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不包括

2024-05-13 14:23

1.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不包括

特征1:社会保险的客观基础,是劳动领域中存在的风险,保险的标的是劳动者的人身;特征2:社会保险的主体是特定的。包括劳动者(含其亲属)与用人单位;特征3:社会保险属于强制性保险;特征4:社会保险的目的是维持劳动力的再生产;特征5:保险基金来源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缴费及财政的支持。保险对象范围限于职工,不包括其他社会成员。保险内容范围限于劳动风险中的各种风险,不包括此外的财产、经济等风险。养老金不想交了能退,能退保的情况有:1、农村户口离职可选择退保,进行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清算,可将个人账户累计额(个人缴费部分及利息)一次性退还本人,重新缴费后将按新参保处理,缴费年限重新计算。2、城镇户口一般情况下不能退保清算,但三种特殊情况下可以清算: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未满15年,可申请个人账户累计额一次性清算退还本人。2)在退休前去世,个人账户累计额可一次性清算,由法定继承人领取。3)退休后去世,其个人账户金额未领取完毕,个人账户余额可一次性清算,由法定继承人领取。法律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条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并可以规定将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社会保险费的费基、费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第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的缴费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汇总,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第十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缴费记录,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并应当按照规定记录个人账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保存缴费记录,并保证其完整、安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至少每年向缴费个人发送一次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个账户通知单。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有权按照规定查询缴费记录。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不包括

2.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征收范围

企业养老保险是国家规定的企业必须为本企业职工缴纳的一种保险金制度。企业养老保险是指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在国家规定的实施政策和实施条件下为本企业职工所建立的一种辅助性的养老保险。它居于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中的第二层次,由国家宏观指导、企业内部决策执行。职责,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办养老保险事务,依法收缴养老保险费,督促企业和被保险人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建立健全被保险人养老保险档案和个人账户,依法保障养老保险档案的安全与完整;依法支付被保险人的基本养老金和其他养老保险待遇;办理被保险人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的接转手续;按时编制养老保险基金的预、决算草案,编报会计、统计报表;依法运营养老保险基金,确保基金安全增值;向企业和被保险人提供有关养老保险的咨询、查询服务;组织推动对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拓展资料: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纳入企业养老保险征缴范围。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3. 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征缴范围

【法律分析】: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共同负担,即:企业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0%缴费,职工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缴费;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按照全省上一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缴费。其中雇工个人缴纳8个百分点,个体工商户主为其缴纳12个百分点。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征缴范围

4. 企业养老保险的征缴范围

一、征缴范围
根据《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的规定: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纳入企业养老保险征缴范围。
二、参保申报
参保单位和个人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社会保险[1]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参保和缴费申报手续。
1、用人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下同)依法申报参加养老保险时,应按规定及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要求其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和《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情况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3)参保人员公民身份证、户口本、《劳动合同书》或能够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其它资料;
(4)成建制转入的,还需提供转出地社保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介绍信和单位及个人的参保信息。
2、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填报《参加企业养老保险人员情况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身份证;
(2)户口薄;
(3)登记前曾在其它统筹地区参保的,还应提供原参保所在地社保机构开具的《企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
(4)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还应提供《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或《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等相关证明;
单位或个人参保通过审核后,应及时建立参保基本信息,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和《企业养老保险手册》
3、、参保单位应当依法变更社会保险登记时,需填写《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申请;
(2)工商变更登记表、有关部门或单位批准的变更证明;
(3)社会保险登记证;
(4)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社会保险变更审核通过后,应当按照信息系统的要求,输入有关内容,社会保险变更登记的内容涉及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的内容需要更改的,应当收回原社会保险登记证,重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4、参保单位依法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时,需填报《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并根据注销类型分别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注销通知或法院裁定企业破产等法律文书;
(2)单位主管部门批准解散、撤消、终止的有关文件;
(3)有关部门批准转出及转入地社保机构同意接收的证明;
社会保险注销登记通过审核后,应收回、注销《社会保险登记证》,加盖“注销”章,封存该单位的全部资料。
以上业务属于个性的、并手续齐全的当天办结,批量业务当月办结,特殊情况适当延长。
三、基金征缴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文件)、《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2006]29号)文件的规定:参保企业单位按其参保职工缴费基数的28%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缴费基数的8%作为个人部分由单位代扣代缴;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按照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2007年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70%、2008年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2009年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90%、2010年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按20%的比例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逾期未缴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四、待遇核定
1、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前一个月,应提出退休申请,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审核表》,一并随附以下证件和资料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核:
(1)身份证复印件;
(2)拟退休人员档案;
(3)新参保单位参保前已办理离退休(职)手续的人员,需提供原已审批的离退休(职)证明材料;
(4)对因病退休、退职和特殊工种退休人员,参保单位应严格按照豫劳险[1999]43号文规定申报并公示,提供公示时间和公示内容;
(5)政策法规规定的其它证件和资料。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单位申报的证件和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2、审核通过并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退休的人员,按照《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豫劳社养老[2006]26号)文件的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建立离退休(职)人员信息数据库,打印《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计算单》一式三份,社保机构、存档、退休人员各一份。
3、自批准退休(职)的次月起,办理养老保险待遇申领手续齐全的支付养老金,每月通过银行或邮局实行社会化发放。
4、离退休(职)人员死亡的,退休前所在单位或社区管理服务机构或其供养亲属,应在其死亡之日后5日内,填写《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申请表》,计发离退休(职)人员死亡待遇。对于死亡后不能及时提供死亡证明资料的离退休(职)人员、失踪人员、判刑或劳教人员、拒不提供生存状况或无法证明生存状态的人员,养老保险机构停发其养老保险待遇。

5.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是什么?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是什么?

6. 不列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计征依据的是

1.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不包括资本所得。例如,资本所得、股息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等,不计入职工的工资,也不能计入职工的缴费工资基数。2.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不包含职工应得的福利费用和出差费用。例如,职工获得的洗理费补助、交通补助、出差补助、sanzang费、抚恤费等,也不能计入职工的缴费工资基数。3.发明创造奖不列入缴费工资基数。例如,根据我国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的各类奖金,如发明创造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奖和技术改进奖等,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这些奖金不是劳动关系的必然权利,不由《劳动法》进行调整。但是,如果用人单位不按照政府的有关规定而发放的各种奖金,应当计入职工的纳税或缴费工资基数。【摘要】
不列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计征依据的是【提问】
亲,很高兴为您解答!不列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计征依据的是工资,工资是职工的劳动所得。世界各国大多以工资作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依据。【回答】
1.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不包括资本所得。例如,资本所得、股息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等,不计入职工的工资,也不能计入职工的缴费工资基数。2.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不包含职工应得的福利费用和出差费用。例如,职工获得的洗理费补助、交通补助、出差补助、sanzang费、抚恤费等,也不能计入职工的缴费工资基数。3.发明创造奖不列入缴费工资基数。例如,根据我国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的各类奖金,如发明创造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奖和技术改进奖等,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这些奖金不是劳动关系的必然权利,不由《劳动法》进行调整。但是,如果用人单位不按照政府的有关规定而发放的各种奖金,应当计入职工的纳税或缴费工资基数。【回答】

7. 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 社会保险法 》第十三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 基本养老保险 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第十四条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第十五条 基本养老金 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 法定退休年龄 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或者城镇居民 社会养老保险 ,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 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 丧葬补助金 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第十八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8. 国有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 社会保险法 》第十三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 基本养老保险 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第十四条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第十五条 基本养老金 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 法定退休年龄 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或者城镇居民 社会养老保险 ,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 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 丧葬补助金 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第十八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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