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与某外国公司签订大米出口合同,出口数量为10000吨,短溢装条

2024-05-19 03:26

1. A公司与某外国公司签订大米出口合同,出口数量为10000吨,短溢装条

这个问题有人提问过也答复过了,再次答复如下:
对方的要求不合理——因为,出口合同约定的出口数量为10000吨,短溢装条款是1%。那么,卖方货物实际交货重量为9950公吨,虽然比合同约定10000吨少装了50吨,但是,这个交货数量这符合合同约定的1%的溢短装条款——卖方已经完成了交货义务。
退一万步讲,即便是买方要求卖方再装运一些大米,且为卖方愿意接受的话,那么,补充的数量最多是150吨,即交货总量最多为10100吨(溢装1%)。而买方要求补足的重量到311.6公吨,显然不合理。

A公司与某外国公司签订大米出口合同,出口数量为10000吨,短溢装条

2. 新加坡 A 公司与中国 C 公司订立了一份买卖合同,销售白糖 500 吨。为联系 货源,A 公司与

按FCA约定,B公司应该承担协助货物装上运输工具的责任;A公司承担货物品质不符要求的责任(10%脏包)(船公司出具清洁提单);C公司承担因潮水导致的货物损失责任,在接受货物后,没有尽到保护货物责任【摘要】
新加坡 A 公司与中国 C 公司订立了一份买卖合同,销售白糖 500 吨。为联系
货源,A 公司与马来西亚 B 公司订立了一份 FCA 合同,购买 500 吨白糖,合同约
定提货地为 B 公司所在地。7 月 3 日,A 公司派代理人到 B 公司所在地提
货,B 公司已将白糖装箱完毕并放置在临时敞棚中,A 公司代理人由于人手不
够,要求 B 公司帮助装货,B 公司认为依照惯例,货物已交给 A 公司代理人照
管,自己已履行完应尽的合同项下的义务,故拒绝帮助装货。A 公司代理人无
奈返回,3 日后 A 公司再次组织人手到 B 公司所在地提取货物。但是,在货物堆放的 3 天里,因遇湿热台风天气,货物部分受损,造成 10%的脏包。后 A 公司将
货物运到装运港口,悉数交与承运人,承运人发现存在 10%的脏包,欲出具不
清洁提单,A 公司为了取得清洁提单以便顺利结汇,便出具保函,许诺承担承
运人因签发清洁提单而产生的一切责任,承运人遂出具了清洁提单,A 公司得
以顺利结汇,提单和保险单转移至 C 公司手中。7 月 21 日,货到上海港,C 公司
检查出 10%的脏包,遂申请追责。(后续问题私聊)【提问】
按FCA约定,B公司应该承担协助货物装上运输工具的责任;A公司承担货物品质不符要求的责任(10%脏包)(船公司出具清洁提单);C公司承担因潮水导致的货物损失责任,在接受货物后,没有尽到保护货物责任【回答】
老师好【提问】
我有三个问题【提问】
1. 本案中 B 公司拒绝帮助装货,是否有理?为什么?2. 承运人是否要承担签发清洁提单的责任?为什么?3. 本案造成 10%脏包导致 C 公司利益受损的责任应由谁承担?为什么?承担责任的一方应从中吸取什么教训?【提问】
按FCA约定,B公司应该承担协助货物装上运输工具的责任;A公司承担货物品质不符要求的责任(10%脏包)(船公司出具清洁提单);C公司承担因潮水导致的货物损失责任,在接受货物后,没有尽到保护货物责任【回答】

3. 我国A公司与某国B公司于2012年10月20日签订购买100000吨化肥的CFR合同。A公司

(1)途中烧毁的化肥损失符合单独海损的构成要件,因而属于单独海损,由A公司承担。因单独海损只能由受损的一方单独承担。(2)途中湿毁的化肥损失符合共同海损的构成要件,是为挽救处于共同危险中的船货共同安全而进行的合理而必要的牺牲,因此,属于共同海损。共同海损由各受益方分摊。(3)A公司可以向承运人追偿由于化肥价格下跌而造成的损失。因为承运人未按时向收货人交付货物,并且倒签了提单,属于欺诈行为。承运人的倒签提单的行为使交货延迟,导致收货人受到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4)承运人无权向托运人B公司追偿责任,因为保函不具法律效力。虽然托运人凭保函获得了提单,但是从法律上保函不具有法律效力,《汉堡规则》中就有明确规定。特别是B公司以保函换取倒签提单的做法更是没有法律效力,因此承运人不能凭保函对抗A公司。【摘要】
我国A公司与某国B公司于2012年10月20日签订购买100000吨化肥的CFR合同。A公司【提问】
(1)途中烧毁的化肥损失符合单独海损的构成要件,因而属于单独海损,由A公司承担。因单独海损只能由受损的一方单独承担。(2)途中湿毁的化肥损失符合共同海损的构成要件,是为挽救处于共同危险中的船货共同安全而进行的合理而必要的牺牲,因此,属于共同海损。共同海损由各受益方分摊。(3)A公司可以向承运人追偿由于化肥价格下跌而造成的损失。因为承运人未按时向收货人交付货物,并且倒签了提单,属于欺诈行为。承运人的倒签提单的行为使交货延迟,导致收货人受到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4)承运人无权向托运人B公司追偿责任,因为保函不具法律效力。虽然托运人凭保函获得了提单,但是从法律上保函不具有法律效力,《汉堡规则》中就有明确规定。特别是B公司以保函换取倒签提单的做法更是没有法律效力,因此承运人不能凭保函对抗A公司。【回答】

我国A公司与某国B公司于2012年10月20日签订购买100000吨化肥的CFR合同。A公司

4. 2, 某公司与泰国一公司洽商一批商品,原报价为每公吨1000美元CFRC3%曼谷,而外商来电要求改

CFR净价=CFRC3%/(1+3%)=1000/(1+3%)=970.87,则CFRC5=CFR净价/(1-5%)=1021.97,即在净收入不减少的情况下,我方应该报价CFRC5%曼谷1021.97美元/公吨。

5. 40.中国甲公司与法国乙公司签订了向中国进口服装的合同,价格条件CIF。货到目的港时,甲公司发现有

中国甲公司与法国乙公司签订了向中国进口服装的合同,价格条件CIF.货到目的港时,甲公司发现有两箱货物因包装不当途中受损,因此拒收,该货物在目的港码头又被雨淋受损。依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及相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因本合同已选择了CIF贸易术语,则不再适用《公约》

  B.在CIF条件下应由法国乙公司办理投保,故乙公司也应承担运输途中的风险

  C.因甲公司拒收货物,乙公司应承担货物在目的港码头雨淋造成的损失

  D.乙公司应承担因包装不当造成的货物损失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当事人可以通过选择其他法律而排除《公约》的适用。但不能认为因为当事人选择了贸易术语,就不适用《公约》,除非双方明确排除《公约》的适用。

  选项B错误。CIF术语下,卖方须办理货物的保险并缴纳保险费。货物的风险在卖方在装运港完成交货时,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选项C错误。买方有收货的义务,无权就不收货而导致扩大的损失提出索赔。

  选项D正确。包装不当,违反了质量担保义务,应由卖方乙公司承担责任。

40.中国甲公司与法国乙公司签订了向中国进口服装的合同,价格条件CIF。货到目的港时,甲公司发现有

6. 某公司与西欧某中间商达成一笔交易,合同规定我方出口某商品25000千克,每千克15美元,CFRC2%汉堡。海运运

刚好在做这章的练习题:
某出口公司与西欧某中间商达成一笔交易,合同规定我方出口某商品2500千克,每千克15美元,CFRC2%汉堡。海运运费为每千克0.15美元。出口收汇后出口公司向国外中间商汇付佣金。计算:(1)该出口公司向中国银行购买支付佣金的美元共需多少人民币?(2)该出口公司的外汇净收入为多少美元?(按当时
中国银行牌价:100美元:825人民币)

解:佣金 = 交易总金额×佣金率 代入公式:15×25000×2% = 375000×2% = 7500美元
应付用近7500美元。向银行购买支付佣金的美元外汇所需支付的人民币,应按银行美元卖出价折算,则应支付的人民币为:825 / 100×7500 = 61875元

FOB 净价 = CFR 含佣价 –国外运费 – 佣金 = 15 × 25000 - 0.15 × 25000 - 7500= 375000 – 3750 – 7500 = 363750(美元)

7. 案例:某公司以FOB条件向境外出售一级大米300吨,装船时经公证人检验,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要求

卖方没有责任。FOB,保险由买方承担。买方损失应向保险公司索赔。
船上交货价亦称“离岸价”。国际贸易术语之一。当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这意味着买方必须从该点起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此外卖方必须办理货物出口相关手续。本术语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货交承运人是国际贸易价格术语之一。卖方只要将货物在指定的地点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并办理了出口清关手续,即完成交货。交货地点的选择对于在该地点装货和卸货的义务会产生影响。
若交货地点为卖方所在地,则当货物被装上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代表买方的其他人提供的运输工具时,即视为已履行了交货义务;否则,当货物在卖方的运输工具上,尚未卸货而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照管时,即视为已履行了交货义务,卖方不负责卸货。本术语只限于海运、内河运输范围。

FOB解释
《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对FOB的解释分为六种,其中只有:指定装运港船上交货” (FOB Vessel,"named port of shipment”)与《2000年通则》对FOB术语的解释相近。所以,《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对FOB的解释与运用,同国际上的一般解释与运用有明显的差异,这主要表现于下列几方面:
1、美国惯例把FOB笼统地解释为在某处某种运输工具上交货,其适用范围很广,因此,在同美国、加拿大等国的商人按FOB订立合同时,除必须标明装运港名称外,还必须在FOB后加上“船舶”(Vessel)字样。如果只订为“FOB SanFrancisco”而漏写“Vessel”字样,则卖方只负责把货物运到旧金山城内的任何处所,不负责把货物运到旧金山港口并交到船上。
2、在风险划分上,是以装运港船舷为界,即卖方负担货物装到船舷为止所发生的一切丢失与损坏。
3、在费用负担上,规定买方要支付卖方协助提供出口单证的费用以及出口税和因出口而产生的其他费用。

案例:某公司以FOB条件向境外出售一级大米300吨,装船时经公证人检验,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要求

8. 某公司出口商品100公吨,价格为每公吨USD500 CIFC3%鹿特丹,货物装运后,卖方按照合同的规

应付佣金=USD500 x 3% x100吨=USD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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