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关于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减免所得税

2024-05-19 01:33

1. 企业所得税关于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减免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关于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减免所得税

2. 节能节水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为培育壮大节能环保产业,推动资源节约高效利用,近期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国家有关部委完善了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及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更新了《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政策出台后,省财政厅高度重视,立即对照3个旧版政策和目录进行全面梳理。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政策有关情况《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据此,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于2009年公布了《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对符合条件的5类17种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二)对照梳理情况与旧版《目录》相比,新版《目录》将5类17种项目增加至8类30种项目;调整了优惠项目条件,取消了对项目立项等要求,更加体现可操作性和专业特点;增加了农村污水处理、生态环境监测、有机废气收集净化等项目,扩大了原有烟气治理等项目优惠领域,拓展了生态环境项目优惠范围;将碳捕集利用与封存(CCUS)、热泵技术改造等节能减排项目纳入优惠,体现了绿色低碳发展的政策导向。具体情况如下:      1.大气污染防治方面。将脱硫脱硝除尘优惠领域扩展为电力、钢铁等行业烟气超低排放改造项目和建材、焦化、石化、化工、有色等行业烟气治理项目;新增了有机废气收集净化、恶臭气体治理项目。      2.公共污水处理方面。新增了农村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及资源化利用、水体修复与治理等项目。      3.土壤与地下水污染治理方面。本部分为新增内容,新增了土壤与地下水修复项目。      4.公共垃圾处理方面。将生活垃圾处理项目扩展为生活垃圾分类和无害化处理处置项目,项目条件明确包括城镇和农村生活垃圾,涉及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贮存、运输、处理、处置项目。      5.生态环境监测方面。本部分为新增内容,新增了对国家、省、市、县级生态环境监测项目的优惠。      6.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方面。新增了数据中心节能改造、通信基站节能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绿色照明,以及碳捕集、利用与封存(CCUS)等项目。      7.节水改造及非常规水利用方面。新增了污水资源化利用、城镇和工业公共供水管网改造、工业节水改造项目。      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政策有关情况《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据此,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于2008年公布了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对3类16种综合利用的资源生产符合条件的产品,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二)对照梳理情况与旧版《目录》相比,新版《目录》将3类16种项目增加至3类19种项目,变化集中在再生资源方面,主要情况如下:      1.共生、伴生矿产资源方面。新增了黑金属矿、有色金属矿、非金属矿共生、伴生矿产资源。      2.废水(液)、废气、废渣方面。新增了社会回收的废金属(废钢铁、废铜、废铝等)资源。      3.再生资源方面。一是综合利用的资源新增了废旧太阳能光伏板、风电机组、废橡胶、蔗渣、酒糟、中药渣、废旧家具、废旧汽车、废旧办公设备、废旧工业装备、废旧机电设备、废玻璃、餐厨垃圾、铸造废砂、废纸等;二是生产的产品新增了塑木产品、再生橡胶、纤维板、刨花板、细木工板、生物质压板、沼气、生物炭、活性炭、有机肥料、玻璃熟料、发动机、变速箱、发电机、纸浆、纸制品等;三是技术标准作了调整,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旧电池、废感光材料、废灯泡(管)、废塑料、废生物质油、废弃润滑油等资源生产的产品原料含量由100%调整为90%,将废旧轮胎、林业三剩物等资源生产的产品原料含量由100%调整为70%。      三、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一)政策有关情况为进一步推进资源综合利用工作,促进节能减排,财政部、税务总局在2008年明确了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并于2015年优化调整相关政策,印发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15年版)》,对涉及的5类41种资源综合利用给予增值税优惠。(二)对照梳理情况与旧版政策相比,新版政策将5类41种项目增加至5类45种项目,变化集中在再生资源、污水处理、大额退税复查等方面,主要情况如下:      1.废渣、废水(液)、废弃方面。一是新增磷石膏、氯化氢废气、工业副产氢、转炉煤气、高炉煤气、化工尾气、生物质合成气、垃圾气化合成气等资源;二是新增土壤调理剂、燃料电池用氢、纯氢、高纯氢和超纯氢、(液)氯气等综合利用产品;三是调整技术标准,建筑垃圾、煤矸石产品的原料含量由70%调整为50%;四是调整退税比例,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退税比例由50%调整为70%,含油污水、有机废水、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包括利用上述资源发酵产生的沼气退税比例由70%调整为90%。      2.再生资源方面。一是明确了再生资源的税法范畴;二是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三是各级财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给予从事资源综合利用业务的纳税人财政返补、奖补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四是新增废的塑料复合材料、镉渣、废农膜等资源;五是新增金属盐、氢氧化锂、磷酸铁锂、改性再生塑料、再生塑料颗粒、浆粕、再生纤维、金属镉等产品;六是调整技术标准,废旧轮胎、废旧橡胶制品的原料含量由95%调整为70%,废玻璃的原料含量由95%调整为90%;七是调整退税比例,废旧电池及其拆解物退税比例由30%调整为50%,废塑料、废旧轮胎、废旧橡胶制品、废弃天然纤维及其制品、化学纤维及其制品等产品退税比例由50%调整为70%,废玻璃退税比例由50%调整为90%。      3.农林剩余物及其他方面。一是新增玉米芯等资源;二是新增生物质破碎料、生物天然气、热解燃气等产品;三是调整了退税比例,三剩物、次小薪材、农作物秸秆、沙柳、玉米芯退税比例由70%调整为90%。      4.税收征管方面。一是省级税务机关在公示本地区上一年度所有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或免税政策的纳税人之前,要会同本地区生态环境部门,再次核实纳税人受环保处罚情况。二是对纳税人单个所属期退税金额超过500万元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退税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将退税资料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查,财政部门逐级复查后,由省级财政部门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出具最终复查意见。复查工作应于退税后3个月内完成,具体复查程序由财政部当地监管局会同省级财税部门制定。原件原文: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的公告

3.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如何征税

1、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取得的收入,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所得税是怎样征收管理的
(1)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
是从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纳税人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为一个纳税年度。
(2)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
纳税人在季度终了后15日内,年度终了后45日内,无论盈利或亏损,都应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和年度会计报表;纳税人进行清算时,应当在办理工商注销登记之前,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所得税申报。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申报确有困难的,可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申报。
(3)企业所得税税款缴纳方式
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但为了保证税款及时、均衡入库,对企业所得税采取分期(按月或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纳税人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按实际数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l/12或1/4,或者经当地税务机关认可
的其他方法分期预缴所得税。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
(4)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期限
按月份或季度预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在月份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并预缴税款。其中,第四季度的税款也应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先进行预缴,然后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进行年度申报,税务机关在5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如何征税

4. 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减免所得税是如何规定的?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规定:“一、关于居民企业选择适用税率及减半征税的具体界定问题(三)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和第九十条规定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所得,是指居民企业应就该部分所得单独核算并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第一条的规定:“一、企业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以及从事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在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按新税法规定计算的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期间内,自2008年1月1日起享受其剩余年限的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三、如企业既符合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又符合享受《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一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条件,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

5. 从事节能环保项目的企业享受哪些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一百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从事节能环保项目的企业享受哪些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6. 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减免企业所得税是如何规定的?如果符合条件仅对项目所得减免吗?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
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
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和国
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但是以上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
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
减免税优惠。

7. 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

随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的通知》(财税[2008]118号)两个文件的下发,企业购置专用设备抵税问题引起了不少纳税人的关注。本文从新旧政策主要内容,就企业购置专用设备抵税需要注意的问题进行对比分析。 

  一是购置设备必须是符合规定的专用设备才能抵税。按照新发布的两个文件规定,这些专用设备必须是安全生产设备、节能节水设备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而原来税法规定只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购置的国产设备均可以享受抵免所得税政策。新文件公布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包括八个行业50种设备,这些行业为: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行业;公路行业;铁路行业;民航行业;应急救援设备类。而且要求专用设备必须符合公布的设备名称、技术指标、参照标准、功能及作用、适用范围。节能专用设备包括十三类:中小型三相电动机;空气调节设备;通风机;水泵;空气压缩机;变频器;配电变压器;高压电动机;节电器;交流接触器;用电过程优化控制器;工业锅炉;工业加热装置;节煤、节油、节气关键件。节水专用设备五类:洗衣机;换热器;冷却塔;喷灌机和滴灌带(管)。同时也要求专用设备符合设备名称、性能参数、应用领域、效能标准几个指标。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包括五类:水污染治理设备;大气污染防治设备;固体废物处置设备;环境监测仪器仪表;清洁生产设备。具体还要符合设备名称、性能参数和应用领域。 

  二是购置专用设备必须用于专项投资才能抵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显然,不用于环保、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的专用设备,即使购置也不能抵税。原税法规定,用于技术改造项目允许抵税,技术改造是指企业为了提高经济效益,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促进产品升级换代,扩大出口,降低成本,节约能耗,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劳保安全等目的,采用先进的、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条件进行的改造。 

  三是抵税的比例由设备投资额的40%调整为1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同时规定,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原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还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现在公布的专用设备以及相关的技术指标,是指2008年执行的标准。随着情况的发展变化,这些专用设备及其相应的指标标准也会调整变化,纳税人需要及时关注这些优惠目录的调整公布。

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

8. 节能环保设备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正面回答节能环保设备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包括:1、环保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免税、即征即退、税收抵免、税收减免、加计扣除、减计收入、加速折旧、低税率等;2、环保技术与设备的税收优惠包括,在增值税方面,对提供技术研发和服务业务而创造的收入,免征相应的增值税。二、详情分析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三、节能环保设备包括哪些环保节能设备专用的设备主要是指用于环境保护的一些专用的设备,其中主要的有:污水排放设备、泥浆清除设备、空气压缩机、沼气锅炉、自动取水样机器等,这些设备主要是用于工业生产,也是生活中常见的一些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