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信托投资基金

2024-05-19 07:02

1. 什么是信托投资基金

信托基金也叫投资基金,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方式。指通过契约或公司的形式,借助发行基金券的方式,将社会上多数投资者的资金集中并形成一定规模的信托资产,交由投资机构进行分散投资,获得的收益按出资比例分享,并承担风险的一种制度。

什么是信托投资基金

2. 信托和基金的业务范围有什么区别?哪个更广泛一些?

信托和基金业务基本属于两块业务,如果是单从业务范围来看,信托的业务范围非常广,除了可以发行股票、债券等类似于公募基金的产品外,还可以发行融资类产品如伞形信托、固定收益类信托、股权股票质押式信托等,这是公募基金做不了的。然后随着证监会对监管的逐步放开,基金专户的业务范围也初步扩大,基本上信托能做的,基金专户都可以做。但是信托与基金专户不像公募基金可以向公开市场发行,而且起步金额要求较高,一般在100w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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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金信托是指什么?


基金信托是指什么?

4. 信托基金的相关疑问

2011年是整个中国信托业最风光的一年,资产管理规模轻松跨过4万亿,成为银行、保险之外的第三大行业。超速发展的背后,是显而易见的刚性兑付压力。根据数据测算,信托公司今年三季度前面临集中兑付,行业风险加大,甚至可能引起监管收紧。但,信托公司已经预先考虑到这些情况,并作出了反应,就是信托基金化,以达到风险可控目的。这是条创新之路,是否能解决迫在眉睫的兑付问题,是否能被市场广泛接受,依然疑窦丛生。占集合信托发行总量70%以上的房地产信托是信托业兑付压力的主要来源,其2012年全年兑付量为2010年的18倍。而最近的兑付高峰即为3月和6月,其中3月份到期兑付的房地产信托产品规模总计为154亿元,仅此一个月的到期兑付量就为2010年整年兑付额度的2倍有余。如此巨大的兑付压力,其实更多地植根于一个现实,目前市场上绝大部分信托采用融资性安排,且投向一个固定项目或单一公司。其具体流程为,信托公司与某一项目公司签订固定收益协议,投入资金并控制相关权证,根据具体协议分批回收或到期一次性回收资金。这种事实上的“类贷款”使得兑付风险集中在一家公司和单一时点上。而一旦遭遇宏观调控,行业整体不景气,兑付风险即成倍放大。基金化的信托产品之所以与现存的产品不同,是它在发行设计上抛弃了面向单一公司、固定收益的模式,而是允许信托公司对募集来的资金组成一个资金池,进行主动管理,以不同形式投入不同类别的混合资产,同时用开放式的计划,允许投资者中途回购份额。而在兑付压力的最大来源地产信托上,特色基金化信托产品存量截至2011年年末约为325亿元,占地产信托业务余额的比重仅为5%左右。在融资类信托受限的情况下,2012年全行业基金化信托产品的比重会有大幅度上升,乐观估计今年全年会接近全部信托产品规模的30%至40%,基金化产品似乎成为了信托公司的救命稻草。现在发行的基金化产品只是减低了产品本身的风险,对信托公司来说作用不大。因为信托公司的兑付压力更迫在眉睫的是前几年留存下来的产品。如果原有计划对应销售不畅,没有筹措到足够的资金,该由公司承担的代偿还是得做。银监会早有规定,同一家公司不同的信托计划不能相互接盘。这就使得用新募集资金来接盘旧的项目成为不可能,否则会触及红线。不仅基金化信托产品对于缓解兑付压力的效果不明显,还有被市场接受的程度实在堪忧。客户对固定收益、看起来比较有保障的类贷款地产信托都已经不接受了,很难说服他们去投一个浮动收益的产品。把单个项目的信托做成投资于多个项目的基金,其结果是单个信托计划的规模更大,会达到10亿级别。而期限也由2年左右拉长到5年上下。这对信托公司主动管理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大部分信托公司在运行基金化产品方面不仅缺乏经验,而且缺乏人才。以地产信托为例,大多数的信托公司熟悉如何控制权证、如何控制风险的人很多,但是真正特别了解房地产行业跟项目前景判断的人不多,因为他们习惯了看担保、看质押、看项目背后公司的实力。自2010年年末以来,银监会数度表态,鼓励信托公司研究创设中长期私募基金型信托计划,但市场响应不大。

5. 信托投资基金持有人受益权的性质是什么

信托投-资基金是指由基金经营者通过发行受益证券从社会上众多的投-资者处分别募集到的小额资金集合而成,由投-资者委托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按照投-资组合原理投-资于进行专家管理、以获得投-资收益和资本增值的集合投-资方式。投-资基金是依照信托法理建立起来的一种现代投-资模式。
投-资基金法律关系以信托关系为其基本法律关系,它通过将基金所有人人格分离为实益拥有人及法律拥有人,使受托人作为法律拥有人可以其名义在法律上拥有基金所有权;基金持有人以购买基金单位的方式将自己的财产委托给专业人士进行资产管理,是信托关系中的委托人;同时又是基金股份或基金受益凭证持有人作为实益拥有人享有信托受益权。
信托概念来源于英美法历史中衡平法对普通法的补充和规避,衡平法将这种权利称为衡平法上的所有权,与受托人所享有的法律上的所有权共同创设了极具特色的二元所有权的权利体系。而秉承自罗马法一元所有权理念的大陆法系则认为,投-资基金关系中的受益权在性质上是一种具有一定物权性质的特殊的债权。
基金持有人的受益权根据内容可分为信托利益享有权、信托事务的监控权和违反信托的救济权。基金持有人的信托利益享有权可以从债权和物权两个方面来理解。从持有人与基金财产的关系来看,受益人对于特定的、独立的基金财产享有利益,而类似物权凭证的基金受益权证使这种权利具备了一定的对世权的性质。具体而言,受益权并不是由投-资信托合同来记载和体现,而正是由受益证券本身来记载和体现。这一债权是随受益证券的存在而存在,随受益证券的转移而转移,并随受益证券的消灭而消灭;其内容和范围,由受益证券上证明的基金单位决定;持有人必须出示受益证券,才能够向基金保管人主张这一债权。
而从受托人与持有人关系的角度来看,基金持有人并不享有占有、管理和处分基金财产的权利而只是对受托人享有利益给付请求权,受托人负有将信托利益交付于受益人的义务,这种相对的请求权又使受益权具备了债权的特征。这样,衡平法上的双重所有权在大陆法的土壤里,转化为了受托人单一的所有权以及受益人的具有物权特性的债权——利益请求权。
这种债权是一种被证券化了的债权。这一债权在获得满足方面具有不确定性。即只有在投-资基金于运作过程中产生了收益的前提下,基金受托人才真正负有满足这一权利的义务;如果这一运作过程未产生收益,则其便免于此义务。这种请求权,就契约型基金而言,自然是基于合同的基础;对于公司型基金,尤其是开放型基金的基金公司,其基金持有人更类似于信托契约的受益人而鲜有公司股东的特征(公司型基金中的公司不同于一般意义的公司,是一种“公司的变体”,有一些特殊的机制,比如开放型基金中投-资人所享有的回赎权就是有违一般公司法理的)。
基金持有人对受托人的监督权源于信托法理,是持有人的固有权利。我国信托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该信托财产的受让人明知是违反信托目的而接受该财产的,应当予以返还或者予以赔偿。”同时,合同对监督权内容的详细约定使得这种固有权利的内容和范围更加确定,增强了受益人自助保护的力度。
当基金受托人违反合同义务将基金财产处分于第三人时,基金持有人可行使追索权或撤销权予以救济。每个基金持有人都享有独立的撤销权,可以单独行使各自的撤销权;其中一人行使撤销权时,对其他所有持有人同样有效。而公司型基金的股东则不享有追索权和撤销权。这也从另一个方面体现了契约法理为受益人提供保障的独特优势。
基金持有人享有的信托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权利,不仅是基于其信托法基础,同样也来源于其契约法基础。大陆法系民法于债务人实施危害债权实现的行为时,多赋予债权人以撤销该行为的权利,契约作为债的发生依据的一种,当然适用上述规则。可见在我国大陆法传统下,抛开基金的信托法基础不谈,在对基金受益人保障的某些方面,契约法的适用有时也能起到与信托法异曲同工之效。
体现着金融业发达水平的信托投-资基金是商业社会精心构造的有机体,其内在机制为持有人提供了基础性的保障措施。信托投-资基金的基础法律关系是信托关系。信托机制的弹性空间为基金受益人提供了传统手段所无法比拟的特有保护。现代社会成熟的契约法又为与基金的某一参与者存在合同关系的受益人提供了契约法的保护。从契约法的角度来保障基金受益人的利益,较之单纯的信托法保障更能够充分体现和张扬私法自治精神,逾越强制性法律规范为当事人的自由所设置的藩篱。只有将信托机制与契约法理有机地融合在一起,才能为基金持有人的权利提供最全面、有力的保障。
一、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
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一般是由发起人将信贷资产转移给一个特殊目的实体(SpecialPrposeVehicle,简称SPV
),再由该特殊目的实体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根据SPV构成的不同形式,可分为特殊目的公司(SpecialPrposeCompany,简称SPC)、
特殊目的信托(SpecialPrposeTrst,简称SPT
),以及基金或理财计划等类型。根据我国的法律和政策情况,采用信托模式是目前国内信贷资产证券化较为可行的模式。
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目标是通过一定的法律结构安排将信贷资产转化为可交易的证券,确定证券化各参与方的法律地位、风险和权益。就开行而言,要实现以下三个方面的目标:
1、法律要求。实现有限追索,即ABS投资者的追索权仅限于被证券化的资产及该资产相关的权益,而与发起人(开行)和发行人(信托公司)无关;实现风险隔离,即被证券化的资产与发起人(开行)和发行人(信托公司)的其他资产的风险相隔离。
2、会计要求。实现表外证券化,符合国际会计准则IAS39R关于资产终止确认的标准,即满足风险、收益和控制权的实质转移,从而将被证券化的信贷资产移出发起人(开行)的资产负债表外。
3、市场要求。实现ABS的公募发行与流通,符合有关证券公开发行与上市的法规和监管要求,切合市场需求并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述目标,我们提出了交易结构设计的基本思路,如下图所示:
该交易结构的核心是利用信托财产独立性的法律特征,开行将信贷资产设立他益信托,通过信托公司发行代表受益权份额的ABS指定信托财产的受益人,从而在法律上实现风险隔离和有限追索,并且符合国际会计准则IAS39R关于资产终止确认的标准,实现表外证券化。具体的交易关系如下图所示:
信贷资产证券化
在初始阶段,我们从存量的信贷资产入手,选择证券化的资产池。今后还可以考虑增量信贷资产与证券化的结合,即从证券化的目标出发,来评审发放新增贷款,构建增量资产池。在发放之日同时实现证券化的操作。这样,就能实现客户与市场的直接对接,不占用银行的信贷额度,解决存量资源对于不同管理资产渠道的供给矛盾,迅速做大表外管理资产的规模。

信托投资基金持有人受益权的性质是什么

6. 信托基金有哪些规定?

1、信托基金也叫投资基金,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方式。指通过契约或公司的形式,借助发行基金券(如收益凭证、基金单位和基金股份等)的方式,将社会上不确定的多数投资者不等额的资金集中起来,形成一定规模的信托资产,交由专门的投资机构按资产组合原理进行分散投资,获得的收益由投资者按出资比例分享,并承担相应风险的一种集合投资信托制度。
2、基金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说,基金是机构投资者的统称,包括信托投资基金、单位信托基金、公积金、保险基金、退休基金,各种基金会的基金。在现有的证券市场上的基金,包括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具有收益性功能和增值潜能的特点。从会计角度透析,基金是一个狭义的概念,意指具有特定目的和用途的资金。因为政府和事业单位的出资者不要求投资回报和投资收回,但要求按法律规定或出资者的意愿把资金用在指定的用途上,而形成了基金。
3、这方面国内还处于萌芽期,才处于刚刚发展的阶段,目前已经知道的只有2个:
第一个家庭信托计划是平安信托推出的平安财富·鸿承世家系列单一完全资金信托。该信托起步金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合同期为50年。
4、招商银行推出首个家族信托计划。截至7月份,招商银行的家族信托签约客户已有10个家庭,均为金融资产1亿元人民币、总资产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高净值客户。
不过从国外的实际操作上来看,这类信托的可操作空间很大(有点参考单一类信托了),也就是说无论是整体信托的兑付,或者收益分配很大程度上都是取决于投资者和银行或者信托公司之间的约定,不同的家庭不同的情况肯定不一样的。
5、家族信托在国外确实有避税的作用,因为国外的遗产税的税率非常高,但是国内现在并没有开征遗产税,因此国内的家族信托更多还是财富传承和延续的意味。
一般来说,成立信托基金在国外是非常多的,尤其是很多家族信托。但是在国内是很少有家族信托这一,并且在我国他信基金是不允许设立的。如果要设立基金的话,只能够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来成立相关的基金会,按照规定来进行纳税和登记。

7. 信托基金是什么意思?信托基金有什么特点

信托基金是什么意思?信托基金有什么特点?
  
 据我了解,信托基金通常又叫投资基金,指的是通过契约或公司的形式,以发行基金券的方式,把社会上不确定的大部分投资者数额不等的资金集中起来,然后形成一定规模的信托资产,是一种“利益 共享 、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方式。了解了信托基金什么意思后,我们再来看看信托基金有什么特点:
  
 第一、具有融通资金性质,方式灵活
  
 信托基金具有通融资金的性质,简单来说就是“受人之托、代人 理财 ”,这和融资资金非常相像。不过,信托基金和银行的托管一样,有独立的信用方式。信托基金的投资方式是非常灵活的,可以适应社会需要。而且,信托基金的业务活动也非常灵活,能够满足投资者的不同需求。
  
 第三、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
  
 信托基金的财产具有独立性,在委托别人对自己的财产进行管理和投资时,需要把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严格区分开来,而且还要将不同委托人委托的信托财产区分开来,分别核算,这样才能保证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利益,促使受托人公正、合理地处置信托财产。
  
 总的来说,要理解信托基金什么意思并不难,大家通过其定义和特点都可以获得一个较为全面的认识。需要投资者注意的是,信托基金的受托人是不需要承担风险的。信托基金一旦发生亏损,需要由受益人自己来承担损失。    

信托基金是什么意思?信托基金有什么特点

8. 何谓信托基金

何谓信托基金 
  
   一.信托的概念 
     -- 何谓信托 -- 
  
   信托法第一条:称信托者,谓委托人将财产权移转或为其他处分,使受托人依信托本旨,为受益人之利益或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之关系。 
   信托必须委托人将其财产权信托登记移转给受托人。 
   受托人必须依委托人设立信托意旨(信托本旨)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 
  
   二.信托基金 
  
   即 TRUST FUND,是目前最稳定,回收最有保障,安全又透明的衍生性金融商品 。信托基金常常被误以为仅与富人有关。其实作为有效经济的金融投资,信托基金具有广泛的用途: 
     信托基金可帮助您管理财产,累积财富也可以为您的亲人助一臂之力;可为未成年的孩子,或缺乏金融管理经验的家庭成员,或无力无法管理自己的资产,提供经济保障;若将您的遗产需立刻转交给受益人,则可避免遗嘱检验,亦可大幅减少遗产税或提供现金来帮助支付遗产税。 
   投资信托基金,除了「保本保息」稳定获利之特点,信托资产可不受国家经济及个人经济等问题影响而消失或被银行接收,而且信托孳息还可指定受益人,因此在变换操作不同的金融商品时,就不会受市场变动所影响。 
     因此除了不可抗力的因素,如天灾。投资信托基金,因为保本又保息,所以几乎零风险。 
  
   三.什么状况需要信托 
  
   1. 单身安养 2. 子女幼小的隐忧 3. 单亲子女的照顾 
   4. 慈善捐助 5. 残障、智障照顾 6. 员工福利金 
   7. 夫妻共享互依 8. 鳏寡孤独的隐忧 9. 宗教捐献 
   10. 合伙人应所得之相互保障 
  
   四.什么财产可以信托 
  
   1. 金钱、有价证券、保单 4. 租赁权、地上权 
   2. 金钱债权及其担保物权 5. 专利权、著作权 
   3. 动产、不动产 6. 其他财产权信托 
  
  
   五.委托人权利义务 
  
   积极权利 
   (1).取得全部发行受益权证或交易之价金。 
   (2).取得信托资产之賸余财产归属权。 
   消极权利 
   (1).大幅度节税。 
   (2).资产具安定性,无受强制执行之虞。 
   (3).信托收益得合法递延于股东或亲人,无须另为税赋上之安排。 
   义  务 
   (1).移转信托资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商标、专利、营业权及其他得为信托资产之一切权利)于受托银行。 
   (2).委托人不得中途中止信托或任意变更受托银行或受托人。 
   信托基金,即 TRUST,是一个的法律实体,能替某人或某团体管理财物或资产。人们往往误以为信托 基金仅仅与富人有关。其实作为有效的经济手段,信托基金具有广泛的用途。信托基金可帮助您管理财产,也可以为您的亲人助一臂之力: 
  ,参考: .knowledge.yahoo/question/?qid=7006061802380,自从失恋后,看到路上成双成对,就格外放闪,嘴巴潇洒说只是少一个人来爱,但不可否认还是希望可以多多认识新的朋友, 
   往认真爬文3个月以上,终于找到隐藏在网路中,传说中的李姐, 
   在今年3月初就预约来找,果然是口碑相传,不做广告的,我排第3次就遇到双方非常有感觉的,目前是暂停排约, 
   李姐那边可以暂停排约1次,会员时间可以展延拉长时间,也在这段时间可以观察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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