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业绩预告披露规则是怎样的?

2024-05-10 09:41

1. 上市公司业绩预告披露规则是怎样的?

一般来说,市场有两种预披露的方式——“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还有一种是正式报告的“财报”。
业绩预告主要是对公司当期净利润情况的大概估计。
业绩快报比起业绩预告就更加全面详细,一般都披露公司主要的财务数据,相当于一份准年度正式报告。
而有关于上交所和深交所的“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的披露规则都会有所不同。

对于主板企业,业绩预披露并非强制制度,部分特殊情况下需要预披露,上交所和深交所主板要求有所不同,下面分别进行介绍。

上交所主板:
A:业绩预告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上市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1.31日之前)披露业绩预告。预计半年报和季度报告业绩将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
1.净利润为负亏损的
2.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的
3.实现扭亏为盈


B:业绩快报
按照要求公司如果已经汇总完成当期财务数据,但因为年报还没有编制完成,可以先行对外披露业绩快报。

深交所主板:
A:业绩预告
预计报告期内(第一季度、半年度、第三季度和年度)出现以下情况的,应当进行业绩预告:
1.净利润为负
2.实现扭亏为盈
3.实现盈利并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4.期末净资产为负
5.年度营业收入低于1千万元

如果需要披露业绩预告,业绩预告的时间要求为:
1.一季度业绩预告:报告期当年的04月15日前
2.半年度业绩预告:报告期当年的07月15日前
3.三季度业绩预告:报告期当年的10月15日前
4. 年度业绩预告:报告期次年的01月31日前
B:业绩快报
鼓励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主动披露定期报告业绩快报。


好了,看完上述主板规则后,我们来简单分析一下。对于主板企业只有在业绩出现较大变动的时候,才会强制披露业绩预告,一般来说是非强制性的。
故我们可以看出,当公司强制性披露时,非好即坏;而公司没有进行强制性披露时,相对来说业绩还是相对稳定的,没有出现大幅波动。

我国的A股市场除了主板,还有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接下来我们来看看这些板块业绩预披露的规则。
中小板:
A:业绩预告
公司应披露半年度、前三季度、年度业绩预告。
公司预计第一季度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披露第一季度业绩预告:
1.净利润为负值
2.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3.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实现扭亏为盈
业绩预告的时间与主板相同;
中小板业绩预告是强制性披露的,全部上市公司均要进行业绩预告,但是并没有强制要求上市公司在年报中披露一季度业绩预告。
B:业绩快报
年度报告预约披露时间在3-4月份的公司,应在2月底之前披露年度业绩快报;
鼓励半年度报告预约披露时间在8月份的公司在7月底前披露半年度业绩快报;
年度报告预约披露时间在3月份之前的公司可不披露年度业绩快报,否则需要强制性披露年度业绩快报;
半年报和季报业绩快报不是强制性披露的;
创业板:
在进行注册制改革之后,创业板公司不再强制要求披露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但是若属于下列情形的,还需要在1月31日前披露年度业绩预告:
1.期末净资产为负
2.净利润为负值
3.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4.实现扭亏为盈
5.其他情形:出现财务类强制退市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
科创板:
A:业绩预告
上市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披露业绩预告:
1.净利润为负
2.实现扭亏为盈
3.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如果科创板上市公司预计半年度和季度业绩出现以上情形之一的,也可也进行业绩预告。
若科创板上市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预计本期业绩与业绩预告差异幅度达到20%的,应当及时披露更正公告。
B:业绩快报
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
如果科创板上市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按照《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披露业绩快报。

上市公司业绩预告披露规则是怎样的?

2. 上市公司中报预披露规定

法律分析:年度报告由上市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完成(即一至四月份),中期报告由上市公司在半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完成(即七、八月份),季报由上市公司在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三十日内编制完成(即第一季报在四月份,第三季报在十月份)。
法律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3. 上市公司年度业绩预告披露规则

上市公司业绩预告的规则:年报一般在次年的4月30日之前进行披露,第一季度报告也要在4月30日之前披露,半年报要在8月30日之前,三季报要在10月31日之前进行披露。如果不能及时披露会被实施停牌、ST、暂停上市甚至终止上市等惩罚。拓展资料上市公司(The listed company)是指所公开发行的股票经过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这种公司到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除了必须经过批准外,还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公司法》、《证券法》修订后,有利于更多的企业成为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基本类型包括以下几种:1,股票型上市公司(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经向社会公开发行;(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3)公开发行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向社会公开发行的比例10%以上;(4)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5)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本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6)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2,债券型上市公司(1)已经公开发行公司债券;(2)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3)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4)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债券发行的条件之一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第八十一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上市公司基本特点:(1)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可为非上市公司,有股份有限公司的一般特点,如股东承担有限责任、所有权和经营权。股东通过选举董事会和投票参与公司决策等。(2)上市公司要经过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要上市必须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上市。(3)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交易。

上市公司年度业绩预告披露规则

4. 上市公司中报预报规定

法律分析: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对于进行年报时候,上市公司预计全年出现亏损、扭转为盈或者净利润比上一年下降或者上涨50%的情况,应该在本年度结束后的1月31日进行业绩预告。没有上面的三种情况,可以不进行年报的预告披露。半年报和季报没有强制规定。
法律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11.3.1 上市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预计中期和第三季度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11.3.2上市公司出现第11.3.1条第(二)项情形,且以每股收益作为比较基数较小的,经本所同意可以豁免进行业绩预告:
(一)上一年年度报告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等于0.05元;
(二)上一期半年度报告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等于0.03元;
(三)上一期年初至第三季度报告期末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等于0.04元。

5. 上市公司必须披露业绩预告吗

上市公司不是必须披露业绩预告。根据交易所相关规定:当沪深主板和中小板上市公司净利润为负值;实现扭亏为盈;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期末净资产为负值;年度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时需要进行业绩预告。而如果上市公司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且以每股收益作为比较基数较小的,经本所同意可以豁免进行业绩预告。业绩预告披露的时间规定为:一季度业绩预告报告期当年的4月15日前;半年度业绩预告报告期当年的7月15日前;三季度业绩预告报告期当年的10月15日前;年度业绩预告报告期次年的1月31日前。业绩预告有两种方式: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业绩预告主要对于当前公司的净利润情况加以预告,业绩快报更为详细一些。【拓展资料】业绩预告是指上市公司在满足交易所规定的条件之后,提前对自身的业绩做出相应的报告,并且公布出来。而业绩发布则是在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公布,这个时间一般情况和公司自身有关。前者的准确性是要求不高的,只是一个参考值,后者则是正式公布的业绩,具备权威性。 在上交所的规定中,业绩预告与业绩正式发布的时候相关的数据不能存在着重大的差异,就像是你业绩预告说公司今年盈利300%,但是实际上突然又是亏损那是不行的。若有关财务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披露相关定期报告的同时,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进行致歉,并说明差异内容及其原因、对公司内部责任人的认定情况等。并且值得注意的是,一般在这个时候还需要做一个补充报告。因此业绩预告一般情况下就是提前告诉你公司情况怎么样,到了业绩发布那天,这个时候爆出来的才是公司真实业绩。

上市公司必须披露业绩预告吗

6. 上市公司中报披露规则

法律分析:上市公司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即七、八月份)。定期报告的披露要求为在指定报刊披露其摘要,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披露其正文。中期报告内容包括:公司基本情况;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管理层讨论与分析;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财务会计报告等。
法律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二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一)公司基本情况;(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六)财务会计报告;(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上市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的,中国证监会应当立即立案稽查,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

7. 年报业绩预告披露规定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对于进行年报时候,上市公司预计全年出现亏损、扭转为盈或者净利润比上一年下降或者上涨50%的情况,应该在本年度结束后的1月31日进行业绩预告。没有上面的三种情况,可以不进行年报的预告披露。 对于深圳交易所的主板市场,在净利润为负、扭亏为盈、实现盈利并且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出现增长或者下降50%的情况、期末净资产为负以及年度营收低于1千万元,应该进行业绩预告,年报预告应在次年的1月31日前。对于中小板市场,年报应该3-4月份进行披露的,在2月底完成年报披露业绩快报;年报披露在3月份之前的,不进行业绩快报披露;创业板中,在3-4月进行年报披露的,也在2月底之前披露年度业绩快报。【拓展资料】业绩预告相关补充:1.业绩预告信息的市场反应早期的研究发现,管理层业绩预告由于影响股价有信息含量。在证实管理层业绩预告有价值相关性后,随后的研究转为研究业绩预告信息的特征是否影响预告的信息含量或股价。当公司建立了预告声誉时,股价对好消息预告的反应更灵敏。股票市场反应的方式也依赖于伴随管理层预告附加信息的类型。与和收益公告同时公布的预告相比,单独预告更具有信息含量。2.业绩预告信息与资本成本经济理论预不自愿性披露尤其是披露承诺能减少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的减少反过来会导致低的资本成本。3.业绩预告信息与盈余管理管理层不能直接影响他们的股价或资本成本对业绩预告作出的反应,然而能影响他们最终报告的消息。这种对随后收益数字的控制恰好导致许多人关心提供业绩预告的管理层为满足他们的预告目标而稍后从事盈余管理或潜在地操纵盈利项目。4.业绩预告信息与分析师行为分析师根据公司的业绩预告去修正他们的预测。因为公司提供更多的业绩预告,覆盖一个公司的分析师的数量变得更多。5.业绩预告信息与投资者行为经济模型预不公司扩大包括管理层业绩预告的披露将与公司股票的增长投资有关。H业绩预告的持续增长导致机构投资者持股的增加。然而,不是所有的机构投资者持股都与公司披露正相关。

年报业绩预告披露规定

8. 上市公司报表披露规定

法律分析:上市公司必须披露定期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第一季报、第三季报。年度报告由上市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完成,中期报告由上市公司在半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完成,季报由上市公司在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三十日内编制完成。定期报告的披露要求为在指定报刊披露其摘要,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披露其正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六条 依照前条规定发出收购要约,收购人必须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并载明下列事项:(一)收购人的名称、住所;(二)收购人关于收购的决定;(三)被收购的上市公司名称;(四)收购目的;(五)收购股份的详细名称和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六)收购期限、收购价格;(七)收购所需资金额及资金保证;(八)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时持有被收购公司股份数占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比例。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一)公司基本情况;(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六)董事会报告;(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