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工业利用外资项目设备国际招标采购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4-05-01 07:37

1.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工业利用外资项目设备国际招标采购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成立电力工业国际招标评标审查领导小组(组织机构见附件三),负责电力工业利用外资项目设备采购国际招评标的领导、协调和监督工作。国际招评标审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际合作司。(组织机构见附件四)二、《暂行办法》由电力部负责解释和修订。在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电力部国际招评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三、国家有关部门正在起草《招标投标法》,使招标投标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届时,部将根据《招标投标法》进一步完善《暂行办法》。
   附件:1.电力工业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设备国际竞争性招标暂行办法 
          2.外商直接投资电力项目设备国际招标采购暂行办法 
          3.电力工业国际招评标审查领导小组 
          4.电力工业国际招评标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招评标工作程序第三章 招标文件的编制第四章 招标代理机构第五章 评标及授予合同第六章 招评标工作纪律第七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招标方式与组织机构第三章 招标应具备的条件第四章 公开招标第五章 邀请招标第六章 议标第七章 招标工作纪律第八章 附则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工业利用外资项目设备国际招标采购暂行办法》的通知

2. 电力工业部关于外商直接投资电力项目报批程序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国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中国基本建设审批程序规定和电力工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外商直接投资建设的电力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列入国家的五年计划或十年规划,经国家特殊批准的除外。第三条 港、澳、台商或中国在境外设立的法人公司直接投资的电力项目报批程序亦按此规定执行。第四条 本规定仅限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的电源项目。第五条 本规定不适用于利用存量资产与外商合资或合作经营的项目及特许权项目。第六条 外商直接投资的核电项目报批程序还要符合电力部颁发的《核电站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审批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二章 中外合资或合作项目的报批程序第七条 中外合资或合作项目(简称合营项目)从申报项目建议书到成立合营公司须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申报项目建议书;
  (二)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书;
  (三)申请设立中外合营项目公司。第八条 申报项目建议书
  在编制完成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经省级电力管理部门或其授权单位(简称省级电力管理部门)审查(属于跨省电网内的项目,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书由跨省电力管理部门审查)通过的前提下,项目主办单位向省级电力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电力管理部门向电力部呈报项目建议书(属于跨省电网的省级电力管理部门则应报跨省电网电力管理部门,跨省电网电力管理部门审查通过后转报电力部),同时抄报国家计委(基建项目)或国家经贸委(“以大代小”技术改造项目)及国家有关部门。需要国家有关银行贷款的项目,同时还须抄送相关银行。电力部提出审查意见后,转报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审批立项。第九条 合营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所需附件与内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相同,但须增加:
  (一)合营各方共同签署的合营意向书;
  (二)外方资信证明及调查情况。
  合营各方正式签署合营意向书之前,必须经过省级或省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的审查并征得电力部的正式同意,否则,项目不予受理。第十条 申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书
  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批复合营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后,由项目主办单位委托有资格的电力工程设计或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电力部的有关部门(现指电力规划设计总院或水电规划设计总院)正式审查通过后,项目主办单位向省级电力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电力管理部门向电力部呈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书(属于跨省电网的省级电力管理部门则应报跨省电网电力管理部门,跨省电网电力管理部门审查通过后转报电力部),同时抄报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及国家有关部门。需要国家有关银行贷款的项目,同时还须抄送相关银行。
  电力部审查通过后,转报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批准,重大项目再由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转报国务院批准。第十一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书中必须至少要附有以下文件:
  (一)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对合营项目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文件;
  (二)各级电力管理部门及授权的有关部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书的正式审查意见;
  (三)中央和省级地方政府的有关主管部门对土地、用水、环保、燃料、运输等安排的审批文件;
  (四)初步设计的预设计文件(概念设计文件),以能满足编制设备询价书或招、议标的需要;
  (五)设备的招、议标文件,包括设备参数、性能和价格等;
  (六)工程建设发承包的招、议标文件及参与竞争的国内外工程公司的资格与业绩调查;
  (七)经电力部审查同意的项目境外融资方式和融资条件的落实文件(草签的融资贷款协议);
  (八)项目资本金和融资中配套内资(包括送变电配套工程)落实文件;
  (九)用电地区所在地的省级物价管理部门对合营项目的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的具体承诺文件及批复文件;
  (十)经电力部审查同意的合营协议书和草签的购售电合同,并网、燃料供应、运输、土地使用、供水、其它公用设施的使用和电厂运营管理等协议书;
  (十一)合营各方的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财务年报、出资证明;
  (十二)水电项目还要有省级地方政府对水库移民安置规划的意见。

3. 电力工业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设备国际竞争性招标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电力工业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的国际竞争性招标(以下简称“国际招标”)、投标行为,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平竞争,确保采购工作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国际贷款机构的有关规定和国际惯例,结合我国电力工业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电力工业各单位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采购所需的设备和材料、土建工程、技术和服务,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国际招标和投标都必须遵守我国有关法律和法规,符合电力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国际贷款机构规定的国际招标、投标的程序和方法,坚持公平、公正、科学、准确、保密的原则,防止任何形式的人为干预。第四条 鼓励并支持国内制造厂商和企业积极参与竞争,按照“同等优先”的原则选用国产设备和国内投标商。第二章 招评标工作程序第五条 根据有关规定,只有在国家审批部门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在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前原则同意招标的项目,并且中外双方已经签署贷款协议或经贷款机构在签署贷款协议前同意提前招标,才能开展对外招标工作。第六条 成立电力工业国际招评标审查领导小组,负责国际招评标的领导、协调和监督工作。电力工业国际招评标审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第七条 大型电力项目成立项目招评标领导小组,接受电力工业国际招评标审查领导小组的领导。项目招评标领导小组负责审查初评报告,协调和解决评标工作中的主要问题。项目招评标领导小组须经电力工业国际招评标审查领导小组批准并在其指导下,对招评标工作实行全过程领导。项目招评标领导小组一般由采购单位(项目法人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项目的主管部门、国内主要投(融)资方,以及设计主管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的主管项目领导组成。第八条 招标工作由采购单位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承担。采购单位有权根据有关规定,通过竞争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并签订委托合同。第九条 采购单位负责组建评标工作组。评标工作组由项目的国内主要投(融)资方或实施机构、设计部门、招标代理机构等单位及其所聘请的技术、商务、经济和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该机构由项目招评标领导小组审批,接受项目招评标领导小组的领导。第十条 招标文件经电力设计主管单位审查后报电力工业部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和贷款机构批准。电力部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负责招标文件的初审和转报工作,按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须进口的配额、特定和登记产品的有关进口手续。第十一条 合同签订前由采购单位根据采购内容报电力部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或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办理合同审批和进口手续后,才能正式对外签订合同。第十二条 贷款协议和转贷协议签订后才能签订采购合同。第三章 招标文件的编制第十三条 利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的招标文件的商务部分,按贷款机构招标文件范本编制,其他金融组织和政府贷款项目参考上述范本编制。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中,对设备制造商的业绩要求既要考虑项目的实际情况,又要结合我国机械制造业的现有水平。第十五条 招标文件的技术部分应委托有资格的专业设计院(所),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初步设计、预设计)原则及电力工业和贷款机构的有关规定进行编制,技术性能指标编制尽量与国产成熟设备性能相结合。
  招标文件应严谨、准确,文字要简洁;英文译本必须经具有副译审以上职称的人员严格校对、把关,中英文本内容必须完全一致。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经国家有关部门和贷款机构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第四章 招标代理机构第十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是指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具有对外招标权和签约权,具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国际采购经验,接受采购单位委托,进行招标活动的专门代理机构。第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工作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组织招标的具体活动;
  (二)要求采购单位和投标人提供招、投标的有关资料;
  (三)依据招标文件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预审或后审;
  (四)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招标代理费;
  (五)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电力工业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设备国际竞争性招标暂行办法

4. 电力工业部颁发《电力工业引进外商投资建设火电项目经济评价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改革开放政策,利用外商投资发展我国电力工业,做好项目可行性研究的经济评价工作,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是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制定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二版)》(以下简称《方法与参数》)、财政部发布的《企业财务通则》及《企业会计准则》,结合电力工业的特点和有关财务制度编制的。本细则适用于中外双方利用现金合资、合作经营的新建、扩建火电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合营项目)。外商独资经营项目可结合项目的特点参照本细则进行经济评价。第三条  合营项目在合营各方共同确认并向我国审批机关上报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均须进行财务评价,包括基本方案(或推荐方案)的财务分析和不确定性分析。中方合营者向国内审批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还需报送项目的国民经济评价(单独成册)。第四条  在财务评价时,外币与人民币的折算,采用基准年中国外汇管理机关公布的买入、卖出牌价的中间牌价。第五条  外汇收支平衡是合营项目成立的重要条件,也是中外合营各方共同关心的问题,必须慎密计算。评价中要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书面依据。涉及两种以上货币时,基础数据表中需同时列出外币、人民币收支。计算项目综合指标一般应以人民币为计价货币,经合营各方商定也可以某种外币作为计价货币。第六条  合营项目经济评价的计算期包括建设期和生产经营期,生产经营期年限取项目经济寿命期和合营生产期限中较短者。
    合营期限从合营企业执照签发之日算起,它包括企业的建设期、投产期、正常生产经营期和解散清算。合营期限一般控制在项目建设期加经济寿命期限以内。
    电力工程项目经济寿命期一般为投入商业运行后20年。第七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投资决策的主要依据,经济评价是其重要组成部分。项目经济评价要坚持科学态度,实事求是地反映客观情况,并经中外投资各方确认保证其合法性、合理性及准确性,应阐明依据,附说明材料。第二章  财务评价第一节  投资估算第八条  合营项目的投资总额包括建设投资、建设期利息和生产流动资金。
    1.固定资产投资:指合营项目所包括的各项机器设备、安装和建筑工程费用,办公家俱和工器具的费用及相应的进口设备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2.无形资产投资: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和专利权(含设计费),场地使用权及其它无形资产(含商标权、版权、其他特许权等)。
    3.开办费:指项目筹办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如前期统筹费、咨询调研费、人员培训费、招标评标费用、筹建人员工资及其他筹建费等。
    4.预备费:指投资估算中不可预见的因素和物价变动因素。第九条  在项目投产前支付的借款利息,应按利息资本化的原则计入工程成本。
    合营各方以合资企业名义筹措借款的建设期利息,应按各种借款的币种和要求的计息方式分别计算。
    结合电力工程项目边建设边投产的特点,投产期借款的利息应合理分摊,分摊的原则是已投产机组所欠借款的利息计入费用,其作计入工程成本。第十条  流动资金为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之差,按合财表2计算。
        流动资金=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流动资产=应收账款+存货+现金
        流动负债=应付账款
        应收账款=年经营成本/周转次数
    存货各分项分别等于各项原材料、燃料全年费用除以周转次数
    现金各分项分别等于修理费、职工工资及福利费、管理费、其他费用等全年的费用除以周转次数
    应付账款等于外购原材料、燃料和水费等全年的费用除以周转次数
        流动资金本年增加额=本年流动资金-上年流动资金
        周转次数=360/最低周转天数
    最低周转天数为网省局定额流动资金周转期上年度统计值。第二节  资金筹措第十一条  资金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即注册资本);二是贷款即以合营企业名义向国内、外银行的借款(包括合营各方向银行借款再转借给合营企业的借款)。第十二条  合营项目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遵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确定。个别投资总额特大的合营项目,经国家主管机关批准,其比例可作调整。第十三条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合营项目中合营各方注册资本的具体出资比例,按合营各方在协议中确定的取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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