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租房补贴怎么申请

2024-05-18 16:47

1. 苏州租房补贴怎么申请

法律分析:1、使用微信搜一搜“苏州人才中心”公众号,然后点击进入并关注;2、然后进入,然后点击菜单栏中的“品牌服务”-“高层次人才”;3、然后进入,点击“人才服务一网通办”;4、然后进入,点击页面中的“人才安居”;5、然后进入输入进行注册登录即可进入申请。
法律依据:《苏州市引进顶尖人才(团队)“一人一策”实施办法》 第五条 引进顶尖人才(团队)坚持国际化、市场化思维,突出同行评议、市场评价,一般应全职新引进。创业类顶尖人才占股应不少于20%或为自然人第一大股东,个人货币出资不少于100万元,地方资助额在5000万元以上。企业创新类、事业单位创新类顶尖人才应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企业支付的税前薪金应不低于100万元,入选后能继续在引进单位服务3年以上。特殊情形需采取柔性方式引进的,每年实际在苏工作时间一般应不少于3个月。

苏州租房补贴怎么申请

2. 苏州租房补贴怎么申请

法律分析:通过所在单位网上提出租房申请,公租房管理公司将按候租次序征询候租人员是否愿意领取人才补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二条: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3. 苏州租房补贴怎么申请

通过所在单位网上提出租房申请,公租房管理公司将按候租次序征询候租人员是否愿意领取人才补贴。
一、苏州公租房申请时间
公租房申请时间可以关注当地的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的官方网站获取公租房消息。公租房申请的相关步骤:1、受理,对申请材料齐全的,申请点应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2、初审,自申请点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初审机构完成初审,提出初审意见。3、复审,市公租房管理局自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提出复审意见。4、公示,复审合格的申请人将在市公租房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内容包括收入、住房等相关情况,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5、轮候,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进入申请人轮候库,申请人可在公租房信息网或申请点查询。轮候期间,申请人工作、收入、住房及家庭人数等情况发生变化,应主动及时向原申请点如实提交书面材料,重新审核资格。
二、北京市公租房补贴标准
公租房租金补贴按以下标准执行:1、人均月收入1200元及以下的其他家庭承租公租房的,补贴房屋租金的50%;2、人均月收入在1200元(不含)以上1800元(含)以下的其他家庭承租公租房的,补贴房屋租金的25%;3、人均月收入在1800元(不含)以上2400元(含)以下的其他家庭承租公租房的,补贴房屋租金的10%。上述家庭承租的公租房建筑面积高于60平方米的,超出面积的租金不予补贴
三、杭州公租房可以买吗
公租房以5年为为一个期限,租住者去购买改善住宅房的时候,能够退掉公租房。或者业主租住满5年后,能够以成本价+银行利购买购自住。购买时能够选择一次性付款或许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后不再支付房钱,分期付款时,未付款面积依照规则交纳房钱。公租房不可以上市买卖,采购人需求转让的,由公租房所在的单位组织回购,回购报价为原销售报价+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不会跟着房价的上涨而上涨。一旦发现用虚假信息骗得公租房租住的,将强制请求其退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二条: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苏州租房补贴怎么申请

4. 苏州租房补贴申请条件

法律分析:1、具有市县非农业常住户口;
2、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或享受民政部门定期抚恤或定期定量补助的社会优抚对象;
3、家庭人均现住房使用面积在7.5(含)平方米以下;
4、家庭未承租廉租房、经济租赁房(含享受经济租赁房招租补贴),且未购买定向销售 经济适用房、拆迁定向安置用房。
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5. 苏州租房补贴

苏州租房补贴目前有两种方式:优租房、租房补贴。苏州大学生租房补贴申请条件主要有以下几点:1、全日制普通高校(含海外留学人员)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在全日制技工院校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毕业生;2、毕业2年内在苏州市纳税的各类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就业且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在宁自主创业,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3、在苏州市户籍住房困难或非苏州市户籍无自有住房,且租房居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八条  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第七百二十六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第七百二十八条  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第七百三十四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第七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偿。

苏州租房补贴

6. 苏州租房补贴

法律分析:1.A-D类人才可分别给予补贴不低于8000元/月、5000元/月、3000元/月、1500元/月。2.E类人才,按博士(正高级职称)不低于800元/月、硕士(副高级职称、高级技师)不低于600元/月、本科(中级职称、技师)不低于400元/月给予租房补贴。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促进就业创业。对符合条件且未享受实物保障的在国家级经开区内就业或创业的人员,可提供一定的购房、租房补贴,按规定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等单位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鼓励地方人民政府提高国家级经开区内企业培养重点行业紧缺高技能人才补助标准,对国家级经开区与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共建人才培养基地、创业孵化基地等按规定给予支持。(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单位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7. 苏州租房补贴

【法律分析】优租房房源紧张,符合条件但有申请不到优租房的人员,可以自己租房然后申请租房补贴,这个租房补贴就叫做虚拟优租房。(1)A类、B类、C类、D类人才分别给予不低于8000元/月、5000元/月、3000元/月、1500元/月的租房补贴;(2)E类第类别人才,按博士1200元/月、硕士800元/月给予租房补贴;E类第类别人才,按博士不低于1200元/月、硕士不低于800元/月给予租房补贴;(3)F类人才根据其对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程度,给予一定金额的租房补贴。租房补贴累计不超过3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苏州租房补贴

8. 苏州租房补贴

苏州租房补贴如下:1、住房租赁补贴需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在毕业2年内提出有效补贴申请;(2)在我市纳税的各类企业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就业,建立劳动关系并与之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在宁初始自主创业(兼职创业除外),依法登记注册成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3)依法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以灵活就业者形式参保除外),或在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在我市参加失业保险;(4)具有本市户籍住房困难或者非本市户籍在宁无自有住房,在本市租房居住并支付租金的。2、根据有关规定应具备的其他条件:(1)租房居住应与房屋产权人或房屋经营单位签订住房租赁合同,支付租金并按规定开具机打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租金发票),并注明房屋租赁事由、月租金额、租金支付期限等规定内容;(2)港、澳、台毕业生应取得在宁就业许可;(3)住房租赁补贴和本市其他人才安居政策及住房保障政策不得重复享受。申请材料:(1)国内高校和技工院校毕业生提交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或技师证书,国(境)外高校毕业生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学位留学认证;(2)本市房屋租赁合同(一人一合同)、租金发票;(3)在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提交省直管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证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四条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第五十五条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第五十六条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