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发展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规定

2024-05-08 05:16

1. 广东发展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规定

个人住房是适用于城镇居民购买住房的专项贷款。
1、贷款对象和条件
借款申请人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有贷款申请所在地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2)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
(3)信用良好,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提供银行接受的担保;
(5)已经与所购住房的发售单位签订了或购房意向书;
(6)已向开发商支付或已在我行存入了首期款;
(7)银行规定的其它条件。
2、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贷款期内,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利率的,个人的贷款利率相应调整,借款人的每月还款额也相应变化。
3、贷款成数和期限
贷款年限最长不超过30年。
贷款成数最高不超过购房款的8成。
具体楼盘以我行与开发商达成的协议为准。
4、贷款程序
(1)首先您需要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购房意向书》或《购房合同》,并在开发商处领
取借款申请表和借款须知;
(2)您需要在广东发展银行的营业机构开立活期存款帐户,存入购房首期款,或向开发
商交纳购房的首期款;
(3)请您按要求填写借款申请表,根据银行的指示将申请表与规定的材料提交律师事务
所,并在律师事务所预签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法律文件;
(4)律师事务所对您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对您的资信进行调查。律师事务所向银
行出具法律意见书;
(5)银行审查,通知借款申请人审查结果;
(6)办理保险、抵押登记等手续;
(7)我行将贷款直接划拨到开发商在我行开立的专用帐户中;
(8)请您按《借款合同》的规定还本付息。
5、贷款额度
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实际购房房款的80%。
6、贷款人需提交的文件或材料
★
(1)合法有效的申请地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暂住证;
★
(2)申请人与银行指定的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或意向书;
★
(3)符合银行规定的首付款证明;
★
(4)借款人收入证明;
(5)学历证明;
(6)婚姻证明;
(7)个人或家庭其它财产证明;
★
(8)抵押、质押或保证等的担保文件。

广东发展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规定

2. 中国银行广东个人抵押消费贷款办理条件

申请个人抵押消费贷款,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工作一年及以上的港、澳、台居民,持有符合监管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且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 港、澳、台居民应在贷款申请地拥有自有房产;3、具有持续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和还款意愿;4、信用状况良好,在中行及同业无不良信用记录;5、申请个人抵押消费贷款的,还应提供中行认可的抵押物作为贷款担保;6、在办理个人消费贷款前需在中行开立存款账户;7、法律法规、监管机构以及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以上内容供您参考,业务规定请以实际为准。如有疑问,欢迎咨询中国银行在线客服。诚邀您下载使用中国银行手机银行APP或中银跨境GO APP办理相关业务。

3. 政策性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政策性

一、什么是政策性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政策性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是指利用政策性住房资金(即房改资金,包括公房售房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等)向购房居民发放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政策性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侧重支持中低收入居民家庭购房消费,实现住房小康。政策性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具有贷款期限长,贷款利率低等优点,可支持已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特别是中低收入职工购买现住的公有房屋、安居房和商品房等。凡是已缴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资金不足时,可根据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职工个人政策性住房抵押贷款办法规定,办理贷款手续。
二、政策性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申请流程
(一)职工申请政策性住房抵押贷款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具有城镇常住房口;
2、按时足额交纳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
3、具有购建自住住房的合同或有关证明文件;
4、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同意用本人所购建的住房作抵押物,并按规定办理贷款担保、抵押及抵押物的保险。
(二)职工申请政策性住房抵押贷款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和文件:
1、借款申请书;
2、借款人的身份证、户口薄;
3、购建自住住房的合同协议书或其他证明文件;
4、有关部门同意建造住房的证明文件;
5、借款人单位出具的借款人家庭稳定收入的证明。
6、借款人购建住房费用30%的自筹资金落实证明;
7、借款人在贷款人指定的银行房信部开生借款使用帐户;
8、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和文件。
(三)其具体贷款程序如下:
1、借款人向政府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借款申请,并提供上述资料文件,填写借款项目审批表;
2、根据政府下达的住房资金年度使用计划、住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及住房公积金的交纳情况,由中心对借款人进行资信审查;
3、借款人办理抵押物的抵押登记和保险;
4、借贷双方和受托银行共同签订住房抵押贷款合同;
5、委托受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并将贷款转入借款人开立的借款使用帐户。

政策性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政策性

4. 广东省抵押贷款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发展金融市场,加强对抵押贷款活动的管理,保障抵押贷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抵押贷款是指抵押人向抵押权人提供财产或财产权益作为按期偿还贷款的保证,在抵押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时,抵押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款项优先得到偿还的借贷方式。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自然人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的抵押贷款活动。第四条 抵押贷款当事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进行的抵押贷款活动,受法律保护。第五条 法人、自然人可以其所有或依法经营的下列财产或财产权益设定抵押权:
 (一)土地使用权,建筑物等不动产;
 (二)机器设备、产品、珠宝首饰、字画等动产;
 (三)股票、债券、票据等有价证券;
 (四)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财产权益;
 (五)其他可转让的财产和财产权益。第六条 预购房地产可以抵押。但抵押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履行房地产预购合同,并付清房价;
 (二)不得在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之前擅自采取任何行动致使房地产预购合同失效。
  房地产经营单位已经预售的房地产不得抵押。第七条 下列财产和财产权益不得设定抵押权:
 (一)法律禁止买卖、转让的自然资源、财物或权利;
 (二)未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行政划拨的土地使用权;
 (三)所有权有争议的财产或财产权益;
 (四)学校、医院、幼儿园、敬老院等公共福利设施,但私人所有的除外;
 (五)被依法查封、扣押或采取其它诉讼保全措施的财产。第八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以其财产设定抵押权时,对一般固定资产,由企业自行决定,对关键设备、成套设备或者重要建筑物,须经县(区)以上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第九条 内联企业、中外合作、合资企业未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证实各方投资份额已按合同规定缴足的,不得以企业的房地产和其他财产设定抵押权。第十条 抵押人以共同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权时,须经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以按份共有财产中所占有的份额设定抵押权时,须于三十日前书面通知其他共有人。第十一条 抵押人以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权时,须凭土地出让合同、土地使用证;以建筑物设定抵押权时,须凭建筑物产权证;以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可转让权益设定抵押权时,须凭权利证书或公证文件。第十二条 抵押人以特许进口的物资设定抵押权时,须持有合法的证明文件。第十三条 抵押人用已出租的不动产设定抵押权时,应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按本条例将抵押物拍卖后,原租赁关系自行终止。竞买人与承租人应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因原租赁关系提前终止,使承租人受到经济损失的,抵押人应给予补偿。第十四条 抵押人以若干财产设定同一抵押权时,该抵押权不可分割。但抵押贷款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十五条 以同一财产设定若干抵押权时,抵押人在设定抵押权前,应将设定抵押权状况书面告知各抵押权人。第十六条 在设定抵押权时,抵押贷款当事人应对抵押物进行估价,也可以委托评估机构估价。
  国有资产的评估,由县级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第十七条 抵押贷款当事人应以书面形式签订抵押贷款合同。合同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名称(姓名)、住所、抵押人的开户银行及帐户;
 (二)贷款的用途;
 (三)贷款币别、金额;
 (四)贷款的期限、利率、支付方式及偿还本息的时间、方法;
 (五)抵押物名称、数量、质量、状况、处所、产权或使用权属;
 (六)抵押物估价、抵押率;
 (七)抵押物占管人、占管方式和责任,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责任;
 (八)抵押物投保的险种、险别及赔偿方法;
 (九)抵押物归还方式;
 (十)违约责任;
 (十一)纠纷的解决;
 (十二)合同的生效及其他约定事项;
 (十三)签约日期、地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第十八条 抵押贷款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贷款当事人或其委托人应持抵押贷款合同到下列机关办理抵押物登记:
 (一)以土地使用权、建筑物、房地产预购合同设定抵押权的,在该抵押物所在地县级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
 (二)以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财产权益设定抵押权的,分别在权属所在地县级以上专利、商标、版权等管理部门登记。
  以上抵押物登记日期,即为抵押权设定日期。自登记之日起,该抵押行为具有法律效力。

5. 广州市居民购房储蓄与购房抵押贷款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配合本市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行,支持和鼓励干部、职工或其他个人购买自住房,以加快住房解困和进一步推进住房商品化,根据国务院《关于继续积极稳妥地进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正式户口的干部、职工和其他人员。第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负责监督和统筹协调,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广州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分行、交通银行广州分行具体实施。第四条 购房储蓄与购房贷款实行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先存后贷、存贷结合和借款专款专用、房产抵押、分月偿还的原则。第五条 购房储蓄种类与利率:
  购房储蓄分人民币零存整取、整存整取和活期三类。
  零存整取期限为一年、二年、三年、四年、五年,按月均存,到期一次支取本息。
  整存整取期限分为半年、一年、二年、三年,一次存入,到期一次支取本息。
  购房储蓄利率参照城乡居民储蓄存款相应类别、档次的利率执行(零存整取二年期利率按一年期利率加利率年限步级差计算。余类推)。第六条 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干部、职工及其他个人,均可向存款银行申请购房贷款:
  (一)具有本市正式户口;
  (二)在存款银行有规定额度并专户储存的购房储蓄存款;
  (三)有固定工作和稳定的经济收入以及具有偿还借款的能力;
  (四)具有购买自住住房、解困房、廉价房或商品房(不包括房改购买公有住房)的合同、协议或其他证明文件;
  (五)同意以所购房产作抵押。第七条 购房贷款的额度:
  储户的购房储蓄存款达到拟购住房房价30%以上的,可以向存款银行申请最高额度为房价70%的贷款。
  有资格购买利用住房公积金建造的廉价房的储户,其购房储蓄存款达到拟购廉价房房价20%以上时,可以向存款银行申请最高额度为房价80%的贷款。第八条 贷款银行可参照储户在该行购房储蓄存款的种类与存期,掌握下列贷款期限:
  (一)整存整取购房储蓄三年到期后,储户可以申请一年至十五年期购房贷款;
  (二)整存整取购房储蓄二年到期后,储户可以申请一年至十年期购房贷款;
  (三)整存整取购房储蓄一年到期后,储户可以申请一年至七年期购房贷款;
  (四)整存整取购房储蓄半年到期后,储户可以申请一年至五年期购房贷款;
  (五)零存整取储蓄到期后,储户可以申请比该储蓄期限长两倍的购房贷款;
  (六)活期存款储户可以申请一年至三年期的购房贷款。第九条 银行在其信贷资金和信贷规模条件许可时,经贷款银行的市分行批准,在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贷款期限内,可灵活掌握。第十条 储户申请购房贷款,应填写借款申请书并提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如户口簿、身份证、工作证、购房合同、协议书或其他证明文件、购房储蓄存款单据等,经贷款银行审查同意,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和房产抵押合同,经公证部门公证后生效。第十一条 购房贷款利率按同期限的城乡居民整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加0.9‰月利率差执行,如城乡居民储蓄存款无相应档次与之对应,可按相近购房贷款档次利率,按当时国家规定利率年限步级差进行推算。
  当国家调整利率时,购房贷款率也相应作调整。第十二条 借款人以本人所购住房作抵押,应与贷款银行到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抵押登记手续办理后,借款人的房屋所有权证由贷款银行保存。
  借款人如以预购房产(期货)作抵押,则必须以依法生效的预购房屋合同会同贷款银行到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抵押登记备案手续,并将预购房屋合同和市房地产管理局出具的备案证明交银行保管,同时,应由售房单位作出担保。房屋建成交付使用后,由售房单位将正式产权契证交银行办理抵押登记。
  已抵押房产的价值扣除已作抵押价值后的剩余部分,借款人用作其他抵押时,须经原贷款银行书面同意。剩余价值按该房产用作再抵押时价值的70%与所欠贷款本息余额之差计算。第十三条 借款人在未还清全部借款本息前,未征得贷款银行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将已抵押房产进行出租、变买或赠与。第十四条 借款人必须为抵押房屋进行火险投保,并将贷款银行列为抵押房屋保险的第一受益人。

广州市居民购房储蓄与购房抵押贷款试行办法

6. 广州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广州市房地产抵押管理,保障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州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房地产 指依法取得所有权的房屋和依法有偿取得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 指依法定程序,经有偿出让、转让取得的城镇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利。
  抵押人 指以其房地产作为本人或第三人履行债务的担保的企业法人、个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抵押权人 指接受房地产抵押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的法人、个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抵押物 指经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约定作为履行债务担保的、用于抵押的房地产。
  抵押 指抵押人以其房地产担保履行债务的法律行为。
  债务人 指抵押关系中负有偿还债务义务的企业法人、个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债务人可以是抵押人,亦可以是第三人。第三条 凡以在广州市市区范围内的房地产进行抵押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以房地产抵押贷款的,境内贷款方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第四条 房地产抵押,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设定的房地产抵押,受法律保护。第五条 广州市房地产抵押登记、权证核发、核销、查询等行政管理工作,由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下称“市房地局”)负责。第二章 抵押的设定第六条 下列实物或权益可以设定抵押:
  (一)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依法取得所有权的房屋及其座落地的土地使用权;
  (三)依法生效的预售(购)房屋合同。第七条 下列实物或权益不得设定抵押:
  (一)所有权有争议的房屋或有争议的土地使用权;
  (二)用于教育、医疗等公共福利性质的房地产;
  (三)被依法查封、扣押等施以司法保全措施的房地产;
  (四)抵押人已书面承诺不作抵押或其他依法不得抵押的房地产。第八条 以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
  (一)不得违背有关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的规定及该土地使用权原出让、转让合同的规定;
  (二)应连同地上房屋及其他附着物同时抵押;
  (三)若地上尚未建有房屋或其他附着物,抵押合同签订后,地上新增的房屋或其他附着物,均为抵押物的一部分。第九条 以土地使用权连同为实现该土地的使用功能而签订的合同的权益设定抵押的,须凭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上述所签订的合同协商抵押。第十条 以房屋设定抵押的,应连同该房屋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以同一房屋的部分设定抵押的,应将其相应所占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第十一条 以预售(购)房屋合同设定抵押的,必须符合本市预售(购)房屋的有关规定。第十二条 以按份共有的房地产设定抵押的,抵押人应书面通知其他共有人,并以抵押人所占有的份额为限;以共同共有的房地产设定抵押的,抵押人应事先取得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联企业以其房地产设定抵押时,须经企业董事会或联合管理机构书面批准,所设定的抵押期不应超过企业的营业期限。第十四条 以国有的房地产设定抵押的,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和对拟抵押房地产估价结果的书面确认。第十五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或个人以其房地产向港澳台地区或境外进行抵押贷款的,根据第十三条或第十四条规定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后,还须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广州分局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以其房地产向港澳台地区或境外进行抵押贷款的,根据第十三条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后,还须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广州分局备案。第十六条 抵押人以其已出租的房地产设定抵押时,应将租赁情况如实告知接受抵押的当事人,并书面通知承租人。抵押合同签订后,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十七条 以房地产价值中未设置抵押的部分设定抵押时,抵押人应事先将已作抵押的状况告知拟接受抵押的当事人。以房地产价值中已设置抵押的部分再作抵押的,须事先征得原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第三章 抵押合同的订立和登记第十八条 抵押必须订立书面合同。抵押合同不得在没有与我国建立外交关系或没有在我国设立商务代表机构的国家或地区订立。

7. 广东省经济特区抵押贷款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抵押贷款活动的管理,保障抵押贷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特区经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抵押贷款是指抵押人向抵押权人提供财产作为按期偿还贷款的保证,在抵押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时,抵押权人有权处分抵押物和优先受偿的借贷方式。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特区内企业、个人与国家批准在特区内外设立的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的抵押贷款活动。第四条 抵押贷款当事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进行的抵押贷款活动,受法律保护。第五条 抵押人有所有权的下列财产可以设定抵押权:
  (一)建筑物等不动产;
  (二)机器、设备、产品等动产;
  (三)有价证券及可转让的权利;
  (四)其他可转让流通的财产。第六条 依法有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第七条 下列财产不得设定抵押权:
  (一)法律禁止买卖、转让的自然资源、财物或权利;
  (二)所有权有争议的财产;
  (三)学校、医院等公共福利设施;
  (四)被依法查封、扣押或采取其它诉讼保全措施的财产;
  (五)不能强制执行的财产。第八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以其财产设定抵押权时,应经县(区)以上人民政府(特区管理委员会)财政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九条 抵押人以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权时,须经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以其所有的共有财产份额设定抵押权时,须事先书面通知其他共有人。第十条 抵押人以依法有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权时,须凭土地使用证;以建筑物设定抵押权时,须凭建筑物产权证;以可转让权利设定抵押权时,须凭可转让权利证书。第十一条 抵押人以特许进口的物资设定抵押权时,须持有合法的证明文件,并经批准机关和海关认可。第十二条 抵押人用已出租的财产设定抵押权时,应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按本规定将抵押物拍卖时,原租赁关系终止。但民用住宅租赁期可延续六个月,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因原租赁关系终止使承租人受到经济损失的,抵押人应给予补偿。第十三条 抵押人以若干财产设定同一抵押权时,该抵押权不可分割,但抵押贷款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十四条 以同一财产设定若干抵押权时,抵押人在设定抵押权前,须将设定抵押权状况告知各抵押权人。第十五条 在设定抵押权时,抵押贷款当事人应对抵押物进行估价,也可以委托评估机构估价。第十六条 抵押贷款当事人须以书面形式签定抵押贷款合同。合同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名称(姓名)、住所、抵押人的开户银行及账户;
  (二)贷款的用途;
  (三)贷款币别、金额;
  (四)贷款的期限、利率、支付方式及偿还本息的时间、方法;
  (五)抵押物名称、数量、状况、处所、产权或使用权所属;
  (六)抵押物估价、抵押率;
  (七)抵押物占管人、占管方式和责任,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责任;
  (八)抵押物投保的险种、险别及赔偿方法;
  (九)抵押物归还方式;
  (十)违约责任;
  (十一)纠纷的解决;
  (十二)合同的生效及其他约定事项;
  (十三)签约日期、地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第十七条 抵押贷款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抵押贷款当事人或其委托人须到下列机关办理抵押物登记:
  (一)以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权的,在国土局登记;
  (二)以建筑物设定抵押权的,在房产管理局登记;
  (三)以其他抵押物设定抵押权的,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
  抵押物登记日期,即为抵押权设定日期,具有法律效力。第十八条 抵押物的登记费由抵押人支付。
  抵押物登记应凭抵押贷款合同,登记内容应包括合同的主要事项。
  抵押物登记可供金融机构、企业或个人查询。第十九条 抵押物需要保险的,由抵押人向特区的保险公司投保。在抵押期间,抵押权人应为保险赔偿的第一受益人,享有从赔偿金中收回抵押人应偿还贷款本息的权利。第二十条 抵押贷款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占管抵押物,对其占管的抵押物的安全、完整负责,并接受对方的检查监督。

广东省经济特区抵押贷款管理规定

8. 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相关规定

二手房贷款根据借款人的人品、职业、教育程度、还款能力、所购住房(包括抵押住房)变现能力等情况确定。贷款期限:一般在二十年以内,且贷款到期日原则上不能超过借款人的65岁的年龄。贷款利率执行人民银行的规定。如遇法定利率调整,期限为1年以内的,执行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期限为1年以上的,则于次年初执行新的利率。贷款额度贷款金额不高于房产实际交易价格与银行认可评估价格孰低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当地银行分支机构根据国家住房信贷政策和借款申请人资信状况综合确定。贷款期限贷款期限不超过30年,且与借款人年龄之和不超过65年。贷款利率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商业贷款利率基础上,按比例进行浮动。具体浮动比例由当地银行分支机构根据国家住房信贷政策和借款申请人资信状况综合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