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目标公司反收购行动的规制

2024-05-18 15:35

1. 对目标公司反收购行动的规制

根据英《伦敦城收购与合并守则》原则第7项和规则第21条,当一项真诚的要约已经提交给受要约公司董事会,或者受要约公司董事会有理由相信即将发生一项真诚的要约时,受要约公司董事会不得采取任何行动,在效果上令该项要约受到阻挠或使受要约公司股东被剥夺了根据要约利弊决定是否接受要约的机会。除非受要约公司的股东在公司股东大会上通过决议同意采取此项行动。
特别是受要约公司董事会未经股东大会批准,不得:①发行任何股份;②就任何未发行股份予以发行或提予期权;③创设或发行、或准许创设或发行任何证券,而该等证券是附有转换为该公司股份或认购该公司股份的权利;④出售、处置或取得,或同意出售、处置或取得重大价值的资产;⑤在日常业务过程以外订立合同等,另外规则37.3还规定受要约公司董事会不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回赎或回购本公司的股份。
从以上规制的内容可以看出,英国《伦敦城收购与合并守则》将反收购的决定权交给了目标公司股东。因为英国传统理论认为目标公司股东是公司的直正所有者,应该有权决定该公司的最终命运。而且由于目标公司经营者与股东之间存在利益冲突,允许目标公司经营者介入股东和收购者之间也是非常危险的。因此,不论董事会出于何种目的或理由(比如说追求股东的最大利益),只要未经股东大会批准,目标公司经营者就不能擅自采取反收购行动。
一、要约收购怎么操作
要约收购操作流程:
1、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者须公布信息。
即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
2、持股百分之三十继续收购时的要约。
发出收购要约,收购人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并载明规定事项。在收购要约的有效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回其收购要约。
3、终止上市。
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
4、股东可要求收购人收购未收购的股票。
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九十以上时,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收购行为完成后,被收购公司不再具备《公司法》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法变更其企业的形式。
5、要约收购要约期间排除其他方式收购。
6、收购完成后股票限制转让。
收购人对所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六七月内不得转让。
7、股票更换。
通过要约收购方式获取被收购公司股份并将该公司撤销的,为公司合并,被撤销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购人依法更换。
8、收购结束的报告。
收购上市公司的行为结束后,收购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对目标公司反收购行动的规制

2. 公司反收购是针对什么而言的

公司反收购是针对公司收购尤其是敌意收购而言的。对公司反收购的概念既可以作广义理解,也可以作狭义理解,最狭义的公司反收购是指在敌意收购发起以后目标公司对敌意收购方采取的反击行为。一般意义上的公司反收购是指目标公司针对确定的或不确定的敌意收购威胁而采取的防御行为。包括在没有收到收购报价时就未雨绸缪采取预防措施,以及在收到收购报价后进行反击。广义的反收购不仅指目标公司针对敌意收购的防御行为,还包括目标公司对善意并购计划的拒绝,以及目标公司在面临竞价收购时对竞价各方实行差别待遇,对公司选定的收购方实行特殊优惠从而在客观上造成对其他竞价方的不利。
从法律角度,反收购主要有两种分类:是否需要股东批准的分类和根据反收购实施时间的分类。公司反收购通过延缓收购进程,提高收购成本,或者向股东提供替代方案来实施反收购的目的。根据公司董事会的权限以及是否需要股东批准,反收购措施可以划分为三类:
(1)需要股东大会批准的反收购措施,主要指修改章程条款的驱鲨剂(Shak
Repellet)类反收购措施;
(2)需要章程一般性授权的反收购措施,主要指毒丸(Poiso
Pill)类反收购措施,例如当实行毒丸计划而发行空白支票型(Blak
Check)优先股时,一般需要公司章程中包含相应的授权条款;
(3)属于董事会自由裁量权范围内的反收购措施,主要指资产处置类反收购措施,例如利用公司董事会具有签订商务合同的权力出售皇冠明珠(Cow
Jewel)。
公司的反收购措施还可以按照实施的时间分为两类:预防性
(Pevetive)反收购措施与反击性
(Active)反收购措施。预防性反收购措施是目标公司为了降低潜在敌意收购获得成功的可能性,在敌意收购发生之前就采取的反收购措施。预防性反收购措施包括分析公司股东的持股结构,密切关注公司股价的异常变化,建立对敌意收购的预警系统;其次是降低公司成为敌意收购方目标的吸引力;最后才是构建毒丸、驱鲨剂与发行超级表决权股等防御措施。反击性反收购措施是针对已经发起的敌意收购而采取的反收购措施。当预防性反收购措施没有能够阻止收购方发起敌意收购时,目标公司就需要针对敌意收购实施反击性反收购措施。反击性反收购措施包括实施回购、寻找白衣骑士、进行反收购诉讼等。当然预防性反收购措施也可以作为反击性反收购措施使用。
从公司管理等角度,也可对反收购采取其他分类方法。反收购,指目标公司管理层为了防止公司控制权转移而采取的旨在预防或挫败收购者收购本公司的行为。目标公司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当然有权自由地决定是否采取反收购措施。因此所谓的反收购措施规制实际上是指对目标公司管理部门采取反收购措施的规制。保护目标公司股东利益是反收购规制的总指针。在成熟资本市场上,目标公司的各种反收购措施主要有四种类型:
(1)提高收购者的收购成本,降低目标公司的收购价值。
(2)提高相关者的持股比例,增加收购者取得控股权的难度。
(3)制定策略性的公司章程,提高外部人改组管理层的难度。
(4)贿赂外部收购者,以现金流换取管理层的稳定。
具体而言,常见的反收购措施,主要有三类:
(1)诉诸于法律的保护,求助法院确认某项收购不合法;
(2)采取管理上的策略,如发行有限制表决权股票、或通过密切公司相互持股、或采取毒丸措施、或在公司章程中置入“驱鲨剂”反收购条款等,以防止被收购;
(3)采取股票交易策略,如股份回购,以防止被收购。

3. 企业进行敌意收购将会面临什么问题?

由于收购未必就是经营者管理不善带来的后果, 经营良好的公司也可能遭到袭击, 因此, 目标公司的管理层有可能不会有足够的压力来改善公司的经营业绩。另外,要成功的实现收购, 收购公司需要花费巨大的成本,包括聘请法律顾问、财务专家和对目标公司的调查分析所要支付的费用。并且, 由于敌意收购的成功往往意味着目标公司管理层的下台, 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和地位, 目标公司管理层也往往会动用一切力量来抵制收购, 这种激烈的收购和反收购战会造成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此外, 收购成功后, 随着管理层的被更换, 原来由目标公司管理层建立起来的公司与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良好的合作关系、信任关系也可能会中断, 这都是公司在收购成功后在发展中所要面临的问题。
陈湛匀指出:浙民投天弘拟要约收购公司27.49%的股权,加上浙民投体系此前已持有的2.51%的股权,浙民投天弘及其一致行动人将最多合计持有ST生化29.99%的股份。这一收购举措,将预计耗资27亿元,意在取得上市公司控股权。

陈湛匀教授
以下是陈湛匀的部分观点实录:
一直到6月27日,ST生化公告了浙民投天弘的收购报告书摘要和提示性公告,报告书显示,浙民投天弘拟以36元/股的价格,要约收购7492万股的ST生化股票,收购公司27.49%的股权。加上浙民投体系此前已持有的2.51%的股权,浙民投天弘及其一致行动人将最多合计持有ST生化29.99%的股份。这一收购举措,将预计耗资27亿元,意在取得上市公司控股权。
让浙民投没有想到的是,停牌竟被振兴集团所用。就在ST生化公告了浙民投天弘的收购报告书摘要的同一天,ST生化竟也还发布了一份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向深交所申请停牌,这一停就是三个月。2017年8月17日,ST生化方面公布了重组标的为山西康宝,但此后公司宣布终止与山西康宝相关的重组事项,重新选定维克生生物作为重组标的。直至2017年9月21日,ST生化的资产重组无法延续,不得不公告终止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复牌。
但这三个月的停牌,也给浙民投带来了巨大的压力,产生了时间成本和利息成本,例如浙民投于2017年6月29日打入中登公司指定结算账户的5.39亿元保证金每天将产生高额利息,而且剩余的21亿资金出于合规性考虑也不能轻易动用。
拒绝代公告VS以关联身份发布公告:
此前2017年6月23日,ST生化未曾披露《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浙民投拨打ST生化相关人员的电话均是无人接听状态,因此浙民投联合中介机构第一时间向监管部门反映了上市公司拒绝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2017年7月4日,ST生化又拒绝发布浙民投关于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不免对市场形成误导,对此浙民投的收购也遭到很多质疑。
著名经济学家、全球共德CEO陈湛匀教授简介:

著名经济学家,金融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首批统计学博士点专业博士。现任中国上海市投资学会副会长、中国商业联合会专家委员、中国粮食经济学会常务理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评审专家,中国首创拟人化资本运营专家,上海电视台“夜话地产湛匀妙语”栏目主持人,中国第一财经、东方卫视、凤凰卫视等媒体特邀嘉宾,长期应邀为北京大学、清华大学、香港大学授课,并被聘为国际论坛峰会和国外大学演讲,与英美法徳加拿大等国家名校进行学术交流,走访过100多个国家和地区,被誉为具有国际视野、最受欢迎的实战型权威金融专家。陈湛匀教授已获近20项国家、省部级优秀科研奖。陈湛匀教授长期专注于地产金融、高新技术、中小企业成长,对这些领域保持高度前瞻性,具有丰富的实际经营经验。他擅长实用解决具体方案,将广泛的商业知识和特定行业的深入了解相结合,致力于运用金融专业技术帮助企业提升可持续竞争优势、赢利能力,放大企业价值并创造价值,成功辅导不少企业上市。

企业进行敌意收购将会面临什么问题?

4. 敌意收购与企业其他并购方式,最主要的区别是什么?

敌意收购,又称恶意收购,和其它方式最大区别在于:收购公司在未经目标公司董事会允许,不管对方是否同意的情况下,所进行的收购活动。 
比如收购方允诺以高价收购目标公司的股票,董事会出于义务必须要把该要约向全体股东公布,而部分股东往往为其利益所吸引而向董事会施压要求其接受报价。或者收购方不直接向目标公司董事会发出收购要约,而是直接以高于该股票市价的报价,向目标公司股东进行招标的收购行为。

5. 反收购策略的企业反收购策略

收购与反收购的实质是企业控制权的争夺。产权交易的过程虽是股权的转移,但真正的动因来自于经营者的竞争。如是善意收购,双方握手言和;如是敌意收购,双方将不可避免地展开争夺。具体地,企业反收购策略有: 若在敌意收购之前,目标公司有所察觉,经营者可采取一些主动的管理防范措施,主要有:(1)修改公司章程,以抵御外来的敌意收购。这包括规定分期分批改选董事,重大决策需经更多的股权代表同意,限制董事的资格等,从而增加收购者控制公司的难度。(2)环形持股,以稳定持股结构。为了防止上市公司的股权过于分散,公司可采取交叉持股的股权分布形式。即关联公司,关系较密切的公司之间相互持有部分股权。一旦其中一家公司遭收购,相互持股公司间易形成“连环船”效果,从而大大增强反收购一方的实力。但其缺点是相互持股往往要耗费较多的资金,从而影响公司的现金流量状状况。(3)白衣骑士以抬开公司股价。所谓“白衣骑士”,是指通常与目标公司有密切关系,关键时刻挺身而出,充当“英雄救美人”的角色。面对敌意收购的要约,白衣骑士愿对目标公司的股份支持更高的价格,因此必然引起收购价格的轮番上涨。最后,要么敌意收购者承认收购失败,退出竞争;要么必须付出更高的收购价才能达到目的。白衣骑士的作用,就是迫使收购者的收购资金增加,收购成本加大,从而自动打消收购念头。(4)以攻为守的帕克曼式防御。即被收购方以攻为守,对收购方发动进攻,收购对方的股份,变被动为主动。但这种进攻风险很大,反收购者本身需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和外部融资能力。同时,收购方在财务状况、股权结构、股票市价等方面也要具备收购的条件。(5)毒药丸子策略。毒药丸子是指目标公司为反收购而制定的对其控制极为不利的规定,甚至采取严重伤害自己的行动,犹如一剂“毒药”,收购方若想收购则必须承诺吞下毒丸。毒丸策略的典型作法是向公司股东或关系良好客户配售一种权利,即发行带认股权的债权。公司受威胁时,持券者可以购买一定数量的以优惠价出售的新股份。这样,股份总量增加,收购成本增大,同时收购者被歧视性地排斥在认购新股的范围之外,有效地稀释了袭击者拥有的股份。 这也是上市公司反收购的一种策略,具体的有:(1)股份回购。即通过大规模买回本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来改变资本结构的防御方法。股票一旦被大量购回,在外流通的本公司股票减少,股价一般会上升。如果目标公司提出以比收购者出价更高的价格来回购其购票,则收购者也不得不提高其收购价格,导致其收购难度增加。我国《公司法》中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显然,我国目前还具备回购股份的条件。(2)员工持股计划。即公司鼓励自己的员工持有公司股份,而员工为自己的工作及前途考虑,不会轻易出让自己手中拥有的本公司股票。如果员工持股数额庞大,则目标公司的防线就比较牢固。总之,企业的反收购策略多种多样。值得注意的是,目标公司在制定自己的反收购计划时,一定要注意当地法律对此种计划所持的态度,履行法定的程序和步骤。因为各国证券法均规定,目标公司管理层在安排反收购措施时,必须充分保护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不得因董事、经理的一己私利而牺牲股东的利益。

反收购策略的企业反收购策略

6. 反收购策略的观点

关于恶意收购存在两种对立的观点。第一种观点是通过企业收购,特别是通过恶意收购及对经营者进行限制的机制提高企业的效率。如果经营者不努力实现企业最大价值,那么该企业在股票市场上的估价就会过低,通过收购该企业,更换经营者,实施效率更高的经营活动,以提高企业的价值。也就是说,企业被收购的可能性将会激励不想失去地位的经营者努力经营,以免企业被收购。如果从这种观点来看,真正的反收购策略,当然就是通过努力经营实现企业最大价值。因此,引进反收购策略就是经营者自我保护的表现,可以说是在迁就那些低效率的企业。另一方面,也有观点认为恶意收购会破坏企业价值。如果更换了经营者,那么之前与员工等利益相关者之间形成的不成文约定就容易遭到破坏。由于这种“背信弃义”行为降低了股东对企业进行特殊投资的积极性,就有可能削弱企业的竞争力,甚至降低企业的价值。而且,像焦土经营(短期控制经营,将知识产权等移交给其他企业)这样将企业视为“猎物”的恶意收购也会破坏企业价值。从这种思路出发,针对破坏企业价值的恶意收购实施的反收购对策就是“正当防卫”。要判断关于恶意收购和反收购策略的相互对立的两种观点哪一种妥当,一个方法就是对引进反收购策略的企业特征进行分析。如果以保护经营者自身为目的引进反收购策略,那么越是容易成为收购目标的低效经营的企业,或者本来就采取内向型经营方式而不顾股东利益的企业,就越会积极引进反收购策略。另一方面,如果以防止恶意收购损害企业价值而引进反收购策略,那么就应该看不到经营者自保的态度和企业经营的低效与引进反收购策略之间的关联。

7. 反收购策略的适用性

适合中国的策略适合中国上市公司进行反收购的策略有:一是董事轮换制度反收购方法。该法阻止了收购者在两年内获得公司的控制权,使收购者不可能马上改组目标公司,降低了收购者的收购意向。由于对股价没有明显的影响,这一条款被认为是一种有效反收购预防措施。二是白衣骑士策略。从目前的法规来看,中国证券市场管理者还是比较倾向于这种“白衣骑士”反收购策略的,因为这将带来收购竞争,有利于保护全体股东的利益。三是帕克曼战术。适用于那些实力雄厚、融资渠道广泛的公司,如果双方实力相当,结果可能是两败俱伤。我国目前的法规没有禁止上市公司采用“帕克曼”防御,因此,上市公司可以利用该方法作为反收购的措施。

反收购策略的适用性

8. 反收购策略的不适合的策略有

一是金色降落伞计划。收购往往导致目标公司的管理人员被解职,普通员工也可能被解雇。我国对并购后的目标公司人事安排和待遇无明文规定,引入金色降落伞计划,可能导致变相瓜分公司资产或国有资产,损公肥私,亦不利于鞭策企业管理层努力工作和勤勉尽职,不宜从社会保险的角度解决目标公司管理层及职工的生活保障问题。二是毒丸术。意在破坏目标公司的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无论收购成功与否,都可能造成两败俱伤。因此,我国《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33条将毒丸术等列为禁止使用的反收购措施。中国上市公司在进行反收购时应借鉴外国成功经验,结合自身特点,选择适合国情和时代的对策机制。同时,如何规范反收购条款及其它反收购措施,保护被收购企业及其相关人员合法利益,既是立法要解决的问题,也是司法实务应当关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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