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2024-05-09 16:52

1. 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2. 关于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

诉讼时效是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权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如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且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则视为其自动放弃该权利,法院不得依照职权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应当受理支持其诉讼请求。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3. 关于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

诉讼时效 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 债务人 获得 诉讼时效抗辩 权。在法律规定的 诉讼时效期间 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如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且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 诉讼 请求。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则视为其自动放弃该权利,法院不得依照职权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应当受理支持其诉讼请求。这就是关于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的规定。

关于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

4. 关于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如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且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则视为其自动放弃该权利,法院不得依照职权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应当受理支持其诉讼请求。这就是关于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的规定

5. 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的内容

法律分析: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的内容

6. 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8年8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8年8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0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8〕11号




为正确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
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
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第二条 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
院不予认可。




第三条 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
规定进行裁判。




第四条 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
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
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 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
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
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
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 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请求撤销合同的,应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关于一年除斥期间的规
定。




对方当事人对撤销合同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被撤销,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 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
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管理人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给付必要管理费用、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无因
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




本人因不当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管理人及
损害事实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
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
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
方当事人的;




(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
的;




(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
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7. 关于民事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的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8年8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0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2020年12月29日进行修改。为正确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第三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民事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的解读

8. 最高院关于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第三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