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2024-05-10 01:07

1.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根据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情况,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考虑到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按绩效工资实施后新标准的工资总额核定,而不是以实际工资收入为依据,确保同等条件的职工缴费水平一致、退休待遇一致。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在2009年已正式下发,5个试点省市认真做好启动准备工作。
  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新闻发言人尹成基介绍,2008年,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加快推进,全国有17个省份实现了省级统筹。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正在抓紧起草,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措施进一步完善。
 
 尹成基表示,2009年将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重点是制订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全面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做好大学
生参加居民医疗保险工作,基本解决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推进解决老工伤问题;开展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争取年底前覆盖全国10%有农业
人口的县(市、区);继续推进做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试点工作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等各项试点工作;研究制定城市无工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办
法。
  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身份、实行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的事业单位,应当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用人单位中的事业编制内工作人员,应当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职工以本人工资总额为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数。用人单位以职工的缴费基数总额为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数。工资总额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以及其他工资性收入等。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由单位、个人共同承担。用人单位按单位缴费基数的23%缴纳养老保险费,职工按本人缴费基数的6%缴纳养老保险费,今后适时调整。职工应当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建立职工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费记入个人账户。
  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按月领取养老金。
  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按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2. 机关事业单位 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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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是分了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而企业的养老保险分为基本养老保险、农民工养老保险、还有其他的。15年那种我们一般说的都是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和事业单位都有)。改制后,企业的和事业的基本养老保险在享受待遇上无太大差别(就是领退休金的条件上)我所在的城市,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缴纳比例上,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是个人缴纳工资的3%,事业单位缴纳25%,而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承担工资的8%,企业承担工资的20%。

3.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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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是分了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而企业的养老保险分为基本养老保险、农民工养老保险、还有其他的。15年那种我们一般说的都是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和事业单位都有)。改制后,企业的和事业的基本养老保险在享受待遇上无太大差别(就是领退休金的条件上)我所在的城市,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缴纳比例上,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是个人缴纳工资的3%,事业单位缴纳25%,而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承担工资的8%,企业承担工资的20%。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

4.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根据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情况,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考虑到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按绩效工资实施后新标准的工资总额核定,而不是以实际工资收入为依据,确保同等条件的职工缴费水平一致、退休待遇一致。
一、医保视同缴费年限是从哪一年开始的
视同缴费年限的情况有四种:
第一,国家在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以前的国有、集体企业固定工人,国家认可的连续工龄可以视同缴费。
国家是从1986年10月就在国营企业实行退休养老基金制度的,1986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都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实施劳动保险手册制度,记录个人缴费的情况。在此之前的缴费年限才可以视同缴费。不过,一些地方集体企业建立养老保险制度较晚,情况并不统一。
第二,知青的上山下乡时间。
第三,2012年7月《军人保险法》实施以前的城镇退役兵或者转业志愿兵(士官)。
第四,2014年10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前的连续工龄。
二、社会保险费如何计算?
1、缴费金额=缴费基数*缴费比例。
2、社保缴费比例一般如下:养老保险:企业单位:坚持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原则,保险费由单位和职工共同负担。其中,企业社会统筹部分缴费比例为企业工资总额的20%左右,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8%。自由职业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解除劳动关系后续缴费人员缴费率为20%。事业单位:对费率的规定因地区不同而各不相同,具体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原则,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用人单位缴费一般为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个人缴费为本人工资的2%。个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费的30%左右划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失业保险: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工伤保险费由企业缴纳,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征收标准为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乘以行业差别费率,平均工伤保险费率一般不超过1%。生育保险:企业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费按照不超过工资总额的1%缴纳。
3、缴费基数按个人工资水平(在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00%—60%范围)来确定,不得低于最低缴费标准。
三、辞职后视同缴费年限还算吗
自动离职的,仅可以从当地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行个人缴费之日起计算缴费年限。按照法定程序辞职的,之后有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之前在事业单位工作年限,应当计算连续工龄,并视同缴费年限,与之后参加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视同缴费年限,指参保职工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作年限。职工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是指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5.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主要内容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主要内容具体如下:
(一)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单位工资总额的20%,具体比例由试点省(市)人民政府确定,因退休人员较多、养老保险负担过重,确需超过工资总额20%的,应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审批。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个人工资超过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做实个人账户的起步比例为3%,以后每年提高一定比例,逐步达到8%。有条件的试点省(市)可以适当提高起步比例。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本人养老,不得提前支取。参保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的储存余额可以继承。
(二)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本方案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详见附件)本方案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具体标准由各试点省(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备案。本方案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本方案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参加国家统一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三)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为使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享受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保障其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情况,国务院统筹考虑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四)建立职业年金制度。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提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增强事业单位的人才竞争能力,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事业单位建立工作人员职业年金制度。具体办法由劳动保障部会同财政部、人事部制定。
(五)逐步实行省级统筹。进一步明确省、市、县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建立健全省级基金调剂制度。具备条件的试点省(市)可从改革开始即实行省级统筹;暂不具备条件的,可实行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同的统筹层次。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主要内容

6. 最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主要内容

(一)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单位工资总额的20%,具体比例由试点省(市)人民政府确定,因退休人员较多、养老保险负担过重,确需超过工资总额20%的,应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审批。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个人工资超过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做实个人账户的起步比例为3%,以后每年提高一定比例,逐步达到8%。有条件的试点省(市)可以适当提高起步比例。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本人养老,不得提前支取。参保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的储存余额可以继承。
(二)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
本方案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本方案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具体标准由各试点省(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本方案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本方案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参加国家统一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三)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为使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享受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保障其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情况,国务院统筹考虑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四)建立职业年金制度。
为建立多得次的养老保险体系,提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增强事业单位的人才竞争能力,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事业单位建立工作人员职业年金制度。具体办法由劳动保障部会同财政部、人事部制定。
(五)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进一步明确省、市、县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建立健全省级基金调剂制度。具备条件的试点省(市)可从改革开始即实行省级统筹;暂不具备条件的,可实行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同的统筹层次。

7. 有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务局,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各人民团体人事、财务部门:为做好《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以下简称《决定》)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领会《决定》精神。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是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对于建立覆盖全民、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决定》明确了改革的总体目标、基本原则和政策举措,对组织实施工作提出了要求。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中央各部门和单位人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决定》精神,进一步提高对改革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切实把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采取扎实有效的工作举措,全力推进并确保完成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任务。二、抓紧研究制定实施办法。各地区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根据《决定》精神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对组织领导、具体任务、政策措施、工作进度、监督检查等做出周密安排。要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规定,本省(市、区)政策要规范统一,防止政策多样。各地区原来开展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政策要按照《决定》进行调整。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统一制定并组织实施。各部门要在党组(党委)领导下,制定本部门贯彻《决定》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分工和要求。各地区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的实施办法、各部门的工作方案,连同各类人员视同缴费指数表(见附表),在2015年5月底前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三、准确把握《决定》的有关政策。(一)关于参保范围。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是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改革后的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对于目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要根据《决定》要求,严格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规定确定参保人员范围。编制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于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二)关于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特点,《决定》规定的本单位工资总额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西藏特贴、特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西藏特贴、特区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其余项目暂部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三)关于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国家每年根据上年度职工工资增长等因数,确定并公布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四)关于“中人”的过渡。全国实行统一的过渡办法。对于2014年10月1日前(简称改革前,下同)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底限高。即:新办法(含职业年金待遇)计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员(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员(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放20%,依次类推,到过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0%。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N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A*M+B+C)*∏(1+Gn-1)N=2015A: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基本工资标准;B: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等对应的退休补贴标准;C:按照国办发[2015]3号文件规定相应增加的退休费标准;M:工作人员退休时工作年限对应的老办法计发比例;Gn-1:参考第n-1年在岗职工工资增长等因素确定的工资增长率,n∈[2015,N],且G2014=0;N:过渡期内退休人员的退休年度,N∈[2015,2024]。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其退休年度视同为2015年。新办法待遇计发标准=基本养老金+职业年金,其中,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经+个人账户养老金。具体计算方法如下:1.基础养老经=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1%,其中,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实际平均缴费指数×实际缴费年限)÷缴费年限。各地根据测算形成与机关事业单位职务职级(技术等级)和工作年限相对应的视同缴费指数(样表详见附件),工作人员退休时,根据本人退休时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和工作年限等确定本事视同缴费指数。实际平均缴费指数=(Xn/Cn-1+Xn-1/Cn-2+......+X2016/C2015+X2015/C2014+X2014/C2013)/N实缴;Xn、Xn-1、...X2014为参保人员退休当年至2014年相应年度本人各月缴费工资基数之和,Cn-1、Cn-2、...C2013为参保人员退休上一年至2013年相应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N实缴为参保人员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2.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过度系数。其中,过渡系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地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过渡系数保持一致。视同缴费指数由各省级地区统一确定。3.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存储额÷计发月数。其中,计发月数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4.职业年金计发按照《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五)关于视同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指数的认定。对于改革前曾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改革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应予确认,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他情形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本人退休时,根据其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及对应的视同缴费指数等因数计发基本养老金。(六)关于规范统一政策标准。各地区要按照《决定》要求,积极创造条件实行省级统筹;确实难以一步到位实现省级统筹的,基金可暂不归集到省级,建立省级基金调剂制度,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全省(市、区)要制定和执行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统筹项目和标准以及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统一编制和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明确省、地(市)、县各级政府的责任。各地区要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业务经办流程和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要求,统一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和管理制度,统一建设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省级集中管理数据资源。四、调整部分工作人员退休时加发退休费的政策。改革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奖励所需资金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对于改革前已获得此类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本人退休时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并支付给本人,资金从原渠道列支。退休补贴标准由各省(区、市)根据平衡衔接的原则予以确定。符合原有加发退休费情况的其他人员,按照上述办法处理。五、规范各地区试点政策。各地区要妥善处理本地区原有试点政策与《决定》的衔接问题,确保政策统一规范。改革后,对于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其改革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照有关规定计发待遇。改革前个人缴费本息,划转至改革后的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本人退休时,该部分个人缴费本息不计入新办法标准对比范围,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各地区开展试点期间的养老保险结余基金并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一使用,严禁挤占挪用,防止基金资产流失。六、明确延迟退休人员参保政策。改革后,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继续参保缴费。其中少数人员年满70岁时仍继续工作的,个人可以选择继续缴费,也可以选择不再继续缴费。待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计发养老待遇。七、广泛开展宣传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组织各方面力量,宣传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准确解读各项政策,针对群众关切问题解疑释惑,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舆论氛围,动员全社会关心和支持改革工作,保证改革顺利实施。八、逐级做好培训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将举办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政策和经办管理培训班,对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中央各部门和单位人事管理机构进行培训。各地区、各部门也要结合实际,集中组织开展不同层次的业务培训工作,帮助相关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全面、准确掌握政策,提高贯彻《决定》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九、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涉及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切实抓好组织实施。要加强工作指导,及时掌握实施情况,认真分析遇到的情况和问题,研究提出解决的办法,确保各项工作平稳进行。要从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出发,认真排查风险点,制定应对预案,把工作做实做细,保持社会稳定。重大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附件:机关事业单位职务职级(技术等级)和工作年限相对应视同缴费指数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2015年3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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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8. 机关事业单位 养老保险

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是分了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而企业的养老保险分为基本养老保险、农民工养老保险、还有其他的。15年那种我们一般说的都是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和事业单位都有)。改制后,企业的和事业的基本养老保险在享受待遇上无太大差别(就是领退休金的条件上)我所在的城市,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缴纳比例上,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是个人缴纳工资的3%,事业单位缴纳25%,而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承担工资的8%,企业承担工资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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