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交易所的制度

2024-05-01 11:32

1. 证券交易所的制度

证券交易所分为公司制和会员制两种。这两种证券交易所均可以是政府或公共团体出资经营的(称为公营制证券交易所),也可以是私人出资经营的(称为民营制证券交易所),还可以是政府与私人共同出资经营的(称为公私合营的证券交易所)。公司制证券交易所公司制证券交易所是以营利为目的,提供交易场所和服务人员,以便利证券商的交易与交割的证券交易所。从股票交易实践可以看出,这种证券交易所要收取发行公司的上市费与证券成交的佣金,其主要收入来自买卖成交额的一定比例。而且,经营这种交易所的人员不能参与证券买卖,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证交易的公平。在公司制证券交易所中,总经理向董事会负责,负责证券交易所的日常事务。董事的职责是:核定重要章程及业务、财务方针;拟定预算决算及盈余分配计划;核定投资;核定参加股票交易的证券商名单;核定证券商应缴纳营业保证金、买卖经手费及其他款项的数额;核议上市股票的登记、变更、撤消、停业及上市费的征收;审定向股东大会提出的议案及报告;决定经理人员和评价委员会成员的选聘、解聘及核定其他项目。监事的职责包括审查年度决算报告及监察业务,检查一切账目等。会员制证券交易所会员制证券交易所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由会员自治自律、互相约束,参与经营的会员可以参加股票交易中的股票买卖与交割的交易所。这种交易所的佣金和上市费用较低,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放置上市股票的场外交易。但是,由于经营交易所的会员本身就是股票交易的参加者,因而在股票交易中难免出现交易的不公正性。同时,因为参与交易的买卖方只限于证券交易所的会员,新会员的加入一般要经过原会员的一致同意,这就形成了一种事实上的垄断,不利于提供服务质量和降低收费标准。在会员制证券交易所中,理事会的职责主要有:决定政策,并由总经理负责编制预算,送请成员大会审定;维持会员纪律,对违反规章的会员给予罚款,停止营业与除名处分;批准新会员进入;核定新股票上市;决定如何将上市股票分配到交易厅专柜;等等。

证券交易所的制度

2.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证券交易所的管理,明确证券交易所的职权和责任,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证券交易所。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交易所是指依本办法规定条件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为证券的集中和有组织的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职责,实行自律性管理的会员制事业法人。第四条 证券交易所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监督管理。
  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接受证监会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证券交易所的名称,应当标明“证券交易所”字样。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证券交易所”的名称。第二章 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第六条 设立证券交易所,由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以下简称“证券委”)审核,报国务院批准。第七条 申请设立证券交易所,应当向证券委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章程和主要业务规则草案;
  (三)拟加入会员名单;
  (四)理事会候选人名单及简历;
  (五)场地、设备及资金情况说明;
  (六)拟任用管理人员的情况说明;
  (七)证券委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第八条 证券交易所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设立目的;
  (二)名称;
  (三)主要办公及交易场所和设施所在地;
  (四)职能范围;
  (五)会员的资格和加入、退出程序;
  (六)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七)对会员的纪律处分;
  (八)组织机构及其职权;
  (九)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任免及其职责;
  (十)资本和财务事项;
  (十一)解散的条件和程序;
  (十二)其他需要在章程规定的事项。第九条 解散证券交易所,经证券委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第三章 证券交易所的职能第十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证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第十一条 证券交易所的职能包括:
  (一)提供证券交易的场所和设施;
  (二)制定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三)接受上市申请、安排证券上市;
  (四)组织、监督证券交易;
  (五)对会员进行监管;
  (六)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管;
  (七)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八)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
  (九)证券委许可的其他职能。第十二条 证券交易所不得或者间接从事:
  (一)以营利为目的的业务;
  (二)新闻出版业;
  (三)发布对证券价格进行预测的文字和资料;
  (四)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未经证券委批准的其他业务。第十三条 证券交易所上市新的证券交易品种,应当报证监会批准。第十四条 证券交易所以联网等方式为非本所上市的证券交易品种提供证券交易服务,应当报证监会批准。第十五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在其职能范围内制定和修改业务规则。证券交易所制定和修改业务规则,由证券交易所理事会通过,报证监会批准。
  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包括上市规则、交易规则、会员管理规则及其他与证券交易活动有关的规则。第四章 证券交易所的组织第十六条 证券交易所设会员大会、理事会和专门委员会。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为证券交易所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有以下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证券交易所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员理事;
  (三)审议和通过理事会、总经理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和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财务预算、决算报告;
  (五)决定证券交易所的其他重大事项。
  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经会员大会通过后,报证券委批准。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每年召开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一)理事人数不足本办法规定的最低人数;
  (二)占会员总数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请求;
  (三)理事会认为必要。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过半数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后方为有效。
  会员大会结束后十日内,证券交易所应当将大会全部文件及有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证券交易所的决策机构,每届任期三年。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制定、修改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三)聘任总经理和副总经理;
  (四)审定总经理提出的工作计划;
  (五)审定总经理提出的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六)审定对会员的接纳;
  (七)审定对会员的处分;
  (八)根据需要决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
  (九)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3. 证券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证券交易所的管理,规范证券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证券交易所。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交易所是不以盈利为目的,为证券的集中和有组织的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并履行相关职责,实行自律性管理的会员制事业法人。第四条 证券交易所由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所在地人民政府”)管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监督。第五条 证券交易所的名称,应当标明“证券交易所”字样。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相似的名称。第二章 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第六条 设立证券交易所,由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以下简称“证券委”)审核,报国务院批准。第七条 申请设立证券交易所,应当向证券委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章程和主要业务规则草案;
  (三)拟加入会员名单;
  (四)理事会候选人名单及简历;
  (五)场地、设备及资金情况说明;
  (六)拟任用管理人员的情况说明;
  (七)证券委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第八条 证券交易所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设立目的;
  (二)名称;
  (三)主要办公及交易场所和设施所在地;
  (四)职能范围;
  (五)会员资格和加入、退出程序;
  (六)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七)对会员的纪律处分;
  (八)组织机构及其职权;
  (九)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任免及其职责;
  (十)资本和财务事项;
  (十一)解散的条件和程序;
  (十二)其他需要在章程中规定的事项。第九条 证券交易所出现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由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经证券委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解散。
  证券交易所有严重违法行为,由证券委作出解散决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第三章 证券交易所的职能第十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创造公开、公平的市场环境,提供便利条件,以保证证券交易的正常运行。
  证券交易所对股票上市、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符合《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第十一条 证券交易所的职能包括:
  (一)提供证券交易的场所和设施;
  (二)制定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三)审核批准证券的上市申请;
  (四)组织、监督证券交易活动;
  (五)根据《条例》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管;
  (六)依照证券交易所章程、业务规则的规定对会员的证券交易活动进行监管;
  (七)提供和管理证券交易所的证券市场信息;
  (八)证券委许可的其他职能。第十二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在其职能范围内制定业务规则。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由证券交易所理事会通过,报证监会会同证券交易所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生效,并报证券委备案。
  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应当包括上市规则、交易规则及其他与证券交易活动有关的规则。
  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证券上市的条件、申请程序以及上市协议的内容及格式;
  (二)上市公告书的内容及格式;
  (三)交易证券的种类和期限;
  (四)证券交易方式和操作程序;
  (五)交易纠纷的解决;
  (六)交易保证金的交存;
  (七)上市证券的暂停、恢复与取消交易;
  (八)证券交易所的休市及关闭;
  (九)上市费用、交易手续费的收取;
  (十)本证券交易所证券市场信息的提供和管理;
  (十一)对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行为的处理;
  (十二)其他需要在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中规定的事项。第四章 证券交易所的组织第十三条 证券交易所设会员大会、理事会和专门委员会。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为证券交易所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有以下职权:
  (一)制定证券交易所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通过理事会、总经理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财务预算、决算报告;
  (五)决定证券交易所的其他重大事项。
  章程经会员大会通过后,由证券交易所所在地人民政府会同证监会审核后,报证券委批准。

证券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

4.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2017)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证券交易所的管理,促进证券交易所依法全面履行一线监管职能和服务职能,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证券交易所是指经国务院决定设立的证券交易所。第三条 证券交易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设立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交易所重大事项,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交易所得到全面贯彻落实。第四条 证券交易所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监督管理。第五条 证券交易所的名称,应当标明证券交易所字样。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证券交易所或者近似名称。第二章 证券交易所的职能第六条 证券交易所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施自律管理,应当遵循社会公共利益优先原则,维护市场的公平、有序、透明。第七条 证券交易所的职能包括:
  (一)提供证券交易的场所、设施和服务;
  (二)制定和修改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三)审核、安排证券上市交易,决定证券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终止上市和重新上市;
  (四)提供非公开发行证券转让服务;
  (五)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
  (六)对会员进行监管;
  (七)对证券上市交易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监管;
  (八)对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上市、交易等提供服务的行为进行监管;
  (九)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
  (十)开展投资者教育和保护;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职能。第八条 证券交易所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从事:
  (一)新闻出版业;
  (二)发布对证券价格进行预测的文字和资料;
  (三)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第九条 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推动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第十条 证券交易所制定或者修改业务规则,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其自律管理职责的要求。
  证券交易所制定或者修改下列业务规则时,应当由证券交易所理事会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一)证券交易、上市、会员管理等业务规则;
  (二)涉及上市新的证券交易品种或者对现有上市证券交易品种作出较大调整;
  (三)以联网等方式为非本所上市的品种提供交易服务;
  (四)涉及证券交易方式的重大创新或者对现有证券交易方式作出较大调整;
  (五)涉及港澳台及境外机构的重大事项;
  (六)中国证监会认为需要批准的其他业务规则。第十一条 证券交易所制定的业务规则对证券交易业务活动的各参与主体具有约束力。第十二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章程、协议以及业务规则的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履行自律管理职责。第十三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在业务规则中明确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的具体类型、适用情形和适用程序。
    证券交易所采取纪律处分的,应当依据纪律处分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纪律处分决定作出前,当事人按照业务规则的规定申请听证的,证券交易所应当组织听证。第十四条 市场参与主体对证券交易所作出的相关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不服的,可以按照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申请复核。
  证券交易所应当设立复核委员会,依据其审核意见作出复核决定。第十五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风险管理和风险监测机制,依法监测、监控、预警并防范市场风险,维护证券市场安全稳定运行。第十六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和其他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行业协会等证券期货业组织建立资源共享、相互配合的长效合作机制,联合依法监察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第三章 证券交易所的组织第十七条 证券交易所实行会员制,设会员大会、理事会、总经理和监事会。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为证券交易所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证券交易所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员理事、会员监事;
  (三)审议和通过理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和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财务预算、决算报告;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5.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制度是什么?

1、T+1交割,T+1交收:交易双方在交易次日完成与交易有关的证券、款项收付,即买方收到证券、卖方收到款项。我国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对A股均实行T+1交收。
2、涨跌幅限制:证券交易所为了抑制过度投机行为,防止市场出现过分的暴涨暴跌,而在每天的交易中规定当日的证券交易价格在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基础上下波动的幅度。如今,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实行10%的涨跌幅限制。(ST股和未完成股改的S股涨跌幅限制为5%)
3、中国的股票开盘时间是周一到周五,早上从9:30--11:30,下午是:13:00--15:00,中国所有地方都一样,以北京时间为准。每天早晨从9:15分到9:25分是集合竞价时间。所谓集合竞价就是在当天还没有成交价的时候,你可根据前一天的收盘价和对当日股市的预测来输入股票价格。
而在这段时间里输入计算机主机的所有价格都是平等的,在结束时间统一交易,按最大成交量的原则来定出股票的价位,这个价位就被称为集合竞价的价位,而这个过程被称为集合竞价。
集合竞价规则参看集合竞价条目。匹配原则是买方价高优先,卖方价低优先,同样价格则先参与竞价的优先,但整个交易过程不是分布进行匹配,而是是竞价结束集中匹配完成。集合竞价时间为9:15-9:25,可以挂单,9:25之后就不能挂单了。要等到9:30才能自由交易。

扩展资料: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原则:
1、价格优先原则:
价格优先原则是指较高买进申报优先满足于较低买进申报,较低卖出申报优先满足于较高卖出申报;同价位申报,先申报者优先满足。计算机终端申报竞价和板牌竞价时,除上述的的优先原则外,市价买卖优先满足于限价买卖。
2、成交时间优先顺序原则:
这一原则是指在口头唱报竞价,按中介经纪人听到的顺序排列;在计算机终端申报竞价时,按计算机主机接受的时间顺序排列;在板牌竞价时,按中介经纪人看到的顺序排列。在无法区分先后时,由中介经纪人组织抽签决定。
3、成交的决定原则:
这一原则是指在口头唱报竞价时,最高买进申报与最低卖出申报的价位相同,即为成交。在计算机终端申报竞价时,除前项规定外,如买(卖)方的申报价格高(低)于卖(买)方的申报价格,采用双方申报价格的平均中间价位;如买卖双方只有市价申报而无限价申报,采用当日最近一次成交价或当时显示价格的价位。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股市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股票交易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股票成交原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制度是什么?

6. 证券交易所制度交易形式有哪些

  证券交易的方式有:
  1.集中竞价。
  竞价交易,是多个买主与卖主之间,出价最低的卖主与进价最高的买主达成交易。公开的集中竞价,则是所有有关购售该证券的买主和卖主集中在证券交易所内公开申报、竞价交易,每当买卖双方出价相吻合就构成一笔买卖,交易依买卖组连续进行,每个买卖组形成不同的价格。有关集中竞价交易的操作程序、成交办法、交易单位、交易价格升降单位、交易的清算交割日期等项证券交易运作规则,由证券交易所制定,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2.价格优先。
  是指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买(卖)方进行买卖同种证券时,买方中出价最高者,应处在优先购买的地位;而卖方中出价最低者,应处在优先卖出的地位。
  3.时间优先。
  是指出价相同时,以最先出价者优先成交。
  4.证券交易当事人买卖的证券可以采用纸面形式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形式。

7.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的第六章 证券交易所对会员的监管

第四十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制定具体的会员管理规则。其内容包括:(一)取得会员资格的条件和程序;(二)席位管理办法;(三)与证券交易和清算业务有关的会员内部监督、风险控制、电脑系统的标准及维护等方面的要求;(四)会员的业务报告制度;(五)会员所派出市代表在交易场所内的行为规范;(六)会员及其出市代表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七)其他需要在会员管理规则中规定的事项。第四十一条 证券交易所接纳的会员应当是有权部门批准设立并具有法人地位的境内证券经营机构。境外证券经营机构设立的驻华代表处,经申请可以成为证券交易所的特别会员。特别会员的资格及权利、义务由证券交易所章程规定。第四十二条 证券交易所决定接纳或者开除会员应当在决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备案;决定接纳或者开除正式会员以外的其他会员应当在履行有关手续5个工作日之前报证监会备案。第四十三条 证券交易所必须限定交易席位的数量。证券交易所设立普通席位以外的席位应当报证监会批准。证券交易所调整普通席位和普通席位以外的其他席位的数量,应当事先报证监会批准。第四十四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会员取得的交易席位实施严格管理。会员转让席位必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管理规定由交易所审批。严禁会员将席位全部或者部分以出租或者承包等形式交由其他机构和个人使用。第四十五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根据国家关于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的规定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会员的证券自营业务实施下列监管:(一)要求会员的自营买卖业务必须使用专门的股票账户和资金账户,并采取技术手段严格管理;(二)检查开设自营账户的会员是否具备规定的自营资格;(三)要求会员按月编制库存证券报表,并于次月5日前报送证券交易所;(四)对自营业务规定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并报证监会备案;(五)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过后的30日内向证监会报送各家会员截止该日的证券自营业务情况;(六)其他监管事项。第四十六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在业务规则中对会员代理客户买卖证券业务做出详细规定,并实施下列监管:(一)制定会员与客户所应签订的代理协议的格式并检查其内容的合法性;(二)规定接受客户委托的程序和责任,并定期抽查执行客户委托的情况;(三)要求会员每月过后5日内就其交易业务和客户投诉等情况提交报告,报告格式和内容由证券交易所报证监会批准后颁布。第四十七条 证券交易所每年应当对会员的财务状况、内部风险控制制度以及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情况进行抽样或者全面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上报证监会。第四十八条 证券交易所有权要求会员提供有关业务的报表、账册、交易记录及其他文件、资料。第四十九条 证券交易所会员应当接受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并主动报告有关问题。第五十条 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证券交易所章程和业务规则对会员的违规行为进行制裁。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的第六章 证券交易所对会员的监管

8.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的第五章 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活动的监管

第三十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制定具体的交易规则。其内容包括:(一)交易证券的种类和期限;(二)证券交易方式和操作程序;(三)证券交易中的禁止行为;(四)清算交割事项;(五)交易纠纷的解决;(六)上市证券的暂停、恢复与取消交易;(七)证券交易所的开市、收市、休市及异常情况的处理;(八)交易手续费及其他有关费用的收取方式和标准;(九)对违反交易规则行为的处理规定;(十)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信息的提供和管理;(十一)股价指数的编制方法和公布方式;(十二)其他需要在交易规则中规定的事项。第三十一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公布即时行情,并按日制作证券行情表,记载下列事项,以适当方式公布:(一)上市证券的名称;(二)开市、最高、最低及收市价格;(三)与前一交易日收市价比较后的涨跌情况;(四)成交量、值的分计及合计;(五)股价指数及其涨跌情况;(六)证监会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第三十二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就其市场内的成交情况编制日报表、周报表、月报表和年报表,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三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在业务规则中对证券交易合同的生效和废止条件作出详细规定,并维护在本证券交易所达成的证券交易合同的有效性。第三十四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保证投资者有平等机会获取证券市场的交易行情和其他公开披露的信息,并有平等的交易机会。第三十五条 证券交易所有权依照有关规定,暂停或者恢复上市证券的交易。暂停交易的时间超过1个交易日时,应当报证监会备案;暂停交易的时间超过5个交易日时,应当事先报证监会批准。证监会有权要求证券交易所暂停或者恢复上市证券的交易。第三十六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市场准入制度,并根据证券法规的规定或者证监会的要求,限制或者禁止特定证券投资者的证券交易行为。除上述情况外,证券交易所不得限制或者禁止证券投资者的证券买卖行为。第三十七条 证券交易所及其会员应当妥善保存证券交易中产生的委托资料、交易记录、清算文件等,并制定相应的查询和保密管理措施。证券交易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上述文件的保存期,并报证监会批准。重要文件的保存期应当不少于20年。第三十八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保证其业务规则得到切实执行,对违反业务规则的行为要及时处理。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中规定的有关证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证券交易所负有发现、制止和上报的责任,并有权在职责范围内予以查处。第三十九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符合证券市场监督管理和实时监控要求的计算机系统,并设立负责证券市场监管工作的专门机构。证监会可以要求证券交易所之间建立以市场监管为目的的信息交换制度和联合监管制度,共同监管跨市场的不正当交易行为,控制市场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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