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介绍

2024-05-17 09:39

1.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介绍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1980年颁布)于1986年7月成立社会团体法人,是全国性的律师行业自律性组织,依法对律师实行行业管理。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介绍

2. 律师协会的介绍

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 全国设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地方律师协会,设区的市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地方律师协会。 律师协会章程由全国会员代表统一制定,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律师必须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师协会。加入地方律师协会的律师,同时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会员。 律师协会会员按照律师协会章程,享有章程赋予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

3.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协会活动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自成立以来,在对律师业务指导、交流工作经验、维护律师合法权益、加强与外国律师之间的民间交流等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逐步完善行业管理体制,为我国律师事业的发展作出了贡献。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协会活动

4.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电话,地址,会长叫谁?

男,1962年7月出生,汉族,博士研究生,中共党员。现任全国律协会长。第十一届、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副主任,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北京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法制顾问。曾获全国优秀律师、北京市律师行业奥运工作专业贡献奖、市律师行业贡献奖、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法制日报“2014年度十大法治人物”等荣誉称号。 

1986年7月至1993年4月,中国贸促会法律事务部、中国环球律师事务所。

1993年4月至今,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席 。【摘要】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电话,地址,会长叫谁?【提问】
您好,我是百度咨询的合作律师,已经收到您的问题了,目前咨询的人比较多哈~请稍等2分钟的哦,亲亲,正在帮您解决问题。【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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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懒蛋
【提问】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地址: 北京 东城区 东四十条24号青蓝大厦5层
电话: 010-64060213【回答】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地址:北京市东四十条24号青蓝大厦五层
邮编:100007
电话:(010)64060213
x【回答】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地址:北京市东四十条24号青蓝大厦五层
邮编:100007
电话:(010)64060213
传真:(010)84020216
网址:www.acla.org.cn【回答】
对于您上述的问题,由于与法律服务相关的问题有具有相当的专业性,也就是说对律所特定领域的专业要求比较高。【回答】
所以呢,您方便的话可以透露一些您现在遭遇到的纠纷/困扰是什么,以便我给您提供恰当的建议和意见。【回答】
顺丰快递说这个地址搬走了【提问】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六铺炕街15号院
邮编:100120 
网址:www.acla.org.cn【回答】
新地址,亲亲。【回答】
电话多少?会长叫什么名字【提问】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王俊峰【回答】
男,1962年7月出生,汉族,博士研究生,中共党员。现任全国律协会长。第十一届、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副主任,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北京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法制顾问。曾获全国优秀律师、北京市律师行业奥运工作专业贡献奖、市律师行业贡献奖、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法制日报“2014年度十大法治人物”等荣誉称号。 

1986年7月至1993年4月,中国贸促会法律事务部、中国环球律师事务所。

1993年4月至今,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席 。【回答】
电话:(010)64060213【回答】
号码不对啊,现在会长叫高子程吧【提问】
http://www.acla.org.cn/home/toMenu?menuIdStr=1【回答】
官网公布的信息,不要别骗了。【回答】
电话:010-64010507 传真:010-64010507【回答】
你试试这个新电话。【回答】
弘扬社会正义,彰显法律价值,维护个人尊严,很高兴能为您服务,有问题再来平台咨询哦~祝您一切顺利!生活愉快!【回答】

5.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协会章程

(1999年4月28日第四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通过;2002年5月21日第五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修订;2008年10月27日第七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修订;2011年12月26日第八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完善律师管理体制,发挥律师协会的作用,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律师协会是依法设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依法对律师实施行业管理。-----全国设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设区的市、自治州(盟)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市(州、盟)律师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分会。-----第三条 律师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和教育会员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忠实于律师事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会员的执业素质;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社会的文明和进步而奋斗。-----第四条 律师协会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一级律师协会接受上一级律师协会的指导。第二章会员-----第五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为律师协会的个人会员。律师事务所为律师协会的团体会员。-----下一级律师协会为上一级律师协会的团体会员。-----第六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一)享有律师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二)向律师协会提出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的要求;-----(三)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学习、培训;------(四)参加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五)享受律师协会举办的福利;---- (六)使用律师协会的图书、资料等;---- (七)通过律师协会向有关部门提出立法和执法的意见和建议;---- (八)对律师协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第七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二)遵守律师协会章程,执行律师协会决议;-----(三)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规范和准则;-----(四)接受律师协会的指导、监督,履行培训义务,完成律师协会委托的工作;---- (五)按律师协会规定交纳会费;---- (六)履行律师协会规定的法律援助义务;---- (七)自觉维护律师职业荣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第八条 团体会员享有第六条第一项以外的其他权利,承担第七条规定的义务。---- 第九条 个人会员应当到所在地的律师协会办理会员登记手续。---- 会员转所到异地执业,必须到新执业地律师协会办理转移会员关系手续,提交原所在律师协会出具的会员关系转移证明并填写会员登记表。第三章律师协会职责---- 第十条 律师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二)制定并监督实施律师执业规范;-----(三)负责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四)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提高会员的执业水准;-----(五)组织律师业务培训;-----(六)处理对会员的投诉;-----(七)制定并监督实施会员奖惩办法;-----(八)组织会员开展对外交流;-----(九)调处会员在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十)参与立法活动,向有关部门提出法制建设及律师制度建设的建议;-----(十一)宣传律师工作,出版律师刊物;-----(十二)举办律师福利事业;-----(十三)组织与实施全国律师资格考试的具体工作;-----(十四)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十五)司法行政部门及上级律师协会委托行使的其他职责。第四章律师代表大会-----第十一条 律师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律师代表大会。-----律师代表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决定提前或延期举行。-----第十二条 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从个人会员中选举产生,也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理事会从个人会员中推选产生。-----地方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从个人会员中选举或推选产生,选举或推选办法由地方律师协会理事会规定。-----根据需要,律师协会可以选举或推选特邀代表,参加律师代表大会。特邀代表的职权由律师协会理事会确定。-----第十三条 全国律师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修改律师协会章程,监督律师协会章程的实施;-----(二)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三)听取和审议本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四)选举、罢免本会理事;-----(五)审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经审计的会费收支情况报告;-----(六)审议大会主席团提出的其他事项。-----第十四条 地方律师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向全国律师协会提出修改章程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建议;-----(二)讨论决定本地区律师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三)听取和审议本级律师协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四)审议本级律师协会经审计的会费收支情况报告;-----(五)选举、罢免本级律师协会理事;-----(六)审议大会主席团提出的其他事项。第五章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第十五条 律师协会理事会由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是律师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律师协会理事由律师代表大会从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业务水平、执业三年以上的代表中选举产生。-----第十六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和常务理事若干人。-----根据工作需要,理事会可推举名誉会长和聘请顾问若干人。-----必要时,经理事会通过,可增选或罢免个别理事、常务理事。-----第十七条 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指派一名具有律师资格的律师工作管理人员作为候选人参加选举,担任律师协会的领导职务。-----地方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推荐律师工作管理人员作为候选人时,应报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批准。-----第十八条 地方律师协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名单应报上一级律师协会备案。-----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必要时,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延期或提前举行-----理事会全体会议听取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审查会费的收支情况,审议下一年度的财务预算计划,讨论、决定律师协会工作的重大事宜。-----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为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举行一次会议,研究、决定律师协会工作的重大事宜,部署律师协会的工作。-----会长召集并主持常务理事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会长召集、主持常务理事会会议。-----第二十二条 会长办公会议负责督促、落实常务理事会部署的工作。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组成,由会长召集,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第六章执行机构与专门委员会、业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条 律师协会设立执行机构,具体负责落实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律师协会的日常工作。-----第二十四条 律师协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聘任,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常务理事会通过。-----秘书长在常务理事会的授权范围内,领导组织协会的执行机构开展工作。秘书长、副秘书长列席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第二十五条 律师协会执行机构的工作部门由常务理事会根据需要设置。-----第二十六条 律师协会应当设立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委员会、律师纪律委员会。-----律师协会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第二十七条 律师协会可以设立若干业务委员会。各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业务委员会的设置、调整和主任、副主任人选由常务理事会决定。-----业务委员会按照设立时的要求和工作目标,组织开展理论研究和业务交流活动,起草有关律师的业务规范和标准。-----常务理事会可以聘请专家、学者和有关领导担任业务委员会的顾问。第七章奖励与处分-----第二十八条 律师协会可以对模范履行会员义务并在律师事业发展中有突出贡献的会员予以奖励,对违反法律和律师行业规范的会员给予处分。-----第二十九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律师协会分别给予通报表扬、嘉奖、授予荣誉称号,并可给予物质奖励:-----(一)在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二)在民主与法制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三)成功办理了在全国或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成绩显著的;-----(四)积极开拓律师业务领域,成绩显著的;-----(五)被党委、政府部门及工、青、妇等社会团体授予荣誉称号的;-----(六)其他应予奖励的情形。-----第三十条 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律师协会视情节分别给予训戒、通报批评、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一)违反《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二)违反本章程和律师行业规范的;-----(三)不履行会员义务的;-----(四)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五)严重违反社会公共道德,影响律师职业形象和荣誉的。-----对于会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律师协会有权向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第三十一条 会员因违法违纪受到司法行政部门停止执业处罚的,在停止执业期间,不享有律师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等会员权利。-----第三十二条 奖励和处分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理事会制定。第八章经费-----第三十三条 律师协会经费来源包括:----------(一)财政拨款;-----(二)会费;-----(三)社会捐赠;-----(四)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四条 会员必须履行交纳会费的义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向本地区会员收缴会费,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收缴会费。-----第三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按定额收缴会费,具体收缴会费的标准和收缴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但全部收缴会费总额最高不得超过当地律师业务总收入的3%。-----地方律师协会确定的会费标准,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备案。-----第三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交纳会费的标准,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根据各地律师人数、业务发展状况、业务总收入等确定。-----第三十七条 会费按年度收缴,会员必须于每年登记注册前交纳会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应于每年律师注册结束后一个月内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交纳会费。-----第三十八条 各级律师协会应加强对会费的收缴和管理,制定会费的预、决算计划,单独建立会费收支账目,每年就会费收支情况发布会费审计公告,接受会员的监督。-----第三十九条 会费应主要用于:-----(一)召开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以及工作会议、业务研讨会、表彰大会、交流活动等;(二)维护律师合法权益、会员奖惩工作;-----(三)律师专门委员会、业务委员会开展的各项活动;-----(四)律师协会执行机构的各项支出;-----(五)为会员提供学习资料和培训;-----(六)举办会员福利事业;-----(七)支援贫困地区团体会员;-----(八)其他必要的支出。-----第四十条 会费收支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报财政部备案。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办事机构的外国律师事务所常驻律师,及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批准在内地设立办事机构的港、澳地区律师事务所的常驻律师,应当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所在地律师协会登记,接受律师协会的监督。-----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全国各级律师协会。-----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本章程由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修改。必要时,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提议,经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理事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通过,可对本章程作补充性规定。-----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八日起施行,各级律师协会原有的章程同时废止。-----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协会章程

6. 中国律师网的介绍

中国律师网于2000年11月15日正式开通,其后的发展过程中,我们一直摸索着如何做一个最大最好的法律类网站,我们也一直为之而努力、付出。 为了适应时代发展,扩大信息容量,满足读者需求,中国律师网于2000年6月改版完成。

7. 中国律师的介绍

《中国律师》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主办的国家级刊物,是国内惟一一本以律师为核心读者的、最权威的法律月刊。

中国律师的介绍

8. 中国律师协会网怎么查询律师

中国律师协会网怎么查询律师你好亲 ,很高兴回答您的问题:有两种方法可以查询律师资格证:1、可以到当地的司法行政部门的网站上查询律师姓名与执业证号;2、可以到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办的中国律师网进行查询,只要是注册的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都是可以查询得到的。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4、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5、品行良好。【摘要】
中国律师协会网怎么查询律师【提问】
中国律师协会网怎么查询律师你好亲 ,很高兴回答您的问题:有两种方法可以查询律师资格证:1、可以到当地的司法行政部门的网站上查询律师姓名与执业证号;2、可以到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办的中国律师网进行查询,只要是注册的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都是可以查询得到的。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4、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5、品行良好。【回答】
律师协会的成员怎么核实呢【提问】
律师协会的成员怎么核实呢你好亲 ,很高兴回答您的问题:1、先登录“北京市司法局律师管理系统”:2、找到栏目,点击“律所查询”或是“律师查询”:3、打一个律所名称进去点击查询:4、出现搜索结果如下,截图较长,以两段展示:这样就能知道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真伪了。扩展资料在中国,只要你申请律师执照,司法部门发给你律师执业证,那就自动加入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同时也自动成为当地律师协会的成员,你不需要你写申请,也不管你愿意不愿意。这是律师法规定的。《律师法》第三十九条 律师必须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师协会。加入地方律师协会的律师,同时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会员。参考资料: 北京司法局-律所查询【回答】
律师协会成员有没有可能在网上查不到呢【提问】
律师协会成员有没有可能在网上查不到呢你好亲 ,很高兴回答您的问题:你好,律师必须有律师执业证,你可以要求其出示律师证,如果其提供不了,必然就不是律师了;如果是律师,通过中国律师协会网是能查到这个律师信息的,如果没有,除开你查询方式不对外,应该可认定不是真的律师。1、上海的律协网站是东方律师网2、在当前页面的右下一点,有个查询入口,点进去输入律所或者律师姓名检索即可,【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