。

  第三十三条 技术委员会的经费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技术委员会会议等活动经费;

  (二)向委员提供资料所需费用;

  (三)有条件可对制定、修订标准提供补助;

  (四)标准编写审查费。

  第三十四条 制定、修订标准所需经费,按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办理,主要由计划项目的主管部门提供必要的标准补助费。

  第三十五条 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应指派专人对技术委员会的经费进行管理。经费的预、决算应由技术委员会审定,秘书处执行。秘书处应每年向全体委员作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并书面报告技术委员会的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每个技术委员会均应冠以专业名称。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代号分别冠以TC、SC,对外可用CSBTS/TC×××,CSBTS/TC××/SC××,各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的顺序号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编注。

  第三十七条 各技术委员会可根据本章程,结合本专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专业技术委员会的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以及内部的规章制度。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国家标准局1986年10月15日颁发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即行废止。

  CSBTS
  SC
  技术委员会和
  分技术委员会名称
  秘书处所在单位
  秘书处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对应IECTC

  TC

  1
  电压电流等级和频率 机械部机械科学研究院 北京市首都体育馆南路2号 100044
  TC8

  2
  微电机 西安微电机研究所 陕西省西安市西郊桃园路 710077
  TC2

  8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条件与环境试验 广州电器科学研究所 广州市新港西路204 510302
  TC50、75

  1
  机械环境试验 电子部第5研究所 广州市1252信箱 510610

  2
  气候环境试验 广州电器科学研究所 广州市新港西路204号 510302

  9
  防爆电气 南阳防爆电气研究所 河南省南阳市 473000
  TC31

  16
  2
  电学、磁学量和单位 国家技术监督局计量司单位制办公室 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4号 100088
  TC25

  23
  电声学 电子部第三研究所 北京市743信箱 100015
  TC29、60

  24
  电工电子产品可靠性与维修性 电子部第五研究所 广州市1252信箱 510610
  TC56

  25
  电气安全 中国标准化信息分类编码研究所 北京市朝阳区育慧南路3号 100029
  ACOS

  26
  旋转电机 上海电器科学研究所 上海市武宁路505号 200063
  TC2

  27
  电气文件编制和图形符号 机械部机械科学研究院 北京市首都体育馆南路2号 100044
  TC3

  1
  简图用图形符号 机械部机械科学研究院 北京首体南路2号 100044
  SC3A

  2
  文件编制 电子标准化所 北京1101信箱 100007
  SC3B

  3
  设备用图形符号 邮电工业标准化所 北京新外大街28号 100088
  SC3C

  4
  元器件数据库用数据集 电子标准化所 北京1101信箱 100007
  SC3D

  36
  带电作业 武汉高压研究所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关山 430074
  TC78

  44
  变压器 沈阳变压器研究所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 110025
  TC14

  47
  印制电路 电子部电子标准化研究所 北京市1101信箱 100007
  TC52

  60
  电力电子学 机械部电力电子技术研究所 陕西省西安市朱雀大街202号 710061
  TC22

  65
  高压开关 西安高压电器研究所 陕西省西安市大庆路8号 710077
  TC17A、C

  67
  电器附件 广州电器科学研究所 广州市新港西路204号 510302
  TC23

  1
  器具开关 上海电动工具研究所 上海市宝庆路10号 200031

  68
  电动工具 上海电动工具研究所 上海市宝庆路10号 200031
  TC61FJ

  69
  铅酸蓄电池 沈阳蓄电池研究所 沈阳市铁西区北二马路33号 110026
  TC21

  77
  碱性蓄电池 电子部第十八研究所 天津市296信箱 300381
  TC21A

  78
  半导体器件 电子部标准化研究所 北京1101信箱 100007
  TC47

  1
  集成电路 电子部电子标准化研究所 北京1101信箱 100007
  TC47

  2
  半导体分立器件 电子部电子标准化研究所 北京1101信箱 100007

  79
  无线电干扰 上海电器科学研究所 上海市武宁路505号 200063
  CISPR

  1
  无线电干扰测量与统计方法 电子部电子标准化研究所 北京1101信箱 100007

  2
  工、科、医射频设备无线电干扰 上海电器科学研究所 上海武宁路505号 200063

  3
  架空高压线及设备的无线电干扰 武汉高压研究所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洪山区 430074

  4

  5
  无线电接收设备干扰特性 电子部第三研究所 北京743信箱 100015

  6
  电动机、家用电器、照明电器及类似电器的干扰 广州电器科学研究所 广州市新港西路204号 510302

  7
  系统间电磁兼容 国家无线电频谱管理研究所 西安翠华路115号 710061

  8
  信息技术设备 电子部电子标准化研究所 北京1101信箱 100007

  81
  避雷器 西安电瓷研究所 陕西省西安市西郊大庆路 710077
  TC37

  82
  电力远动通信 电力部南京自动化研究院 江苏省南京市323信箱 210003
  TC57

  89
  磁性元件与铁氧体材料 电子部第九研究所 四川省绵阳市105信箱 621000
  TC51

  90
  太阳光伏能源系统 电子部第18研究所 天津市第296信箱 300381
  TC82

  104
  电工仪器仪表 哈尔滨电工仪表研究所 哈尔滨市哈平公路1公里处 150040
  TC85、13

  1
  电能测量和负载控制设备 哈尔滨电工仪表研究所 哈尔滨市哈平公路1公里处 150040

  2
  模拟指示和数字电表及附件磁测量仪器 哈尔滨电工仪表研究所 哈尔滨市哈平公路1公里处 150040

  3
  交直流仪器测量电源检验装置和记录电源 上海仪器仪表研究所 上海市龙江路225号 200082

  153
  电子测量仪器 电子部电子标准化研究所 北京1101信箱 100007
  TC44、66

  154
  继电器、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 机械部许昌继电器研究所 河南省许昌市建设路77号 461000
  TC95

  1
  有或无继电器 电子工业部电子标准化研究所 北京1101信箱 100007

  2
  静态继电保护装置 电力部南京自动化研究院 南京市蔡家巷24号 210003

  165
  电子设备用阻容元件 电子部电子标准化研究所 北京1101信箱 100007
  TC40

  1
  电阻器 北京第三无线电器材厂 北京554信箱 100015

  2
  电容器 成都宏明无线电器材厂 四川省成都82信箱 610058

  166
  电子设备用机电元件 电子部电子标准化研究所 北京1101信箱 100007
  TC48

  1
  低频连接器 华丰无线电器材厂 四川省绵阳204信箱 621000

  2
  开关 电子部四十所 安徽省蚌埠320信箱 233010

  167
  电真空器件 电子部电子标准化研究所 北京1101信箱 100007
  TC39

  176
  原电池 中国轻工总会化学电源研究所 江苏省苏州葑门外庄先湾7号 250006
  TC35

  182
  频率控制和选择用压电器件 国营晨星无线电器材厂 北京120信箱 100015
  TC49

  189
  低压电器 上海电器科学研究所 上海武宁路505号 200063
  TC17

  190
  电子设备用高频电缆及连接器 电子部第23所 上海市逸仙路25号 200437

  1
  射频连接器 电子部电子标准化所 北京1101信箱 100007

  2
  射频电缆 电子部第23所 上海市逸仙路25号 200437

  202
  架空线路 电力部电力建设研究所 北京良乡 102401
  TC11

  205
  建筑物电气装置 中国电工设备总公司设计院 北京广安门外莲花河胡同1号 100055
  TC64

  207
  有或无电气继电器 中国电子元器件行业协会 北京石景山路23号 100043
  TC94

  213
  电线电缆 上海电缆研究所 上海市军工路1000号 200093
  TC20、7、55

  222
  互感器 沈阳变压器研究所 沈阳铁西北二中路18号 110025
  TC38

  224
  照明电器 北京电光源研究所 北京市朝外呼家楼 100020
  TC34

  232
  电工术语 机械部机械科学研究院 北京首体南路2号

国家标准CSBTS/TC 是什么意思啊???

8. 规章文书包括哪些

一、规章制度的概念和种类

1、规章制度的概念

规章制度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建立正常的工作、劳动、学习、生活秩序,依照法律、法规、政策而制定的,具有规范性、指导性和约束力的文书。

2、规章制度的种类

规章制度是一个总称,它包括条例、规定、办法、章程、制度、规则、守则、须知、公约等;另外,标准、准则、规范、补充规定等也属于规章制度。各种不同的规章制度,适用不同的范围、不同的需要,起着不同的作用,其制发者也不一样。常用的有章程、条例、办法、规则、规定、细则、制度、守则、公约。

(1)条例,是由国家机关制定或批准,规定某一事项或机关、团体的组织、职权等带有法规性质的文书。如《会计人员职权条例》、《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等。       

(2)规定,对某一事项制定的法规性文书,比规则更具体。如《关于提高知识分子待遇的若干规定》。         

(3)办法,是针对某项工作或某一方面的活动作比较具体规定的文书。如《实行科技人员交流的办法》、《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等。

(4)规则,是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为维护公众利益,对某一事项制定的原则性规定。如《城市交通规则》。

(5)守则,是要求特定的群体共同遵守的道德和行为规范的文书。如《员工守则》、《学生守则》等。       

(6)公约,是群众在自觉的基础上共同商定的对某一事项作出的具体要求。如《卫生公约》等。 

(7)制度,是针对社会组织或某些范围、某一事项作出的行为准则。

(8)章程,是指党致机关、团体制定的纲领性文书,对组织的宗旨、性质、任务、机构、成员和活动规则作出规定的文书。章程应由该组织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公布实行。如《中国语言学会章程》。       

(9)细则,是为了贯彻执行条例中某条款或某几条条款制定的详细规则。     

二、规章制度的文体结构和内容结构

1、标题

规章制度的标题一般由单位名称、内容、文种组成。如《宁波市房地产市场管理细则》等。单位名称,或是规章制度适用的单位或范围,或是制定、颁布单位的名称。

2、正文:规章制度的正文结构一般有两种形式:

(1)分章列条式(章条式)。即将规章制度的内容分成若干章,每章又分若干条。第一章是总则,中间各章叫分则,最后一章叫附则。总则一般写原则性、普遍性、共同性的内容,包括的主要内容有:制度依据、制定目的(宗旨)和任务、适用范围、有关定义、主管部门(该项有时也可视具体情况置于分则或附则中)。分则指接在总则之后的具体内容,通常按事物间的逻辑顺序,或按各部分内容的联系,或按工作活动程序以及惯例分条列项,集中编排。表述奖惩办法的条文也可单独构成罚则或奖罚则,作为分则的最后条文。

附则包括的主要内容有:施行程序与方式,有关说明(该文书与其他文书之间的关系,规定附件的效用、数量以及不同文字文本的效用等),施行日期。 

(2)条款式。这种规章制度只分条目不分章节,适用于内容比较简单的规章制度。一般开头说明缘由、目的、要求等,主体部分分条例出规章制度的具体内容。其第一条相对于分章列条式写法的总则,最后一条相对于附则的写法。

三、规章制度的写作要求

1、体式的规范性。规章制度在一定范围具有法定效力,因此在体式上较其他事务文书要具有规范性。

2、规章制度用语简洁、平易、严密,在格式上,不论是章条式,还是条款式,本质上都是采用逐章条的写法,条款层次由大到小依次可分为七级:编、章、节、条、款、目、项。最为常见的以章、条、款三层组成。

3、严密性。规章制度需要人们遵守其特定范围的事项,因此其内容必须有预见性、科学性,就其整体,必须通盘考虑使其内容具有严密性,否则无法遵守或执行。

4、有些规章制度加上“基本”一词,如“基本规程”、“基本制度”等,表示这是带有普遍性、原则性的规定。

5、有些规章制度加上“试行”、“暂行”、“草案”等词,表示这些规章制度颁发后又发现一些情况,但全面修改的条件还不成熟,只能加上一些内容作为原定规章制度的补充部分。

四、规章制度的特点

1、制作的严肃性。制定规章制度必须依照相关的法令、政策、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不能与国家的法令、政策相抵触。

2、具有强制力或约束力。规章制度起到某些行政法规的作用,它一经公布,对有关方面及有关人员就具有强制力或约束力,必须贯彻实施,不得违反。否则,就要受到行政、法律、经济制裁或公众谴责。

3、行文全面周到、内容具体。规章制度是人们的准则,它所涉及的方方面面,都必须作出周到的规定全面的要求,不能有遗漏,不能被人钻空子。规章制度的种种规定,都比较具体,要求只能这样做,不能那样做。

第一节  条    例

一、条例的概念

条例是领导机关制定或批准规定某些事项或机关团体的组织、职权等带有规章性质的法规性文件。

条例具有法规性的特点,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制发机关的法定性。条例的制作、发布机关有一定的限制。

(2)内容的法规性。条例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的重要或比较重要的事项,具有
强制力和约束力,要求有关人员必须遵照执行,不得违反。

二、条例的分类

根据管辖的权限不同,条例可以分为直接颁发性条例和批准颁发性条例;根据内容的不同,条例可以分为事项性条例和规定机关、团体的组织、职权的条例。

三、条例的结构

条例一般由标题、通过的时间与会议(一般由人大机关使用)、正文、发布的时间四部分组成。其中,正文由总则、分则、附则三部分组成。发布的时间分别在发布条例的“通知”、“公告”、“令”之中。党的中央组织制定的条例,用“通知”印发;人大机关制定的条例,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人大常委会用“公告”发布;行政机关制定的条例,由本级人民政府用政府令(国务院用国务院令)发布。
标题。一般由条例的主题和“条例”组成。这样撰写,是为了突出条例的主题,增强它的鲜明性。也可由发文机关名称、条例的主题和“条例”组成。应区别情况,灵活处理。
通过的时间与会议。人大机关依法讨论通过的条例,其通过的时间与会议在标题之下加圆括号居中标注。其格式是:“(x年 x月x日x x市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x次会议通过)”。在党的中央组织与行政机关制定的条例,既可召开会议讨论通过,也可用审签方式批准。但是,经会议讨论过的条例,仍然要用签发的方式最后审定签发。所以,党政机关制定的条例不标注通过的时间与会议。
正文。条例的正文均采用分项(条)式。内容较多的,采用章断条连式,第一章为总则,第二章至倒数第二章为分侧,最后一章为附则。条数,从总则的第一条起,全文依次排序,直至最后一条。内容较少的,采用条连到底式,即全文不分章,开头为第一条,接着是第二条,直到最后。但总则、分则、附则三个组成部分的内容不能少,按其顺序,依次排列。
条例的第一条要写明行文的目的、依据,强调它是依据党中央的某个决定、指示或国家生活某个方面的法律、准则制定的,以突出全文的主题、权威和法定的约束力,还要说明条例的适用范围,为下文的具体规定奠定基础,也为条例的专指对象确定明确的外延。         
条例的主体部分比较复杂,要依据条例的具体内容确定撰写方式。但其共同点是:有条也有例。“条”,是指从正面规定,写明应该怎么做,不准怎么做;“例”,是指从反面规定,即做不到或违反了怎么处理。“条”与“例”的排序,一般是“条”前“例”后,以条为主,相辅相成。“条”中应该做的与不准做的,可以放在一起写,也可以分开写,“例”必须在分则的后面单独做一条或几条或一章突出写明。
正文的结尾,即附则部分,单独作一章或几条撰写,说明实施的要求、生效日期、解释与修改权限,与原来有关公文的关系,以及其他未尽事宜的处理办法。
发布的时间。因为“条例”这一文种不能独立行文,因此,需要用另外一种形式、另一个文种发布。所以条例的发布的时间,分别在党的中央组织的印发“通知”或人大机关的“公告”或政府“令”中。

例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

(一九八四年九月二十日国务院发布一九九三年六月二十八日国务院修订)

第一条为奖励在推行科学技术进步中作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发挥广大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以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奖励的范围包括: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推广、采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科学技术管理以及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工作等。

第三条科学技术进步奖,按其所奖项目的科学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对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大小,分为国家级和省(部委)级。

第四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一)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属于:(1)国内首创的;(2)本行业先进的;(3)经过实践证明具有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二)在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作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三)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作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四)在科学技术管理和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等工作中,作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特别显著效果的。

第五条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分别授予证书、奖章和奖金。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数额,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会同财政部另行规定。

第六条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特殊贡献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经国务院批准可授予特等奖,其奖金数额高于一等奖。

第七条设立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批准和授予工作。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第八条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审批程序如下:(一)一个单位完成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按照隶属关系逐级上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或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行业归口部门进行初审合格的,报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二)全国性学术团体可向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行业归口部门推荐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经有关部门初审,合格的,报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三)国防专用的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申请项目,由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分别负责审查批准,报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核准授奖。

第九条经批准的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在授奖前应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如有异议,由有关初审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裁决;无异议的,即行授奖。

第十条省(部委)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条件、奖励等级、奖金数额、评审组织和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其奖金来源,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授予的,由地方财政经费中支付,属于国务院各部门批准授予的,由其集中的留用利润或事业费中支付。

第十一条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得者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获奖励项目的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如获奖项目经过上一级评审委员会评定提出了奖励等级,其奖金只补发给差额部分。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的奖金,按照贡献大小,合理分配。贡献大的,应当给予重奖,不得搞平均主义。第十三条获奖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经查明属实,应撤销其奖励,退回奖金,并按情节轻重给予批准或处分。第十四条本条例由国务院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并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节  规    定

—、概说

(一)含义

规定是机关单位针对某项具体工作或专门问题作出部分规范的法规文书。

(二)适用范围

同条例相比,规定规范的范围比较窄,但使用更加灵活。它通常在以下情况使用:

1.当文件规定的内容仅是某一方面或几方面的工作的一部分时。

2.为实施法律、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的内容而制定规定。通常由制定原文件的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机关制定。由于此类文件是根据原文件的原则而补充的新的规定,一般称为实施规定。

(三)特点

规定与条例、办法等比较,其特点是:

1.内容的局部性。规定有时为实施某一法律文件而制定,有时为加强管理而单独制定,内容侧重于政策和管理方面,划清政策界线,明确管理原则,在内容上没有条例那样全面和系统。

2.表达比较概括。规定只对特定的工作作部分限定,内容范围较窄,而原则性较强,所以表达上相对于条例而言比较具体,但相对于办法来说,又比较概括。规定的概括性介于条例和办法之间。

3.法律效力比较大。规定所涉及的工作或问题不如条例重大,其法规性、约束力不及条例,但又比办法可以结合实际变通贯彻的特点有更大的约束力。

二、写法

(一)标题

规定标题一般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由地区、事由和文种组成,一种是由事由加文种组成。

(二)正文

正文一般由总则、分则和附则三部分组成。总则说明制作本规定的目的、根据和适用范围;分则对特定的工作或问题制定出明确的要求和规范;附则说明制订具体办法的授权单位、施行时间和与原来有关法律的关系等。

正文的结构形式一般有两种:章条式和条项式。在章条式中,第一章是总则,最后一章是附则,中间各章是分则,每章有若干条项。条项式不分章,各条项内容相当于章条式各条,但项目略少。一般来说,工作或问题比较复杂的采用章条式,内容较少的采用条项式。

第三节  办    法

一、办法的含义、特点和类型
(一)办法的含义
办法是行政机关为贯彻某一法令或者做好某方面工作而制定的法规性文书。
办法一般用“命令”或“通知”的方式发布,在行政管理领域运用得非常普遍。2000年各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差不多每期都发表有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办法,有时一期上刊登若干篇。以2000年第7号为例,刊登的办法计有:国土资源部以通知的方式发布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代理人员资格及代理机构考核授予办法》,水利部以命令的方式发布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以通知的方式发布的《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
(二)办法的特点
1.具体性
办法和条例、规定是比较近似的文种。它们都有法规性,分章列条的外部形式也比较接近。它们之间的区别体现为:条例的制作单位级别高,意义重大,内容全面、系统、原则。规定的制作单位没有条例那么严格,内容比较局部化,方法、步骤、措施比较详细。而办法由分管某方面工作的职能部门作出,内容更为具体。但这些区别不是绝对的,彼此之间的界限很难划分清楚。例如同是对公文办理作出规定,中央办公厅使用的是条例,而国务院办公厅使用的却是办法。
2.普遍性
办法的应用范围广泛,使用率高,特别是在我们国家法制建设一步步前进,人们的法制观念一步步强化的时候,自觉守法已逐步成为人们行动的准则,事情无论大小,都要有法可依。而办法可以用于指导实施国家的某一法律、条例,可以对某项工作作出具体规定,因而越来越广泛地被行政管理部门所采用。
3.实践性
办法的内容都是贴近于工作实践的方法、步骤和措施,带有很强的实践性特点。 
4.派生性
有相当一部分办法是为贯彻落实某一法律而制定的,是法律的派生物。例如,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发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的第一条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其对法律和条例的依附性十分明显。
(三)办法的类型
1.实施法律、条例和计划的办法
这种办法的派生性很强,有的从标题上就明确指出这一点。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0年第5号刊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行政复议法〉办法》,就是对海关如何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制定的办法。《2000年曾宪梓教育基金会〈优秀大学生奖学金计划〉实施办法》也属于这种类型。
2.实施行政管理的办法
这种办法虽然也是以相关法律为依据制作的,但不是哪一部法律和条例的派生物,有一定的独立性。它是行政管理部门对一些法律不可能具体涉及的局部性工作所作的安排。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0年第7号上刊登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第一条说:“为规范水利基本建设行为,加强国家水利基本建设投资管理,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工程质量,保证稽察工作客观、公正、高效开展,特制定本办法。”这段话准确概括了其实施行政管理的性质。
二、办法的写法
(一)标题和制发时间、依据
1.标题
办法的标题一般由主要内容和文种构成。主要内容包括基本事项、适用范围或阐释依据,如《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统计上岗资格证书颁发实施办法》、《〈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如果是试行或暂行,在标题中要写明,如《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 。
2.制发时间、依据
加括号标于标题之下正中,有多种写法:制发时间和通过的会议;通过的会议及通过的时间;发布机关和发布时间;发布机关和首次发布时间及修订时间。 
随命令和通知发布的办法,自身不显示制发时间和依据,但以后单独使用时,应将原命令和通知的发布时间标注于标题之下。
(二)正文
1.总则、分则、附则写法
内容复杂的办法,可采用总则、分则、附则式写法。
总则写明制定办法的目的、依据、意义、适用范围、实施部门等。如《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办法》第一章为总则,分别写了目的和依据、领导机关、普查标准时间、经费来源、责任机关。
分则列出具体的方法、步骤、措施、要求等,可分若干章展开。如《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办法》,分则共含第二章“人口普查的对象和登记原则”,第三章“人口普查的宣传和准备工作”,第四章“人口普查的登记和复查工作”,第五章“人口普查人员的选调和培训”,第六章“人口普查数据的公布和管理”,共计五章,含第六到第四十三条。
附则用来写特殊规定、补充规定和生效时间。如《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办法》附则共三条,分别涉及少数边远不便地区的特殊情况,实施细则的制定权,施行时间。
2.直接分条式写法
内容简单的办法,直接分条即可。前若干条写目的、依据、宗旨等,中间较多的条款写方法、步骤、措施等,最后一两条写补充规定和实施要求。

第四节  规    则

一、规则的概念、特点

规则和守则、制度都是由国家的领导机关和职能部门根据宪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精神制定的、具有一定约束力的规范性公文。其中,规则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进行管理或开展某项公务活动而制定的、要求有关人员共同遵守的规范性公文。

规则适用于对一定范围内的某一具体管理工作进行程序规范和行为规范,以保证该项工作的正常进行。如《游泳规则》,是为加强游泳池管理工作而制定的,凡游泳者都必须遵守有关规定。又如《交通规则》,是为加强交通管理,保证交通安全而面向社会制定的,行人、车辆行驶要遵守这些规则,管理人员要以这些规则为依据进行交通管理。

规则具有以下特点:

1.针对性。规则的制发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它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某项管理工作或某项公务活动而制定的操作规定,其内容必须合法,不能有任何随意性。

2.可操作性。规则的规范事项必须周密、精细、具体,可以直接付诸实施,不需要再订出实施细则来保证其贯彻执行。

二、规则的结构、内容和写法

规则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组成。

首部。

一般仅有标题项目。如果制发机关级别规格较高,还需要写明制发的时间和依据等项内容。

(1)标题:由事由和文种构成,如《城市公共交通车船乘坐规则》、《计算机房安全管理规则》等。有的则由制发机关、事由和文种构成,如《××市工人运动会参赛规则》等。

(2)制发的时间、依据:写在标题之下,有的用括号注明规则通过的年、月、日期与会议名称;有的注明批准、公布的年、月、日期和机关,有的写明公布的年、月、日期和机关。

正文。

规则的正文内容由总则、分则、附则组成。总则是关于制定规则的指导思想、缘由、依据等项内容。分则是规范项目,它是规则的实质性内容,要求执行的依据。

规则正文的结构形式主要有两种:这种形式有二种表述方法:一是条款式,全文按序列条;二是章条式,全文分若干章,第一章为总则,最后一章为附则,中间为公则。

例文:

阅览规则

一、凡入室阅览者,一律凭本人学生证领取座位号对号入座。离开时交回座位号,如有遗失赔款二元。

二、本室期刊、报纸分开架和闭架两种。开架报纸,读者可以自由取阅,每次只准取一册,阅后按排架号放回原处,不得乱扔乱放。

三、开架报纸每月换一次,凡下架散报不再借阅。

四、本室所有报刊只准在室内阅览,一律不向外借阅;对未经管理人员许可带出本室者,罚款伍元。

五、要爱护报刊资料,不准卷折、圈画、污损、拆撕、剪裁,违者按报刊原价十至二十倍赔偿。

六、注意室内安静和卫生。不准大声喧哗,不准吸烟,不准随地吐痰和扔纸屑。

××大学图书馆

×年×月×日

第五节  守    则

—、守则的概念、特点

守则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向所属成员发布的一种要求自觉遵守的约束性公文。

守则是根据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精神,结合本单位、本部门、本系统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用以规范、约束人们的道德行为的条文,因此具有约束性和规范性的特点,但不具备直接的法律制约作用。

二、守则的结构、内容和写法

守则一般由首部和正文两部分组成。

首部

一般由适用对象和文种构成。比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守则》、《中学生守则》等。

正文

由总则、分则、附则组成。

总则是关于制定守则的指导思想、目的、意义等项内容;分则是规范项目,要求条目清晰,逻辑严密,表述准确、精炼;附则是关于执行要求的说明。有的守则内容比较单一,全文由分则内容组成,没有总则和附则部分。

例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常委会组织制度建设,使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依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维护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致力于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地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努力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熟悉宪法和法律,掌握行使职权所必备的知识。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切实履行职责,努力工作,其他社会活动要服从常委会工作需要。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出席常委会会议。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常委会全体会议的应通过常委会办公厅向委员长请假,不能出席常委会分组会议的应向分组会议召集人请假。

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的各种会议上,应当遵守议事规则和其他有关程序性的规定。

第七条 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就会议议题做好审议准备。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分组会议上的发言,应围绕会议议题进行。

第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参加对议案的表决,并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会议主持人宣布议案交付表决后,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再对议案发表意见,但与表决有关的程序问题,不在此限。

第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依照规定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活动。视察时不直接处理问题;所带工作人员要力求精干。

第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密切联系群众,经常进行调查研究,听取群众意见和要求……..

第十一条 参加专门委员会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积极从事专门委员会的工作,遵守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规则和制度。

第十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保持清正廉洁,不准牟取不正当收益。

第十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严守国家机密。凡属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

第十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外事活动中,应模范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

第十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严重违反本守则的,应向委员长会议作出检查。

第十六条 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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