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2018修正)

2024-05-06 05:57

1. 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2018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健全政府投资决策机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防范政府投资债务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预算管理,是指对本省各级人民政府用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政府性资金所进行的预算安排、执行和监督管理等活动。政府性资金的范围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按照《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等方式,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性资金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预算安排、执行和监督管理制度,协调解决政府投资预算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做好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交通运输、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预算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二章 预算安排第五条 政府投资必须纳入预算安排;未经预算安排,政府性资金不得用作政府投资支出。第六条 政府投资预算安排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家宏观调控等政策的规定;
  (二)符合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三)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控制风险、有效约束。第七条 政府投资预算是本级政府预算草案的组成部分,其组织编制应当符合下列程序和要求: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研究下一年度本级政府投资预算安排的相关工作,并在下达的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编制通知中提出政府投资预算安排的总体要求、主要方向和重点投入领域等意见。必要时,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含所属及所管单位,下同)需要安排政府投资预算的,应当按照预算草案编制通知的规定,在本部门预算草案中列出政府投资支出项目及其所需政府性资金;有自筹资金的项目应当同时反映自筹资金有关情况。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预算管理的规定,汇总、平衡各有关部门报送的政府投资预算安排,编制本级政府投资预算;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直接投资项目、资本金注入项目)的3年滚动预算安排和年度预算安排应当与同级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的3年滚动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和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相衔接。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落实资金或者明确资金来源。未落实或者未明确的,不得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第八条 省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一般应当在每年初提出当年度本级政府投资预算总规模。
  设区的市、县(市、区)参照前款规定执行。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联系、沟通和协商,保证政府投资预算和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充分衔接;遇有重大问题难以协调解决的,应当及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组织编制政府投资预算、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应当充分听取各有关部门的意见,并可以通过适当的方式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政府投资预算、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经依法批准后执行。经批准的政府投资预算、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第十条 直接投资项目、资本金注入项目所需政府性资金,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列入预算,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择确定项目;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依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报经批准,但因安排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应对重大突发性公共事件等特殊情况,无法事先报经批准的除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项目审批部门在项目建议书审批前,就资金来源和项目投资征询同级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债务率超警戒线的设区市、县(市、区)预警名单由省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每年下达至相关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并抄送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对债务率超警戒线的设区市、县(市、区),其项目审批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审批项目建议书;因危房改造、地质灾害防治等特殊情况确需审批项目建议书的,应当报经省发展和改革、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债务率未超警戒线的设区市、县(市、区),其政府投资项目涉及举债的,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对债务风险进行评估。

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2018修正)

2.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加强政府投资事中事后监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利用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安排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政府投资分为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和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等方式,本办法只适用于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采用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的政府投资项目,另行制定管理办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投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依法独立履行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监督职责。经济和信息化、教育、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计生、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海洋与渔业、人防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行政机关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活动中,应当保障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一、目前投资审计存在的主要问题
1、审计内容仅以查错防弊为主,不评价项目绩效
由于投资领域的市场运作、建设管理尚不规范,发现和揭露建设过程中的违纪违规问题仍然是投资审计的主要内容。审计人员审查重点在建设、设计、施工、采购等单位的财务收支、项目建设管理、资金管理、概算执行、工程造价等方面,至于投资是否合理,经济效益、效益、环境效益如何,则一般不予评价。
2、审计方式多是事后审计,缺少必要的事前预防和事中监控
建设项目具有周期长、投资额大、控制环节多等特点,建设过程中的决策、规划、设计、采购、招标、施工、监理等任何一个管理环节出现漏洞,都可能导致无法挽回的损失浪费。但是目前审计机关开展的投资审计多是还局限于工程竣工决算审计。
3、审计人才短缺、审计手段落后
投资审计涉及的审计事项复杂、专业性强,要求审计人员除具备财务知识外,还要具备工程、法律知识,但是现阶段审计人员的专业多以财会为主;同时由于工程招投标、合同签订、施工等环节形成的业务数据采集、转换难度大,对审计人员的运用计算机辅助审计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大多没有开展计算机辅助审计,审计手段落后。
4、审计风险难以得到有效控制
审计人员的风险意识不强,所采取的方法、程序不规范,自身专业知识、经验能力不足必然带来审计风险;有些投资项目复杂、内控制度不健全,工程管理不规范;而被审计单位如果不积极配合,提供的资料不真实或不完整,更容易使审计人员做出错误的判断。
二、建设项目跟踪审计中存在的问题
1、跟踪审计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完善
作为一种全新的审计监督模式,现阶段缺乏关于全过程跟踪审计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审计依据不足,缺乏衡量标准,审计质量难以保证。特别是在一些共性的问题上,实施标准不一,弹性过大、没有一个统一的做法。跟踪审计的范围、内容、程序、审计取证、审计报告等都缺乏具体的规范,导致跟踪审计工作带有很大的主观性和随意性,审计独立性、权威性受到挑战,审计部门有时处于被动的局面,不能确保审计质量,加大了审计风险。
2、审计任务繁重,专业人员奇缺。
审计机关多以财会、审计及财政专业方面的人才,大大缺乏懂工程设计、管理、施工、预算编制、计算机审计等方面的人才。一方面,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涉及面广,需要专业知识面宽;另一方面,跟踪审计工作时间长,工作量大,审计人员经常加班加点,个别项目的审计效率不高;导致一些重点建设项目未能列入审计计划,有的投资项目审计需要排队等候,投资审计存在盲区,跟踪审计无力开展。
3、单位认识偏差,审计环境欠佳。                                                                                                                                                                     跟踪审计作为一种新的审计方式,在基层审计机关仍处于探索阶段,由于跟踪审计涉及到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部门,项目施工单位多,加之审计宣传、措施不到位,有关部门对跟踪审计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跟踪审计不理解、不信任、不配合,认为跟踪审计就是跟踪监视,跟踪审计就是控制对施工单位的付款,因此,有关单位对需要跟踪监督的关键环节有意逃避审计监督;加之跟踪审计受法制环境、社会环境、工作环境的影响,给跟踪审计工作增加了难度。
4、专业素质不高,审计风险加大。
跟踪审计牵涉面广,责任重,要求高,审计机关从事建设项目跟踪审计人员大多非专业出身,综合素质需进一步提高,审计人员心有余而力不足,其专业技能难以适应跟踪审计新的要求。与其他审计项目相比,审计风险明显加大,主要来自跟踪审计打交道的对象多为施工企业老板,而且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往往采用偷工减料、高估冒算的非法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使审计人员在工作中遇到许多障碍和压力。加之审计内部复核人员不懂工程技术审计,审计廉政建设及质量控制也存在相当大的风险。
5、审计经费不足,制约审计发展。
由于跟踪审计时间长,需要聘用专业人员,投资审计在办公经费,人员培训,计算机审计硬件、软件运用,现场跟踪审计检测的仪器和设备等方面需要投入很多财力。由于审计经费难以保障,审计取证手段落后,导致某些跟踪审计无法开展,制约着审计事业的发展。
6、审计介入时间点模糊、深度难以把握                                                                                                                                                             
法律依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和发展建设规划,由政府有关部门和项目业主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并经投资综合管理部门组织咨询论证后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当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

3.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加强政府投资事中事后监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利用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安排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政府投资分为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和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等方式,本办法只适用于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采用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的政府投资项目,另行制定管理办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投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依法独立履行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监督职责。经济和信息化、教育、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计生、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海洋与渔业、人防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行政机关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活动中,应当保障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一、目前投资审计存在的主要问题1、审计内容仅以查错防弊为主,不评价项目绩效由于投资领域的市场运作、建设管理尚不规范,发现和揭露建设过程中的违纪违规问题仍然是投资审计的主要内容。审计人员审查重点在建设、设计、施工、采购等单位的财务收支、项目建设管理、资金管理、概算执行、工程造价等方面,至于投资是否合理,经济效益、效益、环境效益如何,则一般不予评价。2、审计方式多是事后审计,缺少必要的事前预防和事中监控建设项目具有周期长、投资额大、控制环节多等特点,建设过程中的决策、规划、设计、采购、招标、施工、监理等任何一个管理环节出现漏洞,都可能导致无法挽回的损失浪费。但是目前审计机关开展的投资审计多是还局限于工程竣工决算审计。3、审计人才短缺、审计手段落后投资审计涉及的审计事项复杂、专业性强,要求审计人员除具备财务知识外,还要具备工程、法律知识,但是现阶段审计人员的专业多以财会为主;同时由于工程招投标、合同签订、施工等环节形成的业务数据采集、转换难度大,对审计人员的运用计算机辅助审计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大多没有开展计算机辅助审计,审计手段落后。4、审计风险难以得到有效控制审计人员的风险意识不强,所采取的方法、程序不规范,自身专业知识、经验能力不足必然带来审计风险;有些投资项目复杂、内控制度不健全,工程管理不规范;而被审计单位如果不积极配合,提供的资料不真实或不完整,更容易使审计人员做出错误的判断。二、建设项目跟踪审计中存在的问题1、跟踪审计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完善作为一种全新的审计监督模式,现阶段缺乏关于全过程跟踪审计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审计依据不足,缺乏衡量标准,审计质量难以保证。特别是在一些共性的问题上,实施标准不一,弹性过大、没有一个统一的做法。跟踪审计的范围、内容、程序、审计取证、审计报告等都缺乏具体的规范,导致跟踪审计工作带有很大的主观性和随意性,审计独立性、权威性受到挑战,审计部门有时处于被动的局面,不能确保审计质量,加大了审计风险。2、审计任务繁重,专业人员奇缺。审计机关多以财会、审计及财政专业方面的人才,大大缺乏懂工程设计、管理、施工、预算编制、计算机审计等方面的人才。一方面,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涉及面广,需要专业知识面宽;另一方面,跟踪审计工作时间长,工作量大,审计人员经常加班加点,个别项目的审计效率不高;导致一些重点建设项目未能列入审计计划,有的投资项目审计需要排队等候,投资审计存在盲区,跟踪审计无力开展。3、单位认识偏差,审计环境欠佳。                                                                                                                                                                     跟踪审计作为一种新的审计方式,在基层审计机关仍处于探索阶段,由于跟踪审计涉及到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部门,项目施工单位多,加之审计宣传、措施不到位,有关部门对跟踪审计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跟踪审计不理解、不信任、不配合,认为跟踪审计就是跟踪监视,跟踪审计就是控制对施工单位的付款,因此,有关单位对需要跟踪监督的关键环节有意逃避审计监督;加之跟踪审计受法制环境、社会环境、工作环境的影响,给跟踪审计工作增加了难度。4、专业素质不高,审计风险加大。跟踪审计牵涉面广,责任重,要求高,审计机关从事建设项目跟踪审计人员大多非专业出身,综合素质需进一步提高,审计人员心有余而力不足,其专业技能难以适应跟踪审计新的要求。与其他审计项目相比,审计风险明显加大,主要来自跟踪审计打交道的对象多为施工企业老板,而且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往往采用偷工减料、高估冒算的非法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使审计人员在工作中遇到许多障碍和压力。加之审计内部复核人员不懂工程技术审计,审计廉政建设及质量控制也存在相当大的风险。5、审计经费不足,制约审计发展。由于跟踪审计时间长,需要聘用专业人员,投资审计在办公经费,人员培训,计算机审计硬件、软件运用,现场跟踪审计检测的仪器和设备等方面需要投入很多财力。由于审计经费难以保障,审计取证手段落后,导致某些跟踪审计无法开展,制约着审计事业的发展。6、审计介入时间点模糊、深度难以把握                                                                                                                                                             法律依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和发展建设规划,由政府有关部门和项目业主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并经投资综合管理部门组织咨询论证后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当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4.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加强政府投资事中事后监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利用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安排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政府投资分为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和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等方式,本办法只适用于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采用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的政府投资项目,另行制定管理办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投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依法独立履行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监督职责。经济和信息化、教育、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计生、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海洋与渔业、人防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行政机关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活动中,应当保障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一、目前投资审计存在的主要问题1、审计内容仅以查错防弊为主,不评价项目绩效由于投资领域的市场运作、建设管理尚不规范,发现和揭露建设过程中的违纪违规问题仍然是投资审计的主要内容。审计人员审查重点在建设、设计、施工、采购等单位的财务收支、项目建设管理、资金管理、概算执行、工程造价等方面,至于投资是否合理,经济效益、效益、环境效益如何,则一般不予评价。2、审计方式多是事后审计,缺少必要的事前预防和事中监控建设项目具有周期长、投资额大、控制环节多等特点,建设过程中的决策、规划、设计、采购、招标、施工、监理等任何一个管理环节出现漏洞,都可能导致无法挽回的损失浪费。但是目前审计机关开展的投资审计多是还局限于工程竣工决算审计。3、审计人才短缺、审计手段落后投资审计涉及的审计事项复杂、专业性强,要求审计人员除具备财务知识外,还要具备工程、法律知识,但是现阶段审计人员的专业多以财会为主;同时由于工程招投标、合同签订、施工等环节形成的业务数据采集、转换难度大,对审计人员的运用计算机辅助审计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大多没有开展计算机辅助审计,审计手段落后。4、审计风险难以得到有效控制审计人员的风险意识不强,所采取的方法、程序不规范,自身专业知识、经验能力不足必然带来审计风险;有些投资项目复杂、内控制度不健全,工程管理不规范;而被审计单位如果不积极配合,提供的资料不真实或不完整,更容易使审计人员做出错误的判断。二、建设项目跟踪审计中存在的问题1、跟踪审计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完善作为一种全新的审计监督模式,现阶段缺乏关于全过程跟踪审计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审计依据不足,缺乏衡量标准,审计质量难以保证。特别是在一些共性的问题上,实施标准不一,弹性过大、没有一个统一的做法。跟踪审计的范围、内容、程序、审计取证、审计报告等都缺乏具体的规范,导致跟踪审计工作带有很大的主观性和随意性,审计独立性、权威性受到挑战,审计部门有时处于被动的局面,不能确保审计质量,加大了审计风险。2、审计任务繁重,专业人员奇缺。审计机关多以财会、审计及财政专业方面的人才,大大缺乏懂工程设计、管理、施工、预算编制、计算机审计等方面的人才。一方面,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涉及面广,需要专业知识面宽;另一方面,跟踪审计工作时间长,工作量大,审计人员经常加班加点,个别项目的审计效率不高;导致一些重点建设项目未能列入审计计划,有的投资项目审计需要排队等候,投资审计存在盲区,跟踪审计无力开展。3、单位认识偏差,审计环境欠佳。                                                                                                                                                                     跟踪审计作为一种新的审计方式,在基层审计机关仍处于探索阶段,由于跟踪审计涉及到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部门,项目施工单位多,加之审计宣传、措施不到位,有关部门对跟踪审计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跟踪审计不理解、不信任、不配合,认为跟踪审计就是跟踪监视,跟踪审计就是控制对施工单位的付款,因此,有关单位对需要跟踪监督的关键环节有意逃避审计监督;加之跟踪审计受法制环境、社会环境、工作环境的影响,给跟踪审计工作增加了难度。4、专业素质不高,审计风险加大。跟踪审计牵涉面广,责任重,要求高,审计机关从事建设项目跟踪审计人员大多非专业出身,综合素质需进一步提高,审计人员心有余而力不足,其专业技能难以适应跟踪审计新的要求。与其他审计项目相比,审计风险明显加大,主要来自跟踪审计打交道的对象多为施工企业老板,而且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往往采用偷工减料、高估冒算的非法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使审计人员在工作中遇到许多障碍和压力。加之审计内部复核人员不懂工程技术审计,审计廉政建设及质量控制也存在相当大的风险。5、审计经费不足,制约审计发展。由于跟踪审计时间长,需要聘用专业人员,投资审计在办公经费,人员培训,计算机审计硬件、软件运用,现场跟踪审计检测的仪器和设备等方面需要投入很多财力。由于审计经费难以保障,审计取证手段落后,导致某些跟踪审计无法开展,制约着审计事业的发展。6、审计介入时间点模糊、深度难以把握                                                                                                                                                             法律依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和发展建设规划,由政府有关部门和项目业主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并经投资综合管理部门组织咨询论证后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当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

5.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利用下列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
    (三)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第三条 政府投资分为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和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等方式,本办法只适用于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采用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的政府投资项目,另行制定管理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投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审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资金的执行情况、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
    经贸、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农业、水利、交通、海洋、卫生、教育、国有资产、监察等有关政府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行政机关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活动中,应当保障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
    (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等基础性项目;
    (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
    (三)促进欠发达地区发展的重要项目;
    (四)科技进步、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等国家和省重点扶持的产业发展项目;
    (五)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第六条 政府投资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有利于履行政府职能,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和结构调整升级,有利于城乡统筹与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投资管理的规定,做好前期工作;项目前期工作成熟后纳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土地面积需求、项目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体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集约利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的要求。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建设中的违规、违法行为。对举报有功人员,应当给予奖励。第二章 投资项目管理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和发展建设规划,由政府有关部门和项目业主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并经投资综合管理部门组织咨询论证后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当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第十二条 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其中总投资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可以合并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应当委托符合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程序申报。第十四条 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在批复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组织进行咨询评估,并征询财政、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重大的,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应当采取听证会、征询会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第十五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规划建设部门应当提出规划选址意见;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提出用地预审意见;环保部门应当提出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意见。第十六条 项目业主应当委托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
    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范,遵循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则,进行限额设计。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6. 浙江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充分发挥预算外资金的积极作用,克服预算外资金收支管理中的混乱状况,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预算外资金是指各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收取、提留和安排使用的不纳入国家预算的资金。其范围:
    (一)财政预算外资金,包括各项附加收入和按规定在国家预算以外集中的企业、事业收入等。
    (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业务服务收入和各种专用基金等。
    (三)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的预算外资金,包括企业提留的更新改造资金、大修理基金、各种留利及其他各项专项资金,企业主管部门集中、提留的专项资金等。第三条  本省凡有预算外资金收支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预算外资金管理必须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先收后支、量入为出、专款专用、权责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管理预算外资金的职能部门,负责预算外资金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各级企、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协助财政部门做好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工作。各级计划、银行、物价、审计部门应履行职责做好监督工作。第二章  预算外收入第六条  各单位必须严格按规定收取或提留预算外资金,纳入单位财务会计部门的有关帐户进行核算,严禁设置“小金库”。第七条  市、县政府和省级各部门对各项预算外收入项目的设置、范围的确定、征收标准的制定和调整,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报省财政厅审核,或按管理权限转报省人民政府、国家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立项目、扩大范围、提高标准征收。第八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设置、范围的确定、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按管理权限,一律报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或转报省人民政府、国家主管部门审批。
    各收费单位应向物价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按规定收取。第九条  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应按国家和省的规定组织业务服务收入,其各类专项基金应按照财政、财务制度规定建立,不得自行设置。第十条  企业的预算外资金,按照财政、财务制度规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提取、留用。不得擅自增设项目、扩大范围、提高标准。第十一条  企业主管部门各类专项基金的设立,应经省财政厅审核同意报财政部审批,企业主管部门应按规定收取。
    企业、事业主管部门集中所属单位的专项资金,必须按照财政、财务制度规定或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收取。第三章  预算外支出第十二条  各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应严格按照财政、财务制度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十三条  财政预算外资金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都应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任意挪作他用。第十四条  企业生产性专项资金,应重点用于固定资产维修、设备更新、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和补充流动资金不足。未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不得将生产性专项资金用于非生产性支出。第十五条  企业主管部门的各类基金,不得擅自改变规定用途。其集中所属企业的专项资金,必须全部用于所属单位发展生产和事业,不得用于主管部门本身的支出。第十六条  各单位用于工资、奖金、补贴、津贴和福利的开支,严格按照财政、财务制度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执行。严禁滥发奖金、补贴、津贴和实物。特殊需要的,须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第四章  预算外资金管理第十七条  建立预算外资金预、决算制度。各单位必须按规定编报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预、决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汇编后,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报上级财政部门。
    各单位要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预算外资金收支执行情况。第十八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主管部门的预算外资金,原则上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管理,对预算外资金数额较少、收支频繁的上述单位,同级财政部门可实行其他有效的管理办法。
    凡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管理的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地将预算外资金存入同级财政部门在银行开立的专户,按时报送资金使用计划;财政部门必须做好监督、服务工作,对各单位报送的专户储存资金使用计划要及时审批、核拨。
    财政专户储存的资金,在保证原单位正当用款的前提下,财政部门可以临时调度用于支持生产和事业发展的资金需要,但不得用于平衡预算,不得用于基本建设。

7. 浙江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完善监督检查制度,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政府授权的其他组织(以下简称部门和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支和管理活动。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预算外资金,是指部门和单位为履行或者代行政府职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收取、提取、募集和安排使用的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
  预算外资金的范围包括:
  (一)政府性基金;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用于乡(镇)政府开支的乡自筹和乡统筹资金;
  (四)经国家批准发行彩票募集的基金;
  (五)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资金;
  (六)主管部门按规定或者经批准从所属单位集中的资金;
  (七)其他按省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财政性资金。第四条 预算外资金实行政府调控、财政管理、量入为出、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原则。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预算外资金的结余,除法律、法规规定不能统筹的专项资金外,可统筹调剂使用。第六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预算外资金管理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有关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预算外资金具体管理办法;
  (三)审核、汇总、编报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
  (四)管理和监督检查预算外资金的收支活动;
  (五)纠正下级财政部门和同级预算外资金收支单位主管部门有关预算外资金管理不适当的规定;
  (六)依法查处违反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第七条 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内部预算外资金管理,其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实行统一核算。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中的违法和违纪行为。第二章 收入管理第九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外,设立和确定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管理制度。具体审批程序按照《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执行。第十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外,设立新的地方政府性基金,由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国务院或者财政部审批。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和标准需要调整、变更或者撤销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第十二条 部门和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收取和提取预算外资金,严禁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各项预算外资金的减收、免收、缓收,必须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减收、免收、缓收预算外资金。第十三条 预算外资金分为省、市、县(市、区)、乡(镇)级收入。确需分成的收入项目,其分成比例由省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重要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上级部门或者单位不得违反规定调用属于下级的预算外资金,下级部门或者单位不得挤占、截留应当上缴的预算外资金。第十四条 预算外资金的收取,应当实行票款分离。票款分离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财政部门制定。其中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款分离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确实不能采取前款规定的票款分离办法收取预算外资金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由部门和单位直接收取,定期集中上缴同级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但在部门和单位内部应当实行开票和收款相分离。第十五条 部门和单位不得将预算外资金账外设账、坐收坐支、私设“小金库”和公款私存。禁止将预算内资金转为预算外资金。第三章 支出管理第十六条 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外资金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或者部门预算,按照规定和批准的用途使用预算外资金,不得自行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第十七条 部门和单位需要用预算外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项目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经费按预算管理程序报批。财政部门按预算外资金计划和工程进度核拨资金。

浙江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

8.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8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加强政府投资事中事后监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利用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安排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第三条 政府投资分为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和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等方式,本办法只适用于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采用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的政府投资项目,另行制定管理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投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审计部门依法独立履行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监督职责。
  经济和信息化、教育、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计生、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海洋与渔业、人防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行政机关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活动中,应当保障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
  (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人防工程等基础性项目;
  (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
  (三)促进加快发展地区发展的重要项目;
  (四)科技进步、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等国家和省重点扶持的产业发展项目;
  (五)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六)电子政务和信息化类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第六条 政府投资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利于履行政府职能,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和产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有利于城乡统筹与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投资管理的规定,做好前期工作;项目前期工作成熟后纳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土地面积需求、项目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体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节约集约利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的要求。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建设中的违规、违法行为。对举报有功人员,应当给予奖励。第二章 投资项目管理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和发展建设规划,由政府有关部门和项目业主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并经投资综合管理部门组织咨询论证后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当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第十二条 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其中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下的,可以合并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应当委托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程序申报。第十四条 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在批复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当组织进行咨询评估,并征询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债务率超警戒线的设区市、县(市、区)预警名单由省财政部门每年下达至相关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并抄送省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对债务率超警戒线的设区市、县(市、区),其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审批项目建议书;因危房改造、地质灾害防治等特殊情况确需审批项目建议书的,应当报经省投资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批准。对债务率未超警戒线的设区市、县(市、区),其政府投资项目涉及举债的,应当由财政部门对债务风险进行评估。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重大的,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应当采取听证会、征询会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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