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债发行条件

2024-05-05 11:44

1. 专项债发行条件

专项债发行条件要求:发行期限:期限可以是1年、2年、3年、5年、7年和10年;发现规模:7年和10年期;发行时间:原则上不与记账式国债、政府一般债券同时间段发行;发行类型:政府专项债券的类型应该为记账式固定利率付息形式;发行方式:单一期次的政府专项债券发行额度超过5亿元,需要通过招标的形式发行。发行利率:应该在同期记账式国债平均收益率之上;偿还方式:以单项政府基金或专项收入为偿债来源。拓展资料:专项债券是地方政府债券的一种,指为了筹集资金建设某专项具体工程而发行的债券。专项债券(收益债券)和一般债券(普通债券)的区别是:前者是指为了筹集资金建设某专项具体工程而发行的债券,后者是指地方政府为了缓解资金紧张或解决临时经费不足而发行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按资金用途和偿还资金来源分类,通常可以分为一般债券(普通债券)和专项债券(收益债券)。前者是指地方政府为了缓解资金紧张或解决临时经费不足而发行的债券,后者是指为了筹集资金建设某专项具体工程而发行的债券。对于一般债券的偿还,地方政府通常以本地区的财政收入作为担保,而对于专项债券,地方政府往往以项目建成后取得的收入作为保证。经国务院批准并依法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财政部于2020年4月底提前下达第三批2020年地方政府新增专项债券额度1万亿元,各地已启动发行准备工作。加上前两批提前下达的2020年新增地方政府债券额度18480亿元,新增债券提前下达额度已达28480亿元。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专项债将在5月份迎来发行高峰,要力争5月底发行完毕。2020年5月12日,广东成功发行专项债券712亿元,重点用于交通基础设施、民生服务等领域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支持地方公共卫生和防疫体系建设等。一般债券是地方政府为了弥补一般公共财政赤字而发行的地方债券,可缓解地方政府临时资金紧张;专项债券是地方政府为了建设某专项具体工程而发行的债券。专项债券资金的使用必须要严格按照债券发行的信息披露文件的约定使用,需要尽早形成实物工作量,安排使用,推动在建项目早见成效,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不以营利为目的,在确保安全质量和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加快资金支出进度。

专项债发行条件

2. 政府专项债申报流程

一、申报流程      (一)项目单位申报。项目单位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材料报送市财政局。专项债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必须是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符合专项债投向领域;不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投向领域禁止类项目清单内。      (二)市级初审。市财政局汇总所有项目组织评审,通过评审的项目申报材料经市政府同意后上报省财政厅。      (三)评审入库。省财政厅对各市申报的项目组织评审,并根据项目评审结果纳入项目储备库管理。      二、项目单位申报材料      (一)项目实施方案。      1.项目事前绩效评估报告(由项目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共同签章);      2.立项批复;      3.可研报告及批复;      4.环评报告及批复;      5.用地审批文件等      以上材料均需盖相关单位公章,立项批复、可研批复须明示为政府投资项目。      (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财务评估报告;      (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法律意见书;      (四)事前绩效评估综合评分得分表(需项目同级主管部门签章);      三、申报时间      项目单位2022年申报材料分四批报送:      3月5日前(第1批);      6月5日前(第2批);      9月5日前(第3批);      12月5日前(第4批);      如有变化,以最新通知为准。

3. 专项债发行条件

政府专项债券发行条如下:
 
 1、发行期限:期限可以是1年、2年、3年、5年、7年和10年。
 
 2、发现规模:7年和10年期的债券发行规模,不可以超过专项债券发行规模的50%;专项债券发行规模不允许超过国务院确定的本地区专项债券规模。
 
 3、发行时间:原则上不与记账式国债、政府一般债券同时间段发行,不同地区相同期限的政府专项债券不能在同时间段发行。
 
 4、发行类型:政府专项债券的类型应该为记账式固定 利率 付息形式。
 
 5、发行方式:单一期次的政府专项债券发行额度超过5亿元,需要通过招标的形式发行。
 
 6、发行利率:应该在同期记账式国债平均 收益 率之上。
 
 7、偿还方式:以单项政府基金或专项收入为偿债来源,本金可以通过发行专项债券偿还,利息必须是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偿还。

专项债发行条件

4. 专项债发行条件

   
  政府专项债券发行条如下:
  1、发行期限:期限可以是1年、2年、3年、5年、7年和10年。
  2、发现规模:7年和10年期的债券发行规模,不可以超过专项债券发行规模的50%;专项债券发行规模不允许超过国务院确定的本地区专项债券规模。
  3、发行时间:原则上不与记账式国债、政府一般债券同时间段发行,不同地区相同期限的政府专项债券不能在同时间段发行。
  4、发行类型:政府专项债券的类型应该为记账式固定利率付息形式。
  5、发行方式:单一期次的政府专项债券发行额度超过5亿元,需要通过招标的形式发行。
  6、发行利率:应该在同期记账式国债平均收益率之上。
  7、偿还方式:以单项政府基金或专项收入为偿债来源,本金可以通过发行专项债券偿还,利息必须是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偿还。
  专项债券是地方政府债券的一种。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的区别:前者是指地方政府为了缓解资金紧张或解决临时经费不足而发行的债券,后者是指为了筹集资金建设某专项具体工程而发行的债券。对于一般债券的偿还,地方政府通常以本地区的财政收入作为担保,而对于专项债券,地方政府往往以项目建成后取得的收入作为保证。

5. 专项债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从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管理、评价结果应用等五个环节对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进行管理,对于健全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管好用好专项债券、防范化解政府债务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 专项债券采用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形式。
第四条 单只专项债券应当以单项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为偿债来源。单只专项债券可以对应单一项目发行,也可以对应多个项目集合发行。
第五条 专项债券期限为1年、2年、3年、5年、7年和10年,由各地综合考虑项目建设、运营、回收周期和债券市场状况等合理确定,但7年和10年期债券的合计发行规模不得超过专项债券全年发行规模的50%。
第六条 专项债券由各地按照市场化原则自发自还,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发行和偿还主体为地方政府。
第七条 各地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专项债券信用评级,择优选择信用评级机构,与信用评级机构签署信用评级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信用评级机构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开展信用评级工作,遵守信用评级规定与业务规范,及时发布信用评级报告。
第九条 各地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披露专项债券基本信息、财政经济运行及相关债务情况、募投项目及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情况、风险揭示以及对投资者做出购买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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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专项债管理办法

专项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专项债务本金通过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发行专项债券等偿还。专项债务利息通过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偿还,不得通过发行专项债券偿还。专项债务收入应当在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合计线下反映,省级列入“专项债务收入”下对应的政府性基金债务收入科目,市县级列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务转贷收入”下对应的政府性基金债务转贷收入科目。专项债务是指什么?专项债务是指为了筹集资金建设某专项具体工程而发行的债券。专项债务本金通过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发行专项债券等偿还。专项债务利息通过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偿还,不得通过发行专项债券偿还。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方政府专项债务(以下简称专项债务),包括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以下简称专项债券)、清理甄别认定的截至2014年12月31日非地方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专项债务(以下简称非债券形式专项债务)。综上问题所述,专项债务管理的办法已给出,专项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法律依据::《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

7. 专项债管理办法

专项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专项债务本金通过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发行专项债券等偿还。专项债务利息通过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偿还,不得通过发行专项债券偿还。专项债务收入应当在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合计线下反映,省级列入“专项债务收入”下对应的政府性基金债务收入科目,市县级列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务转贷收入”下对应的政府性基金债务转贷收入科目。专项债务是指什么?专项债务是指为了筹集资金建设某专项具体工程而发行的债券。专项债务本金通过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发行专项债券等偿还。专项债务利息通过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偿还,不得通过发行专项债券偿还。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方政府专项债务(以下简称专项债务),包括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以下简称专项债券)、清理甄别认定的截至2014年12月31日非地方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专项债务(以下简称非债券形式专项债务)。综上问题所述,专项债务管理的办法已给出,专项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法律依据::《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

专项债管理办法

8. 专项债发行流程图

专项债券采用记账式固定利率和利息的形式。单一专项债券应当从单一政府性基金或者专项收入中支付。单个专项债券可以对应单个项目发行,也可以对应多个项目集合发行。 监管机构:财政部 审批机关:国务院、财政部、地方人大 发行主体:地方政府 发行条件: 专项债券期限为1年、2年、3年、5年、7年和10年,由各地综合考虑项目建设、运营、回收周期和债券市场状况合理确定,但7年期和10年期债券发行规模合计不得超过专项债券年度发行规模的50%。 批准方法: 财政部测算各地区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和置换专项债券规模,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到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财政部下达的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内,提出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分配方案,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省政府批准后,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省级财政部门新增专项债券发行规模内,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本级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发布流程: 专项债券采用记账式固定利率和利息的形式。单一专项债券应当从单一政府性基金或者专项收入中支付。单个专项债券可以对应单个项目发行,也可以对应多个项目集合发行。各地可在专项债券承销商中选择最佳主承销商,由主承销商提供发行定价、登记托管、上市交易等咨询服务。对于特殊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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