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2024-05-05 12:45

1. 什么是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什么意思

什么是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2.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有哪些

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什么意思

3.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有哪些

第十七条、金融资产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1、企业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
2、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
第十八条、金融资产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1、企业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该金融资产为目标。
2、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
第十九条、按照本准则第十七条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按照本准则第十八条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之外的金融资产,企业应当将其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根据其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以下三类:
1、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2、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3、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扩展资料
第三条、金融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现金、其他方的权益工具以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资产:
1、从其他方收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
2、在潜在有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权利。
3、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合同,且企业根据该合同将收到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
4、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合同,但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衍生工具合同除外。
其中,企业自身权益工具不包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可回售工具或发行方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净资产的金融工具,也不包括本身就要求在未来收取或交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合同。
第四条、金融负债,是指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负债:
1、向其他方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2、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 
3、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合同,且企业根据该合同将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 
4、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合同,但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衍生工具合同除外。
企业对全部现有同类别非衍生自身权益工具的持有方同比例发行配股权、期权或认股权证,使之有权按比例以固定金额的任何货币换取固定数量的该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该类配股权、期权或认股权证应当分类为权益工具。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有哪些

4.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的确认条件和会计处理要点是什么?

金融资产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1、企业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

2、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

企业一般应当设置“银行存款”、“贷款”、“应收账款”、“债权投资”等科目核算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有哪些?

什么是摊余成本?

摊余成本是持有至到期投资后续计量的方法,与它密切相关的概念是实际利率法。

它俩形影不离。没有实际利率法就无所谓摊余成本,摊余成本是实际利率法下的必然结果。

摊余成本,是指该金融资产初始确认金额经下列调整后的结果:

(1)扣除已偿还的本金;

(2)加上或减去采用实际利率法将该初始确认金额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进行摊销形成的累计摊销额;

5.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有哪些

当期损益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摊余成本(amortizedcost)是指用实际利率作计算利息的基础,投资成本减去利息后的金额。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摊余成本,是指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经过调整后的结果。
算法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摊余成本:
(一)扣除已偿还的本金;
(二)加上或减去采用实际利率将该初始确认金额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进行摊销形成的累计摊销额;
(三)扣除已发生的减值损失(仅适用于金融资产)。

扩展资料:
一般情况下,摊余成本等于其账面价值,但也有两种特殊情况:
(1)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若仅仅是公允价值的暂时性下跌,那么计算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摊余成本时,不需要考虑公允价值变动明细科目的金额,此时摊余成本不等于账面价值。
(2)贷款。已经计提损失准备的贷款,摊余成本也不等于账面价值,因为其摊余成本要加上应收未收的利息。
将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当日的公允价值)
其他综合收益 (差额)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利息调整、应计利息
其他综合收益(差额)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期初摊余成本就是求应收本金和应收利息的现值。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摊余成本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有哪些

6.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有哪些

当期损益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摊余成本(amortized cost)是指用实际利率作计算利息的基础,投资成本减去利息后的金额。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摊余成本,是指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经过调整后的结果。
算法 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摊余成本:
(一)扣除已偿还的本金;
(二)加上或减去采用实际利率将该初始确认金额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进行摊销形成的累计摊销额;
(三)扣除已发生的减值损失(仅适用于金融资产)。

扩展资料:
摊余成本计量特殊情况:
一般情况下,摊余成本等于其账面价值,但也有两种特殊情况:
(1)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若仅仅是公允价值的暂时性下跌,那么计算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摊余成本时,不需要考虑公允价值变动明细科目的金额,此时摊余成本不等于账面价值。
(2)贷款。已经计提损失准备的贷款,摊余成本也不等于账面价值,因为其摊余成本要加上应收未收的利息。
将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当日的公允价值)。
其他综合收益 (差额)。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利息调整、应计利息。
其他综合收益(差额)。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期初摊余成本就是求应收本金和应收利息的现值。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摊余成本

7. 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会计处理

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会计处理分录分为三个部分:
 
 1、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的初始计量:
 
 借:债权投资—成本(面值),
 
 —利息调整(倒挤),
 
 贷:银行存款等。
 
 2、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的后续计量:
 
 借:应收利息(分期付息,按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
 
 债权投资—应计利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按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
 
 贷:投资收益(期初摊余成本*实际利率)。
 
 债权投资—利息调整(倒挤)。
 
 到期收回本金和利息: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利息(分期付息,最后一次收到利息)。
 
 债权投资—应计利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计算的利息),
 
 债权投资—成本。
 
 3、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的处置:
 
 借:银行存款等,
 
 债权投资损失准备,
 
 贷:债权投资(成本、利息调整、应计利息的余额全部予以结转),
 
 投资收益(倒挤)。

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会计处理

8.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有哪些

第十七条、金融资产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1、企业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
2、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
第十八条、金融资产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1、企业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该金融资产为目标。
2、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
第十九条、按照本准则第十七条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按照本准则第十八条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之外的金融资产,企业应当将其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根据其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以下三类:
1、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2、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3、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扩展资料
第三条、金融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现金、其他方的权益工具以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资产:
1、从其他方收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
2、在潜在有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权利。
3、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合同,且企业根据该合同将收到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
4、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合同,但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衍生工具合同除外。
其中,企业自身权益工具不包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可回售工具或发行方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净资产的金融工具,也不包括本身就要求在未来收取或交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合同。
第四条、金融负债,是指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负债:
1、向其他方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2、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 
3、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合同,且企业根据该合同将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 
4、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合同,但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衍生工具合同除外。
企业对全部现有同类别非衍生自身权益工具的持有方同比例发行配股权、期权或认股权证,使之有权按比例以固定金额的任何货币换取固定数量的该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该类配股权、期权或认股权证应当分类为权益工具。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