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的劳动争议案例

2024-05-16 08:37

1. 关于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的劳动争议案例

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在两人以上,具有同一诉讼标的,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一确定的共同诉讼。
  主要特征
  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
  2、诉讼标的的同一性;
  3、共同诉讼人必须共同参加诉讼;
  4、共同诉讼人行为具有一致性;
  5、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合一判决。
  必要的共同诉讼
  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参加诉讼的同一方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的诉讼。必要的共同诉讼诉讼标的必需是同一法律关系,各诉之间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人民法院不能分案审理,必须合并审理,对于原告遗漏被告的人民法院则应当告知。
  必要的共同诉讼的当事人为必要共同诉讼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两人以上对同一个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的,为共同原告。例如,某县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认定甲、乙合伙共有从事运输的货车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决定暂扣货车,甲、乙不服所提起行政诉讼。甲、乙为共同原告;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两个以上行政主体共同作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为共同被告。对于原告遗漏被告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追加被告。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关于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的劳动争议案例

2. 劳动争议案件中必要的共同当事人是指什么

劳动争议案件中的必要共同当事人是指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案件中的当事人。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人数为二人以上。【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3. 劳动争议案件中必要的共同当事人的标准

必要共同当事人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在两人以上,具有同一诉讼标的,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一确定的共同诉讼。在劳动争议案件中是指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当事人一方达到法定人数并且有共同理由的情况。【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劳动争议案件中必要的共同当事人的标准

4. 劳动争议 共同当事人

劳动争议的处理:我国目前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程序为一裁二审制。即:劳动争议发生后,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并作出裁决后,对该裁决不服的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裁判后,对该裁判不服的,在法定期限内上诉于二审人民法院,经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裁判后,劳动争议纠纷才能最终得到解决。(一)人民法院是司法机关,劳动仲裁委员会是行政机关,人民法院既无权维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亦无权改判或发回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劳动仲裁委员会只有在当事人服从裁决而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情况下在能显示其存在的必要性,只要一进入司法程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做的工作就没有任何价值。而根据目前具体的司法实践来看,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比例大大超过了服从裁决的比例,这就造成了国家人力资源的巨大浪费。(二)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经过一裁二审,处理和审理时间加在一起,比一般的普通民事案件的审理时间还要长,以至于当事人付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导致了其自身诉讼成本的加大。(三)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过程中,出现了劳动仲裁程序和民事诉讼程序诸多的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的问题。立法的不明确造成了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职权的不明确,无形中损害了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形象。
一、不支付加班费怎么处理
1、协商程序
协商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争议的问题直接进行协商,寻找纠纷解决的具体方案。与其他纠纷不同的是,劳动争议的当事人一方为单位,一方为单位职工,因双方已经发生一定的劳动关系而使彼此之间相互有所了解。双方发生纠纷后最好先协商,通过自愿达成协议来消除隔阂。但是,协商程序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双方可以协商,也可以不协商,完全出于自愿,任何人都不能强迫。
2、申请调解
调解程序是指劳动纠纷的一方当事人就已经发生的劳动纠纷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的程序。根据《劳动法》规定: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委员由单位代表、职工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一般具有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又了解本单位具体情况,有利于解决纠纷。除因签订、履行集体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外均可由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但是,与协商程序一样,调解程序也由当事人自愿选择,且调解协议也不
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一方反悔,同样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仲裁程序
仲裁程序是劳动纠纷的一方当事人将纠纷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处理的程序。该程序既具有劳动争议调解灵活、快捷的特点,又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是解决劳动纠纷的重要手段。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国家授权、依法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专门机构。申请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选择程序之一,也是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即如果想提起诉讼打劳动官司,必须要经过仲裁程序,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4、诉讼程序
根据《劳动法》第83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诉讼程序即我们平常所说的打官司。诉讼程序的启动是由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的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启动的程序。诉讼程序具有较强的法律性、程序性,作出的判决也具有强制执行力。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不论是否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符合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应受理。

5. 劳动争议案件关联企业是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吗

劳动争议案件,与本案所主张的权利义务有关的企业,可列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
根据民诉法规定,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为必要共同诉讼人。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非必要共同诉讼人。

延伸阅读一  劳动法 之 共同被告 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用人单位与其它单位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的,其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
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后,对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的,分立后的单位均为当事人。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列新的用人单位为第三人。
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列劳动者为第三人。
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列为共同被告。
第十二条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与其他平等主体之间的承包经营期间,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或者一方发生劳动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将承包方和发包方作为当事人。

延伸阅读二   民事诉讼法  共同诉讼人
第五十二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第五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延伸阅读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共同被告
第五十四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五十八条  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
第五十九条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条  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第六十三条  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五条  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七十三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延伸阅读四   民诉法  第三人
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八十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劳动争议案件关联企业是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吗

6. 何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

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是指因劳动权利义务关系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程序,参加仲裁活动,并受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裁决约束的利害关系人。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该单位的职工,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企业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和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种所有制企业;“劳动者”包括企业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生产工人等全体人员。(二)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这里的“劳动者”包括“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非工勤人员;(三)个体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与帮工、学徒。

7. 应如何处理本案当事人的劳动合同争议?为什么

2002年5月,某红旗工厂增加一条主要生产线,因此招用了一批生产工人,并签订了五年期劳动合同。2004年8月,为了适应市场需要,该厂决定转产,将该生产线淘汰,更换新生产线。对该批工人按新生产线的要求,考核上岗。经考核,其中有36人不符合要求,工厂决定解除劳动合同。有6人表示愿意变更工作岗位,其余30人要求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而工厂则坚持原决定。于是,这36人分别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请回答下列问题: (1)应如何处理本案当事人的劳动合同争议?为什么?

答:对愿意变更工作岗位的6 人,应由红旗工厂与之协商,若能协商一致则按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履行,若不能协商一致则由工厂提前30 天书面形式通知他们后解除劳动合同。对要求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的其余30 人,应由工厂提前30天书面形式通知他们后解除劳动合同。(3 分)因为《劳动法》第26 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应如何处理本案当事人的劳动合同争议?为什么

8. 劳动争议的当事人

一、劳动争议当事人包括劳动者吗      劳动争议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产生的争议,所以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包括劳动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员工举止不当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首先,公司以员工举止不当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先确认是否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并且,公司的规章制度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规章必须合法合理;      2、公司规章必须经过民主程序制定;      3、公司规章必须经公示或告知员工。      其次,公司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开除员工时遵守以下程序:      1、公司要先弄清员工违反规章制度的事实,并要为此收集证据;      2、公司主管人员要根据事实,提出开除员工的处理意见;      3、公司要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者经大会讨论,确定是否开除员工;      4、公司做出开除决定后,要到劳动部门备案开除处分决定;      7、公司做出《开除通知书》后,要直接发给员工;      8、转移员工档案。      如果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以及开除员工的程序未按照以上规定进行,即属于违规行为,员工可以积极去申请劳动仲裁处理。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内容,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是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产生的,所以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包括劳动者。产生劳动争议的,可以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申请劳动仲裁。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